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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生产经营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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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XX煤矿生产经营制度汇编 2009年11月. XXXX煤电股份公司XX煤矿 ( 上 册 ) 综合篇 行政篇 安全篇 二○○九年十一月 XXXX煤电股份公司XX煤矿 (下 册) 生 产 技 术 篇 二○○九年十一月 第一篇 综 合 篇 1 第一章 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2 第二章 XX煤矿后勤服务管理制度 21 第二 篇 行政篇 53 第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 53 第二章 经营管理制度 71 第三章 XX煤矿考核管理办法 123 第三篇 安全篇 197 一、XX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97 二、XX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197 三、XX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216 四、XX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218 五、XX煤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220 六、XX煤矿风险抵押管理制度 221 七 工伤管理办法 222 八、XX煤矿出、入井人员管理办法 225 九、XX煤矿生产安全责任者追究制度 226 十、XX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228 十一、XX煤矿事故调查制度 233 十二、XX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234 十三、XX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39 十四、 XX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43 十五、 XX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244 十六、 XX煤矿事故隐患治理制度 245 十七、XX煤矿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246 十八、XX煤矿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247 十九、XX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247 二十、XX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48 二十一、XX煤矿风险管理制度 249 二十二、XX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例会制度 250 二十三、XX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251 二十四、XX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62 二十五、XX煤矿人员准入制度 262 二十六、XX煤矿班前会制度 264 二十七、XX煤矿现场交接班制度 265 二十八、XX煤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265 二十九、XX煤矿职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266 三十、XX煤矿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270 三十一、XX煤矿班组建设管理制度 271 三十二、XX煤矿群监员管理制度 273 三十三、XX煤矿安全评审制度 276 三十四、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277 三十六、XX煤矿健康管理制度 282 三十七 XX煤矿2009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283 第四篇 生产技术篇 337 第一章 生产科管理制度 337 第二章 矿压观测管理制度 394 第三章 机电科管理制度 466 第一篇 综 合 篇 第一章 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节 XX煤矿内部治安管理奖惩办法 1.1.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矿正常的生产,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矿区环境,全力保障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深入推进内部综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治安处罚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和所有职工及家属在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社会人员及机动车辆。 1.1.2 处 罚 第三条 本办法处罚对象为我矿内部职工及家属(包括驻矿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和本辖区内社会人员及机动车辆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治安处罚管理规定》和矿内部有关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尚不构成刑事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矿内科级以上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矿纪检部门从严、从快查处。 第四条 职工和基层单位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给我矿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刑事处理。 凡被公安机关刑事批准逮捕、判刑的人员,矿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矿籍。 第五条 违反火工品管理制度和矿发有关火工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矿籍,对管理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惩处。 1、 私藏、私借、私运火工品的; 2、 冒他人签名、涂改料单数量、骗领火工品的; 3、 不落实管理制度,丢失火工品未造成重大事件的; 4、 擅自将火工品带入职工宿舍、浴池、通勤车的; 5、 不按规定办理领、退库手续的; 6、 进入火工库房携带火种、吸烟或动用明火的; 7、 库房管理员撤离职守、脱岗、空岗的; 8、 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 9、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其它方法故意扰乱矿井生产经营秩序的。 