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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I
ABSTRACT II
一、我国保留死刑的意义 1
(一)从死刑的刑罚目的的角度分析 1
(二)从死刑的执行处罚手段的角度分析 1
(三)死刑的正当性的角度分析 2
二、死刑存废之争的焦点问题及分析 2
(一)死刑是否具有最大的威慑力 2
(二)死刑的决定权是否归民意 3
(三)死刑是否符合社会经济效益 3
(四)死刑是否具有预防功能 4
(五)死刑与社会文明状况是否相悖 4
(六)死刑是否对生命权的不尊重 5
三、国外对比研究及借鉴 6
(一)英国 6
(二)美国 6
(三)韩国 7
(四)对比研究及借鉴 7
四、现阶段我国仍需要保留死刑,但应进行严格的限制 9
(一)废除死刑与我国传统历史文化观念不符 9
(二)保留死刑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稳定 9
(三)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不允许废除死刑 9
(四)适用死刑应注意的问题 10
参考文献 14
中文摘要
现阶段,死刑存废问题依然是我国法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面临着废除死刑呼声越来越高的环境下,本文通过阐述我国保留死刑的意义及死刑存废之争的六个焦点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对英国、美国及韩国三个具有特色的国家的死刑存废道路进行分析及进行对比研究及借鉴。另外,从我国传统历史文化的观念、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及社会经济状况三个方面详述了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原因。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仍需保留死刑,但应进行严格的限制。目前,我国要注意从死刑适用和死刑执行以及死刑替代措施三个方面来进行严格的限制。
关键词:死刑;保留死刑;限制死刑
Abstract
Nowadays, whether to reserve death penalty or to abolish it is a subject that has been studied for a long time but is still a popular one in china. Following the voice of asking for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higher and higher, this text expounds the death penalty of significance and analyses the reservation and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six major problems. Besides,this text analyses the way of the reservation and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about England,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Korea,too. Then, we are in progress contrast research and use for reference. There are three reasons to keep death penalty for China in present. First, the conventional culture of death penalty is not accorded with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Second, the reservation of death penalty is good at safeguarding sequence of society. Third,the economy of china is not accorded with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At last, this author thinking of that the conclusion is right and great necessary to keep death penalty for China in present, but must be limit of death penalty. Meanwhile, this author advances that we must be make attention on three-side inquired into limit of death penalty. First, the limit of apply to death penalty is about legislation. Second, the limit of apply to death penalty is about implement of death penalty immediately. Third, the limit of apply to death penalty is about measure of substitute for death penalty.
Key words: death penalty;reservation of death penalty;limit of apply to death penalty
试论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死刑,是一种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以永远消除犯罪人社会存在的刑罚。因此,在刑罚体系中,死刑始终都是一种被认为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死刑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后,法学界便开始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死刑存废之争。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废除死刑的行列,废除死刑俨然已经成为一种全球趋势。截止2001年12月的死刑状况,保留死刑的国家与地区总计有71个;保留死刑但可视为在实际上废除了死刑的国家与地区总计有34个;完全废除了死刑的国家与地区总计有75个;废除了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4个。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死刑的存废问题在我国也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因此,我国有必要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表明自己的态度。笔者是赞成保留死刑的,下文就是笔者对保留死刑问题的一些粗浅见解。
