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RL-05-2014 发布版本:A吉林油田公司处级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千万吨油气田需要,进一步推进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级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党组08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干部包括公司机关部门处级干部,所属单位班子成员,委派到合资合作单位并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处级干部。发布日期:21年1月日实施日期:4年月16日 第三条 处级干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
2、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职工群众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第二章 管理权限第四条按照中油集团公司“对领导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下管一级”的要求,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机关部门处级干部、所属单位班子成员由公司党委、公司管理。第五条 公司委派进入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处级干部,按委派时确定的职务级别实施管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推荐、提名、更换等事宜。第六条 公司党委、公司根据中央和中油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处级干部管理制度,负责处级干部管理工作。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具体
3、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第七条 根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规范,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处级干部职数,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职数管理.第八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管理体制,党委班子成员与行政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政正职原则上分设第九条 处级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一)所属单位行政干部每届任期3年。(二)合资合作单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年,经理班子成员的任期由董事会决定。(三)所属单位党委、纪委、工会干部每届任期4年。第四章 资格条件 第十条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4、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的各项决议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业绩突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熟悉相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和党群等相关工作业务,掌握相应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知识并具备相应能力。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继承和发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献身石油事业,艰苦朴
5、素,勤勉尽责,团结协作,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第十一条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在基层生产一线工作经历不少于1年。(二)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三)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任副职的,应当具有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称,担任总师职务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五)一般应当经过公司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举办的相应业务及安全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
6、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六)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油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选拔方式 第十四条 选拔处级干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其中组织选拔主要适用于党政正职和异地交流任职的干部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单位内部领导班子副职的选拔;公开招聘主要适用于在公司内部或面向社会进行的干部选拔;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主要适用于紧缺和特殊岗位干部的选拔. 第十五条 组
7、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民主推荐; (二)组织考察; (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四)研究决定;(五)任前公示;(六)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第十六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实施方案。(二)发布启事。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布竞争岗位、任职条件、基本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召开竞争上岗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1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做竞争上岗报告,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对竞争岗位的认识及工作思路等。与会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推荐结果加权计算。一般情况下,领导班子成员总权重占
8、30%,其中党政正职各占10%,副职占10%。行政副职全员竞争上岗时,只计算党政正职权重。(五)组织考察。由考察组对民主推荐得票相对集中的人选进行考察.(六)研究确定提名人选.根据民主推荐和考察结果,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额提出建议人选。(七)召开信任投票大会。根据竞争岗位性质,由领导班子行政正职或党委书记作提名说明,与会人员对已确定的提名人选按赞成、不赞成进行信任投票,当场计票并公布投票结果。赞成率达到或超过0的,提名有效;赞成率不足70%的,提名无效(八)研究决定。(九)任前公示。(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处级干部,1个岗位须2人以上报名参加方可进行,如
9、只有1人报名参加,则采用组织选拔方式产生人选,并组织对人选进行信任投票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实施方案。(二)发布启事。面向公司内部或社会公布招聘岗位、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三)成立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一般由10-2人组成,考评委员会成员构成除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参加外,其他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评委员会成员构成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专家。(四)报名与资格审查。(五)知识、能力、素质、心理等方面的测试和面试答辩。(六)考评委员会投票推荐。(七)根据测试和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八)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包括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推荐。(九)综合分析,提
10、出任用建议。(十)研究决定(十一)任前公示.(十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第十八条 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提出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任期目标等有关要求。(二)选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三)对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面试。(四)通过适当方式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六)研究决定.(七)任前公示。(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第十九条 对新选拔的行政副职干部,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第六章 民主推荐第二十条 在单位内部选
11、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第二十一条 处级干部个别提拔任职,可按照1:2的比例进行差额民主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按照班子岗位设置进行民主推荐。 第二十二条 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助理及副总师、机关部门科级干部、基层单位党政正职和部分职工代表,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吸收相关人员参加。(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助理及副总师、机关部门科级干部、基层单位党政正职,根据需要,可适当调整谈话范围。第二十三条 民主推
12、荐由干部考察组负责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任职资格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与会人员填写推荐票。(二)进行个别谈话.(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和谈话推荐情况分别统计汇总.第二十四条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建议人选,经与干部考察组沟通后,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可多于拟任职人数.第二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人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二十六条 个人向组织推荐处级干部建议人选,应提交书面推荐意见并署名.第七章 考 察第二十七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
13、进行严格考察。考察既包括对工作表现方面的考察,也要包括对日常生活各方面表现情况的考察。第二十八条 考察必须依据处级干部任职资格条件,全面考察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第二十九条 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成考察组.(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正职就考察工作沟通情况。(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正职交换意见。(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提拔任职的初步意见。第三十条 考察组应当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注意听取考察