第六条 违反矿内部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损失消防设施的,由武装保卫科门责令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1、 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损失不大的; 2、 丢失、挪用消防器材的; 3、 破坏消防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4、 任意取火,造成火灾隐患的; 5、 故意纵火,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条 违反矿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给部门或他人造成一定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下列行为,对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待岗培训2~12个月,直止开除矿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1、 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的; 2、 破坏生产设备、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 3、 组织、教唆、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或利用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矿井安全生产秩序的; 4、 营私舞弊、损公私肥,变项变卖矿产品、矿材料、矿废旧金属的; 5、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酒后撒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 无理取闹、纠缠领导的; 7、 小偷小摸、变卖公私财物的; 8、 在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猜拳行令、聚众赌博的; 9、 破坏他人劳动成果、践踏草坪、乱扔杂物、挖树折花、污染环境的; 10、 影响办公秩序或他人工作的; 11、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12、伪造、变造或买卖矿机关、单位内部或其他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13、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1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机关调查的; 违反本条1、2、3、4款,造成直接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罚款2000元,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值班管理人员罚款500元,直接责任人待岗培训一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对事故单位给予2000~5000元罚款,是劳合工的给予1000~3000元的罚款并待岗一年,待岗期间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是农协工或临时工的解除劳动关系、开除矿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刑事处罚。 第八条 违反矿内交通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下列行为,对当事人罚款200~5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合同制职工待岗培训半年,农协工、临时工一律开除矿籍。 1、 骑摩托车上下班到南风井的; 2、 在矿内乱停乱放车辆,不服从管理的; 3、 矿内高速行驶,造成安全事故的; 4、 出入矿大门不下车,违反出入门管理规定的; 5、 强乘、抢乘通勤车,损坏车辆部件或挤伤他人的; 6、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7、 违反车辆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违反矿内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的下列行为,对当事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待岗培训6~12个月,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按责任大小赔偿矿上经济损失。 1、 值班人员,擅离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2、 发现险情和隐患未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瞒报或不如实报告,造成事态扩大和后果的; 3、 失职、渎职尚不能构成犯罪的; 4、 违反财务制度导致被盗,被撬案件发生的; 5、 违反印鉴、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保管制度,发生被盗案件的; 6、 其他不良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矿内部有关煤场和矿产品管理制度,影响矿井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形象的下列行为,对当事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矿内职工待岗培训一年,对社会车辆终止供煤,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刑事处理。 1、 拉煤车辆占仓压磅、撬磅的; 2、 拉煤车辆强行插队,不听煤场管理人员管理的; 3、 围攻、殴打煤场工作人员的; 4、 聚众闹事、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 5、 强行装煤、抢夺矿产品的; 6、 拉煤司机弄虚作假、注水、故意变换品种的; 7、 拉煤车辆乱停乱放,不服从管理的; 8、 煤场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监守自盗的; 9、 煤场工作人员为证号不全车辆过磅装煤的; 10、 煤场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伙同他人偷盗矿产品或变项损害企业利益的; 11、煤场工作人员违反矿有关制度规定和临时规定的其它行为。 1.1.3 奖 励 第十一条 矿武装保卫科作为矿职能部门,在不违犯法律的情况下,对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为进行查处,处罚金全部上交矿财务科,由财务科单列记帐,作为办案经费和奖励基金。 第十二条 职工因维护企业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伤残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并予以2000~5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依照《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死亡的,依照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申报批准烈士,并予以一定补助奖励。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根据贡献予以500~2000元的奖励。 1、 在维护企业稳定,维护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2、 发现火情及时报警,积极补救,使损失减少的; 3、 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4、 在突发事件中奋不顾身,表现突出,作出一定贡献的; 5、 在内部治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6、 有根据地检举揭发或勇于制止违法犯罪有功的; 7、 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1.1.4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行为可比照《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治安处罚管理规定》和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矿治保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节 车辆出入矿区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搞好矿区治安管理,确保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加强车辆出入矿区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望有关单位(部门)遵照执行。 