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压线的标准规范7 城市供电设施 7.1 一般规定第7.1.1条 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第7.1.2条 城市供电设施的规划选址、选路径,应充分考虑我国城市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用地紧张的空间环境条件和城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和要求。第7.1.3条 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第7.1.4条 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用地预留和空间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5条的要求。(第1.0.5条 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
2、、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7.5 城市电力线路第7.5.1条 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第7.5.2条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第7.5.2.1条 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和附录B.0.2的规定;第7.5.2.2条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第7.5.2.3条 规划新建的6
3、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第7.5.2.4条 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第7.5.2.5条 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第7.5.3条 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第7.5.3.1条 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0.1和附录C.0.2的规定;第7.5.3.2条
4、 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应注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干扰和影响,并满足与电台、领(导)航台之间的安全距离。第7.5.4条 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第7.5.5条 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第7.5.5.1条 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型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第7.5.5.2条 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
5、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7.5.5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50060-7566、11015-2533035-453512-2022030-40第7.5.6条 市区内规划新建的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第7.5.6.1条 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第7.5.6.2条 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第7.5.7条 布设在大、中城市的市区主次干道、繁华
6、街区、新建高层建筑群区及新建居住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第7.5.8条 敷设城市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第7.5.8.1条 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应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的安全距离;第7.5.8.2条 城市地下电缆线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且必要时,宜采用地下共用通道;第7.5.8.3条 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第7.5.8.4条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中对电力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
7、,并应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第7.5.9条 城市地下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第7.5.9.1条 应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的根数、施工条件、一次投资、资金来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第7.5.9.2条 当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多,且不宜超过6根时,在城市人行道下、公园绿地、建筑物的边沿地带或城市郊区等不易经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附表D的规定;第7.5.9.3条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和不宜直埋且无机动荷载的人
8、行道等处,当同路径敷设电缆根数不多时,可采用浅槽敷设方式;当电缆根数较多或需要分期敷设而开挖不便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第7.5.9.4条 地下电缆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交叉处,或地下电缆需通过小型建筑物及广场区段,当电缆根数较多,且为6-20根时,宜采用排管敷设方式;第7.5.9.5条 同一路径地下电缆数量在30根以上,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缆隧道敷设方式。附录B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接近或跨越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第附录B.0.1条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1的规定值。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
9、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附表B.0.1线路电压(kV)1-103566-110220330垂直距离(m)3.04.05.06.07.0第附录B.0.2条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2的规定值。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附表B.0.2线路电压(kV) 11-103566-110220330垂直距离(m)3.01.53.04.05.06.0附录C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第附录C.0.1条 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
10、.0.1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附表c.0.1线路经过地区线路电压(Kv) 11-1035-110220330居民区6.06.57.58.514.0非居民区5.05.06.06.57.5交通困难地区4.04.55.05.56.5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第附录C.0.2条 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2
11、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附表C.0.2线路电压(kV) 11-1035-110220330最小垂直距离(m)1.01.53.03.54.5附录D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理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 附表D项目安全距离(m)平行交叉建筑物、构筑物基础0.50-电杆基础0.60-乔木树主干1.50-灌木丛0.50-10kV以上电力电缆之间,及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0.25(0.10
12、)0.50(0.25)通信电缆0.50(0.10)0.50(0.25)热力管沟2.00(0.50)水管、压缩空气管1.00(0.25)0.50(0.25)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1.000.50(0.25)铁路(平行时与轨道,交叉时与轨底,电气化铁路除外)3.001.00道路(平行时与侧石,交叉时与路面)1.501.00排水明沟(平行时与沟边,交叉时与沟底)1.000.50注:1 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2 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3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4 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
13、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0.5m时,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小至0.5m。第7.5.5.2条 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7.5.5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50060-7566、11015-2533035-453512-2022030-40美树小区高压线为:110kv,高压线走廊宽度应为:25
14、米220kv,高压线走廊宽度应为:40米高压线走廊宽度指高压线两边的距离,在高压线走廊宽度之内不能有建筑或人群居住。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一、目标值: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
15、。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16、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 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