1、附件5:*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或有负债管理,保护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第三条 或有负债的种类: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应收账款抵债、产品质量担保负债、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或有负债、各类保函产生的或有负债和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2、)。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及其所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或有负债的归口管理,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或有负债的过程管理。第六条 或有负债管理应以预防为主,补救为辅,强化过程控制为原则。第二章 或有负债的事前管理第七条 为防范财务风险,各单位应建立或有负债风险防范体系。第八条 各单位业务经办部门在签署相关经济业务前,应掌握合作方的资信状况,并收集相关资料:1合作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有履行合同的能力;2合作方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公司章程、主营业务、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3
3、对合作方的信用分析;4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评估。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参与单位相关经济活动工作,对相关经济活动进行事前风险评价,关注或有负债事项,提出减少或避免或有负债业务发生的措施和意见以及妥善处理或有负债业务的意见建议;参与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议。第三章 或有负债的过程管理第十条 各单位业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信誉变化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第十一条 各单位业务部门应将或有负债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往来文件、合作方资信状况等资料及时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归档管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台账对或有负债进行动态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被指派的专人应对或有负债的情况及时更新,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第十三条 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1对或有负债形成的预计负债;2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有负债。第四章 或有负债的事后管理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在或有负债事项对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后,采取有效措施向相关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汇报。第十五条 或有负债的披露应遵照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备案。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