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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证券市场和经纪业务营销的发展需要,培养一支遵纪守法、素质良好、服务意识强、执业行为规范的营销人员队伍、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本公司委托,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遵守经纪人行为规范及其它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本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
第二章 机构及岗位设置
第三条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作为经纪人业务的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经纪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经纪业务总部下设的营销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经纪人业务的制度制订、总体规划、业务管理、培训、审核、资格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按制度规定向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经纪人业务的报告职责。呼叫中心负责经纪人及其客户的回访、投诉接待及处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合规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分别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经纪人业务提供业务管理支持和风险控制。
第四条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中心设培训管理岗位、业务管理岗、业务督导岗等岗位,负责公司经纪人业务的规划、日常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合规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相关岗位增加与经纪人业务有关的岗位职责,协同做好经纪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部人员资格管理岗:协助进行经纪人资格审查和年检等事宜,督促经纪业务总部开展对营销人员的培训。
合规部审核岗:对经纪人相关制度的合规审核,并参与相关业务的责任追究。
合规部经纪人客户交易行为实时监督岗:负责对公司经纪人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预警和跟踪处理。
信息技术部软件系统维护岗:协助对经纪人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岗:落实完善与经纪人报酬有关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督促营业部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财务规定。
第六条 营销总监是本营业部经纪人业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经纪人业务的规划、组织、日常管理及经纪人投诉纠纷处理等。
第七条 获准开展经纪人业务的营业部必须设立以下岗位:
经纪人业务管理岗,具体岗位职责包括:负责经纪人的招聘、培训组织、日常展业行为管理,业绩考核及报酬计算;经纪人业务平台及档案的维护等。
经纪人客户回访岗,负责经纪人客户的回访、投诉接待。经纪人客户回访岗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相应岗位职责由营业部坐席人员承担。
第八条 营业部柜台综合业务岗负责经纪人客户的开户、经纪人与客户关系的初审;营销部经理负责经纪人客户资料的审核以及经纪人与客户关系的复核;财务人员负责经纪人报酬的发放及核算。
第三章 营业部业务资格的确定
第九条 公司对营业部开展经纪人业务实行资格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营业部不得擅自开展经纪人业务。获准开展经纪人业务的营业部,其经纪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在编全日制正式员工的5倍,或不得超过其客户总数的1/500。
第十条 营业部申请开展经纪人业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本办法和营业部实际,制定详尽的经纪人管理细则,并做好与公司总部的业务流程对接。
2.设置了本办法中要求的经纪人业务对应岗位,并有明确的责任考核方案。
3.所有与经纪人业务相关的技术支持和业务保障系统均完成与公司总部系统的对接,并运行良好。
4.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有序,近一年未因营销活动受到上级监管部门及公司的处罚。
5.获得营业部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同意。
第十一条 营业部申报经纪人业务资格的流程
1. 提交开展经纪人业务的申请材料,内容应涵盖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要求。
2. 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的方法采用集中答辩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考虑申请营业部合规情况。
3. 公司选择符合要求的营业部核准其经纪人业务资格,并根据营业部的实际确定其经纪人队伍发展规模。
4. 公司向营业部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营业部接受核查。
第十二条 公司对营业部经纪人业务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合规风险及管理问题的营业部,经调查核实后,公司可暂停或取消其经纪人业务资格。同时,公司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营业部的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章 经纪人的招聘、录用及解聘
第十三条 获准开展经纪人业务的营业部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在公司核定的人员规模内,制订经纪人招聘计划,报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应聘经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从事特定产品销售的,还应根据规定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熟悉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和业务流程,具有一定的营销能力及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四)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在公司规定的执业地域范围内进行客户招揽和服务活动;
(七)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或者国家机关开除的情形;
(八)若将来对有关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的规定进行修改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成为公司的证券经纪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及市场禁入者;
3、已在其他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纪人签约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五条 证券经纪人录用手续
(一)应聘经纪人应如实填写《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人应聘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营业部对应聘经纪人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验看其身份证明、证券从业资格证明、了解其证券从业经历、了解其对证券经纪人的认识、了解其执业地域范围的认识、对授权和禁止行为的理解等。营业部经纪人业务管理岗应登录证券业协会的网站对应聘经纪人当前执业及是否专职情况进行查询。
(三)营业部经纪人业务管理岗在营销管理平台录入拟聘经纪人的基本情况表、扫描上传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考试、经纪人专项考试成绩单)、照片等影像信息;营业部营销总监负责人员信息真实性的确认和复核,报公司呼叫中心对经纪人资料进行回访确认。
(四)呼叫中心回访确认资料无误后,经纪业务总部审批通过,营业部可与受聘自然人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及《合规展业承诺书》(见附件二、三)。