一、我国保留死刑的意义
在我国,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手段不但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在各阶段的社会发展历程中也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死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其他刑罚无可替代的。既然死刑在经历了不同阶段的社会变更之后,依然保留在现代的社会刑罚体系当中,表明了死刑有保留在现代社会的必要性,也说明了保留死刑的确有其重大的意义。
(一)从死刑的刑罚目的的角度分析
死刑作为一种刑法中最高刑罚,对犯罪人无疑是起到了最大的惩罚作用,同时也对社会其他的犯罪现象起到了一种“杀鸡儆猴”的警戒作用。在我国,死刑作为一种从远古时代留传至今的刑罚方式。死刑的刑罚目的由始至终只有一个,就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既要达到公正的报应,又要对犯罪人及一般人都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可见,死刑无论是对过去的社会还是对现在的社会都有其存在的意义。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容易出现动荡不安的现象。保留死刑无疑能够达到给予犯罪分子公正的报应,也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进而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现行刑法刑罚目的的实现,死刑同时也对社会发展起到不可代替的刑罚作用。
(二)从死刑的执行处罚手段的角度分析
死刑是一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俨然是执行处罚中一种最严厉的手段。因此,死刑在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是充当一种维护历代统治稳定的工具,也是一种阶级统治者合法使用各种处罚手段夺取他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工具。现阶段,我国死刑的执行处罚手段是枪决和注射。死刑的这些执行处罚手段与其他刑罚相比是特殊的,是其他刑罚的处罚手段无可替代的。更重要的是,执行死刑的处罚手段比其他的刑罚更经济便捷,适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死刑执行的处罚手段具有特殊性、无可代替性及经济性的特性,决定了现阶段我国需要保留死刑。因此,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意义之一就是死刑的执行处罚手段比其他刑罚的执行处罚手段更符合我国的经济状况。
(三)死刑的正当性的角度分析
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残酷的刑罚方式之所以从几千年前一直留传至今,是源于死刑的正当性。自古以来,国家建立刑罚制度就是为了禁止他人使用私刑打击报复,但由国家对犯罪人代行复仇。死刑经历了数千年漫长历史,受到不同社会文化的冲击,至今仍然顽强地存在。这是由于历代的统治者为了防止复仇行为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设立死刑,运用死刑维持社会的稳定。因此,在国家立法下,我国在报复色彩下设立的死刑就必然具有正当性。死刑具有了正当性,无疑是死刑能够成为长久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后盾。现阶段,我国立法下设立死刑同样具有正当性。因此,实施死刑不但实现对受害人的一种公正,也体现一种社会正义,同时也成为了一种维系社会存在及稳定发展的内在纽带。这就让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变成了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所以,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就成为了一种社会集体意识,国家用死刑这种集体意识不但有利于对犯罪人实施一种公正的刑罚报应,而且有利于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死刑存废之争的焦点问题及分析
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后,死刑保留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这场长达两百多年的死刑存废之争中,死刑保留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争论的焦点问题主要围绕在六个方面,即是死刑是否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死刑的决定权是否归民意、死刑是否符合社会经济效益、死刑是否具有预防功能、死刑与社会文明状况是否相悖、死刑是否对生命权的不尊重。以下分别对死刑存废之争的六个焦点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死刑是否具有最大的威慑力
死刑切实具有威慑力已经由死刑保留者和死刑废除者所共同所认可了。至今在死刑存废问题上,争论不休的是死刑是否具有最大的威慑力的问题。关于这一个死刑存废之争的焦点问题,笔者通过死刑的立法威慑力与死刑的执行威慑力进行分析。
1.死刑的立法威慑力保障社会秩序
在立法者看来,犯罪与将要遭受的惩罚是如此确定,每一个正常的社会成员都应当以其最基本的预见,面对死刑的威胁,在死罪面前望而却步。①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408.
可见,死刑的立法就是源于死刑所具有的无可比拟的威慑力。虽然目前废除死刑成为了世界主流,但是也有一部分国家与地区仍保留死刑但可视为在实际上废除了死刑。这就引起了一个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不从法律上根本废除死刑呢?这是一个不难解答的问题。这些国家没有从根本上废除死刑,而选择在立法上保留死刑是由于仍依赖死刑的立法对社会所具有的其他刑罚无可比拟的威慑力,以达到保障社会秩序的目的。
2.死刑的执行威慑力抑制可能的犯罪
死刑的执行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的行为,其执行是否能够发挥威慑力效用及达到抑制可能的犯罪的目的呢?拉宾教授在2002年对美国的3000余个县从1977~1996年的凶杀率与执行率进行统计分析认为,一次的死刑执行至少平均减少18次的谋杀。①张远煌.死刑特殊威胁力之辨伪——以实证分析为视角:刑法论丛[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130.
