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甲方: 乙方: 20*年*月2 / 2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各方商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 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所有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 附外责任
2、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关于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五、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 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依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