14、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意见。第三十一条 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提拔任职人员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须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15、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三十三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正职反馈。第八章 酝酿及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对拟任人选,在提交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第三十五条 对拟提职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听取纪委(监察处)的意见,纪委(监察处)应书面进行反馈。第三十六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须报上级备案的,由公司提出任免建议或推荐意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第三十七条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
16、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可以暂缓表决。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经党政班子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八条 公司党政班子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政班子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九章 任 职第三十九条 处级干部拟任人选经研究审定后,所属单位及机关部门的由公司任命;合资合作单位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所属单位党委、纪委、工会处级干部,换届时按党章、工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17、;届中调整时由公司党委委任。 第四十条 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视单位管理幅度大小,一般为3至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影响任用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必要时会同纪委(监察处)共同进行.经调查属实且影响提拔使用的,停止办理任职手续。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在宣布任职决定前,应指定专人进行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第四十二条 处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会议决定之日算起。第十章 考核评价第四十三条 对处级干部的考核评价,严格按照公司处级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对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评价,分为任
18、期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第四十五条对领导班子要突出考核评价其经营业绩以及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第四十六条 对处级干部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处级干部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第四十七条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评价结果,经公司党政班子审定后,向本班子和处级干部反馈。第四十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表彰、调整和干部使用、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一章 谈 话第
19、五十条实行处级干部谈话制度,谈话包括定期工作谈话、任免职谈话、退休谈话、离(辞)职谈话、诫勉谈话和其他谈话等.第五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所属班子党政正职由公司领导谈话,班子副职由本单位正职谈话;根据需要,也可授权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所属班子成员要相应地与下级干部谈话。第五十二条 谈话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方式。根据需要,可专门安排,也可结合调研、巡视、慰问等其他工作一并进行。第五十三条 定期工作谈话是指公司各级班子应进行定期谈心谈话,相互间沟通感情、交流思想、查摆不足、听取意见等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第五十四条任免职谈话是指决定任免处级干部,在宣布任免决定
20、前进行的谈话。任免职谈话的主要内容是:通报任免决定,说明岗位职务调整的原因,反馈组织考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第五十五条 退休谈话是指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进行的谈话.退休谈话的主要内容是:肯定退休人员的工作业绩,了解退休人员的个人想法,听取对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第五十六条 离(辞)职谈话是指对调离公司或自愿辞职的处级干部进行的谈话。对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司的人员,谈话的主要内容是:肯定其为企业所做的工作,对维护公司形象、改善公司外部环境等提出希望。对因其他原因调离公司及自愿辞职人员,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了解离(辞)职有关想法及对公司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涉及公司安全、商业机密、荣
21、誉等方面的内容提出要求.第五十七条 诫勉谈话是指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信访或巡视工作中,发现单位班子或班子成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及时进行谈话。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指出存在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的解释或说明,进行批评教育、诫勉和帮助,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规定整改问题的期限第五十八条 其他谈话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处级干部要求的谈话。第十二章交 流第五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应当交流:(一)在同一岗位任职超过2届的.(二)需要培养使用的处级后备干部。(三)需要锻炼提高综合能力或发挥特长的。(四)按照有关规定需
22、要回避的(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第六十条 处级干部交流可以在单位内部岗位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和公司机关之间进行。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单位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第六十一条 实行跨地区交流的,在作出交流决定前,组织人事部门应了解拟交流人员的家庭情况和健康状况,关心交流人员的思想和生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第六十二条处级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在一个月内办结组织、人事、工资关系转移手续,除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外,均不得将各种关系留在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交流
23、任职的处级干部一般不得从原单位随调工作人员,如确实需要,应事先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第六十三条 处级干部岗位或工作单位变动后,自任职文件下发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岗位的薪酬标准。第十三章 回 避第六十四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和工作回避制度。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第六十五条 任职回避。(一)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二)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四)其他需要任职回避的。回避双方职级不同的,一般由职级较低一方回避;职级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
24、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新任用或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及时申请回避。因职务变化、婚姻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第六十六条 工作回避。(一)处级干部在考核、任免、调动、奖惩、用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专家选拔、纪检监察等工作中,涉及本人和第六十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二)处级干部应避免所在单位与其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经济关系。(三)凡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涉及第六十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处级干部应当回避。第十四章 教育培
25、训第六十七条 为培养高层次企业管理人才,结合公司实际,加强对处级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第六十八条 培训主要包括岗位资格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专项培训等。岗位资格培训的重点是任职岗位必备知识和企业文化教育;岗位适应性培训的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及相关知识的更新、拓展和提高;专项培训主要是为完成专项任务、提高某专项能力或培养专门人才开展的培训在培训内容上要突出对健康安全与环境知识、法律知识等内容的培训;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包括党性修养、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第六十九条 新提拔干部必须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实施干部轮训计划,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必须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应参加累计不
26、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第七十条 把党政正职作为培训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新任职处级干部培训,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驾驭全局、科学决策、组织协调、危机管理等方面的能力。第七十一条 培训可以采取单位推荐和组织调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鼓励处级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自学。第七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处级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决定,遵守培训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第七十三条 处级干部参加统一组织的脱产培训,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规定培训任务或未取得合格成绩的,应酌情减发培训期间的绩效奖金.第七十四条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应组织落实把处级干部的各类培训成绩和表现记
