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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及城际铁路栏栅、围墙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及城际铁路防护栅、栏围墙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铁总科技〔2014〕172号)、《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试行)》(铁总运〔2014〕60号)、《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铁总运〔2014〕170号)、《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经规标准函〔2014〕38号,2014年局部修订版)、《高速铁路桥下防护栅栏》(经规标准函〔2012〕149号)、《关于印发〈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运〔2014〕24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涵洞地段防护栅栏设置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104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重新明确铁路防护栅栏、围墙管理分工的通知》(广铁师函〔2014〕881号)及《广铁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广铁工发〔2015〕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段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段管内高速、城际铁路(200km/h及以上)站内防护栏栅、围墙(用于站场封闭的实体围墙、站台上设置的固定栏杆)以及沿线四电房围墙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封闭围墙、防护栅栏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技术科
1.负责制订、修订和完善防护栅栏有关规章制度、办法。
2.指导防护栅栏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车间对防护栅栏设备问题整改,收集各类防护栅栏管理信息并通报考核。
3.编制防护栅栏新建、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
第五条 人劳科、计财科
负责落实相关考核费用。
第六条 安教科
负责监督检查各管理车间的防护栅栏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七条 各房建车间:
1.车间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建立防护栅栏设备技术管理台账(附件4)。
2.负责管内铁路防护栅栏、围墙的巡检、维修和应急抢修工作。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八条 车间(科室)应与车站(车务部门)加强联系,明确责任,主动配合,共同做好栏栅、围墙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发现或接到车站(车务部门)关于栏栅、围墙隐患报告后,各车间应及时派人复查,组织修复。不能及时修复时,车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反馈,并会同车站(车务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栏栅、围墙作用良好。
第十条 遇既有条件无法修复的问题,车间应及时上报技术科,由技术科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部门)进行研究讨论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加强防护栅栏、围墙的日常巡视工作。按照《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大修维修规则(试行)》、《xx站
区封闭围墙巡检管理制度(试行)》的要求,以两端进站信号机以内的用于封闭的站区(货场)实体围墙,站台上设置的固定栏杆,每月巡检一次;进入防洪期,有针对性的加密巡检次数。段主要领导每季度参加现场检查一次,段包保领导每2个月参加现场检查一次,安教科、技术科每月现场检查一次,车间负责人每月现场检查一次;防洪期,有针对性的加密检查次数。并将存在隐患纳入问题库,定期销号处理(附件3)。
第十二条 各车间结合每年春季设备检查,对防护栅栏、围墙进行一次全面状态评定。做到“提早发现、提早预防、提早解决”,对于受损面积大、不影响站场封闭或是影响范围较小的栏栅、围墙,由车间申报、技术科审核后上报广梅汕公司、客专公司、集团财务处和集团土地房产公寓处列入下一年度大修计划。
第十三条 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出现栏栅、围墙大面积倒塌或是出现其他病害时,由车间申报、技术科审核后上报广梅汕公司、客专公司、集团财务处和集团土地房产公寓处列入更新改造计划。
第十四条 维修作业时,禁止擅自在防护栅栏上安装附属设施,严禁线上料、弃碴、弃土、建筑垃圾等堆靠防护栅栏、围墙,严禁随意移动、拆卸防护栅栏。
第十五条 车间应在沿线各工区存放不少于栏栅、围墙数量1‰的构件备品、砌筑材料,以备维修或抢修时使用。
第四章 作业门管理
第十六条 高速及城际铁路设置防护栅栏门和桥梁救援疏散通道门(以下统称“作业门”),以满足施工作业和故障应急处理需要。
第十七条 工务部门是作业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工作门日常维修养护和门锁、钥匙专用存放箱的统一购置,并将作业门钥匙和存放箱交高速铁路车站行车监控室。车站是作业门钥匙的保管单位,负责办理作业门钥匙的发放和回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进出作业门办理程序
