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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1129-2015 肉鸡标准化养殖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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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5.020.30 B 40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11292015 肉鸡标准化养殖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standardized cultivation for broiler 2015 - 10 - 22 发布 2016 - 01 - 01 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 1129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畜牧业标准化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农业大学、河南省畜牧业标准化协会、郑州市动物疫病防

2、控中心、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转见、闫峰宾、韩瑞丽、孙桂荣、田亚东、康相涛、程遥。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董俊伟、李杰如。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 11292015 1 肉鸡标准化养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鸡标准化养殖的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选址、布局与场内环境、 人员与管理制度、品种引进、饲养管理、卫生消毒、疫病防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与使用、兽药管理与使用、防鸟灭鼠与杀虫、废弃物处理、肉鸡出场、养殖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肉鸡标准化养殖,其他肉禽养殖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3、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2666 标准化养殖场 肉鸡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76 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93 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4、 220 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公告的补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278 号兽药停药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224 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773 号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2045 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文件农医发201020号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全进全出制 同一鸡场或同一鸡舍仅饲养同一批次的同一品种肉鸡,同时进、同时出的管理制度。 3.2 废弃物 主要包括鸡粪(尿)、病死鸡、过期疫苗或使用过的疫苗瓶、垫料、霉变饲料等。 河南省地方标准

5、公共服务平台DB41/T 11292015 2 3.3 休药期 肉鸡从停止给药到肉鸡上市的间隔时间。 4 基本要求 4.1 肉鸡场应通过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 4.2 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3 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选址 5.1 肉鸡场址的选择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土地利用规划。 5.2 选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饲养场、公路铁路主要交通干线、居民区、公共场所 500 m 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场 1000 m 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m 以上。选址要求应符合 NY/T 2666 的要求。 5.3

6、选址地势高燥,背风向阳,通风良好,远离噪音。 6 布局与场内环境 6.1 布局 6.1.1 场区周围设置围墙、水沟等防疫隔离带,防疫标志明显。 6.1.2 场区内分设生活办公区、生产区、废弃物处理区,并相互隔离。生产区应处于生活办公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废弃物处理区的上风向或侧风向。 6.1.3 生产区内设置净道、污道,并不相互交叉。雨污分离。 6.1.4 场区大门口处设置消毒间、消毒池,其中消毒池的设置宽应与门口相等,长度 4 m、深 30 以上;生产区门口应设更衣室、消毒间(或淋浴间)和消毒池;生产区内的进料口、出粪口应设消毒池,鸡舍门口应设消毒池或放置消毒垫。 6.1.5 生产区内同行鸡舍

7、之间距离在 10 m 以上;同列鸡舍之间距离在 10 m 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6.1.6 在鸡舍的下风口末端设置粪便处理场、污水处理池以及病死鸡焚烧炉等。 6.2 设施与设备 6.2.1 场内应有足够的电力供应,并配备应急情况下的电源及饮水供应设备。 6.2.2 场区入口、生产区入口和鸡舍门口应设有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设有更衣消毒室。 6.2.3 鸡舍为半封闭或全封闭式,舍顶应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耐腐蚀、耐冲刷。 6.2.4 鸡舍内应配有适于肉鸡平养或笼养的饮水、喂料、光照、清粪、通风换气、湿帘降温等设施与设备。建有储料罐或储料库。 6.2.5 生产区内应有兽医室和药房。兽医室应配有消毒和诊

8、断常用的设施设备;药房应配有货架、疫苗冷冻(冷藏)等设施设备。 6.2.6 废弃物处理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粪便、污水和病死鸡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粪便储存场所地面应硬化,周围设置围墙,防渗漏、防溢流。 6.2.7 鸡舍应设置防鼠、防鸟等设施设备。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 11292015 3 6.3 环境卫生 6.3.1 场区应卫生整洁,垃圾单独堆放,场内废弃物排放应符合 GB 18596 的要求。 6.3.2 场区大气环境质量和舍内空气质量应符合 NY/T 388 的要求。 7 人员与管理制度 7.1 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且具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7.2

