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造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及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林业基本建设计划的造林绿化建设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对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进行造林质量监督和管理的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的林业事业单
2、位。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造林施工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造林专业队资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中标或承包造林的造林专业队(包括造林承包商、造林公司等)。第五条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实行造林绿化工程事前指导、中间检查、事后验收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造林质量、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第六条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的任务。造林绿化工程监理是对建设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各项造林绿化工程的技术规程和标准,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促进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等按计划如期实现,确保工程按
3、设计施工,保证造林绿化工程达到建设标准。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建设的重点林业工程造林绿化施工的监理,其他林业工程造林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八条全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归口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省林业厅负责全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工程施工监理的有关办法、规定,审核和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监督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地州市林业局负责辖区内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监督辖区内的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并向省林业厅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情况。县市区林业局负责辖区内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行
4、造林招投标制(或合同承包造林)和施工监理制,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进行施工,积极协助监理单位做好工程监理的有关工作。第九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按建设单位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并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第十条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开展工作,负责对某项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在实行监理过程中,有权对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的质量、资金使用和政策兑现情况进行监督,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情况,并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第十一条国家和省级重点林业工程的造林,应推行造林招投标制,由有资质的造林专业队实施造林,同时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
5、工程建设监理。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职责:(一)根据监理合同、工程作业设计和施工合同,制定监理实施方案;(二)执行有关监理规定、要求;(三)安排、协调监理人员的工作;(四)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与争议;(五)复核、复查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六)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理报告和建议。第十三条监理人员职责:(一)严格执行工程监理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二)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的真实性负责;(三)按照批准的监理方案,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四)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单位。第十四条被监理单位职责:(一)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接受监理;(二)对监理人员提出的建议,
6、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三)提供造林种苗来源和质量检验报告;(四)造林主要环节,每道工序须经监理人员质量认可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的职责:(一)提供工程作业设计、相关技术规程及其标准;(二)提供施工合同,按工程建设的要求委托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签订责任合同;(三)审核批准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实施方案;(四)对监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有权对监理质量提出建议,督促施工单位按监理建议进行整改;(五)审核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报告;(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第十六条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实施监理时,应根据监理业务的范围、工程规模、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
7、,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签订监理服务合同。第十七条监理纠纷处理(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发生纠纷,应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或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建设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二)监理人员徇私舞弊,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业主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利益,或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权依法追究监理单位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质量等问题并及时报告而未能得到及时处理或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8、。第三章监理工作的内容第十八条监理期限一般从造林施工准备阶段到实施完工验收为止。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建设工程的作业设计,对种苗、整地、栽植、管护、林地基础设施等主要造林环节实行监督跟踪,对工程政策兑现、资金拨付和物资采购等实行跟踪调查。监理人员要按照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要求,采用全面监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旁站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控制方式进行监理。第十九条监理工作标准参照执行2002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须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工程建设概况;(二)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情况与计
9、划进度比较;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的效果分析;(三)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情况分析;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四)对进度、质量等方面情况综合评价,监理工作情况,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等。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认可,方能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展监理活动。第二十二条申请设立监理单位或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审,核准后批复认可,取得监理资质才能开展监理活动。第二十三条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名称、地址;(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
10、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及工作简历;(三)拟担任工程监理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六)注册资金数额;(七)业务范围。第二十四条本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其资质标准如下:(一)甲级1.由在职林业高级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2.具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二)乙级1.由在职林业高级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2.具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三)丙级
11、1.由在职林业高级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2.具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3.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按照以下范围从事监理活动:(一)甲级:可承接全省所有的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二)乙级:可承接同一县市区内50000亩以下(含50000亩)工程造林项目的监理。(三)丙级:可承接同一县市区内30000亩以下(含30000亩)工程造林项目的监理。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一)分设或者合并的;(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监理业务的;(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
12、人变更的。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直到注销监理资质;造成委托单位或被监理单位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管理混乱,组织措施不力,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二)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欺上瞒下,虚报谎报,严重失职,不能保证造林质量的;(四)不坚持有关监理规定和技术规程,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的资格每3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原资格的单位,予以降级或注销。第五章造林专业队的资质认定与管理第二十九条造林专业队须经资
13、质认定机构核定资质,方能实施重点林业工程的造林作业。各工程项目县必须推行造林招投标制,由有资质的造林专业队完成造林任务。第三十条造林专业队的管理,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开展造林技术培训、资质审查等工作。第三十一条造林专业队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资质认定权限为:(一)甲级: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可在全省从事造林施工活动;(二)乙级:由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可在认定地州市内从事造林施工活动;(三)丙级: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可在认定县内从事造林施工活动。第三十二条造林专业队的甲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有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二)具有林业高级工
14、程师1人以上,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5人以上;(三)取得林木种苗工、造林更新工等林业行业职业资格鉴定证书的技术工人10人以上;(四)具有营造林技术咨询、培训和服务能力,并未出现重大的造林质量事故。第三十三条乙级、丙级造林专业队资质认定,由地县本着造林专业队必须有法人资格、造林技术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原则,确定资质条件。第三十四条造林专业队甲级资质的申请,必须提交下列相关的材料:(一)提交书面申请书;(二)单位名称、常驻地址、法人代表的简历;(三)主要管理人员及其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等一览表、相关证书复印件;(四)注册资金数额;(五)历年承包造林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第三十五
15、条造林专业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原审定资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一)分设或者合并的;(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造林业务的;(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第三十六条造林专业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单位可根据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直到注销资质;由造林专业队的原因造成造林质量差或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管理混乱,组织措施不力,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二)超越核定的造林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重点工程造林活动的;(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监理人员提出的质量问题不及时整改,不能保证造林质量的;
16、(四)不坚持有关规定和造林技术规程,采用非正当手段中标或非法转包、分包,损害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利益的;(五)年检不合格的。第三十七条造林专业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按资质认定权限,实行分级培训制度和年审制度。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
17、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
18、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