由此可见,死刑的执行充分发挥了死刑的威慑力效果,对社会可能的犯罪达到了抑制的作用。死刑这种无与伦比的威慑力不是可以由死刑废除论者提出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可替代的。死刑的执行产生的威慑力可以抑制未然的犯罪。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刑罚的严厉性与威慑力构成了一个正比的关系,越严厉的刑罚则具有越强的威慑力。因此,我国死刑立法和死刑执行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通过死刑立法和执行死刑充分发挥死刑所具有的最大威慑力效果,达到对社会进行威慑的目的,抑制可能的犯罪。
(二)死刑的决定权是否归民意
在这场长达两个半世纪的死刑存废之争中,民意支持死刑是死刑保留论者重要依据,而死刑废除论者亦想方设法反驳民意决定死刑存废。因此,死刑的决定权是否由民意决定成为了备受法学界学者们争论的问题之一。那么,死刑的存废是否由民意决定呢?从民意的本质来看,其本质就是一种通过民意检测或其他调查方式汇集的大众观点。这种通过民意测验或其他调查方式获得的观点代表着一种大众的意志,这种大众意志应受到国家的重视。笔者认为死刑的决定权并不是由民意决定的,而是由国家决定,但是民意必然对死刑的存废产生影响。一个国家制定法律是制定适应社会的法律,所针对的对象是社会中的民众。因此,在死刑存废决定权问题上当大部分民意要求保留死刑的刑罚方式时,就表明了民众仍然接受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罚方式,以生命权保障生命权,那么国家在决定死刑保留还是废除时应以民意为首要考虑因素。
我国是一个具有13亿人口的大国,尽管近几年我国对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国内大部分民众还是支持死刑。在现阶段,我国不能不顾虑民众的意识,贸然废除死刑。因此,我国决定死刑保留还是废除时,要考虑民意因素。
(三)死刑是否符合社会经济效益
在关于死刑是否符合社会经济效益的问题上,死刑保留论者和死刑废除论者亦针锋相对。他们争论的焦点是死刑的替代刑终身监禁是否比死刑更符合社会经济效益。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难以论证的问题,应根据本国的实际经济状况具体分析。以我国为例,现阶段我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水平比较低。我国若用终身监禁的来替换死刑,不但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也需要大量的人员对犯罪人进行管理,这就必然对国家的财政造成负担。当然,一些死刑废除论者提出犯罪人的劳动力也是一种提高社会经济的社会生产力,可以用犯罪人的劳动补偿社会及被害人损失。但是,犯罪人的创造的社会财富是远远抵不上国家对犯罪人实施的终身监禁的支出费用。目前,我国的实际经济状况就是无法承担起废除死刑所需要的财政支出。安置犯罪人与管理犯罪人都需要用国家的财政承担,国家增加了刑罚费用的投入则必然减少了对社会经济的投入。因此,终身监禁的成本远远要比死刑的要高。通过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要比终身监禁更符合社会经济效益。
(四)死刑是否具有预防功能
在死刑存废之争的热潮中,死刑保留论者从功利主义出发认为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所不可比拟的一般预防功能和个别预防功能。①龙小林,龙家茹.超越公正与功利——死刑的人道视角[J].井冈山学院学报,2008(5):98.
死刑废除论者则认为无法证明死刑能够起到遏制其他人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执行死刑就丧失了个别预防功能,因此,死刑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1.个别预防
所谓个别预防功能, 是指死刑能否预防犯罪者本人再犯罪。②龙小林,龙家茹.超越公正与功利——死刑的人道视角[J].井冈山学院学报,2008(5):98.
从刑罚目的方面来说,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就是为了预防犯罪人的再次犯罪。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执行了死刑就意味者犯罪人永远也不会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彻底消除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刑罚,也就表明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无可比拟的个别预防功能。
2.一般预防
所谓一般预防功能,是指死刑对于预防犯罪人以外的一般人犯罪的作用。③龙小林,龙家茹.超越公正与功利——死刑的人道视角[J].井冈山学院学报,2008(5):99.