(五)公司对已签约经纪人进行执业前培训,培训结束后公司将对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应在营销管理平台进行记录存档。
(六)公司与经纪人签约并完成执业前培训、测试合格后,由经纪业务总部审批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其为经纪人向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并按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经纪人证书由证券业协会统一印制、编号。
(七)对于已签约注册的证券经纪人,营业部必须确保经纪人资料信息的真实详尽。公司网站和营业部现场应在合同签署完毕5个工作日内将经纪人执业信息在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予以公示,公示的模版由公司统一制定。
(八)营业部应根据所在地证券业协会的具体要求,按时报送录用的经纪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解聘手续
(一)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时,公司立即解除与其的委托合同。
(二)经纪人与公司已签署委托合同,但经纪人未参加执业前培训,或虽参加了培训,但测试成绩不合格,或未能在协会注册的,合同不生效。
(三)对于委托合同到期不续签,或经纪人希望终止委托合同的,营业部应首先对其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完成合规性审核后,营业部应填写《经纪人终止/解除合同申请单》(见附件四)报送公司经纪业务总部。
(五)经纪业务总部审批同意后,委托合同终止。营业部经纪人管理岗在营销管理平台进行经纪人客户关系解除、经纪人账户注销等操作,经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审核后生效。同时,应解除营销管理系统中的对应经纪人客户关系。公司网站和营业部现场应在合同终止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情况予以公示。
第五章 经纪人的资格及证书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录用的证券经纪人实行资格管理,经纪人必须具备从业资格,获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完成注册后,方能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与经纪人签订合同后,代经纪人向证券业协会申请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并申领由协会统一印制并编号的《证券经纪人证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证券经纪人证书》上填写证券经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内容,加贴经纪人近照,用印后通过营业部颁发给经纪人。
第二十条 《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动的,公司将通过营业部收回证书,向证券业协会申领新证书,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新证书的申请、填写和颁发事宜。营业部应及时在营销管理平台对证书变动内容进行更新,同时在公司网站和营销部现场对经纪人公示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终止委托关系的,经纪人应向公司上交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公司将在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该经纪人的执业注册登记,并通过营业部收回其经纪人证书,交经纪业务总部统一处理。同时,公司网站和营销部现场分别对经纪人合同终止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因故未能收回经纪人证书的,营业部应在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证书作废。
第六章 经纪人的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纪人委托合同是公司重要的业务文本,必须实施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纪人委托合同应由公司与经纪人本人签署,不得由任何其他单位或自然人代理签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八)双方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经纪人委托合同采用格式合同,未经公司同意,任何营业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其中的条款,否则不予用印。
第二十七条 与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时,营业部应将合同中的可变动部分,如:服务的营业部、合同期限、执业地域范围、经纪人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等,通过营销管理平台填写完毕后提交经纪业务总部审核。审核通过后,营业部填写新的委托合同,由经纪人本人签署后寄往公司用印。
第二十八条 经纪人委托合同一式三份,用印完毕后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营业部和经纪人各执一份。合同持有方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应在经纪人委托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与经纪人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如双方一致同意续签的,应按规定委托合同签订流程在营销管理平台重新进行申请。如不续签的,应按规定报送《经纪人终止/解除合同申请单》(见附件四),按合同终止/解除流程处理。
第七章 经纪人的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
第三十条 公司构建经纪人二级培训体系:(1)公司总部级;(2)营业部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中心负责公司经纪人的总体培训规划、效果评估、经纪人职业生涯规划等,培训管理岗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营业部营销总监负责所在营业部经纪人日常培训的组织、考核及效果评估,营销部经理、经纪人业务管理岗协助实施。
第三十三条 经纪人执业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60小时,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培训结束后公司将对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并记录在案,执业前培训不合格的,委托合同不生效。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营销管理平台中为每个经纪人建立培训档案,经纪人收入应与培训情况适当挂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经纪人的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规范、证券业务知识、展业技巧、风险教育、公司企业文化等。经纪人培训按阶段可划分为:执业前培训和执业中持续培训。
第三十六条 经纪人培训的内容、过程及测试结果在在经纪人培训平台及营销管理平台以电子形式予以留痕和存档,公司及营业部组织的现场培训,也应在书面留痕后由营销总监录入营销管理平台。
第三十七条 经纪人应根据营业部所在地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培训过程及结果记入其培训档案。
第八章 经纪人业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中心是公司负责经纪人业务的专门部门,营业部营销总监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经纪人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包括对经纪人资料的管理、相关合同的管理和对经纪人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的监督管理等。
第三十九条 经纪人必须服从营业部监督管理,严格遵循公司及营业部各项业务的操作规程。
第四十条 经纪人发展客户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业协会统一印制的《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逐条向客户解释其授权事项和禁止事项,客户开户时必须由客户本人前往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户协议中确认已了解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及禁止行为等。
