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住所: 电话: 乙方: 住所: 电话: 为保证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及时获得补偿,同时维护定点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平稳健康运行,根据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基妇 号)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乙双方认真遵守省、市新农合制度各项政策规定。第二条 甲方制定统一的新农合市级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转诊补偿政策、补偿结算格式合同,协调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与乙方建立补偿结算
2、协议,并监督协议履行。 第三条 新农合政策方案、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调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工作。乙方有责任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并向参合人员提供宣传咨询服务,通过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将新农合的主要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宣传到位,同时要教育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向参合人员作违背政策或协议内容的宣传。 第四条 乙方要指定一名院级领导负责新农合网络直报工作,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新农合工作,安排不少于 名的专职人员(财务和医务人员)具体参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要为开展新农合业务提供必备的办公场所、信息化设备,在医院内部局域网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新农合报销药
3、物目录、诊疗项目,并做好维护工作。设立新农合患者费用结算窗口,并主动向就医参合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结算清单等。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显要位置悬挂“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牌匾,设置新农合政策宣传栏,将新农合主要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标准、本协议重点内容和参合人员住院费用向社会群众公布,保证群众的消费知情权。 第六条 县(市、区)依据管理需要查阅或复印参保患者的病历资料、询问当事人、核实病人身份、核查医疗费用和相共财务凭证等资料时,乙方应提供支持与配合。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第七条 参合人员在乙方医院住院时,乙方应认
4、真审核、登记患者的个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新农合参合证卡、转诊单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杜绝诱导病人住院、挂名住院、门诊补液变相住院和分解住院的违规行为。若经调查发现,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其垫付的补偿费用自行承担。 第九条 乙方要实现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与市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联接,通过新农合网络接口传送给甲方的参合人员使用的全部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的信息内容必须与病历或医嘱的内容完全一致。按规定要求每日及时传送住院患者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未传送参合人员的费用明细清单或清单内容不完整,导致医药费用无法审核,影响医药费用正常结算的,其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
5、条 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对住院病人应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对参合人员施行大型医疗仪器检查的阳性率应不低于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其中三级医疗机构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要达到 ,二级医疗机构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要达到 。参合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第十一条 乙方应为参合人员建立住院病历,病历资料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按病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备查。出院时应为参合人员提供详实的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疾病证明书等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和填写相关报账资料和报表。第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
6、执行市确定的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药品自付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实行按月考核,控制在 %范围内,对超过这一比例的补偿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不得让住院病人在门诊或药店自购目录外药品、材料,否则,按该病人补偿费用的 倍扣减拨付资金。第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控制参合病人自费药品和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如确因病情需要必须应用时,必须按知情同意原则,事先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参合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第十四条 参合人员住院时,乙方应对新农合支付范围进行把关,对非新农合基金支付的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肇事、自杀自残(精神病人除外)、医疗事故(包括已给予经济补偿的医疗纠纷)、工伤
7、事故等行为,乙方不得进行新农合补偿,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参合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处理。 第十六条 参合患者出院带药,乙方医务人员应根据病情给药,一般限 天量,最长不超过 天,不得开具与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治疗无关的药品,不得外带注射用药及检查治疗项目。不合理的医疗处方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七条 甲方建立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制度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定期组织专家对乙方新农合住院病历进行抽查评审,
8、并公示医药费用、补偿资金等情况;对乙方的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相关款项,做出限期整改要求,直至解除本协议。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新农合财务管理要求,对参合人员住院期间每天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住院费用一日清单上分类列出,并打印和填写 日清单,于当天或第 天交患者或家属阅知。患者出院结算的总费用必须与其所有 日清单汇总费用相符。第十九条 乙方为参合人员垫付报销的费用,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汇总,连同有病人签字的补偿结算单、出院小结,按月反馈各县(市、区),汇总表同时报送市卫生局基妇处备案。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合管办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乙方每月上报的费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费用,县(市、区)应在
9、接到结算单 个工作日内拨付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金。第二十一条 乙方未按新农合补偿政策规定报销补偿资金,多报销的部分由该机构承担;少报销的部分,由县(市、区)合管办通知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在 个工作日内补报,直接汇款至参合人员,经双方协商,也可由县(市、区)合管办代为补报,双方另行结算。第二十二条 对于县(市、区)审核发现乙方违规报销的补偿费用,按照补偿政策应予扣除的,县(市、区)合管办须向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书面说明扣款理由。第二十三条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市、区)在网络直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卫生局仲裁。第二十四条 甲方每年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年度
10、检查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考核不合格的,乙方应进行认真整改,并在 天内申请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乙方被取消定点资格后, 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定点。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给予告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违反服务协议;(2)违反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3)违反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和处方管理办法等,以大处方、滥用药、乱检查等形式,提供过度医疗服务;(4)违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以私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形式收取医疗费用;
11、(5)未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冒名顶替、虚挂病床、编造虚假医疗文书,套取新农合基金;(6)未履行告知义务,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二十七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服务地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 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 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