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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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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房地产买卖协议(预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19 / 19 房地产买卖协议(预售)  卖方:   住所地:   邮政号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办公地址:               邮政号码: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办公地址:           邮政号码: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住所地:            邮政号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办公地址:               邮政号码: 第一条 [订约依据与基础]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三条 [标的房地产情形]  本协议规定房地产项目中的第  栋  单元   层 号房(房号以附图中楼层平面图为准、层号以附图中立面图为准),是为本协议标的房地产(以下称本房地产)。其用途为□公寓/□住所/□别墅    ,建筑面积(面积以所附测绘报告为准)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详细楼层和位置及尺寸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剖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第四条 [共有部位和其它共用设备设备权益]  本房地产转让时,卖方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位和建筑区划内其它共用设备设备所拥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转让。   本协议所称共有部位和其它共用设备设备,是指建筑物内的住所、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包括: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2.通道、楼梯等公共通行部分;   3.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备、设备;   4.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5.其他既不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也不属于*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备。   第五条 [计价方式和价款] 买卖各方商定本房地产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购房总价款: 壹、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款项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贰、按套计算:  总款项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本协议中的购房总价款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所有购房款,不包括买卖行为造成或产生的各类税费。 买卖各方商定本房地产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购房总价款:   壹、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款项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贰、按套计算:   总款项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和日期]   买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壹、一次性付款: □签订本协议之日/□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购房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贰、按分期付款:   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签订本协议后,于   年   月   日内向甲方支付   万元,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叁、分期付款:   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2.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3.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4.                      。   条款原文  买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壹、一次性付款: 签订本协议之日/□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有购房款,共计: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贰、按揭方式付款: 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首期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其余价款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   叁、分期付款: 1.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付所有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2.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付所有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3.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付所有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4.                     。   第七条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协议第六条商定的期限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 日),或逾期超过90日但逾期应付款的金额未达到购房总价款的五分之一的:自商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且逾期应付款的金额达到购房总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购房总价款或者在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协议。卖方解除协议的,买方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应当返还买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买方自愿继续履行协议的,经卖方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商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协议商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累计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协议商定的到期应付款总和。   贰、   。   。  采取按揭方式付款的,如因买方未能按借款协议商定按时还本付息致使按揭银行要求卖方承担担保责任,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由此致使的损失。 条款原文 买方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协议第六条商定的期限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 日),或逾期超过90日但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所有价款的五分之一的:自商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该笔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所有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所有价款或者在该费用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协议。卖方解除协议的,买方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应当返还买方已付的所有购房价款;买方自愿继续履行协议的,经卖方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商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协议商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贰、   。   。  第八条 [付款证明] 买方支付购房款后,卖方应开具发票。买方已经付清购房款的,卖方应当出具付清购房款证明书。 第九条 [交付时间和办法]   卖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交付前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资料文件。   卖方向买方交付前,应发出《入伙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应注明实际交付的本房地产的套内建筑面积、入伙办理期限、入伙手续办理地点等。   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房地产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应对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钥匙出具收条,该收条视为本房地产实际交付的凭据。  卖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伙手续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出具卖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卖方书面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经验收同意收楼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交付本房地产的钥匙之日;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  条款原文  卖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交付前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资料文件。   卖方向买方交付时,应发出《入伙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应注明实际交付的本房地产的套内建筑面积。  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房地产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应对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钥匙出具收条,该收条视为本房地产实际交付的凭据。   卖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伙手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卖方书面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经验收同意收楼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交付本房地产的钥匙之日;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  第十条 [交付的资料文件] 卖方应在本房地产交付时向买方提供关于本房地产的下列资料文件:   (一)XX*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资料文件;  (三)《房地产(住所)质量保证书》;   (四)《房地产(住所)使用说明书》;  (五)《收楼建议或意见书》;   (六)《业主临时公约》;   (七)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备接管查验清单;  (八)                   。   上述资料文件中的(三)、(四)项,卖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二)、(七)项应出示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六)项应由买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资料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造成或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卖方承担。   条款原文 卖方应在本房地产交付时向买方提供关于本房地产的下列资料文件:   (一)XX*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资料文件; (三)《房地产(住所)质量保证书》;   (四)《房地产(住所)使用说明书》;   (五)《收楼建议或意见书》;  (六)《业主临时公约》;   (七)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备接管查验清单;   (八)                     。   上述资料文件中的(三)、(四)项,卖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二)、(七)项应出示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六)项应由买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资料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造成或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交付时的验收] 买方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按《收楼建议或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在《收楼建议或意见书》中提出;买方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   卖方在收到买方异议后,应在    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建议或意见。卖方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设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   买方同意卖方书面答复和处理建议或意见的,应当在卖方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买方之日起   日内对本房地产重新验收。