9、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技术和制度培训;新招生产人员应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7.3 职工应该持有健康证上岗,每年应对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7.4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应严格消毒,更换消毒工作衣、鞋和帽;非生产人员和外来人员不准进入生产区,必须进入时,应经技术场长批准,经淋浴等方式严格消毒,更换消毒的防护服、鞋、帽,并遵守场内的防疫制度。 7.5 各鸡舍应有专职饲养员,饲养员不应随意串舍;严禁饲养员进入废弃物处理区。 7.6 场内兽医人员不应对外诊疗禽类疾病;任何人员不得将场外禽类及相关产品带进场内。 7.7 应有符合本场实际的人员、培训、生产、防疫、消毒、投入品、设备设施、

10、产品质量、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和鸡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7.8 应根据相关标准,制定符合本场实际、操作性强的肉鸡养殖技术操作规程。 8 品种引进 8.1 引进的雏鸡应来源于具有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非疫区孵化场或种鸡场,并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合格。 8.2 同一栋鸡舍饲养的所有肉鸡,应来源于同一个种鸡场相同批次的雏鸡。 8.3 引进雏鸡时,运输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 8.4 引进雏鸡时应索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发票。 9 饲养管理 9.1 饲养模式 9.1.1 肉鸡采用平养、笼养和笼平混合养殖。

11、地面平养应选择合适的垫料,垫料要求干燥、松软、吸散水好、无霉变。 9.1.2 采用按场区全进全出或按栋舍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 9.2 饲养密度 依据品种、生理阶段和饲养方式确定适宜的饲养密度。 9.3 饲喂 9.3.1 采取定时或自动饲喂,每日清洗或清理饲喂工具。 9.3.2 保持饲料新鲜,不发生霉变;更换饲料或饲料配方时要渐进进行,避免对鸡群造成应激。 9.4 饮水 9.4.1 定期对肉鸡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水质符合 NY 5027 的要求。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 11292015 4 9.4.2 采用自由饮水,水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饮水管线应定期检查与清洗。 9.5 温

12、度与湿度 鸡舍内的温度、湿度应根据鸡群的生理阶段、气候条件和供温方式进行调节。进雏前1 d2 d开始预温,舍内温度3032为宜,进雏第2周起温度每周降低3左右,到第5周至出栏舍温保持2123。温度应根据日龄保持在50%65%。 9.6 光照 应依据肉鸡不同生理阶段调节光照时间和光照强度,光照应柔和、均匀。1 d3 d光照时间为24 h光照;4 d7 d,每天减1 h,直至每天20 h光照;出栏前1周,采用连续23 h光照。密闭式鸡舍采用间歇式光照程序。 9.7 通风 在满足肉鸡对环境温度要求的同时, 应根据饲养品种、日龄、体重、规模和外界温、 湿度调节鸡舍通风量,通风不留死角。 10 卫生消毒

13、 10.1 消毒剂选择 根据消毒对象,应选择对人、鸡和环境安全、无残留,对设施设备无腐蚀性的低毒高效消毒剂。 10.2 车辆消毒 车辆进出场,车轮经过消毒池消毒,车身和车盘采取喷雾消毒。 10.3 环境消毒 鸡舍周围、道路应坚持每周喷洒消毒1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每月消毒一次。一旦周边有疫情或本场出现疫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增加消毒频率。 10.4 带鸡消毒 每周至少12次带鸡消毒,减少环境中的微生物和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 10.5 鸡舍消毒 鸡群出场后,应对空舍进行彻底清理、清扫,高压水枪冲洗,然后用消毒液进行全面喷洒消毒,最后密闭鸡舍熏蒸消毒。鸡舍彻底消毒后到进鸡前应空舍

14、至少2周,使用前通风2 d3 d。 10.6 用具消毒 采取喷雾、高温、熏蒸等适宜有效的消毒方法,定期对饮水设备、喂料器等用具进行消毒;诊疗和防疫器械在使用前宜采用浸泡、高压、高温或其他适宜消毒方法消毒。 11 疫病防控 11.1 免疫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 11292015 5 11.1.1 结合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和本场实际, 制定和实施科学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 对农业部规定的重大禽类疫病,应按其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11.1.2 使用的疫苗应从具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 且具有农业部批准的产品文号或者经农业部批准注册进口的疫苗。不得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