一般预防功能的目的是对犯罪人以外的一般人进行预防,是为了达到社会防卫的作用。死刑是否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呢?这是关于死刑预防功能最受争议的问题。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通过罪刑规定,公开执行起心理强制和威吓作用,以期达到一般预防。④陈鹭萍.刑罚论:外国刑法专论[C].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500.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死刑可以说是一种根植于人们心中最久的以及最严厉的刑罚,形成了人们一种畏惧死刑的心理。因此,死刑存在也具有了一般预防的功能。
我国制定刑罚就是为了达到双面预防的目的,即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现阶段,我国的刑罚目的及基本国情都需要依靠死刑所具有的预防功能来维持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国家社会利益。因此,在死刑存废问题上,我国不可忽视死刑所具有的预防功能。
(五)死刑与社会文明状况是否相悖
死刑是一种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其历史可以与国家的历史媲美。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是原始社会的复仇习惯,是野蛮的、残酷的,与现代文明发展不协调的,从而要求废除死刑。死刑保留论者也围绕着死刑废除论者的观点展开争论。
1.社会历史传统观念
死刑的观念源于古时代的“杀人者死”、“以命偿命”等观念。这种观念也跟随着社会发展变更传承下来,成为一种人们所信仰的社会历史传统观念。这种社会的历史传统观念也被国家采纳适用到法律中,实现了以公正公平的刑罚方式合法地剥夺犯罪人的生命。长久以来,人们形成了一种国家会用公正合法的方式代替自己惩罚犯罪人,以达到报复的个人愿望的死刑观念。现阶段,这种社会历史传统观念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一旦出现一种企图打破这种历史观念的新观念时,就有可能出现人们对新观念的不接受导致心理失衡情况,出现以极端的私力救济方式去满足个人报复愿望的情况。因此,我国站在死刑存废的立场上,不得不考虑社会历史传统观念的影响。
2.报应主义论
报应主义理论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于报应,是对犯罪的一种回应。犯罪是一种恶,对于犯罪之恶,应以刑罚应之,何种程度的恶则报应何种程度的刑罚。康德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决定论立场出发,把犯罪行为看作为因,把刑罚看作成果,那么罪与刑的关系就成为了因果报应关系。①陈鹭萍.外国刑法专论:刑罚论[C].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506.
死刑的保留论者认为死刑就是对犯罪人最严厉的报应。而死刑废除论者则认为死刑实际上就是原始社会同态复仇遗留,现代的司法并不要求以死刑来报应。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每一种犯罪都有一种刑罚以之相适应,报应主义的刑罚理论则表现为现代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在我国,死刑是一种已经融合到现代文明并具有等价报应的刑罚,在现代社会是具有存在的正当性的。
3.人道主义
死刑废除论者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极力主张死刑是残酷无情的,违背人道主义,是现代文明社会不容的。死刑保留论者则认为死刑并非是一种不人道的刑罚。死刑保留论者欧内斯特·范·登·哈格教授提出死刑并非酷刑,死刑的执行既不比通常的死亡更加痛苦,也不比它更悲惨。②欧内斯特·范·登·哈格(Ernest van den Haag),约翰·P·康拉德(John P·Conrad),方鹏,吕亚萍译.死刑论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9.
在我国,通常认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已经违背了人道主义,也是现代社会文明不容的。因此,对犯罪人实施死刑并非不是人道的体现,仅仅是体现了对犯罪人实行的一种刑罚。退一步来说,如果废除死刑是对犯罪人的人道,那么出于强调被害人生命的价值,对犯罪人执行死刑则是对被害人人道。因此,在我国死刑与现代文明社会的人道主义并非不相符,恰恰也体现了人道主义。
(六)死刑是否对生命权的不尊重
生命权是作为人生存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死刑保留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在此已达成了一个共识,就是无论主张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都是出于对生命权的保护。两者争议的焦点已经转移到死刑是否尊重生命权的问题上。对于死刑存废之争这种两难局面,死刑保留论者黑格尔从辩证法的角度出发,阐述死刑与人权的关系,提出保留死刑的依据。黑格尔认为,犯罪是犯罪人根据自由意志实施的行为,这种自由意志是人的理性所在,只有通过对犯罪的否定才能得到承认,而刑罚不过是这种否定的载体。对杀人者处以死刑,只不过是以杀人否定杀人,并不侵犯人权。③傅义,陈林.反思死刑的根据:从报应到政治[J].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3.