各房建车间需在天窗点内进入防护栅栏内维修作业时,必须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领取钥匙:车间当天作业施工负责人根据施工维修日计划的作业起始时间,提前到达车站行车监控室,并填写《高速(城际)铁路通道门钥匙使用登记簿》,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根据施工维修日计划及日班计划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取出作业门钥匙交作业负责人(或经作业负责人指定的人员)。
2.开启作业门:作业人员到达施工现场作业门外等待,待施工联络人员根据天窗点起始时间,利用GSM-R手持终端或FAS终端通知作业负责人,作业负责人根据天窗点的起始时间方可开门进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门前应由作业负责人(或经作业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在作业门外登记上道人数、工机具和材料数量。
3.锁闭作业门:作业完毕后,由作业负责人(或经作业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核对作业人数、机具数量,确认全部撤离作业门外后,锁闭作业门并利用GSM-R手持终端或FAS终端向施工联络人员报告作业门已锁闭。
4.归还钥匙:作业负责人(或经作业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到车站行车监控室登记并归还钥匙,车站应急值守人员核对签认后将钥匙放回存放箱。
5. 遇设备故障、应急抢修需使用作业门时比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作业过程中,作业门应保持锁闭状态,否则必须安排专人看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防护栏栅、围墙技术等级共分为三级。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腐蚀破损,变形及冻害等,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倒塌危险,严重破损或影响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栏栅、围墙修复期限规范,对超过规定修复期限未能及时修复(或是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未能马上反馈处理)的情况进行考核。涉及大修或更新改造工程的不列入考核范围。
修复期限:是指车间接到故障报修至车站确认栏栅、围墙恢复正常使用的时间;涉及必须申请天窗施工修复的,修复期限为维护单位获得天窗施工点开始时间至车站确认栏栅、围墙恢复正常使用的时间;涉及必须车站给点施工修复的,修复期限为车站同意的施工点开始时间至车站确认栏栅、围墙恢复正常使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将二级隐患列入动态观测范围,车间巡检时,应对其加强巡视力度,做好检查台账登记录。对三级隐患超过规定修复期限未修复的按100元/天考核。
第二十三条 防护栏栅、围墙未及时修复对客运生产组织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按照安全风险管理条例对责任车间(科室)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中国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等其他相关规定。
附件1
围墙、栏栅修复工作流程
巡检发现或接到车站(车务部门)关于栏栅、安全隐患的报告
车间及时派人进行复查,确认围墙隐患技术等级
三级 二级
列入日常重点观测对象,加强巡视力度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对措施
安全隐患进一步扩大时,进行组织修复
车间现有能力不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围墙、栏栅作用良好。
车间现有能力能够进行修复完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复。
安全隐患整改完毕
车间进行申报,技术科审核后上报,将修复计划列入大修或更新改造项目。
附件2
围墙、栏栅故障等级及修复期限表
序号
站区
技术等级
情况
期限
1
特等站
二级
列入日常观测范围,加强巡视
90天
三级
长度<10米
7天
三级
长度≥10米
9天
2
高速及城际其它站
二级
列入日常观测范围,加强巡视
90天
三级
长度<10米
8天
三级
长度≥10米
10天
3
动车段(所)、沿线四电访、基站
二级
列入日常观测范围,加强巡视
90天
三级
长度<10米
8天
三级
长度≥10米
10天
— 14 —
附件3
高速铁路栏栅、围墙问题库
序号
线路名
车站名
房建设备名称
台账号
换算面积(hm2)
里程
上行线(下行线)
既有站区围墙(缺口)
站区围墙封闭情况
设备管理单位
备注
开口数量
整治数量
存在主要问题
采取的措施及整治方案
附件4
高速铁路栏栅、围墙数量及技术等级评定表
填报车间:
线路名
车间
工区
站区
台帐号
建筑物名称
实物
数量
换算率
换算
面积
Hm2
设备分类
使用分类
结构
屋架结构形式
使用单位
建造年月
大修年月
设计使用年限
设计抗震等级
病 害 情 况
技术等级
处理方法
是否无人使用
是否防洪重点设备
土地证号
产权产籍
固定资产
三级
侵限
倒塌危险
严重
漏雨
影响安全
严重破损
二级
侵限
冻害蚁害
其它
病害
房产证号
证载面积(m2)
固资编号
原值(元)
填表人:
电话:
审核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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