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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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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8 / 8 GF-94-1002   第一条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自治区、直辖*)____*(*)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关于规定,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协议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依据有关本协议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四条 本协议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协议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有建设的详细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备”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备。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坐落于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协议项下的出让地块、依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备。(注: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定)。   第九条 本协议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协议的组建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关于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关于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协议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____日内,支付完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支付土地使用费,支付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协议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银行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履行所有公用设备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或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定)后,有权将协议项下所有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各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各方在转让协议签字后___日内,应将转让协议及关于附件的正本送交本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关于规定支付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和登记资料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协议规定履行所有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备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备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协议项下所有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关于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所有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署的抵押协议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协议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协议签字后___日内应将抵押协议,以及由此取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关于附件正本送交本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关于规定处分抵押资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议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协议,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形下,依据有关社会公共权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依据有关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形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所有未能履行协议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形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号码)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未能履行或部分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如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支付已付出让金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任何应付费用(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天按应支付费用的___%支付延迟履行金。   第三十八条  如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限和要求履行公用设备建设,则应在规定履行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甲方认为必要,可依据有关情形适当延长履行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设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备占所有要求开发的公用设备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各方协商,可依据有关情形适当延长本协议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四十条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各方的办公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  邮政号码________;     邮政号码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办公地址,在变更后_____日内应将新的办公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愿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不在协议中商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协议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各方各执__份。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自治区、直辖*)___*(*)签订。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商定后作为协议附件。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自治区、直辖*)_____*____(*)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附件: 一、  设立开发企业 1.1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法律、法规设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  界桩定点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正式签订后___日内,____*(*)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各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_*(*)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 土地利用要求 3.1 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土地用途。 3.2 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备用地应监控在总用地的__%以内。  3.3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3.4 开发区域在城*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总体规划要求,并按关于规定报*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 公用设备  4.1 开发区域内的所有公用设备由开发企业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备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备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备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关于规定签订协议,按协议规定的条件经营。   4.2 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关于部门另签协议,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___*(自治区、直辖*)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备,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依据有关各方签订的协议,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 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 公用设备履行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备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4.6 开发企业必须依据有关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备,如办公用房等。   4.7 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依据有关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 设计、施工、竣工  5.1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关于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协议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  项目引进 6.1 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__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___年内所有建设项目所有竣工投产。 6.2 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关于规定报经中国政府关于部门批准。   6.3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关于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形的项目不得兴建:   (1)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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