27、入本人培训档案,作为考核、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五章 退 出第七十五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撤职:(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二)在任期或年度考核中,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四)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解聘)的。第七十六条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交流或降职使用。降职使用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七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一)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
28、,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二)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三)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四)责令辞职是指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七十八条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一)所任职岗位掌握企业重要商业、技术秘密且不满解密期限的。(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第七十九条
29、 处级干部辞职需写出书面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八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第八十一条 对掌握企业重要商业、技术秘密的处级干部,如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履行与企业已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参加过单位选送的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的,按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十二条 实行退出领导岗位制度,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三条 处级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
30、,应当免去现职退休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处级干部退休后,原则上不返聘。如情况特殊需要返聘的,实行一事一聘,应由本单位研究后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复。第八十四条 处级干部离职或退休后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单位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因工作需要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的,应当事先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党委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第八十五条 处级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时,原班子成员在竞争上岗中落聘(选)的
31、,实行易岗易薪;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主动提出不参加竞争上岗的,结合实际另行研究其工作安排及有关待遇。第十六章 后备队伍第八十七条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不断完善处级干部后备队伍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机制,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的处级干部后备队伍。第八十八条 后备干部一般按照领导班子职数1:1的比例确定。第八十九条 处级干部后备队伍应形成合理的结构:(一)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二)专业上合理搭配,确保紧缺专业后备干部的比例;(三)正处级岗位后备干部要求45岁左右,一般不超过0岁;副处级岗位后备干部要求岁左右,一
32、般不超过45岁.第九十条 选拔后备干部,一般应当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研究提名、上报审定等程序。(一)正职后备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报公司党委、公司研究审定。(二)副职后备干部由呈报单位党委、行政依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情况和班子结构要求,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后备干部名单确定后,正职后备干部名单由组织人事部门掌握,副职后备干部名单向呈报单位党政正职反馈。第九十一条 对后备干部的组织考察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其中对副职后备干部的考察,也可结合实际情况,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第九十二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扩大选人视野
33、,拓宽选人渠道,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企业努力工作的优秀人才,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对于没有合适人选的单位,可以从公司其他单位中考虑培养.对于在领导班子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以及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研究中发现的优秀人才,暂不能提拔使用并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列入相应后备干部名单。第九十三条 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分类及动态管理.对经推荐并研究确定的后备干部,要按照专业性质分类,分别进行综合知识测试、面试,根据成绩结合表现情况区分成熟程度,并分类分层次管理。后备干部每年进行一次推荐和选拔调整,对优秀的及时选拔进入,不适宜的及时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实行动态管理。第九十四
34、条 加强后备干部的培养锻炼,根据后备干部的发展方向,科学制定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好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对优秀的深入进行组织考察,跟踪考核评价;对近期拟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优先安排,重点培养,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充足的后备资源。第九十五条从后备干部中提拔任用时,应坚持与其他人员同样标准、同样程序,不搞照顾性任用。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予以任用;对特别优秀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破格提拔任用。应根据班子建设需要,在不同部门和所属单位之间统一调配使用后备干部。第十七章纪律与监督第九十六
35、条 对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监督.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擅自增加机构编制和超职数配备处级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处级干部的职级待遇。(二)不准以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或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处级干部任免(四)不准个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任免决定。(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处级干部的决定。(六)不准要求或授意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处级干部,或处级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
36、任用。(八)不准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或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处级干部任免的情况。(十)不准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打击报复.第九十七条 对处级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实行监督。处级干部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级干部要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处级干部中的中共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第九十八条 加强对处级干部的日常
37、管理监督,坚持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巡视、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第九十九条 所属单位行政正职或关键岗位处级干部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责任合同关系。第一百条 加强员工民主监督。发挥员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处级干部在年度职工代表大会上述职述廉并由职工代表民主评议制度.所属单位进行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决策、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研究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在决策前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认真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处级干部要按规定既参加所在单位
38、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又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虚心听取不同意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一百零二条 处级干部的薪酬由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在所在单位领取公司统一核定项目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从兼职单位或以兼职身份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违反规定的,追回违规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第一百零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处级干部要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纪发211号)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第一百零四条 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建立公司处级干部问责制度并抓好落实。第一百零五条 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处级干部公务车配备及使用、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应当明确标准,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公司,并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第十八章 附 则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一百零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写部门: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编 写 人:李忠勤审 核 人:刘宝柱批 准 人:张德有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