买方重新验收后,仍认为本房地产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未能满足安全使用的,按本协议第二十九条处理;买方重新验收后,认为本房地产不存在上述问题的,本房地产视为已按重新验收期限交付。   买方不同意卖方书面答复和处理建议或意见的,按本协议第二十九条处理。   条款原文   买方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按《收楼建议或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 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收楼建议或意见书》中一次性提出异议。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 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建议或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设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   第十二条 [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商定的特殊情形外,卖方如未在本协议第九条商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的,自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的,买方有权在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协议。买方解除协议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所有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购房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协议继续履行,自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购房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贰、  。 条款原文  除本协议另有商定的特殊情形外,卖方如未在本协议第九条商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的,自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的,买方有权在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协议。买方解除协议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所有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协议继续履行,自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贰、   。  第十三条 [共用设备与附属配套项目]   卖方在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时,本房地产项目的《XX*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共用设备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进度建设并经验收合格(见附件二)。 卖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共用设备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壹、买方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商定主张权利;   贰、卖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买方,各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卖方承诺在  日内交付该共用设备及附属配套项目; 叁、   。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未能预见、不可避免并未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本房地产未能按本协议第九条商定的时间交付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同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关于证明,并书面通知买方合理延期后的交付时间。   条款原文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房地产未能按本协议第九条商定的时间交付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同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关于证明,并书面通知买方合理延期后的交付时间。 第十五条 [保修] 本房地产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以下年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资料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  年(国家标准:    );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管道为  年(国家标准:   );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    年(国家标准:   );   (五)卫生洁具    年(国家标准:   );  (六)灯具、电器开关    年(国家标准:   );   (七)装修工程    年(国家标准: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房地产(住所)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执行。   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卖方负担,但因买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卖方原因造成的问题除外。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5日内履行保修义务;卖方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5日内通知买方。买卖各方可委托各方认可且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买方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5日内,卖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方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修理修缮,合理的修理修缮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   本房地产因质量缺陷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以赔偿。   买方在保修期内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应通知卖方履行保修义务,卖方应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商定履行保修义务。   因质量缺陷经两次以上修理修缮后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或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未能满足安全使用的,买方可委托由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复核确认未能满足正常使用或安全使用的,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卖方须按本协议第十二条之关于商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买方不解除协议的,可以要求卖方相应减少价金。 本条所涉及检测及复核等费用均可由买方先行垫付,检测及复核结果为本房地产存在质量缺陷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七条 [面积差异的处理]  面积差异比=——————————————————————×100%   本协议中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深圳*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竣工面积测绘报告确定的套内建筑面积。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本房地产价格的,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协议第三条商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如存在差异,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协议商定套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   (一)差异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各方互相不退、不补。 (二)差异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下(含本数)的:面积超出的,超出的面积视为卖方无偿赠与;面积不足的,卖方应当双倍返还该不足部分的价金予买方(扣除0.6%的误差后)。   (三)差异值在±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方有权解除协议。买方解除协议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本协议的,依照本款第(二)项方式执行。   二、本协议商定套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的,面积差异处理的商定列于附件五。 按套计算房地产价格,买卖各方对于该套房地产的面积有商定的,适用本条。  条款原文  面积差异比=——————————————————————×100%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本房地产价格的,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协议第三条商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如存在差异,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协议商定套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  (一)差异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各方互相不退、不补。  (二)差异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下(含本数)的:面积超出的,超出的面积视为卖方无偿赠与;面积不足的,卖方应当双倍返还该不足部分的价金予买方(扣除0.6%的误差后)。 (三)差异值在±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方有权解除协议。买方解除协议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本协议的,依照本款第(二)项方式执行。 二、本协议商定套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的,面积差异处理的商定列于附件五。 按套计算房地产价格,买卖各方对于该套房地产的面积有商定的,适用本条。  第十八条 [装置、装修、装饰]   卖方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就商品房及有关设备的说明和允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协议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内容。  卖方应当对样板展示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其价格、规格、人工等以书面形式详尽说明,并逐项列明是否与销售商品房一致,置于样板房入口等显要位置。卖方未提供样板房说明,样板房即为详细确定的商品房及有关设备的说明和允诺;样板房说明未予说明、明确的项目,该样板房项目即为详细确定的商品房及有关设备的说明和允诺。   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协议附件三商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商定处理。 对卖方未经各方商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方。但买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这部分装置、装修、装饰的,卖方有义务对其加以拆除,并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如不符合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买方健康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更换、处理,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各方对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存在争议的,买方可委托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有关的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条款原文   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协议附件三商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商定处理。   对卖方未经各方商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方。但买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这部分装置、装修、装饰的,卖方有义务对其加以拆除,并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如不符合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买方健康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更换、处理,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各方对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存在争议的,买方可委托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有关的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原有规划设计。如确需变更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房地产专有部分的变更,卖方应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二、本项目共有部位、共用设备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等的变更,卖方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并经公证后,向深圳*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变更,并应自变更方案获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所有购房者。   