犯罪人剥夺他人生命权时,已经表现了犯罪人对被害人生命权的不尊重,犯罪人明知生命的惟一性,但还是夺取他人的生命,表明犯罪人的行为是极端恶劣的。因此,我国在权衡该尊重犯罪人的生命权还是该尊重被害人或社会大众的生命权时,是从整体的角度出发,选择尊重其他人的生命权,而用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简单地说,我国是在尊重生命权的前提下对犯罪人执行死刑的。
三、国外对比研究及借鉴
废除死刑是一个国际趋势,每个国家在死刑废除的道路上都有其特色的地方,不可能跟其他国家的做法完全一致。因为废除死刑是受社会传统文化、社会经济状况、社会的文明程度及社会法治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的,而这些影响废除死刑的因素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因此,我国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可以借鉴对比不同的国家,吸取有利于我国死刑改革的方针政策。
(一)英国
欧洲是死刑废除论的发源地,自从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后,在欧洲就开始出现一场废除死刑的热潮,英国便是其中的一个国家。欧洲国家废除死刑的经过不是随意或杂乱无章的,是有其一般规律的,一般都是先从立法上减少判决死刑的罪名,接着引入替代死刑的法律或系统的减刑以求达到事实上废除死刑,最终是通过法律将死刑彻底废除。欧洲国家一般都是按上述规律废除死刑,但也有例外的国家,英国没有事实上废除死刑的阶段。早期的英国涉及死刑的法令至少有223项,实际上适用通常达到涉及死刑法令的三四倍。尽管英国适用死刑很多,但是被处决的数量却很少,而且判处死刑的罪行也只是大量死刑法令中少量的罪刑,很多涉及死刑的法令已经空置了。于是,英国死刑改革者就努力呼吁废除空置的死刑立法,减少死刑适用。英国废除死刑的过程是分阶段进行的。首先,在1949至1953年对“谋杀罪”进行废除尝试,缩小“谋杀罪”的死刑范围,仅对四类的“谋杀罪”保留死刑。这四类谋杀罪分别是:一是盗窃与抢劫过程中的谋杀;二是使用火器或爆炸物谋杀;三是对狱警或警察谋杀;四是多次实施谋杀的。其次,在1957年《杀人罪法案》立法中,导致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大大减少,民众同情心开始倾向于被执行的犯罪人,民意向废除死刑靠拢。到1969年,“谋杀罪”彻底从英国废除。其后到1994年,英国的一些死刑保留论者企图恢复部分的谋杀罪死刑,但都被否决了。最后,在1999年,英国才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议定书,这标志着英国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最终废除了死刑。①[英]罗吉尔·胡德.英国死刑的废止进程:刑法论丛[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8.
英国通过法律最终彻底地废除了全部死刑,英国的死刑存废之争也落幕了。
(二)美国
美国是一个至今仍然执行死刑的发达国家,死刑的存废之争也是美国的热点问题。至今,美国的死刑存废状况是13个州废除了死刑,37个州保留了死刑。美国在这场死刑存废争论的过程中,曾因为提出死刑是违宪,停止10年执行死刑。当时很多人都认为美国将会全面废除死刑,但是结果美国在1976年宣布死刑合宪,恢复了执行死刑。至今,死刑在美国是一个受到强大支持但也备受争议的话题。但是,美国在死刑存废之争的过程中,都注意通过立法、刑事政策和其他计划来对死刑进行限制或废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美国适用死刑下降,执行的死刑人数也呈现减少的趋势。这可能是由于2000年以来,美国联邦以及各州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围绕着暂停执行死刑、对未成年和弱智者废除死刑、死刑的正当程序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现在美国是以民意支持死刑为由保留死刑的,但是近几年来对死刑进行民意检测出现了支持率下降的趋势,这让美国不得不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尽管近年来美国对死刑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都不能够成为美国全面废除死刑的理由。罗吉尔·胡德教授对美国死刑存废是这样认为的,中止执行死刑的呼声以及改革不足以导致死刑废除,就像1967年到1976年10年间没有执行死刑所说明的。成立委员会设法解决怎样公平、不出错地适用死刑及禁止对弱智犯适用死刑是一回事,而基于死刑执行不可避免的要卷入“残忍的、不寻常的刑罚”应而死刑必须从原则上予以废除,则是完全另一回事。①[英]罗吉尔·胡德著,刘仁文,周振杰译.死刑的全球考察[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32.
