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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年)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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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第一篇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一节  额度管理 第二节  审查管理 第三节 保证金管理 第四节  低风险银行授信审批转授权管理 第五节 低风险银行质押担保管理 第四章 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第一节  手续费管理 第二节 风险敞口承诺费管理 第五章  内控与监督检查管理    第一节 集中管理 第二节  授信后管理 第三节 风险防范及监控要点 第四节  监督检查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篇 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章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篇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行为,增强业务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升营运效率,推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总行关于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形,汇总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  全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低风险授权审批、保证金管理、收费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组织框架 总行公司业务部为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及低风险业务授权管理部门。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为辖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以及低风险业务再授权管理部门。 第五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职责 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及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业务制度的拟定、修改和说明; 2、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低风险业务转授权管理; 3、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的管理; 4、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收费标准的拟定。 第六条 分行(含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职责 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所辖分行商业汇票业务承兑业务的营销推广组织、业务处理、风险监控,在总行公司业务部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业务。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负责权限内低风险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批、及低风险业务的再转授权管理; 3、负责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收费管理; 4、负责统计报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报表; 5、负责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经理培训,并依照内外部牵头部门的要求,协助协助配合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其他部门职责 运营管理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核算办法的拟定、修改与说明,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的保管、签发及账务处理。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机构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资产质量状况及执行有关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的情形进行独立的检查和评估,依据有关检查和评估的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指导、监督经营机构改进、完善。 资产保所有门:负责对风险逾期票据资产的催收、追索,负责对票据资产的保全管理。 同业业务部:负责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交易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营,并依据有关业务的发展和客户的需求,对系统功能进行优化完善。 法律合规部:负责在申请公示催告及提起诉讼期间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法律问题,依法处理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纠纷;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法律文本的最终审定。 授信管理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放款审核,监督检查授信后管理工作履行情形及工作质量。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一节  额度管理 第八条  授信额度管理  一般风险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授信额度和风险敞口双额度管理,但对于一般风险银行承兑汇票循环授信额度,补充部分保证金可以释放相应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释放,仅限于补充保证金的情形,追加单位定时存单质押、国债质押等不得释放);每张银行承兑汇票累计释放额度值最高不得超过该汇票票面金额。须追加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须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 需恢复的额度金额 ×(1-协议初始保证金比例) 占用其他品种额度的,先恢复被占用产品的额度;  占用不同币种产品额度的,恢复时按占用时的汇率折算。 第二节 审查管理 第九条 承兑申请人资格/资质审查 承兑申请人除具备我行基本信贷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的条件明确如下: 1、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我行建立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4、具备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真实的商品购销协议; 5、申请办理有授信风险敞口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申请人),必须符合我行一般风险授信审批和信用评级条件要求,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 6、对未能提供商品交易协议等商品交易资料文件资料、提供过期失效或虚假商品协议的承兑申请人,禁止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对贷款卡暂停或未能提供有效贷款卡的申请人,禁止办理承兑业务; 7、对不按我行授信后管理规定归档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的承兑申请人,在履行整改前暂停办理其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8、无我行分支机构地区的承兑申请人,必须符合我行异地授信政策规定; 9、原则上不得为严重亏损企业、不符合我行授信规定的承兑申请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条  承兑业务审查要求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和金额必须合理,必须与客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匹配,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营业收入金额和商品交易协议金额。 