不同意变更的买方有权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解除协议的书面决定;卖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方的,买方亦可解除协议。买方解除协议的,卖方须在买方通知解除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购房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协议的,各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卖方不按上述商定的条件擅自改变原有规划设计的,买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解除协议,卖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关于商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权利之瑕疵担保]   卖方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对本房地产的任何权利。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买方无法取得或者丧失本房地产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卖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关于商定承担责任。   买方在订立协议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本房地产享有权利的,不适用前款之商定。 买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本房地产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卖方提供了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办证义务]   卖方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资料文件之日起  日内,履行本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卖方应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在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之日起  日内为买方办理《房地产证》:  壹、书面通知买方共同向深圳*房地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贰、买方书面委托卖方向深圳*房地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买方在接到卖方办理《房地产证》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向卖方或卖方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办理《房地产证》所需的证件资料文件资料和关于税费。  叁、待初始登记时向深圳*房地所有权登记机关出具本房地产卖方委托买方自行登记办证的备案申请,买方于本房地产项目初始登记后径自向深圳*房地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办理《房地产证》的关于税费,按国家、*、*的规定由买卖各方各自承担。   条款原文   卖方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资料文件之日起  日内,履行本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在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之日起  日内卖方应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为买方办理《房地产证》:  壹、书面通知买方共同(或委托卖方)向深圳*房地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贰、待初始登记时向深圳*房地所有权登记机关出具本房地产卖方委托买方自行登记办证的备案申请,买方于本房地产项目初始登记后径自向深圳*房地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办理《房地产证》的关于税费,按国家、*、*的规定由买卖各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如卖方未履行有关义务造成买方未能按商定时限取得《房地产证》的,卖方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的第  日起,按日向买方支付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延期办证的时间达到  日,则买方有权在该  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协议。  买方解除协议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购房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协议继续履行,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第240日起至买方实际取得《房地产证》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购房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因买方未履行有关义务致使卖方未能按时办理《房地产证》的,卖方不承担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条款原文 如卖方未履行有关义务造成买方未能按商定时限取得《房地产证》的,卖方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的第 日起,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延期办证的时间达到  日,则买方有权在该  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协议。   买方解除协议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协议继续履行,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第  日起至买方实际取得《房地产证》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结构与用途禁制] 本房地产仅作   使用,买方不得改变该房地产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若违反此商定,买方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造成卖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  卖方应依照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以□招标/□协议方式聘请具备   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对本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协议期限为     年。但前期物业服务期限未满、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终止。   物业服务费由买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交纳。特区内,日常收取的专项修理修缮资金由买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特区外,本体修理修缮基金由买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  卖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前向买方明示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所拟定的临时管理规约。   买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同时签署本房地产项目的临时管理规约。  卖方应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位置见附图  。  特区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房地产,由卖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付日常收取的专项修理修缮资金;特区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房地产,由卖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付本体修理修缮基金。均应自第一次入伙之日起按本条第三款商定的标准交付物业服务费。  特区内,卖方应按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交纳首期归集的专项修理修缮资金;特区外,卖方应按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交纳公用设备专用基金。   条款原文 卖方应依照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以□招标/□协议方式聘请具备  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对本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特区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期限为2年,业主委员会在此期间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行使《深圳经济特区住所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所有职责,但不得终止委托管理协议;宝安、龙岗两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期限为2年(自首个业主入伙之日起计),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终止。 物业管理费由买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交纳,本体修理修缮基金由买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   卖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前向买方明示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所拟定的业主临时公约。 买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同时签署本房地产项目的业主临时公约。   卖方应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位置见附图  。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房地产,由卖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付本体修理修缮基金,并自第一次入伙之日起按本条第三款商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   卖方应按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交纳公用设备专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资料文件便利] 卖方应当将本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或者其复印件提供给买方,并有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资料文件的便利之义务: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二)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   (三)卖方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第二十六条 [协议备案]   卖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房地所有权登记机关作备案登记。  如卖方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买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有权督促卖方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本协议中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须有效送达。通知书如系单位发出应加盖公章,如系个人发出应有签名,如无盖章或签名,视为未通知。电话通知、小区公告、报纸公告及其他非书面通知方式均不是有效的通知送达方式,视为通知未送达。买卖各方在收到对方的书面通知时,应当签收,签收日为通知送达日期。 买卖各方办公地址以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办公地址为准。如办公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的,由其承担法律后果。   条款原文   本协议中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书如系单位发出应加盖公章,如系个人发出应有签名。如无盖章或签名,视为未通知。买卖各方在收到对方的书面通知时,应当签收。   买卖各方办公地址以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办公地址为准。如办公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的,由其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附件与协议组建] 买卖各方可商定其他条款列于附件五中。   附件须经各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本协议的附件及附图均为协议的组建部分。   卖方所做的售楼广告、售楼书等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本协议的组建部分,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纠纷处理]   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由买卖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叁、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协议数量及持有]  本协议包括附件及附图,共    页,为一式   份,买卖各方各执一份,其他交关于部门。每份协议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补充和修改]   对本示范文本内容的任何补充和修改,除非是由买方提出的,否则均被视为由卖方提供的格式条款。   第三十二条 [生效]   本协议自□公证/□签章/□  年    月    日起生效。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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