由此可见,美国现阶段也不可能实现全面废除死刑,只能是对部分符合废除死刑条件的州废除死刑,其他不符合条件废除死刑的州则仍然保留死刑,但是进行严格限制或减少死刑。
(三)韩国
韩国自从1997年12月,对23名死刑犯执行死刑之后,一直持续到今天都没有执行过死刑。韩国虽然保留了死刑,但事实上是一个已经有10年没有执行死刑的亚洲国家。这意味着韩国成为被视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在韩国的刑罚典中规定了死刑的条款有89条。现在在韩国死刑存废之争中,核心问题是违宪问题、误判可能性问题、文明社会的人道性问题。受国际社会死刑废除热潮的影响,韩国国内多次提出死刑废除问题。韩国为了实现死刑废止,关于废止死刑制度的国内活动也十分活跃。在2000年,韩国第一次向国民大会提交了旨以绝对无期徒刑替换死刑的议案,但最终没有通过。关于死刑废止的特别法案由15届国会和16届国会议员发起,到了2004年12月第17届国会重新提出,并于2006年4月在国会法事委员会召开了听证会。现在,韩国正处于即将废止死刑的门槛上。韩国在死刑制度的改革方向上,主要是对死刑的执行采取犹豫制度、对死刑的废除进行一个尝试性废止、对死刑暂停执行、绝对的无期徒刑替代死刑。
(四)对比研究及借鉴
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死刑历史的国家,但是今天已经彻底废除了死刑。英国在废除死刑方面有其特色的地方,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死刑的罪名还有68种之多,也存在很多死刑罪名是空置的情况,我国可以效法英国,废除死刑空置的罪名。英国在废除死刑方面,其具有特色的是没有经历事实上废除阶段,而是先进行一个尝试,后当机立断废除死刑。以我国的国情来说,我国在未来废除死刑的道路上,不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采取死刑突然死亡法。但是,我国可以借鉴英国先进行一个试验性的尝试,然后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废除死刑。此外,替代死刑是英国的一个老话题。尽管现在死刑在英国已经成为过去,但是替代死刑的刑罚仍是一个备受争论的话题。目前,英国采用替代死刑的刑罚是终身监禁。这种终身监禁可以适用假释,但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必需在监狱中服刑的最短期限是以满足补偿受害人和预防犯罪为需要。至于这种“最短期限”是有具体规定的,对有谋杀罪行的最低期限是30年为起始点,其他的则为15年。我国在死刑替代措施方面,可以借鉴英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吸收英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优点,设立适合我国的死刑替代措施。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也是一个具有特殊的死刑制度,但至今仍保留死刑的发达大国。美国在废除死刑道路上提出中止执行死刑的主张,对部分州废除死刑及部分州保留死刑。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是现阶段我国已经废除死刑的地区,这与美国部分州保留死刑部分州废除死刑的做法类同。目前,美国保留死刑的州正在积极地探索限制与减少死刑。这与我国现阶段主张的死刑政策是一致的,我国可以借鉴。近年来,美国联邦法院在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问题上态度越来越明确,对未成年人、有智障的人不再适用死刑,对各州适用死刑的状况审核也更为严格。①赵秉志,黄晓亮.限制与减少死刑的积极探索——中美死刑替代措施学术座谈会研讨综述:刑法论丛[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01.
