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补充协议甲方: 乙方: 20*年*月4 /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补充协议 依据有关_(*)国让(合)字(20 )第_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以下简称出让协议)第四十五条的商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治区、直辖)_*(*) 局,与受让人_ ,各方就协议中关于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商定如下: 第一条 受让人除依照出让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商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履行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受让人依照出让协议第十三条第二款商定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第二条 受让人同意出让协
2、议项下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不低于_万元人民币。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出让协议项下受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万元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_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 第三条 受让人除依照出让协议第十一条所有商定履行外,同意该受让宗地容积率不低于_%,建筑系数不低于_。 第四条 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该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备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_%,即不超过公顷。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所、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备。第五条 受让人依照出让协议
3、第十三条商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出让人、受让人各方同意将出让协议第三十三条商定的土地闲置费标准定为相当于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即人民币元。第七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出让协议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机关批准后,区分情形分别按以下商定退还除出让协议第八条商定的定金以外的所有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计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
4、物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场地平整。 (一)受让人在出让协议商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受让人在协议商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出让协议第八条商定的定金,并依照本补充协议第六条商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退还受让人。 第八条 因自身原因减少项目投资规模,而致使部分建设用地空闲,且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用于开发建设的,受让人须在项目履行建设前0日向出让人提出退还相应面积建设用地申请
5、。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变更协议,由出让方收回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将所收回土地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比例的定金后,退还给受让人。 第九条 受让人未能依照出让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商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商定日期动工建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_的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的,还应当依照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的商定支付土地闲置费。 第十条 受让人未能依照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款商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商定日期履行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6、60日内,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文件资料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关于资料文件资料,由出让人依照出让协议第十一条及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商定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对该宗地的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进行复核。受让人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未能满足各方商定的指标的,属于违约,出让人有权收取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未达到本补充协议第二条商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依照实际差额部分占商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项目建筑容积率
7、、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出让协议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三条商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依照实际差额部分占商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化比例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备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出让协议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四条商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_%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备。第十五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要求改变出让协议规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各方同意依照本条第_款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 (二)依照出让协议第十七条的商定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批准手续后,由受让人依照批准变更时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该宗地的土地*场价格差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签字): (签字): 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