第四十一条 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与所服务营业部的业务覆盖范围相一致,一般不得跨省展业。同时经纪人执业地域还应符合营业部所在地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经纪人发展客户开户必须遵从公司相关开户流程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经纪人客户关系的确立应在客户开户时同步完成,书面资料、柜台系统应与营销管理平台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条 经纪人发展客户必须纳入营销管理平台维护,营销管理平台是确认经纪人客户关系和统计经纪人业绩的主要渠道,柜台系统可提供备份和验证。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存量客户和自然增长客户分配到证券经纪人的名下,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营业部经纪人业务资格。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营销管理平台对经纪人业绩进行检查,核对经纪人资料、经纪人客户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酬。
第九章 经纪人授权及禁止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授权经纪人从事以下业务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本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我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八条 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职业道德规范及公司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公司和营业部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第四十九条 证券经纪人应在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授权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协议、合同;
(十)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十一)违反其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区域佣金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以降低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客户;
(十二)在执业过程中收取或接受客户任何款项;
(十三)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我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十四)损害甲方、客户合法权益、证券行业声誉,或者扰乱市场秩序、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经纪人考核及报酬管理
第五十条 营业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月对经纪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的内容由个人业绩及风险控制扣分构成。个人月度考核得分=个人业绩得分-风险控制项目扣分。
第五十一条 个人业绩部分考核采取百分制。营业部可参考当地市场竞争水平、经纪人业务规模等因素,制订科学、合理业绩考核细则,报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审批通过后,在营销管理平台设置考核模板后实施。个人业绩考核得分以营销管理平台月度统计数据为准。
个人业绩指标可从下列指标中选取:当月新增客户数、当月新增有效客户数、总客户数、当月新增客户资产、客户总资产、当月A(B)股成交金额、权证成交金额、基金成交金额、净佣金收入。
第五十二条 风险控制扣分由公司合规部和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合规部和经纪业务总部可根据营销管理平台监控情况、呼叫中心客户回访情况、营业部现场检查和稽核中发现的经纪人展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向营业部下达督办单,经客户或者相关部门书面确认经纪人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后,由经纪业务总部按照下表,在营销管理平台中进行扣分。风险控制项目包括:
风险控制项目
扣减分值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10分
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10分
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造成损失的:10分
未造成损失的:5分
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分
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0分
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10分
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等活动,特别是面向不特定公众以各种方式(包括利用因特网即时通讯工具、网络论坛、博客等)开展或变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10分
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5分
误导或指使相关投资者恶意投诉、群访、闹访等恶性事件
10分
未积极配合公司对上访客户和相关人员的接回、疏解、息诉息访,最大限度地把公司与营销人员及客户之间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公司层面
10分
未在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0分
向客户提供非本公司统一提供的投资咨询信息、邮件等
5分
经纪人兼任代理人
10分
经纪人参与股票交易(历史遗留平仓除外)
10分
在客户营销过程中未向客户出示本人的执业证书
2分/次
未完成公司要求的培训项目或培训成绩不合格
2分/次
损害客户、公司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根据情节轻重扣5-10分
第五十三条 经纪人单月风险控制扣分达10分,或者季度累计达到20分以上,营业部应暂停经纪人展业,由营业部指导经纪人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毕且服务客户书面确认无异议后,由营业部及经纪业务总部督导岗人员出具书面意见后恢复正常执业状态。
第五十四条 营业部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在每年度末对经纪人的业绩考核细则进行适当调整,上报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审批通过后实施。营业部不得擅自修改考核细则。
第五十五条 经纪人的报酬计算。
经纪人月度报酬=经纪人业绩收入×当月考核得分/100-个人所得税-个人应缴费用(如有)
第五十六条 经纪人业绩收入采用营业部佣金保底或提成计算方法,即预先确定营业部保底佣金率,净佣金中高于营业部保底以上的部分(扣除相应税收后)由经纪人获得;或按照净佣金的一定比例,扣除经纪人个人所得税及其它个人费用后提取佣金,保底佣金率或者提成比例由经纪人完成的交易量或者经纪人的佣金贡献来决定,按百分比提成的方式提取报酬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公司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经纪人业绩收入的计算公式
(1)按佣金保底计算方法
经纪人业绩收入=净佣金收入-客户交易金额×保底佣金率
(2)按佣金提成计算方法考核
经纪人业绩收入=净佣金收入×提成比例
其中:
净佣金收入=客户交易金额×实际佣金率×(1-营业税率及附加比率)-代收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第五十八条 经纪人报酬应按期发放,按合同约定支付。除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变化,或公司与经纪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外,在委托合同期内,报酬与支付方式保持不变,不得有明显不公平的条款。
第五十九条 每月的25日营业部负责经纪人管理的专门人员应通过营销管理平台统计所属经纪人上月业绩并计算报酬。在委托合同期内,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保持不变。
第六十条 营业部将所属经纪人当月报酬情况在营销管理平台进行核对统计确认,每月营销管理中心根据营销管理平台数据进行审核。
第六十一条 营业部财务人员根据报酬计算单和经公司审批的经纪人报酬发放表进行会计核算。经纪人报酬的发放要以经纪人委托合同为依据,必须经负责经纪人业务管理岗、营销总监、营运总监、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