美国对限制与减少死刑有深入的研究,特别是排除有智障的人适用死刑,我国可以和美国相互交流及借鉴。为了限制与减少死刑,美国很多专家重视对死刑替代措施的研究。因此,美国在死刑替代措施研究方面有着丰富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近年,美国戴特教授引用盖洛普民意测验的数据分析,美国民众对死刑的支持不断削弱,而对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表示支持,认为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能够发挥对死刑的替代作用。我国现阶段也对死刑替代措施展开了积极的研究。目前在中国刑法界中,学者们讨论得最激烈的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5年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及附赔偿的长期徒刑。笔者认为以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考虑,我国不能将美国中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列入为死刑的替代措施。但是,美国对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立法、适用条件、司法适用都有着深入的研究,我国对此也可以对比研究及借鉴。此外,笔者认为25年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最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通过借鉴及深入的研究,将其建立适合我国的死刑替代措施。
韩国与我国一样都是一个保留死刑的亚洲国家,韩国与我国的死刑制度也有相似的地方。韩国现阶段已经是一个被国际社会认定为事实上废止死刑制度的国家,正处于即将废止死刑的国家门槛上。因此,我国可以比较借鉴韩国在死刑废止方面的各种措施。韩国的死刑犹豫制度与我国的缓刑制度类似,但不同的是韩国的死刑犹豫制度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时间限制,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经过了3至5年后才对犯罪人执行死刑或对犯罪人进行评善后判为无期徒刑。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死刑犹豫制度,对我国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进行改善,对缓期二年执行的时间可以加以延长。韩国在废除死刑前先对死刑进行暂停执行的阶段,这种做法既可以缓解国内的死刑存废之争,也是有利于实现由保留死刑过渡到废除死刑的阶段。我国也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逐步废除死刑。韩国对死刑的替代措施也有深入的研究,其主流是以绝对的终身监禁替代死刑。对此,我国也可以对韩国的死刑替代措施加以对比研究及借鉴。我国目前并没有构建死刑救济制度,但是韩国则设立了死刑救济制度。韩国死刑救济制度主要有陪审制度、赦免制度及再审制度。因此,我国可以对韩国死刑的救济制度加以对比研究及借鉴。韩国与我国的刑罚制度有还有很多的相似之处,韩国的死刑制度改革措施是值得我国去借鉴的。
四、现阶段我国仍需要保留死刑,但应进行严格的限制
目前,废除死刑虽然成为了国际的主流,但是我国现阶段还必需保留死刑,并应对死刑进行严格的限制。我国现阶段必需保留死刑,这是由我国具体国情决定的,但为了顺应国际死刑形势的发展,保障人权,我国在保留死刑时,必需注意严格限制死刑。笔者通过下面几点阐述我国必需保留死刑的原因,并对如何限制死刑进行探讨。
(一)废除死刑与我国传统历史文化观念不符
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漫长历史的国家,死刑存在的历史几乎和我国的历史一样漫长。在我国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报应观念与 “杀人者死”的观念已经形成了我国传统历史文化观念,导致死刑一直是人们所信仰的刑罚。这种死刑的历史传统文化观念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也逐渐产生一种让民众敬畏死刑的社会心理。因而,只有对犯死罪的犯罪人实施了死刑才可以达到“杀而平民愤”的效果。于是,死刑就成为了一种惟一能够通过合法杀人来满足民众报应的观念及报复愿望的刑罚。死刑能够成为合法合理的存在的惟一途径就是通过完成死刑的立法。然而,法律不可能完全摆脱社会环境而存在,法律的制定不可能不考虑这种并不太过分的社会心理需求。而死刑是最能体现报复主义的一种刑罚方式,所以,基于这样的群体心理作背景,保留死刑是必然选择。如果这样的社会心理与舆论基础不加改变,就贸然废除死刑,只会加剧普通大众对法律的不信任。①吴钦梅.从死刑存废之争看当前我国死刑政策制定的基础——种新的思路[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7(7):5.
