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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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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件 ****银行***分行资料文件 建皖发〔*〕77号 关于印发《****银行***分行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分行各二级分支行,*分行营业部: 《****银行***分行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下发各行。*分行提出如下要求,请各行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深刻理解营运主管委派制的重要意义 委派营运主管在防范柜当面提交易核算操作风险,加强事前、事中监控,有效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和案件事故发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作用。各行要高度重视营运主管委派工作,加大对委派营运主管的直接管理力度,切实发挥委派营运主管柜面风险防范第一道关口的作用。  二、周密部署,确保营运主管委派制工作落到实处 *分行设立了营运主管委派制工作领导小组,戴跃明行长任组长、杨学军副行长任副组长,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业务部、个人金融部、内控合规部、纪检监察部、营运管理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建员。各行要比照*分行设立领导小组,一把手要亲自组织营运主管委派制工作的推进,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助配合,确保“实施细则”顺利实施。 (一)年底前所有对外营业机构营运主管要委派到位。对于综合性网点现有“委派营运主管”,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可直接确认为相应职等“委派营运主管”;对于目前因职称、学历因素不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但其他条件优秀的人员,经*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可先行聘任为委派营运主管使用;对于现有单功能营业网点配备的行使柜面管理职责的专职“柜员主管”,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经竞聘合格后聘任为“委派营运主管”。 (二)*分行营业部下辖的综合性支行及其辖属网点统一由营业部直接委派营运主管。   (三)委派营运主管人事、工资关系、行政关系由委派行直接管理,工作上受委派行和受派行双重领导。   (四)新委派营运主管实行竞聘上岗,各行竞聘选拔笔试试题由*分行统一命题。 (五)委派营运主管聘期到期轮岗,原则上应在同级别机构交流。   三、强化职责,提升委派营运主管风险防范能力 为突出委派营运主管在营业网点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和职能,各行应依据有关总行要求,将原委派营运主管营销推广职责移交网点综合营销推广团队(即网点负责人、营销推广主管、网点客户经理、产品销售经理、大堂经理),不再由委派营运主管承担。 各行可依据有关实际情形,由委派营运主管兼所在网点的内控合规管理岗,负责组织实施本网点柜面业务合规检查;组织开展本网点合规培训,宣传推广合规文化等工作。  四、有序组织,加强委派营运主管后备队伍建设     各行要依据有关《实施细则》规定,依照不低于辖属对外营业网点总数的20%配备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做好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队伍的培养建设工作。对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优先安排后备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检查。新聘任委派营运主管原则上应从符合条件的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中选拔。   五、加强考核,建立和完善委派营运主管奖惩机制 各行要依据有关委派营运主管工作职责,完善考核机制。对委派营运主管的工作考核,要统筹考虑网点的综合化程度和业务量,以委派行考核为主,以受派行评估为辅。 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由委派行人事部门和营运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履行。聘期届满考核由委派行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绩效工资分配、调整、聘任、奖惩的主要依据。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营业网点风险监控工作任务的组织履行情形、稽核监测发现问题及整改贯彻情形、关于部门对柜面工作的检查结果及整改贯彻情形等;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主要包括所有柜面业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形、防范风险和案件情形、组织业务学习、提升柜面人员业务技能情形等。聘期届满考核主要考核聘期目标的履行情形。 *分行拟定了委派营运主管聘期目标责任书参考模板,各行可依据有关自己实际,对模板内容进行细化,增强考核的针对性。 各委派行营运管理部门应通过“营运检查与网点基础管理系统”建立委派营运主管工作档案,对委派营运主管任职及工作情形准确、及时记载。 请*分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在1**月30日前将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的贯彻情形上报*分行联系人邮箱。 *分行联系人:朱学标(邮箱zhuxuebiao/ah/ccb)      程蓓(邮箱chengbei/ah/ccb)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年1**月2日 ****银行***分行 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资质和条件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营业网点内部管理,完善柜面监督机制,依据有关总行《****银行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办法》(***〔*〕107号),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营运主管实行委派制。由*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简称“委派行”)向其辖属所有对外营业机构(简称“受派行”,包括二级行营业部、支行、分理处及储蓄所等,下同。)委派营运主管。 第三条 委派营运主管隶属于委派行管理并向其负责,主要任务是代表委派行管理受派行柜面业务,监督受派行严格执行所有规章制度,组织柜面交易核算,防范柜面操作风险,提升柜面综合服务水平。 第四条 委派营运主管按受派行行政副职配备。 第二章  任职资格/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  委派营运主管应同时具备以下任职资格/资质和条件: (一)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银行的所有规章制度,具备提升受派行柜面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能力。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具备一定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具备处理柜面业务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具备较强的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熟悉监管部门和**银行柜面操作风险防控要求。 (四)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五)从事银行柜面业务满三年,且有多个柜面业务岗位的实际工作经验。 (六)与**银行签署劳动协议。 (七)近三年考核均在称职及其以上档次。 (八)现任职等及任职年限应符合总分行关于其拟任职等的岗位职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委派营运主管由委派行进行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委派营运主管聘任可通过组织选拔或竞争上岗等方式造成或产生。聘任工作参照《****银行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办法》和《****银行***分行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关于规定执行。 第八条  委派营运主管聘任时须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附件3),明确委派营运主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任终止条件、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委派营运主管聘期内的调整,须事前征求委派行营运管理部门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条 委派营运主管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经管的柜面业务工作在受派行负责人和委派行营运管理部门人员共同监交下,移交给委派行营运管理部门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新聘任委派营运主管),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一条 委派行对其辖属每个对外营业网点原则上只委派一名营运主管,对营运主管的委派应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并实行跨网点(指最近一年不在受派行工作)委派。 