15、已淘汰的疫苗。 11.1.3 疫苗的运输和贮存应严格遵循生物制品企业产品说明书要求的条件。 11.1.4 免疫接种应遵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标注的免疫途径、免疫方法和免疫剂量。 11.1.5 免疫活苗时,免疫前、后和当天不宜对鸡舍进行带鸡消毒。使用弱毒菌苗免疫时,在免疫前后7 日内不宜使用疫苗菌株敏感的抗菌药物。 11.1.6 有条件的肉鸡场应定期组织免疫抗体监测,根据抗体增减规律及时调整免疫程序和疫苗。 11.1.7 免疫后应观察鸡群不良反应,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11.2 疫病监测 11.2.1 肉鸡场应结合当地疫病流行的实际情况, 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并实施, 并应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兽医

16、行政主管部门。 11.2.2 肉鸡场应接受并配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病普查、监测工作。 11.3 疫病扑灭 11.3.1 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并及时隔离、诊断。 11.3.2 确诊发生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应采取扑杀措施的疫病时, 肉鸡场应配合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场实施的严格封锁、扑杀和彻底消毒等措施。 1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与使用 12.1 肉鸡场采购的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来源于取得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饲料预混料和添加剂应有产品批准文号; 使用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和饲

17、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12.2 使用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药物添加剂应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规定,其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12.3 肉鸡场委托饲料生产企业代加工含药物饲料,应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公告的补充说明要求。 12.4 肉鸡场自配饲料的卫生指标应符合 GB 13078 的要求。 12.5 饲料贮存场所应干燥、密闭、防鼠和防鸟。发现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应存放在饲料贮存场所内。饲料贮存场地不应使用化学药物灭鼠、杀鸟。 12.6 药物添加剂应遵循休药期具体规定。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为肉鸡饲料原料

18、。 13 兽药管理与使用 13.1 肉鸡场采购的兽药应是取得兽医主管部门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并具有批准文号的产品, 或者经农业部批准注册进口的兽药产品, 其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兽药质量标准。 不得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13.2 农业部规定的兽医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和使用。 13.3 兽药运输和保存应遵循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药房应有专人管理,摆放整齐。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DB41/T 11292015 6 13.4 兽药使用应遵循产品标签上标明的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等要求,不得滥用兽用抗菌药。 13.5 禁止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

19、药物品种目录、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药物及其它化合物。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饮水中或直接饲喂;禁止使用人用药。 13.6 上市前应按兽药停药期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休药期。 14 防鸟、灭鼠与杀虫 14.1 鸡舍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鸟类飞入鸡舍。 14.2 定期使用器具或药物灭鼠,并应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进行无害化处理。 14.3 定期采用高效低毒化学药物杀虫,防止昆虫传播疾病。 14.4 灭鼠与杀虫时应避免灭鼠、灭蝇诱饵、杀虫剂污染饲料和饮水。 15 废弃物处理 15.1 每天定时清理鸡粪, 并及时运到废弃物处理区, 采取堆积生物热发酵或其它有效方法对鸡粪进行无害

20、化处理并资源化利用。不得将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鸡粪运往场外。 15.2 因病解剖、扑杀的病死鸡应按 GB 16548 的要求无害化处理。 15.3 垫料、残余疫苗和使用过的疫苗瓶应采取焚烧、高压等措施做无害化处理。 16 肉鸡出场 16.1 出场前 4 h6 h 使鸡吃光饲料,吊起或移出料槽和一切用具,饮水器在抓鸡前撤除。 16.2 宜夜晚出场,舍内安装蓝色或红色灯泡,使光线减至最小限度。 16.3 肉鸡出场时应缩短抓鸡和装运时间,防止碰伤,避免颠簸、高低温、通风不良等应激。 16.4 在休药期内的肉鸡禁止销售。 16.5 出栏肉鸡检疫应符合 GB 16549 的要求。 17 养殖档案 17.1 肉鸡场应建立养殖档案,主要包括引种、生产、培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采购与使用、兽药采购与使用、免疫、消毒、疫病监测、病死鸡无害化处理、鸡肉检测、销售等记录。 17.2 每项生产记录要全面、真实,具有可追溯性。所有生产记录应在肉鸡清群后保存三年以上。 _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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