因此,在现阶段我国的传统文化历史观念要求保留死刑,废除死刑的政策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二)保留死刑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稳定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各种社会矛盾都容易激发,势必导致我国的社会秩序出现不稳定的情况。社会秩序不稳定,就保障不了人民的生活的安定,影响我国的社会发展。特别是,我国现阶段正面临着社会改革的时候,国家法治、社会经济市场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等都存在这很多不完善的之处。这些不完善的之处就会让犯罪有机可乘,千方百计想要破坏社会秩序,进行犯罪活动。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必然阻碍我国的社会改革,也必然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另外,我国的犯罪问题也很严峻,杀人、抢劫、绑架等重大恶性犯罪活动不断发生,贪污、受贿、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因此,我国现阶段面临着这样的一个社会环境,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们生活安定及维持社会管理秩序,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把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式给予犯罪分子最重的打击。保留死刑是维持我国社会秩序稳定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不允许废除死刑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也不完善,还需进行经济改革。我国的经济实力也远远无法与西方发达的国家的经济实力相比。首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无法支撑废除死刑后出现的大量监狱及管理监狱所需的财政费用。假如我国现阶段使用终身监禁自由刑替换死刑,那么将无法得到国家的经济支撑。其次,现阶段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高,社会生产力水平低,这无可避免地诱发经济犯罪或其他犯罪。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破坏社会经济发展的犯罪分子进行严重的打击,而死刑无疑是一种给犯罪分子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最后,死刑比其他刑罚方式更符合我国的经济效益。执行死刑是一种低成本的刑罚方法,执行了死刑就避免了国家经济对犯罪人的长期基本生活需求的开支的负担。特别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受到2008年金融海啸的影响,各行各业的经济都受到影响,导致很多企业破产,出现经济低迷的情况。为了挽救我国的社会经济,这需要我国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激活我国的社会经济。因此,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无法让我国废除死刑,保留死刑才是最佳的选择。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国现阶段必需保留死刑。选择保留死刑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也有利于我国社会转型及保障我国的社会秩序稳定。但是,在保留死刑的同时,我国也不得不注意适用死刑,并应限制死刑。下文笔者通过死刑适用和死刑执行及死刑替代措施三个方面来探讨适用死刑应注意的问题。
(四)适用死刑应注意的问题
1.死刑适用范围进行限制
我国现阶段对死刑适用的规定在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最初对死刑的适用是1979年刑法的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死刑只适用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因此,为了规范刑法用语,最大程度地限制死刑之适用,中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用“罪刑极其严重”替换了1979年刑罚中的“罪大恶极”。①高铭暄.中国死刑的立法控制:死刑制度之现实考察与完善建议[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5.
这是对死刑适用条文的修改,在现实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它最起码能够成功引起人们更关注死刑的适用范围,对推动限制死刑的适用也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该如何理解“罪行极其严重”呢?这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果不能正确理解“罪行极其严重”,那么就可能达不到限制死刑的目的。高铭暄教授认为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考察。首先,从主观方面看,极其严重的罪行意味着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性质特别严重的故意犯罪;其次,极其严重的罪行意味着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②高铭暄.中国死刑的立法控制:死刑制度之现实考察与完善建议[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5-16.
笔者也认同高铭暄教授的观点。因此,现阶段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限制死刑适用,法官在审判可以适用死刑的案件时,要注意从三点严格把握好“罪行极其严重”的正确理解,其一是必需是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不算;其二是犯罪性质恶劣严重的故意犯罪,是故意犯罪,但是不属于犯罪性质恶劣严重的也不能算;其三是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并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法官只有通过上述三点的标准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能不适用死刑就不适用死刑。这样才可以防止死刑适用泛滥,达到严格限制死刑的目的。
现阶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死刑不适用的对象只有两类人:一是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二是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国对未成年不适用死刑正确理解是只要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的人都不适用死刑。我国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由于未成年人具有容易出现叛逆的心理、行为容易冲动及思想也比较偏激等特点,这导致未成年人容易犯罪。此外,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接班人,承担着祖国未来的建设。因此,我国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给予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期待未成年人在改过自新后能为祖国未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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