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公路收费权质押协议甲方: 乙方: 2年*月5 / 5公路收费权质押协议 协议编号: 年 字第 号 出质人:住所(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住所(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日 签订地点: 为保障 年 字第号借款协议能够全面按时履行,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出质人与质权人各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质押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借款协议”是指借款人 与贷款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金额为万元的 年字第 号借款协议。 “ 公路”是指 至 段的公路及其附属设备。 “收费权”是指出质人对 公路享有收取和处分车辆通行费的权利。“收费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享有的 公路的
2、收费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担保。 “质权人监管”是指质权人派员监督收费,督促出质人将其收费收入存入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直至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 第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以其公路的收费权作为借款协议的质押担保。 第三条 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公路收费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有效; (二)当取得收费权批准资料文件时交由质权人保管; (三)在借款协议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放弃、重复质押或向他人转让所出质的收费权;(四)如由于
3、国务院、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国家需要指令出质人转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该权利进行投资,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并以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协议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不足清偿部分出质人应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第五条 账户监管。(一)出质人在质权人处或其指定的机构开立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并由质权人进行监管。 (二)出质人因享有收费权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存入开立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该账户是唯一的,不得将其账户中的费用划至其他行的账户。 (三)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协议商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时,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收费专用账户的费用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偿债基
4、金账户,直致偿债基金账户余额符合借款协议商定。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协议商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 2出质人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的商定。 (二)质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 当出现本协议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时,质权人首先要求出质人按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出质人未履行的,质权人有权按本协议规定将其收费专用账户中的费用划至借款人偿债基金账户,并按借款协议的规定在偿债基金账户中扣收,也可以直接在收费专用账户中扣收;质权人按前项规定不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有权从出质人所有银行账户中扣收直至完全实现债权; 质权人通过前两项措施不能完全实现债权时,可
5、以质权人监管的方式实现质权; .质权人通过前三项措施不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质权: (一)出质人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质权人依据借款协议的商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协议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所有实现。第八条 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质权人:(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三)出质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6、(五)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出质人有前款(一)情形,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质权人;有前款列举的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质权人。第九条 出质人以公路收费权质押为借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担保,本质押协议不因出质人主体的变更、消灭或者债务的转让而失效或撤销,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十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方的原因引起出质人丧失公路收费权或影响公路收费收入,出质人所取得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协议履行期限的,应征得出质人同意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均
7、应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质押协议独立于借款协议,不因借款协议的修改、变更而变更,也不因借款协议的无效而无效。 第十四条 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第十五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本质押协议应当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本质押协议应经政府关于部门批准,并由出质人依法向关于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由 各执一份。 出质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质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