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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赁合同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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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协议编号: 深圳房屋租赁协议书甲方: 乙方: 20*年*月9 / 9深圳*房屋租赁协议书 房屋租赁协议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协议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文件资料: (一)、房地所有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所有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资质证明,包括: 1、单位机构设立资料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2、个人 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三)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受托他人代为出租或

2、承租房屋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四)共有房屋出租的,必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出租房屋用途为住所的,须提供出租人与本地计生部门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出租房屋用途为住所且承租人为育龄妇女(20至9岁)的,还须提供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均提供原件留复印件)。 (六)房屋租赁协议。 二、关于房屋租赁协议备案的说明: 依据有关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未能依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关于资料文件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房屋租赁协议 出

3、租方(甲方): 地 址: 邮 编: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承租方(乙方): 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地 址:邮 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于深圳* 区 ,房屋(间)号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屋权利人: ; 房地所有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所有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号码: ;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4、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 人民币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应天 年 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 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条乙方应于: 口每月 日前;口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口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上述四种方式各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前款商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 由此造成的损失,各方有商定的,从其商定;没有商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5、,并按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关于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协议有效期顺延,各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协议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交付租赁房屋时,各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当时状况、附属资产等关于情形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个月租 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1、 2、 3、 口只满足条件之一。 口所有满足。

6、(上述两种方式各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 2、 3、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造成或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乙方负责及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楼)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造成或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关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受到人身或资产损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相应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

7、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备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毁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修理修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修理修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商定的时间内履行修理修缮义务的,经协议登记机关备案后乙方可代为修理修缮。 发生特别紧急情形必须立即进行修理修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修理修缮并及时将关于情形通知甲方。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修理修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修理修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8、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修理修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四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备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毁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修理修缮或赔偿。乙方拒不修理修缮或赔偿,可经协议登记机关备案后,由甲方代为修理修缮,有关修理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乙各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前款规定之情形,按规定须经关于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口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屋所有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

9、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商定之租赁期限;口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所有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在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商定之租赁期限。口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所有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各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所有所有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

10、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各方协商一致。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口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口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口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各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口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天(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致使甲方损失的所有费用达 元以 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权益或者他人权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修理修缮责任或支付修理修缮

11、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毁的; (六)未经甲方同意及关于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协议或向乙方提出变更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口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口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口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各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口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天,(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商定,使乙方无法实现承租目的的;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修理

12、修缮责任或支付修理修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关于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协议(乙方在取得赔偿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交回租赁房屋)或向甲方提出变更协议条款。乙方自甲方收到通知至乙方取得赔偿期间,不需向甲方交付租金。第二十条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并办理关于移交手续。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商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

13、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各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协议,并到协议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商定的所有条款,甲乙各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协议商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乙各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商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经各方签章后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效力。 甲、乙各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协议内容达成交更协议的,须到原协议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甲、乙各方就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

14、仲裁委员会,依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二十六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各方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份,协议登记机关执 份,关于部门执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登记或备案人(签章): 协议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附页) 特别提示 1、本协议示范文本是依据或参照中华人民

15、共和国协议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的,当事人可以商定采用。 2、签订协议之前,当事人各方应当仔细阅读协议,经各方协商可对协议条款的内容作增删。3、 在签订协议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屋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能证明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资格/资质的证明。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资质证明。 4、当事人应按自愿、公平、诚信信用的原则订立协议,任何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第三人不得非法干预。 5、当事

16、人签订、履行协议均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程序规定或从事违法行为。 6、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各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依照各方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法定或商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7、协议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均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8、本协议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处(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商定;还有部分条款可供当事人选择(以口标出)。9、本协议为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对条款内容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协议签订后,未被修改的内容及当事人填写的内容(经当事人各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本协议商定内容。 10、本协议中的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内容以手写项的效力优先。 11、签订本协议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共同到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12、租赁各方当事人可依据有关实际需要决定本协议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协议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协议相互之间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形下,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各自持有至少一份协议原件。 13、本协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协议文本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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