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深圳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协议甲方: 乙方: 20*年月9 / 9深圳*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协议 出 租人: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职位:_ 住所地:_电话:_ 承租 人: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职位:_ 住 所 地:_电话:_ 为合理利用及有效保护基本农田,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深圳*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关于完善设备农用地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5号)等规定,甲乙各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将坐落于深圳* 区街道社区 (地名),面积亩(其中
2、耕地亩、附属设备用地亩、其他土地亩),编号为的土地(详见附表1:土地基本情形表;附图:租赁土地平面界址图)出租给乙方用于(从以下所有选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农田使用范围的农作物种植:生产示范; 科技创新; 3休闲生态。 前款所称土地,是指租赁范围内所有土地及水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及其配套的附属设备用地。(二)基本农田现状。 青苗:(无青苗的填写“无”;有青苗填写“有”;见附表2:青苗明细表)。本条所称的青苗主要是指土地上原有的林木或政府投资建设的田间防护林。乙方应当按现状保留及维护本条商定的青苗。 (三)附着物现状。 基础设备包括:。乙方在协议期内有权按基础设备的用途使用基础设备
3、,但乙方不得妨碍甲方及经甲方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基础设备的合理使用。上述土地、基础设备属于国有资产,依据有关有关规定由甲方代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乙方对上述土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乙方确认甲方已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交付土地。 附着物位置及分布情形详见附图2:附着物位置及分布;基础设备现状详见附表3:基础设备现状明细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土地租赁期限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申请延长租赁期限的,应当在前款商定时限届满前1年向甲方提交延长租赁期限的申请;*政府批准延期的,由各方就延期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三条 基础设备建设、管理和维护 甲方负责沟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土地利用
4、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功能分区规划投资建设基础设备,乙方在租赁期限内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基础设备在租赁期间因发生未能预见、未能避免并未能克服的客观情形造成损毁的,乙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进行修理修缮;因其他原因造成损毁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乙方开展农业生产确有必要对基础设备进行适当改善或增设他物的,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附属设备用地 乙方可以按本协议商定使用附属设备用地。附属设备用地面积、位置及其现状详见附图2。 第五条生产设备和附属设备建设 乙方拟建生产设备、附属设备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详见附表:拟建设
5、备情形表。 生产设备、附属设备应当依照以下要求进行建设:(一)生产设备和附属设备由乙方投资建设和维护,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项目。 (二)生产设备依照国家规定建设,不得硬底化,不得破坏耕作层;附属设备应当依照深圳基本农田保护区附属设备建设规范(试行)(附件)进行建设,并应当力求简易、安全、实用,以易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三)生产设备和附属设备建设方案应当报送甲方批准。(四)附属设备建设方案经甲方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的,乙方凭建设方案、租赁协议和审批建议或意见,依法向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五)附属设备建
6、设项目完工后,乙方应当依据有关关于规定向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乙方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用地标准建设生产设备和附属设备,不得擅自扩大设备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备用地规模,也不得改变生产设备和附属设备性质,或者擅自将设备用于其他经营。 第六条 租金、水电费及其支付 (一)租金:租金按净耕地面积计算并按年度收取,租金标准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大写: ),乙方每年应当向甲方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二)乙方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以下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金;此后每年租金应当在当年 月日前支付。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 户 名:
7、账 号: (三)水电费:租赁期间造成或产生的水费、电费(含基础电费)等除本协议明确商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概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水费、电费扣缴银行账户变更手续。(四)乙方逾期未交纳租金的,应按本条第(二)项商定银行账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按欠款额的标准计算。 (五)乙方按本协议商定支付租金、违约金等费用后,应当向甲方出示银行交款证明,甲方核实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七条 保证金管理 (一)保证金标准及总额:为保证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乙方按一年租金标准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 (二)乙方未交纳保证金之前,不予签订本协议。 (三)保证金存入各方
8、在银行开立的资金共管账户,协议期乙方不按本协议商定履行义务或者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扣除保证金。乙方自收到甲方关于扣除保证金的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内补足保证金以保障账户余额满足本条第(一)项商定之标准。(四)协议终止时,乙方交回土地、青苗及附着物并按甲方要求拆除有关附着物后,退回结余保证金;协议终止时,除甲方依据协议扣除的保证金和支付账户管理费外,结余保证金及其利息由甲方在1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五)乙方逾期3个月未交租金的,或者未及时依照本条第(三)项商定及时补足保证金致使保证金余额低于本条第(一)项商定标准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出租的土地、青苗及附着物,不退还保证金。 第八
9、条 协议终止时生产设备、附属设备及青苗处置 (一)甲方青苗及有关设备的处理: 协议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当依照附表将原有青苗移交甲方;乙方看护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基础设备、青苗、附着物丢失或损毁的,应当向甲方赔偿; 2甲方为了公共权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或者因乙方违约行为解除协议时,青苗、基础设备及附着物损毁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 (二)乙方青苗及有关设备的处理: 1.协议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当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备、附属设备及其种植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甲方不予补偿或赔偿;逾期未处理的,甲方有权处置,所造成或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为了公共权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生
