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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公司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规范作业现场安全行为,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以下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特点和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x〕93号)。
(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四)《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五)《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六)《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七)《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八)《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九)《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十)《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十一)《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区域内的各类施工、检修等作业。
第四条 作业许可证由各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安全环保部监督、考核。
第二章 作业许可证分类
第五条 作业许可证分为《动火作业许可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动土作业许可证》、《吊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断路作业许可证》、《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类作业许可证的填写要求
(一)各类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应填写真实、齐全,附图不得随意涂改。
(二)重大项目及危险工程项目的作业许可证办理,应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和组织落实安全实施,作业单位领导要亲自参加研究审核。
第七条 各类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按照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动土、吊装、高处、断路、检修、临时用电、危险化学品等作业安全具体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一)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1.各类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要清楚整洁,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以批准日期为准。因作业许可证破损、变动作业内容或作业时间,则要重新办理。
2.使用过期、涂改、不对号以及未经审批的作业许可证,除立即停止工作外,还要对作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
3.各级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要亲临作业现场,了解情况、确认和核实各项分析数据后,进行审批或签字,保证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4.作业许可证上的项目名称、内容、工作日期、安全措施、审批程序等要求准确无误。各种作业许可证严禁混用、乱用。
5.要准确无误的实施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而改变安全措施时,必须重新办理。
6.作业许可证办理和审批手续,必须在作业前办好,并将使用栏随身携带。
7.各类作业许可证审批后,作业执行人必须按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要求进行工作。
8.遇节假日、夜间各类作业许可证由各单位当日生产值班负责人审批。
(二)票证的管理
1.各种作业票证由安全环保科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建立票证档案(台帐),票证的保管时间为一年。
2.各种作业票证均为两联。作业完毕后,作业单位应将票证的使用栏交回作业负责部门管理,票证的保存栏交各单位安全环保科,不得撕毁。
第九条 检查考核
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应对作业票证的办理、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安全环保部监督考核。
第四章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
第十条 动火作业的定义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一)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二)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化工厂区管廊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三)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1%。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1.凡在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特殊动火作业
1.在生产运行下稳定或设备、管理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特殊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分厂安全员、厂长,安全环保科科长,经理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要通知公司生产技术部及相关单位,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保持正压运行,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情报分析能顺畅排出。
(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所在单位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并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数)。
(四)《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填写及审批
1.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首先选择作业级别(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办理。动火负责人必须是白班班长或当班班长,《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不得有空项。
3.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于动火人。
4.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不得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72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所在单位安全环保科科长审核签字,经理或总工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分厂厂长审核签字,安全环保科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单位厂长审批。
第五章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
第十三条 受限空间和受限空间的作业定义
(一)受限空间
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及地下室、阴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二)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第十四条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一)安全隔绝
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二)清洗和置换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2.有毒、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通风
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2.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四)定时监测
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气体采样分析,采样点要有代表性,分析合格后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受限空间。
2.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3.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受限空间,不准留在受限空间内。
4.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五)照明和防护措施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作业时,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设备内照明电压应≤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12伏。
5.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6.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六)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受限空间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受限空间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七)监护
1.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险情重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取得联系。
4.受限空间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受限空间内实施抢救。
第十五条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填写及审批
(一)《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见附件2)由所属单位负责办理,所列项目必须逐项填写。
(二)《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由当班班长负责落实,分厂安全员负责审查。
(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分厂厂长审核签字,所在单位安全环保科批准后方为有效。
(四)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或动火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或《动火作业许可证》。
(五)《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或班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受限空间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七)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第六章 盲板抽堵作业许可管理
第十六条 盲板抽堵作业的定义
盲板抽堵作业是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
第十七条 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二)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三)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第十八条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一)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否则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二)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
(三)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四)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五)申请票证办理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
(六)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七)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八)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单位生产技术科科长必须在场。
(九)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十)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十一)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十二)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第十九条《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见附件3)的填写及审批:
由作业单位办理,作业负责人填写相关内容,当班班长落实安全措施、分厂安全员负责审查,分厂厂长审核,生产技术科审批。
第七章 动土作业许可管理
第二十条 动土作业的定义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千克/平方米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否则不准动土作业。
(二)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三)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四)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五)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六)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七)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八)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九)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十)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十一)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十二)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填写及审批
(一)《动土作业许可证》(见附件4)由动土作业单位填写
动土范围、内容、方式,作业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由施工负责人、动土所在分厂厂长、动力检修分厂厂长、生产技术科等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安全环保科审批。
(二)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
第八章 高处作业许可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处作业及相关作业的定义
(一)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二)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三)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四)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第二十四条 高处作业分级
