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激励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变压器厂及各分子公司(变压器厂及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各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激励奖励政策,确保各项奖励政策公开公平公正,使其能充分发挥积极引导的激励作用,明确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激励奖励政策包括公司及各经营单位制定的营销、科研、安全等专项激励奖励办法、公司与各经营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以及各经营单位内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奖励办法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经营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企管部负责有关激励奖励办法的制定、评审,负责收集各类专项激励奖励办法、目标责任书,并建立管理台账。负责对各项激励奖励兑现进行审核,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确认有关激励奖励兑现是否符合规定、依据是否真实准确、预算是否充足,并建立奖励兑现台账,对各种激励奖励兑现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市场部、科技质量部等部门负责对各经营单位营销、科研等对口业务激励奖励办法的合规性进行评审,并对有关奖励兑现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各类目标责任书的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对各类目标责任书激励奖励兑现进行审核。
第三章 奖励办法编制要求
第八条 各经营单位专项激励奖励办法的编制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各经营单位在制定内部专项激励奖励办法时,必须以详细、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指标为依据,明确具体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间、奖惩细则、兑现时间及分配原则等,要求明确经营负责人或领导班子的分配比例上限和项目负责人分配比例下限,如经营负责人参与分配的比例不高于20%,项目负责人参与分配的比例不低于30%
2、要对奖励资金等有关成本费用进行充分测算和评估,要以为公司创造效益、完成经营指标计划为宗旨,相关成本费用由各经营单位承担,年初纳入各经营单位年度经营预算并严格管控。
3、各经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与营销、科研等专项激励奖励(不包括与公司签署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的激励奖励)分配额度需要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4、领导班子个人全年各种奖励总额不能超过其年度薪资标准。年度期间,领导班子个人发放各种奖励总额度不能超过其年度薪资标准总额的50%。经审计后,年度利润指标完成100%及以上,给予全额补发;年度利润指标完成80%及以上、100%以下按完成比例发放,年度利润指标完成80%以下剩余部分不予补发。
5、各类专项激励奖励办法必须报公司市场部、科技质量部、企管部等对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科研类奖励
1、科研项目必须经过公司科技质量部、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并报股份公司立项审批后才能纳入奖励范围。
2、科研项目奖励兑现原则上划分为研发阶段与销售阶段。
研发阶段:研发类科研项目的奖励按照不高于项目抵免公司利润的5%进行奖励,奖励兑现必须与项目的一次试验合格率、项目鉴定及一次投运合格率挂钩。原则上,第一次试验不合格奖励下浮10%;第二次试验不合格奖励下浮30%;第三次试验不合格不予奖励。奖励额度一定比例在一次投运合格后发放(对于不能进行效益量化的科研项目除外)。
销售阶段:奖励与项目销售的毛利水平挂钩。奖励年限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以该项目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项目鉴定日期为起点进行计算奖励年限。按照科研项目为企业形成毛利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原则上比例上限不高于5%,奖励总额度控制在500万元以内。
第四章 奖励兑现要求
第九条 各专项激励奖励办法进行考核兑现时,由经办部门提出兑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公司审核后方可兑现,对于在预算范围内的奖励按此条规定流程执行。
1、兑现申请统一采用公司报告格式,至少包括兑现依据、兑现事项、奖励计算过程及结果等内容。
2、分子公司兑现审批流程(按不同额度分级审批)
(1)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
经办人—经办单位负责人—公司市场部(销售方面奖励)、公司科技质量部(科技质量类奖励兑现)或其他对口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公司审计部—公司企管部—公司主管领导(分子公司督导领导)—总会计师
(2)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
经办人—经办单位负责人—公司市场部(销售方面奖励)、公司科技质量部(科技质量类奖励兑现)或其他对口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公司审计部—公司企管部—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总会计师
(3)奖励金额在10万元以上:
经办人—经办单位负责人—公司市场部(销售方面奖励)、公司科技质量部(科技质量类奖励兑现)或其他对口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公司审计部—公司企管部—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公司董事长—总会计师
3、变压器厂兑现审批流程
(1)单项奖励金额累计在5万元及以内:
经办人—经办单位负责人—变压器厂市场部(销售方面奖励)、变压器厂总师办(科技质量类奖励兑现)或其他对口管理部门—变压器厂财务部—变压器厂企管部—公司审计部—变压器厂经营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总会计师
(2)单项奖励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
经办人—经办单位负责人—变压器厂市场部(销售方面奖励)、变压器厂总师办(科技质量类奖励兑现)或其他对口管理部门—变压器厂财务部—变压器厂企管部—公司审计部—变压器厂经营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
(3)单项奖励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
经办人—经办单位负责人—变压器厂市场部(销售方面奖励)、变压器厂总师办(科技质量类奖励兑现)或其他对口管理部门—变压器厂财务部—变压器厂企管部—公司审计部—变压器厂经营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长—总会计师
4、各环节的审核部门要求在材料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 各经营单位与公司签署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激励奖励,在经内部审计后方可兑现。
第十一条 原则上,各类专项激励奖励兑现申请审批完毕后十日内报送公司企管部备案。各类未提交企管部备案或未提交会审的奖励均不允许兑现。
第十二条 各项奖励兑现坚持及时性原则。
第五章 奖励发放
第十三条 各经办部门在兑现文件批复后一周内应将分配明细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并进行台账登记。
第十四条 分配明细的审批:
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分配明细可由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放即可。
1、变压器厂、分子公司奖励政策中明确了经营负责人或领导班子的分配比例上限和项目负责人分配比例下限。
2、分子公司奖励总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变压器厂奖励总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
不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奖励发放,分配明细应按文件规定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原件在审批完毕后、发放前提交公司财务部存档。各种奖励在批复完毕后两周内发放完毕。
第十五条 奖励发放必须落实到个人。公司财务部建立各经营单位及个人奖励发放台账,对所有人员奖励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提出预警。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六条 各经营单位各项激励奖励应严格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审核、备案。未按要求审核、备案的不给予发放。对未按照要求执行,一经发现,将给予5-10分考核,同时将已发放奖励扣回。
第十七条 各类奖励严禁提前兑现,一经发现,将根据奖励额度大小给予5-10分考核。严禁重复申请兑现,一经发现,取消申请单位全年各项奖励兑现,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类专项激励奖励兑现未按要求时间审核、发放完毕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部门1-3分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企管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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