一、严禁各种类型的出租车出入矿区。 二、进入矿区的送货车辆,必须登记,出矿时停车检查。 三、出矿的载货车辆必须办理出门手续,登记放行。 四、出门证必须有矿主管领导和部门主管领导的签字,矿主管领导不在时,由当天值班矿领导签字。 五、杜绝用出租车送材料,用其它车辆送材料时,货主及司机必须遵守出入矿规定。 六、本单位车辆或载货(拉煤)出矿时,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受检查,基层单位材料出矿时,必须有用料单位和供应部门门领导的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矿。 七、凡地面煤流系统各转点清理新落地煤需要拉运时,有关单位必须事先同煤场办沟通,然后由煤场办与车队协商,并办理有关出门手续,派专人跟车拉到煤场,任何人不得私自拉运。 八、通勤车辆发往生活区时,不准拉载任何财物,否则对司机及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 九、任何单位的车辆违犯本制度,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节 XX煤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3.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XX煤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XX煤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煤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3.2 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成立XX煤矿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矿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3.3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汇报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三)拟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查处各类违反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矿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接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1.3.4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消防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运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炸药库、油脂库、重点机房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审批后,落实现场监控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四条 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撤消或损坏。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及时检查维护各类用电线路,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脱皮等存在火灾隐患的线路。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严禁存在侥幸心理,瞒报火灾事故或是不及时采取扑救、疏散措施。临近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援,无条件为处置火灾提供便利。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无条件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能自己扑救的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自己无法扑救的火灾,要及时、准确地向武装保卫科门或消防机关报警。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火警或发现火灾后,应及时向消防机关报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及时采取应急扑救措施。 第十九条 火灾扑救时要坚持先救人、后抢物的原则,抢救物品时要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第二十条 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1.3.5 防火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工作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单位每月要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存在、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退料、回收、登记等管理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情况; (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要填写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每年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要对灭火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3.6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对能够当场改正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当场督促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危险部位工作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检查指出、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存档备案。 1.3.7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 各部位要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要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1.3.8 消防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义务消防队人员花名册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公众人员情况; (七)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9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经营的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火灾扑救、火灾报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肃查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麻痹大意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有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10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武装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四节 XX煤矿矿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矿内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在矿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矿内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二、矿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武装保卫科负责。 