(一)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二)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四)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 高处作业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一)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的悬空高处作业。
(二)工况高处作业
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第二十六条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一)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2.《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作业地点单位负责人或调度(班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三)《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5)的填写及审批
1.高处作业人员填写作业级别、类别等内容,作业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
2.一级高处作业及1和2规定的工况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分厂厂长审批;二级高处作业、三级高处作业及3和4规定的工况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分厂厂长审核,本单位安全环保科审批;特级高处作业及5规定的工况高处作业由各单位安全环保科审核,经理审批。
第九章 吊装作业许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吊装作业的定义
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第二十八条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10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40至10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第二十九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或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须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二)吊装重量≥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部门、各单位安全环保科审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四)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五)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六)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七)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国家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八)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生产科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九)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十)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十一)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十二)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十三)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十四)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十五)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十六)必须按《吊装作业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十七)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三十条 《吊装作业许可证》(见附件6)的填写及审批
(一)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当班班长落实措施、分厂安全员负责审查,分厂厂长审核,本单位安全环保科人员审批。
(二)对本标准第二十九条(二)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作业单位分厂厂长和本单位安全环保科审核。由经理审批。
(三)《吊装作业许可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十章 断路作业许可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断路作业定义
断路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断路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一)凡在公司各单位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二)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现场,在断路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并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三)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无误后,即可开始作业。
(四)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五)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栏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等。
(六)断路作业应按《断路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转移作业部位应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七)对《断路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到位、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八)在《断路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作业时,断路申请应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断路作业许可证》(见附件7)的填写及审批
由申请断路作业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所在单位安全员审查安全措施,作业所在单位厂长审核,本单位安全环保科审批,公共区域由规划发展部审批。
第十一章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设备检修作业的定义
设备检修作业是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第三十五条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一)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二)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四)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五)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六)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七)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八)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九)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十)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十一)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十二)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十三)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十四)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十五)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十六)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十七)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十八)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十九)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二十)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二十一)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第三十六条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一)参加检修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二)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五)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六)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七)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第三十七条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一)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二)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三)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三十八条 《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见附件8)的填写及审批由设备检修作业单位指定专人办理,设备所在单位分厂安全员审查安全措施,分厂厂长审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章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临时用电作业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生产厂区内设施进行施工时,需要进行临时、短时间内接线用电的作业。
第四十条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要求
(一)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二)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三)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临时用电的单相和动力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8.临时供电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四)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五)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四十一条 临时用电管理
(一)在生产区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二)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用电单位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认真填写风险控制措施和作业范围(见附件9),到电气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
(三)电气管理部门对用电单位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并对临时用电危险性分析,审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准确填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四)电气安排电工作业前,必须对其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五)临时用电作业期间,用电单位应派专人现场监护。
(六)若涉及到动火作业及其他危险作业,还应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动火及其他危险作业许可证一致。
(七)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的临时用电,电工有权拒绝安装。
(八)临时接线使用期限为7天,期满需继续使用时,需提前一天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最长使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按规定拆除临时线。
(九)临时用电结束后,电气管理部门及时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登记到临时用电作业台帐。
(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十一)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电气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三章 危险化学品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作业定义
危险化学品作业是指厂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的作业。
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作业安全要求
(一)若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出现生产现场不稳定因素,要立即停止作业,落实防范措施,疏散外来装卸人员。
(二)危险化学品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眼镜、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器具。
(三)未按要求落实危险化学品作业许可证要求的防范措施,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四)危险化学品作业范围严禁车辆通行,危险化学品拉运车辆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罐车定期进行年检。
(五)危险化学品作业范围严禁其他检修作业活动,已防止事故发生。
(六)危险化学品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要认真检查现场及车辆情况,保证车辆安全出厂。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作业许可证管理
(一)在公司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的活动,应办理危险化学品作业许可证。
(二)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作业许可证时,由危险化学品所在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对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认真填写检查项目和防护措施(见附件10),到危险化学品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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