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监理公司
作业指导书
工程协调管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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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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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总则………………………………………………………(1)
2.协调管理的内容和任务…………………………………(1)
3.协调管理的分类……………………………………………(2)
4.协调管理工作的方法………………………………………(2)
5.监理工程师与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3)
《文件更改一览表》……………………………………(5)
1、 总则
1.1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业主、政府职能部门、设计、施工承包商、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及监理组织等多方面参建者,实现项目总目标是各方共同目的。但在项目实施中,参建者从各自项目管理角度及其利益着眼不同必然会存在各种问题和矛盾,因此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使各方认真履行合同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以保证项目总目标按期实现。
1.2 项目总监作为工程协调管理的责任者,同时项目总监掌握有大量的现场信息和各方信息,必然成为协调工作的中心和主角。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可由项目总监委托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协调。协调工作的结果和效果直接关系到工程进展的顺利与否。
1.3 项目监理部在工程协调管理中,对一般中、小型项目宜设兼职协调管理监理工程师;对大型项目宜设专职监理工程师协调管理,在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协调,确保项目实施中参建者有机结合,协作配合。
2. 协调管理的内容和任务
2.1 在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需作好协调工作的内容有:
2.1.1 项目责任各方人际关系之间的协调;
2.1.2 项目责任各方组织分工与配合的协调;
2.1.3 项目实施中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文明等控制目标的协调;
2.1.4 其他。
2.2 协调管理的任务主要应包括:
2.2.1 项目总监应组织协调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各方的关系,协助业主处理有关问题,并督促总承包商协调其各分包商之间的关系;
2.2.2 协助业主向政府职能部门办理各项审批事项;
2.2.3 协助业主处理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纠纷事宜;
2.2.4 为监理总目标的实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出现偏差时能及时通过有效的协调工作进行纠偏。
3. 协调管理的分类
3.1 组织协调一般分为项目外部协调与项目内部协调两大类。
3.2 项目外部协调是指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如与规划、市政、质监、消防、环保、交通等部门,这类协调主要是将项目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政府的有关批文要照办,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沟通,才能使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竣工时才能顺利通过验收。项目外部协调还有资源供应部门的协调,如供电、供水、供气、电信、市政排水等部门,与这些部门协调既是为了保证施工的基本条件得到实现,也是为了项目正式使用得到资源的保障。这是业主在建设过程中的主要工作,监理工程师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3.3 项目内部的协调,是指参与项目建设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如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各方的工作协调,这是监理工程师在建设监理过程中的主要工作。
4. 协调管理工作的方法
4.1 在组织协调项目参建各方的工作时,必须建立“相关单位联系表”,使用这一联系表时应及时将变化的情况反映在表上。
4.2 按本文件《工地会议作业指导书》KMJL/C-06-2002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工地制度,保证协调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进行。
4.3 对每一问题的协调过程都应有详细记录,对涉及进度和投资问题的协调,应及时与业主沟通,征询业主的意见。
4.4 协调的工作方法:
4.4.1 谈论;
4.4.2 会议;
4.4.3 联宜活动;
4.4.4 函件往来;
4.4.5 其他。
5. 监理工程师与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
5.1 与业主关系——被委托与委托关系
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监理单位受雇于业主,代表业主依据监理合同中的内容及权限,全权处理有关工程建设过程的一切事宜。对涉及工程进度与质量相抵触,投资费用等重大事项的处理,必须得到业主认可。总之,监理工程师始终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工作宗旨(即以顾客为关注焦点),开展各项监理工作,以增进顾客满意。
5.2 与总承包商关系——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在施工时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管理、督促和检查,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包括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原始记录,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等技术资料。凡分包商需进行阶段验收或隐蔽工程验收的项目,总承包商应先验收通过后再交监理单位验收。监理单位要为施工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按时按计划做好验收、签证工作。
5.3 与分包商关系——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同分包商之间也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分包商在施工进度,技术方案和施工措施上的确认事项,应先通过总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发出的工程指令,由监理单位发给总承包商,再由总承包商转发给有关分包商执行。
5.4 与设计单位关系——业务联系关系(当监理合同中不含设计监理时)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无合同关系。但监理工程师本着对业主负责的态度,将与设计单位保持紧密的联系。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设计意图,严格督促施工承建商按图施工。监理单位无权变更设计。凡发现图纸中有疑问或提出建议时,均需通过业主与设计单位进行商讨并由设计单位作出修改变更意见。设计单位如发现施工承建商在施工过程中有不符合设计、施工规范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并由监理单位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处理。
当监理合同中含设计监理时,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同5.2。
5.5 与政府职能部门关系——被管理与管理关系
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强制性的管理并对监理单位的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职能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并及时提供给业主和施工承包商,以保证项目建设在法制轨道上进行。做好工程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在涉及各项需报批的施工作业时,应督促施工承包商在措施上满足政府要求,并及时通过政府部门的批准。
5.6 与合作监理单位的关系——合作或管理关系
合作监理单位是指与业主或监理公司签订合同,负责共同实施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的独立法人单位。如负责监理的内容相互独立则为合作关系,但应提请业主在项目监理中确定总监理单位或称责任监理单位以便进行工作协调,如合作监理单位与监理公司签订合同,则必须接受公司总监办的管理监督,以保证监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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