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国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总结近年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结合新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广播影视发展规律,促进我国广播影视业繁荣健康发展,使广播影视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第三条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面向广电系统及相
2、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第四条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由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具体负责项目的管理,承担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公室职责。第二章规划和选题第五条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国家社会发展规划中广播影视项目和广播影视发展规划提出的重点工作为依据,由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领导小组发布年度课题目录的方式进行。第六条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的选题,要围绕广播影视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第七条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每年评审一次,资助额度分别为万、
3、万、万、万。成果形式为调研报告、工作方案、文件、论文、专著等,其中报告、方案、文件、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年,专著一般为-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调研报告、方案、文件、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第八条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以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经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九条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自年度课题目录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二个月。第十条申请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
4、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人应有相关研究经历和成果,能够胜任课题研究工作。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过去负责的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应已完成。第十一条申请人可由所在单位向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领取国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根据课题目录和申请书要求认真填写,对所申请的课题进行严格论证,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
5、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第十二条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设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会议评审。评审可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第十三条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在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的评审。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初评。将国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申请书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评审,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三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会议评审。由评审小组筛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在评审小组全体会议上进行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复核审批。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
6、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和审批。第十四条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发出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第十五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工作人员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违反以上纪律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四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
7、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付款手续。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按照签定的合同或委托协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执行。第十八条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统一支付。每位鉴定专家根据评审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给予适当的劳务费。第十九条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第二十条项目负责
8、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审批。第二十一条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第二十二条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9、、审计。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审批:变更项目负责人;改变项目名称;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变更项目管理单位;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中止项目协议;撤销项目;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审批: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延期不超过一年;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撤销项目: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研究成果学术质量
10、低劣;第一次鉴定未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剽窃他人成果;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第五章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第二十六条为科学地评估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合格后,方可出版。鉴定可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第二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的;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第二十八条验收合格的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字样。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构。-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