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1.总则1.1制定目的为规范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法律行为,加强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1.2管理原则事前预防为主,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为辅。1.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属各部门、基层各单位。中交第三航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珠海分公司、江门新会航建工程有限公司遵照执行。2.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2.1总法律顾问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2、。2.2总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2.2.1全面负责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2.2.2参与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2.2.3参与分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2.2.4负责分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各相关管理岗位的法律培训制度;2.2.5对分公司及基层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有关部门予以整改;2.2.6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2.3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法律事务部是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向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接受中交三航局
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监督、指导和管理。2.4法律事务部职责2.4.1负责分公司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基层单位法律事务工作;2.4.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或参与制订与公司法律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审查修订分公司基本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4.3对分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建议,或专项法律论证;2.4.4参与分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及投资等经营活动的谈判、合同起草和签约工作;2.4.5负责规范和管理分公司的基本授权,审核其他业务授权文件;2.4.6负责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对分公司实施的,以任何名义对外
4、签订的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2.4.7参与有关分公司或者局有限公司安排的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2.4.8参与分公司有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工作;2.4.9负责管理或承办以分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者由局有限公司授权的诉讼、非诉案件的诉讼、仲裁、调解、执行以及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纠纷案件处理;2.4.10协助有关部室开展分公司及各基层单位法制建设工作;2.4.11负责分公司与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的沟通与协调,负责分公司选聘律师、中介机构的推荐、管理和考核;2.4.12负责分公司保险事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工作;2.4.13承办
5、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2.5基层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人员基层各单位应设立专兼职法律事务职能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相关工作,接受分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指导。其职能为:2.5.1组织基层单位内部合同评审和合同的统一管理,建立合同台帐及合同档案;2.5.2负责基层单位所有新签合同的上报、会审及相应的签订工作;2.5.3负责定期上报分公司要求的合同管理方面的报表和资料;2.5.4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计量、签证、结算及其他法律文件的收集和归档;2.5.5协助分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合同纠纷有关事务,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证据资料;2.5.6负责基层单位合同履行中法律纠纷隐患信息的上报工作;2.5.7负责
6、基层单位法律培训的相关组织、落实工作。2.5.8负责执行局、分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中属于法律事务职能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2.6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配备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助理。法律顾问应当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经企业聘任。分公司鼓励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2.7 法律顾问权利和义务2.7.1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时,享有以下权利:2.7.1.1负责处理分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2.7.1.2对损害分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2.7.1.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2.7.1.4法律、法
7、规、规章和分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2.7.2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7.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2.7.2.2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2.7.2.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2.7.2.4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2.7.2.5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3.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查3.1一般规定分公司在做出重大决策前,由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并按照局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报局有限公司审批。3.2重大决策的范围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3.2.1订立重大合同;3.2.2
8、申请商标注册和专利权,转让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3.2.3决定投保、退保等涉及企业职工重大利益的事项;3.2.4决定起诉、上诉、申诉、索赔或者申请仲裁;3.2.5开除职工,对职工按离职处理,或者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3.2.6经局有限公司授权开展的重大资产管理事项。3.2.7局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并由分公司管理的有关公司的法律事务。3.2.8局有限公司和分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3.3审查方式3.3.1参加会议,提供法律咨询意见;3.3.2出具法律意见书。承办法律顾问应在法律意见书上署名。4.法律文件审核4.1一般规定以分公司名义对外发出的法律文件,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以各基层单位名义对外发出的法律文
9、件,可能对外产生20万元以上权利义务关系的,需经分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并按照分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交分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4.2法律文件的范围法律文件是指分公司或基层单位设立、变更或终止与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其他企业、公司、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文件,以及分公司或基层单位对外涉及法律适用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4.2.1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2.2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上诉书、申诉书等诉讼和仲裁文书;4.2.3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的法律文件;4.2.4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审核的法律文件;4.2.5公司领导要求审核的其他法律文件。4.3审核方式公司法律
10、文件按下列程序审核:4.3.1主办单位(部门)填写法律文件审批单 (表格样式附后), 附法律文件分别送会签部门和法律事务部签署意见;4.3.2主办单位(部门)将法律文件审批单和法律文件送分公司领导审批;4.3.3印章管理部门凭法律文件审批单,根据分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盖分公司印章。5.合同管理5.1一般规定法律事务部对合同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处理进行合法性审查及监督、指导和协调,负责合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5.2定义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江门新会航建工程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属项目部在授权范围内订立
11、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5.3合同的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的具体管理要求按照三航苏分发200879号国有企业合同会签法律审核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6.法律纠纷案件管理6.1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分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要引起的诉讼、仲裁等案件。6.1.1以分公司作为当事人发生的或以局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发生的与分公司有关联的;6.1.2可能引发的群体性案件或系列案件,对分公司会造成影响的;6.1.3分公司及局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的律师函告,法律顾问函告;6.2一般规定法律事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负责对法律纠纷案件的承办、协调和备
12、案工作。6.3材料报送分公司内部涉案的部室或基层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把全部涉案原始材料完整提交给法律事务部,并详尽通报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情况,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配合法律事务部做好案件的处理工作。6.4纠纷预警分公司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现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收集证据材料,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情况并把材料送交备案。对方准备起诉或者已经收到起诉状的案件,相关单位(部室)应就案件的来由等真实情况作出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资料。6.5备案归档法律事务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报局有限公司备案。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应当在20日内向局有限公司提交
13、结案报告。需要执行的要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结案后30日内应按照文书档案和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诉讼案卷归档要求将法律文书等集卷归档。应当由局有限公司归档的,法律事务部应在结案后30日内将案卷正卷报送局有限公司归档,副卷由法律事务部存档。具体要求按照三航法发2007202号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7.附则7.1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修改。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法律文件审批单法律文件审批单编号: 送审单位(部门)送审日期文件名称承办人联系方式事 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年月日发往单位相关部室意见负责人:年 月 日法律事务部意见法律顾问:年 月 日公司领导批示年 月 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