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学校或者其他合法主体在我校校园内投资新建或维修改造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建筑装饰、园林、景观、水电管网、临时紧急抢险等专项工程项目和日常维修维护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货物、服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基建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第三条 在学校维修、维护工作中,对于师生员工、使用部门的报修请求要做到及时回复,并严格办结时限,确保工程质量。第四条 财务、监
2、察、审计、招标采购办公室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学校授权参与的日常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财务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二)监察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三)审计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经济审计工作;(四)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五)经学校授权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使用部门提出功能要求、参与设计论证与竣工验收。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论证及立项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列入学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并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正式立项前,需要进行初步勘察、概念设计、编制立项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等前期咨询工作的,基建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各依其职责组织充分
3、论证,提前规划设计,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基本建设项目、使用不可预见费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专项工程项目与维修、维护项目,须按照中共*大学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试行)(*委发*1号)规定,报请学校审批立项。凡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如房屋排危、水管爆裂、配电设备故障等),急需紧急处理的项目,可先行组织、安排实施,再补办立项手续。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是经国家或重庆市批准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资金全部由学校自筹的基本建设项目采用项目核准制立项,基建处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按市教委、发改委有关核准办法申请立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采用审批制立项,基建处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按国家
4、和重庆市有关审批办法申请立项。影响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前应征求教代会意见;需要提交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审议论证的立项,按*大学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第七条 专项工程项目是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工程项目,由校内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依其性质分别处理:涉及到基本建设项目者,送基建处进行立项审查后,按程序报学校审批立项;其余事项,送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进行立项审查后,按程序报学校审批立项。第八条 日常维修项目是在学校校园建设年度日常维修经费中列支的小型(估算造价5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单项维修金额估算造价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及时安排小型维
5、修队伍实施,并以派工单的形式确定立项,根据合同据实结算。单项维修金额估算造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工程项目有关的咨询服务需要单独立项的,以及未纳入年度专项工程项目的其它项目的立项,参照专项工程项目执行。第十条 加强工作衔接,在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与财务预算、具体项目的立项手续上报前,基建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相互交换资料并及时进行工作磋商,不得延误工作;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第十一条
6、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将依法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招标采购办公室须会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做好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防止虚构资质参与招投标者参与招投标.第十二条 预算造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应按照国家、重庆市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发包。第十三条 预算造价5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应按照*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立项权限审批确定。第十四条 因抢险排危、应急等特殊紧急情况造成无法事前履行以上立项和发包规定手续的,事后需一并补齐有关审批手续。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
7、目合同管理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包括所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合同中,务须约定中标人虚构资质参与招投标、违法转包、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与廉政管理规定的处罚的协议内容。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审签按学校有关规定及*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合同价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小项目,学校授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签署合同。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各参与部门按照*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部门职责,对合同文本实行档案管理。校长办公室(正式合同一份,修改会签合同原件);财务处(正式合同一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正式合同一份,修改会签合同复印件,副本叁份);审计处(合同副本一份);监察处(合同副本一
8、份);招标采购办(合同副本一份)。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履行工程管理义务,行使工程管理权力,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组织应当移交的建设项目妥善移交。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和报批等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和基本数据;委托设计前,应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要求编制设计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计原则上应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步骤进行,可以不做初步设计的项目必须符合国
9、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完成每一步设计成果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向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报批,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进行审议论证。施工图设计一经批准,一般情况不作设计变更,确实需要设计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在施工图设计报批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务必征求和考虑使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设计单位做好工程项目投资的概预算工作,及时审核分析,为造价控制和招标工作提供依据。第六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按照重庆市关于建设工程开工的有关规定,做好工程开工的
10、一切准备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对每个项目指派两名甲方现场代表,负责工程项目现场情况摸排、施工准备、现场管理及协调工作,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同时,学校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监理工程项目。第二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监理单位根据合同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和控制,组织中间验收,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和
11、有关规范标准施工,不准随意变更建设标准及建设内容。对确需产生工程变更的项目,应由项目参建各方签署有关变更资料,承担相应职责,并应进行经费测算,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完善签证程序及报批手续。工程变更形成的经济签证单的审批权限如下:(一)一次性签证预算在5千元以内的,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召集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研究确定,但签证预算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后,按第(二)款规定执行;(二)一次性签证预算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2万元以下的,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召集预结算科及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审签后,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处务会研究确定,但签证预算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后,按第(
12、三)款规定执行;(三)一次性签证预算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确认;(四)一次性签证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请学校校长审批确认。所有变更增加经费之和超总投资15%的项目,需重新报学校补充立项;如果还需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补充立项的,应按规定履行补充立项审批手续。第七章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管理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等承包范围内的货物一般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施工合同中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按照*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采购。第二十九条 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所用品牌、价格,应尽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同期重庆市造价信息中的材料
13、、设备,下浮比例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重庆市造价信息缺项时,要求施工单位提前报送缺项材料、设备清单(包括价格、品牌、型号等),由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确认后执行。未经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和报请学校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同意承包单位自行变更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品牌、价格。第三十条 需要提供样品的工程材料、设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负责通知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及规格、品牌、技术指标等相关要求,在采购前提供拟选产品的样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共同选定样品,并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留样封存,作为现场验货的标准。第三十一条 货物进场时
14、,供货单位出具货物的出厂合格证、备案证、试验报告等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对照样品验货,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第三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责成监理单位要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设备进行全程监督,可随时抽样检查并对抽检结果记录备案。发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做返工处理。第八章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及移交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各个工程环节的验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整理各类技术资料,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15、部门和监理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质量监督部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纪检监察部门应派人员监督验收过程。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基建处、使用部门共同参加。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重庆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逐项办理消防、环保、规划、防雷、节能、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所有验收工作完成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档案馆移交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工作。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学
16、校的总体安排,由甲方代表负责及时与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移交房屋钥匙,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合理安排房屋投入使用,并配合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工程决算和资产入账等相关事项。工程建设项目移交后,涉及房屋使用性质和建筑外立面发生改变的,应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章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及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全部过程中每月提交经监理签署后的工程进度情况及工程完成情况报表,并逐项予以核实,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项目进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竣工后,承建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编制工
17、程竣工结算资料及签署结算审核承诺书送基建处,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工作。第四十条 学校对工程建设项目结算采用审核审计两审制,日常维修项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基本建设项目和专项工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审核,审计处负责工程结算审计。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基建处或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完成结算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将结算审核报告书送财务处,按合同约定办理支付结算审核后的工程款;将合法真实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计处进行工程审计,审计处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条款和国家关于审计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结束后按合同支付工程审计后的工程款。未纳入两
18、审制的工程项目除外。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财务处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第四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程序如下:(一)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合同、招投标书、计算审计报告等资料,提出工程价款支付意见,并对应付款项、收款单位及账户进行初审后,报财务处;(二) 财务处负责对工程款支付依据进行审核;(三) 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报校长办公室,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四)须报校长审批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后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质保期满后,甲方代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回访并经使用单位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按合同办理退质保金手续。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本办法
19、,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质量优良,造价控制好的,可按规定报请学校予以奖励;违反和拒不执行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扣罚岗位津贴。对在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失或酿成重大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第四十五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商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遵照本办法实施项目,保质、保量、提前完成合同任务的优质工程,按合同规定予以奖励;对不按本办法、国家标准及规范实施项目,工期延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视其情节轻重,按合同给予惩处、索赔直至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校其他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本办法或者违反和拒不执行本办法的,参照本办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进行奖惩。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