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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5.5.1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降低工程项目成本,减少浪费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废旧物资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废旧物资的回收、使用、处置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及下属施工队。
5.5.2废旧物资的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废旧物资的范围及分类
(一)项目部各施工队伍经过审批同意报废处理加工造成的钢材废料,加工产品不能利用的钢材边角余料,钢屑、铁屑等的管理。
(二)项目部各施工队经过审批同意的其它不能利用的边角残料的管理。
5.5.3 废旧物资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 废旧物资实物统一归物资设备部集中管理,所有废旧物资一律要求登记实物台帐。
第六条 废旧物资实物的入帐登记。
第七条 报物资设备部处理的物资。
(一)各物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物资实际状况,对需报物资设备部处理的废旧物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已经过审批同意报物资设备部处理的废旧物资实物,应与其他物资隔离管理。
(二)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填写“报废处理废旧物资清单”一式三份。
(三)经相关业务部门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核,项目经理批准。
(四)把签批“报废处理废旧物资清单”随同实物转交物资设备部签收。
(五)把已签收的“报废处理废旧物资清单”交财务部、物资设备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六)财务部、物资设备部根据“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做帐务处理,物资设备部根据“报废处理废旧物资清单”登记废旧物资实物台帐。
5.5.4废旧物资的处理
第八条 废旧物资的处理
(一)废旧物资的处置应按职责权限成立鉴定小组,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计划、安质、财务、工程、物资等相关部门成员组成。进行处理的废旧物资,由项目设备物资部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复集中管理或处置。需要处置的废旧物资经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设备物资部组织处置。
(二)废旧物资处置应采取竞价方式,处置后所得现金收入必须上交财务部门冲减工程成本,处置后的废旧物资账面净值应全部列入工程成本,上级物资管理部门有权对擅自处置废旧物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通报,并按照奖罚规定进行处理。
5.5.5 奖罚
第九条 对废旧物资的验收、使用、处置等环节违反本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各单位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处置废旧物资,对主要责任人分别处于原值1倍至3倍罚款。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和管理不善造成废旧物资丢失的处以废旧物资价值5%-10%进行罚款。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的管理应纳入项目责任成本管理考核中,促进废旧物资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废旧物资的管理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奖先罚后,奖罚为600元标准。
5.5.6 附则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加强对项目废旧物资的管理、组织及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物资设备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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