10、产设备、附属设备及其种植的青苗由各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生产设备、附属设备参照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关于标准,青苗参考同类产品的当期场价格,经评估后予以补偿;但乙方建设的生产设备、附属设备未经甲方批准的,甲方在任何情形下均不予补偿或赔偿; .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解除协议的,甲方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时限内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备、附属设备及种植的青苗;逾期未处理的,甲方有权处置,所造成或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监督乙方依照租赁协议商定的用途和投标时所作承诺合理使用和保护基本农田; 2.制止乙方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3.提前收回因公共
11、权益或规划调整需占用的土地;审批乙方因特殊情形需在一定时限内闲置基本农田的申请; 以协议方式租赁土地的,甲方可以依据有关需要建立租赁项目考核(评估)制度,对项目用地效益进行考核(评估),并依据有关考核(评估)结果缩短本协议商定的租赁期或提前解除协议;乙方连续三个考核周期内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6.乙方有违反本协议商定行为的,甲方有权将违约情形予以公开;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维护乙方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得非法变更、解除租赁协议;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商定和乙方投标时所作承诺开展的正常生产经
12、营活动; .沟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功能分区规划投资建设基础设备; 4.依据有关有关规定办理本协议涉及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登记、变更和注销等手续。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商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依法享有所租赁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2有权依照本协议商定的使用范围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3*级以上重大或者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乙方租赁的土地,或者因其他原因被依法占用的,或者因公共权益被甲方提前收回土地的,乙方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 依照本协议和关于规定建设和使用农业生产设备和附属设备; 协议期限届满时,甲方重新出租的,乙方在同
13、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6.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商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依照本协议商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土地所有或部分转租,也不得通过发包、分包等方式将土地所有或部分交给第三人使用;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与职工或员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和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于依法需取得有关资格/资质资质的岗位和作业,不得允许不具备资格资质资质的人员开展作业; (4)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通过定时检查和日常抽查,及时发现
14、安全隐患并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6)法律、法规规定由生产主体承担的其他责任。 3负责基础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础设备现状; 4.不得弃耕抛荒基本农田,因特殊情形确有需要在一定时限内闲置基本农田的,应当经甲方批准; .基本农田处于水源保护区内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6.不得污染基本农田,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乙方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及关于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7乙方使用的肥料、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业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标准或技术规范; 8.承担基本农田维护和保养义务,保持和培肥地力; 乙方应于每
15、年1*月31日之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租赁土地的使用情形书面报告;10.租赁期内,出现违法倾倒余泥渣土或违法排放污染物等异常状况的,乙方应在2小时内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11租赁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乙方应采取措施对租赁土地和青苗及附着物进行保护; 12.协助配合甲方及关于部门的日常巡查和所有专项检查工作; 13.甲方因公共权益提前收回土地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协助配合;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协议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致使
16、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协议未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本协议关于变更或解除协议另有商定的,按有关商定执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有违法行为的,甲方依据有关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乙方有违反本协议及以下要求行为的,由甲方责成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协议并收回用地: 1弃耕抛荒(指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进行耕种,致使土地荒芜)的;乙方弃耕抛荒达到个月的,甲方应当终止租赁协议,收回土地;2不按协议商定擅自建设各类设备或者破坏基本农田有关设备的
17、;3.擅自将土地所有或部分转租的,或者通过将土地、基本农田生产发包、分包等方式将土地所有或部分交给第三人使用的; 违反协议商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5.违规使用国家禁用农业投入品的。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租赁土地内基础设备损毁的,经甲方核实,乙方可以申请财政资金进行维护。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法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基本农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商定,补充商定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协议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三)在履行本
18、协议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关于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挂号信函形式送达至本协议所商定的乙方办公地址,或通过本*媒体公告送达。(四)本协议以下附件、附表、附图及其他附件均属本协议不可分割内容,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深圳*基本农田保护区附属设备建设规范(试行)(略) 附表1:土地基本情形表(略) 附表2:青苗明细表(略) 附表3:基础设备现状明细表(略) 附表:拟建设备情形表(略) 附图1:租赁土地平面界址图(略) 附图:附着物位置及分布(略) (五)本协议一式捌份,乙方叁份,其余伍份由甲方持有及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每份协议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甲乙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中国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