第六十二条 经纪人报酬必须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形式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发放报酬的银行卡资料必须与经纪人开户资料一致。经纪人收款银行卡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营业部,并亲自到营业部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第六十三条 经纪人报酬需由所在营业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章 经纪人风险金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为强化对经纪人的管理,防范经纪人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和经济损失,公司设立经纪人风险金,按规定提取和发放。
第六十五条 风险金按经纪人每月税后收入的5%计提,累计达到5万元后不再计提。
第六十六条 营业部应建立经纪人风险金台账,详细记录各个证券经纪人的姓名、风险金提取时间、提取金额等。如证券经纪人出现违规情况接受经济处罚的,营业部应扣减其风险金并在台账中详细记录扣减原因及金额。
第六十七条 经纪人合同终止/解除半年后,如无客户投诉或未发现其他违规事项则全额返还风险金账户内的所有余额。
第六十八条 经纪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因其自身行为给公司或客户造成损害的,公司将从其风险金中扣除相应损失。风险金账户内余额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公司有权继续向经纪人追偿。
第十二章 经纪人信息公示与查询
第六十九条 公司建立经纪业务总部、营业部二级经纪人信息管理、公示和查询体系,分别负责公司网站、客服电话和营业部现场的信息公示,供投资者通过互联网、电话或现场方式查询。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中心是经纪人信息及其公示过程的审核、检查部门。
第七十条 公示和查询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经纪人的姓名、照片、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经纪人证书编号等。
第七十一条 营业部按季将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提供给客户。
第十三章 经纪人业务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经纪人业务定期报告制度,开展经纪人业务的营业部应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撰写《证券经纪人业务情况定期报告》(格式见附件五),由营销总监和营业部总经理签字后,通过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中心,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中心审阅后在公司统一存档,并作为现场稽核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 经纪人在展业过程中遇突发情况的,应及时向所在营业部营销总监和总经理报告,所在营业部应及时向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填写《证券经纪人紧急事项报告单》(格式见附件六)。事项处理完毕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报告单》上填写处理意见,并归档留存。
第七十四条 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十五条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公司将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司将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七十六条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公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的撰写和上报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规章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二)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
(三)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四)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五)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年度报告应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北京监管局报送。
第七十七条 营业部所在地监管部门要求营业部执行经纪人报告制度的,营业部应遵从规定,按期撰写报告,经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审核后上报所在地监管部门。
第十四章 合规风控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 公司将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合规部负责与经纪人执业行为相关的各项制度的合规性审核,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经纪人客户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由合规部负责实施。合规部同时将经纪人的执业合规性、营业部与经纪人及客户之间对应关系的确立情况、业绩报酬计算及发放等内容纳入常规监控范围。
第八十条 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对经纪人培训及展业行为的督查,可采用电话回访、现场抽查等方式检查经纪人执业行为的规范情况。对合规部提出的经纪人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及其他合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整改落实。
第八十一条 营业部负责对所属经纪人日常展业行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并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检查经纪人执业行为,落实对违法违纪经纪人的处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对证券经纪人业务的风险控制及督导整改的责任为:合规部负责对经纪人客户异常交易或异常操作行为的监控和预警;经纪人所在营业部负责事项的核实;经纪业务总部负责事项的处理和反馈。
第八十三条 经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视情况酌情扣除其本人经纪人风险金;情节严重的,公司解除与其的委托代理合同,并将经纪人有关情况上报证券业协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的;
(2)违反《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有关条款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越执业地域范围开展业务的;
(4)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及《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规范》有关规定,有任何证券经纪人禁止行为之一的;
(5)经纪人协议终止后未能及时交还经纪人执业证书的;
(6)有损害客户或者公司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四条 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立即解除与其的委托代理合同:
(1)经纪人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2)经纪人接受一家以上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或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的。
(3)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经纪人出现违法违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并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其风险金不足于补偿公司经济损失的,经纪人应补偿经济损失与风险金差额部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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