三、任何车辆和行人进出矿大门、办公楼、南风井都须登记,接受检查,经允许后进入。 四、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摊贩、非本矿工作人员严禁进入生产区。 五、出租车禁止进入本矿。 六、在矿内行驶的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违者罚款50-100元。 七、未经武装保卫科门同意,不得在大门前和矿内道路上停车,违者罚款100~500元。 八、禁止在矿内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者罚款100-500。 九、禁止在矿内道路上坐卧、停留、嬉闹、使用滑板、旱冰鞋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违者罚款100~500元。 十、禁止醉酒驾车和无证驾车,违者罚款300~600元,并移送公安交通机关处理。 十一、禁止在矿内鸣高音喇叭,违者罚款50~100元。 十二、未经武装保卫科允许,机动车辆(含摩托车)、非机动车辆不得驶入办公区,违者罚款500~1000元。 十三、在矿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武装保卫科前来处理。造成一般财产损失的除赔偿或修复外,处以赔偿或修复费用的20%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四、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执行。 十五、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制度与本制度规定不符时,以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节 XX煤矿物资材料出入矿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物资材料出入矿区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挪用等现象,减少物资材料的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单位领用、入库的物资材料出入矿区时必须办理出门手续(办理出门证或回执证)。出门证必须填写清楚物资数量、名称及用途和运送地点,各单位及武装保卫科必须逐项逐日登记备案,武装保卫科保留出门证存根核对当日出门证,矿有关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核实登记情况,检查落实物资材料的出入和使用情况,对不严格落实本制度的单位依照《XX煤矿内部治安管理奖惩办法》和管理效益年活动的有关规定,扣1~10分。丢失、盗窃矿物资材料的,对用料单位和材料员将从重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条 出门证必须由各单位材料员办理,出门证按照格式由各单位自行印制,材料员办理出门证时必须填写清楚日期、供货人、供货地点、提货人、提货地点、车号、司机姓名、物资名称、数量、用途和物资去向。出门证由办理单位盖公章,值班干部盖私章(签字无效)后到武装保卫科签字登记(矿领导签字后方可出门)。严禁材料员在办完出门证手续后私自添加物资名称和数量,否则武装保卫科将认定为故意盗窃矿材料,严肃处理。 第三条 武装保卫科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核对、检查出入矿区拉运材料的车辆和自带材料乘通勤车的人员。凡出门证没有用料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私章及矿领导签字、武装保卫科值班干部签字的出门证,任何物资材料不准出矿。 第四条 由主副井区拉往南风井、选煤厂出矿大门的材料,矿大门门卫检查、核对出门证后签字认可,并电话通知拉入地点门卫注意查收;物资材料到目的地时,由目的地门卫检查、核对出门证记载的物资是否齐全,有无短缺,无误后收回出门证交当日武装保卫科值班干部核对备查。 第五条 由南风井、煤场各门房出门的物资材料,由门卫检查、核对出门证,检查无误后签字并电话通知目的地门卫,由目的地门卫检查,核对无误后签字交武装保卫科总值班备查。 第六条 所有供货单位拉入矿区未卸完的物资材料,进入矿区时由门卫登记,出门时须持接收单位领导、库房主任、采购员签字认可的回执证,并由门卫核查登记后方可出门。 第七条 各单位生产急需的物资材料和工人自带的工具材料乘坐通勤车的,各门卫应认真核查,无出门证的一律不得放行,特殊情况下,由矿调度室盖章认可后,由保卫值班干部登记后方可出门。 第八条 外单位拉运废旧材料,由承运业主持合同书到企管科、机电科办理出门证,但装车时必须由机电科、武装保卫科工作人员现场监督,需要过磅的,由企管科、武装保卫科工作人员跟车监督过磅,经主管矿领导、机电科、企管科签字认可后到武装保卫科登记后出门。 第九条 矿区内供应公司、租赁站的物资材料进矿时由门卫登记车号、名称、数量和收货单位,拉出矿区的物资材料由供应公司或租赁站出具出门手续,出门手续必须注明物资名称、型号、数量、承运车号、提货地点、提货人姓名、物资流向,并有该单位领导签字和单位公章及库房主任签字的出门证,在武装保卫科登记,由武装保卫科值班干部签字后方可出门。 第十条 星期六、星期天原则上不办理物资出矿手续,生产经营急需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凡属个人行为冒充他人签字办理出门手续的行为,矿上将对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追究单位行政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出租车、小轿车、面包车进入矿内送货,否则,各门卫不准放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门卫、送货车辆各罚款200元。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XX煤矿后勤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生活服务队工作职责 1、负责男女浴池和客干浴池的日常管理。 2、负责矿井生活用水的供应及地面排、供水、供暖管道的维修等工作。 3、负责办公楼,区队楼的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 4、负责矿区绿化及道路维修和矿内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 5、负责洗衣房的日常管理。 6、负责摩托车、自行车的日常管理。 7、负责门窗维修工作。 8、负责井下生产的正常用水。 9、负责茶楼房的日常管理。 10、负责全矿职工的正常就餐和伙食管理。 第二节 交 接 班 制 度 2.2.1 浴池工交接班制度 接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查阅交班记录,听取交接情况报告。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得擅自离开或委托他人代交。 交班人主动向接班人交代清楚本班工作情况,接班人须全面详细检查,达到以下条件方能接班: 1、“三无四净”(无杂物、无污水、无异味;水净、地面净、门窗净、衣柜净 )。 2、卫生工具齐全,完好。 3、管路完好,设备阀门完好,出现问题应有正当理由或未处理完毕。 4、贵重物品交接必须有存放清单和实物,否则接班人可拒绝接交。 5、双方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签字。 2.2.2 三班倒岗位交接班制度 1、凡三班倒的岗位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做到“四清”即:卫生清洁、财产清、工具清、工作安排清,交代清后方可离岗,否则接班人可不接班。 2、交接班结束后,出现任何问题,均由当班接班人负责。 2.2.3 污水处理站交接班制度 1、工作人员必须按时现场交接班,如果接班人员因故未到现场,交接人员应继续值班,同时向主管人员汇报,直到接班人员来到,按规定制度接班后方可下班。 