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农作物种子买卖协议甲方: 乙方: 2*年*月6 / 6农作物种子买卖协议 出卖人: 协议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关于规定,为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农作物种子名称、品种、数量、质量 种子名称 品种单位 数 量 质量标准 单 价 价款总额 合计金额(大写): 第二条 出卖人的义务 一、出卖人销售的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是通过审定的种子。 二、销售属于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出卖人必须是品种权人或者是品种权被许可使用人;出卖人必须出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或者品种权许可使用协议和品种权人的授权委
2、托书。出卖人有保证销售的种子不存在品种权权利瑕疵的义务。三、出卖人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的种子标签。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协议商定和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出卖人对种子质量负责。出卖人提供的种子必须符合协议商定和法律规定,不得提供假、劣种子。买卖各方对买卖的每批种子,必须共同取样封存、分别保存,以备种子检验、仲裁、诉讼之用;封存的样品保存至本协议商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五、出卖人出卖的种子,必须按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国家标准包装,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出卖人应当遵守关于法律、法规
3、的规定,向买受人和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关于咨询服务。 六、运输出*或邮寄销售种子的,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提供相应的种苗产地检疫证或植物检疫证或者植物检疫证。第三条 买受人的义务 一、依照本协议约订的时间、地点、数量接收出卖人送交的符合本协议商定的种子。二、于在本协议签字时按本协议第一条商定的种子价款总额的0%向出卖人交付定金;于收到出卖人送交的本协议商定的所有种子时再支付种子价款总额的60;另20%的种子价款于本协议商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20日内付清。 第四条 交货时间:是 年 月 日前;交货地点及发运方式:是 ;运费由出卖人负担。第五条 申请种子委托
4、检验、仲裁检验或诉讼检验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检验种子质量符合协议商定的,检验费用由买受人负担;经检验种子质量不符合协议商定的,检验费用由出买人负担。第六条 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出卖人提供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或者不享有品种权的种子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或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偿。 二、出卖人提供的种子质量、种子标签、种子包装、种子说明不符合本协议商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或产生的法律责任;买受人有权退货;因此给买受人、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偿。 三、出卖人逾期送种子或少送种子的,每逾期1
5、日须按种子价款总额或少送种子的种子价款的数额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日送种子或者少送种子达种子总数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和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买受人逾期支付种子价款的,每逾期日须按少付种子价款数额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付款或者少付款额达种子价款总数3%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和要求买受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买受人没有证据证明种子质量、品种权人、种子标签、种子包装、种子说明不符合协议商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等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种子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6、一方均可提请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各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本协议经当事人各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买受人和出卖人各持一份,每份具备同等效力。 出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证、种苗产地检疫证或植物检疫证、以及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登记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约人的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证明均作为本协议附件。提供担保的,担保协议或者担保书也作为本协议附件。 买受人(章): 出卖人(章):单位办公地址:单位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 邮政号码: 邮政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日有效期限: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