第十二条 委派营运主管的聘期为两年。在同一营业网点任职连续满两年,原则上必须进行跨网点轮岗,轮岗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第十三条 委派营运主管任职期内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案件事故,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档次的,应予解聘委派营运主管职位。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委派营运主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财经法规和**银行所有柜面规章制度。 (二)及时反馈受派行柜面制度执行情形,合理安排柜面人员岗位分工和劳动组合,监督管理柜面人员的业务操作行为。 (三)对受派行柜当面提交易、核算等有关事项进行组织、监控和监督。 (四)对受派行柜面重要事项、特殊业务等进行审批或授权,对柜面人员岗位变更时重要物饰、重要单证等交接手续进行监交。 (五)组织受派行柜面业务自查,对各级检查机构提出的问题,以及稽核、监测下发的问题督促贯彻整改。 (六)定时、不定时对柜面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辅导,提升柜面人员风险防控意识、业务服务水平和操作能力。 (七)依照《****银行职工或员工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受派行柜面人员与柜面操作有关的绩效管理过程指导。 (八)定时向委派行管理部门报告工作,遇到特殊情形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委派营运主管主要行使以下权利: (一)有权对受派行违规事项、非正常经营活动拒绝办理。若受派行负责人坚持办理的,委派营运主管应及时报告委派行营运管理部门。 (二)参加受派行关于会议,对受派行重要经济事项等的决策,从合规操作、促进业务发展的角度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有权依据有关受派行柜面人员情形,拟定有关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优化劳动组合。 (四)具备对柜面操作风险和差错考核结果的决策权,对受派行柜面人员日常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绩效工资二次分配的建议权。 (五)有权对不胜任柜面业务工作和有不良行为的柜面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对委派营运主管的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柜面业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形; (二)所有柜面业务工作任务的组织履行情形; (三)稽核监测发现问题及整改贯彻情形; (四)关于部门对柜面工作的检查结果及整改贯彻情形; (五)防范风险和案件情形; (六)组织业务学习、提升柜面人员业务技能情形; 第十七条  对委派营运主管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由委派行人事部门和营运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履行;聘期届满考核由委派行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绩效工资分配、调整、聘任、奖惩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优秀的委派营运主管转岗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上一职等专业技术岗位职位。 第十八条 对委派营运主管的工作考核,以委派行考核为主,以受派行评估为辅。 第十九条  委派营运主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派行给予表彰奖励: (一)识破、堵截或制止重大案件事故,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 (二)发现受派行违规经营等情形及时向委派行报告,坚决抵制,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 (三)发现受派行重大工作差错或重大风险事项并及时处理,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 (四)创新柜面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被总行或*分行采纳,并造成或产生积极效果和影响; (五)取得总行“委派营运主管先进个人”等称号或*分行先进个人等称号。 第二十条  *分行每年组织一次“优秀营运主管”评选工作,依据有关评选结果,择优推荐参加总行“委派营运主管先进个人”评选。 第二十一条 委派营运主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的关于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关于财经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 (二)因自身工作失误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 (三)不整改各级检查及内、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无正当理由; (四)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派营运主管人事、工资关系、行政关系由委派行直接管理,工作上受委派行和受派行双重领导。 第二十三条 委派营运主管不得直接经办详细柜面业务。 第二十四条  受派行可指定委派营运主管B角,并报委派行备案。委派营运主管离岗1天以上的,须经受派行负责人同意,并报委派行备案,由委派营运主管B角代理行使其职责;离岗3天以上的,须经受派行负责人和委派行同意,由委派行指定专人代理行使其职责,并做好有关工作的交接。 第二十五条 委派行应依照不低于辖属对外营业网点总数的20%配备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级支行必须配备至少1名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应优先从符合委派营运主管任职条件的优秀高级柜员或督导检查人员中造成或产生。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职工或员工作和日常管理仍在原部门(或原营业网点)。 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可作为检查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或顶岗检查,遇到个别委派营运主管聘期内调整等特殊情形,原则上应从符合条件的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中选拔任用。 第二十六条 委派行营运管理部门应建立委派营运主管工作档案,对委派营运主管任职及工作情形准确、及时记载。 第二十七条  委派行营运管理部门应建立委派营运主管工作报告机制。委派营运主管每季向委派行营运管理部门提交柜面风险防控季度分析报告(见附件1);每年向委派行营运管理部门提交柜面风险防控年度总结报告(见附件2)。季度分析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作为对委派营运主管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委派行营运管理部门应建立委派营运主管风险例会机制。委派行应定时组织召开委派营运主管风险例会,交流风险防控经验,分析解决柜面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委派营运主管实行上岗培训、定时培训制度,培训由*分行和二级分行组织实施,培训结果纳入委派营运主管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  委派行应建立委派营运主管监督检查机制,不定时对委派营运主管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更正纠正委派营运主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委派行应对异地轮岗交流的委派营运主管按各相应级别领导人员异地交流的关于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十二条 受派行负责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贯彻本办法所赋予委派营运主管的岗位职责和权利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任命其他负责人行使委派营运主管职责的; (三)对委派营运主管履行岗位职责予以打击报复的; (四)不支持委派营运主管工作,推诿扯皮,造成**银行声誉严重损害或资产重大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委派营运主管违反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委派营运主管因年龄等特殊原因未能再续聘的,在聘期内未出现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含)以上,委派行应聘为同职等岗位职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分行负责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银行***分行营业主管委派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建皖发〔*〕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柜面风险防控季度分析报告       2.柜面风险防控年度总结报告  3.委派营运主管聘期目标责任书(参考模板)             本行发送:行领导,*分行本部各部门,直属单位。 校对:营运管理部  朱学标   ****银行***分行办公室ﻩ*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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