2、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必须同时对设备运行状况、卫生进行全面检查。 3、交接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当面交代清设备运转及当班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 4、出现如下情况,接班人员拒绝接班,进行处理后方可接班。 1)设备有问题弄不清者; 2)工具、材料丢失者; 3)技术资料、记录不全者; 4)卫生不好者; 5)接班人员酗酒或精神不正常者。 第三节 职工岗位行为规范 1.热爱服务行业,增强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为职工和顾客服务的思想,为企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2.端正服务态度,讲文明讲礼貌,举止端正大方,待人热情,语言规范。 3.尽职尽责,廉洁奉公,平等待人,不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 4.遵纪守法,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坚守工作岗位,不在上班时间干私活。 5.严谨求实,奋发进取,勤钻业务,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技术,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6.团结协作,互帮互学,正确处理同行同事的关系,不争功诱过。 7.爱护公物,崇尚节俭,求精求细,节资降耗。 8.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做到诚实守信,不欺不瞒。 第四节 职工文明公约 一、 要爱矿如家,不损公肥私。 二、 要助人为乐,不坑蒙拐骗。 三、 要见义勇为,不惧怕邪恶。 四、 要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五、 要热爱集体,不损坏公物。 六、 要遵纪守法,不打架聚赌。 七、 要讲究卫生,不堆垢积污。 八、 要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 九、 要尊老爱幼,不以强凌弱。 十、 要相信科学,不传布迷信。 十一、要爱岗敬业,不碌碌无为。 十二、要安全生产,不违章作业。 第五节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文明工作,礼貌待人,对工作中因态度恶劣,给企业和部门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人员,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 2.各岗位工作人员上下班必须手拉手交接班、严禁脱岗、窜岗、迟到、早退,对迟到早退、串岗人员发现一次,每次罚款20元;出现脱岗一次,每次罚款30元;如对全队工作和企业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 3.工作人员在交接班时,必须交接清楚,未交接清楚而下班者,造成设施丢失和财产不清者,后果自负。 4.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原则上不允许私自顶班、换班、替班,因特殊原因必须出现顶班时,本人持假条,由队部统一安排。 5.严格请销假制度,有事必须提前请假,不许带假和电话请假,特殊情况例外,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屡犯不改者按停工处理。 6.上岗时必须穿工作服,挂牌上岗,着装必须整洁,不许混穿,对不着工作服,不挂牌上岗的人员,每发现一次处以10元的罚款。 7.严格执行每周星期四,例会学习制度,无故不参加例会学习者按旷会处理,旷会一次罚款10元;借故请会假一次者,每次罚款5元。 8.对全队的临时工工作人员,若出现迟到早退或完不成当班任务者,当班不予考勤,每次罚款20元。 9.各工作人员所在岗位卫生必须保持清洁,设施摆放整齐,值班室内严禁闲杂人员在内逗留;对自己所在岗位卫生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当班工资,经批评后,仍无改观者,对其当班工作人员按停工处理,即当班负责人要负联代责任。 10.各岗位的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不得大意麻痹,对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能及时到位处理的,处以50~200元的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 11.全队各岗位工种人员,在上班期间严禁聚众玩牌。每发现聚众玩牌一次,是管理人员的每次罚款40元,是一般职工的每次罚款20元。 12.工作人员必须要有团结协作敬业精神,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一丝不苟的进行工作,确保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不得敷衍了事,如不遵守岗位责任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当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扣除当班工资,并写出书面检查,屡犯不改者,介绍出服务队或调离本岗位。 第六节 环境卫生工作制度 1、加强矿区内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矿区内绿化、美化、园林化,保持和创造优美的工作环境。 2、认真清扫区队楼的卫生间,楼道及周围院子的卫生,经常保持清洁,无臭味。 3、必须按时清扫办公楼及其周围路面的清洁工作,保持随脏随扫,痰盂及时清洁,无异味。 4、办公楼、区队楼卫生间及水房的闸门要保持完好,要勤检查,勤疏通,发现故障要及时向队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5、办公楼、区队楼卫生间及水房不允许堆放杂物。 6、双休日照常上班,清扫卫生死角。 7、加强花木管理,及时修剪整枝,做到勤浇水,勤除草,勤松土,勤施肥,严防病虫害发生,保证花木正常生长。 第七节 职工公寓楼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职工公寓楼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确保矿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结合我矿公寓楼治安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任何人员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滞留或私藏于宿舍,违者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二、严禁在宿舍内进行黄、赌、毒等违法乱纪活动,违者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三、严禁包庇,收留被公安机关通辑的在逃犯和其他犯罪嫌颖人。 四、严禁在公寓楼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法轮功等违法活动,违者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五、来矿访友人员必须在武装保卫科门进行身份登记,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2:30分,探亲人员需留宿的必须持有效证明证件,待证明身分后在规定的房间内住宿,否则,按第二条处罚。 六、为保证三班职工的正常休息时间,严禁在楼道内高声喧华、追逐打闹、电视、音响的音量过大影响他人休息,对警告后置之不理者,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七、有下列违反公共秩序之者,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1.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经劝阻不加改正的; 2.打架斗殴寻; 3.酗酒猜拳影响他人休息的; 4.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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