2、银行承兑汇票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其中以下用途的申请,不得办理承兑: (1)贸易背景项下的产品或项目为国家明令禁止的; (2)违反国家关于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银行承兑汇票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关于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贷款用途。 3、保证金来源合规性审查 业务办理前需通过CECM系统监督支付或核心系统先审查保证金以及质押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1)严禁贴现资金、贷款资金转作承兑保证金或定时存单出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 (2)严禁承兑保证金来源于票面收款人; (3)严禁将承兑申请人对公帐户资金转给第三方自然人,用储蓄存单质押办理授信业务的情形,必要时可要求提供他行来帐复印件等佐证材料证明。 4、防范票据诈骗风险。 (1)对第一次来我行申请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的客户,应高度警惕,禁止一天内同时签发多张出票人和收款人名称相同、票面金额不等的票据; (2)对于合作时间较短(少于一年)、在我行仅申请过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客户,禁止一天内同时签发多张出票人和收款人名称相同的“大票拖带小票”(大票金额超过100万元、小票金额低于1万元)票据; (3)对于在我行有一般风险授信额度,合作时间较长的客户,申请收款人名称相同的“大票拖带小票”(大票金额超过100万元、小票金额低于1万元)业务,应由承兑申请人提供合理说明且加盖公章,经分行放款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以上专指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除外) 第三节 保证金管理 第十一条 保证金结构 合理配置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风险资产占用,优先支持保证金比例高、收取敞口承诺费的业务,努力优化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定时保证金与活期保证金的结构。  第十二条  保证金存款利率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及用于质押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定时存款利率,原则上需执行人行基准,不允许上浮。 1、如需进行上浮,需填写《****银行存款利率超授权审批表》(附件1),上浮后不超过人行基准的20%(含)由分行对公主管行长进行审批,超过人行基准的20%需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逐笔会签总行计划财务部报定价管理小组组长审批。 2、对于需执行人行基准上浮且在我行多次办理表外授信业务的客户,遇同一授信业务品种、同一保证金/存单质押比例时,逐笔审批特殊利率的流程可以适度简化,在行领导审批时明确建议或意见生效区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情形下,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可将该编号的利率审批表复印后留存,客户将来申请办理同类业务时,可在此编号的利率审批表复印件上出具当次管理部门的审核建议或意见。 第十三条  承兑保证金财富管理计划 承兑保证金财富管理计划是在我行活期承兑保证金存款的基础上开发的衍生产品,具备在保证金存款账户内的定活组合理财功能。主要表现为企业承兑保证金资金量较大、存入与支付较为频繁、资金流动性要求高等。客户签约我行《承兑保证金财富管理协议》(附件2)后,承兑保证金在保证我行支付到期承兑费用的同时,可满足客户高于活期存款利息(低于定时存款利息)的保证金财富管理需求。 1、适用业务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存款业务,其他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存款不在此办法适用范围之内。 2、适用客户为承兑保证金来源合法、合规,同我行签订了《承兑保证金账户财富管理协议》的战略客户及重点客户。 第十四条  承兑保证金财富管理计划管理及部门分工 总行公司部为承兑保证金账户财富计划归口管理部门;总行同业机构部负责为票据质押承兑业务提供平台支持及系统将来升级改造;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拟定承兑保证金账户财富管理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核心系统改造及拟定柜台操作规程;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审定承兑保证金帐户财富管理协议文本和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第十五条  承兑保证金财富管理计划账户 承兑保证金所有账户均为记账式账户,不出具“单位定时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定时存款凭证,开户银行只为客户(出票人)出具存入本金和利息的记账凭证及账户对账单。 第十六条 承兑保证金财富管理计划利率定价 承兑保证金存款账户分为活期和定时两种。承兑保证金账户财富管理计息利率采用人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和1天、7天通知、3个月、6个月存款基准利率。 第十七条  承兑保证金财富管理计划计息方式 该账户定活间资金转换及计息生成方式如下: 1、客户选择定时计息账户的存期为1天(日计划)、7天(周计划)、3个月、6个月,任选其一,并按相应期限存款利率计息。 2、主账户最低保留余额为0元,客户如选择存期为1天、7天时,定时账户起存金额为50万元,且为1万元的整倍数;客户如选择存期为3个月或6个月时,定时账户起存金额为50万元,且为1万元的整倍数。 3、客户主账户不足以满足支付要求时,核心系统自动从最后存入的定时子账户开始将支取金额和积数逐笔转回活期账户,直到满足支付为止;转回活期的资金待该账户结息时,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一并结计利息,该定时账户内留存的剩余金额若达到了相应存款种类的起存金额,可继续按原利率计算利息;若不足起存金额则该账户自动清户,剩余本金及积数随支取金额一并转回活期主账户,待主账户结息时,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一并结计利息。 4、承兑保证金账户财富管理计划计息利率如需上浮,参照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上浮规则(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5、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审批客户办理承兑保证金账户财富管理计划的生息方式。经营部门收到客户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文件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审批,公司业务管理部在承兑保证金财富管理协议上签署审批建议或意见后,留存一份协议原件进行专夹保管,其余两份退还经营部门加盖我行印章后正式生效。 第十八条  承兑保证金财富管理计划业务办理流程 1、客户(出票人)与我行签订《****银行承兑保证金账户财富管理协议》生效后,自开立活期承兑保证金账户并存入资金之日起,核心系统自动按协议商定方式及商定金额将保证金转为一个或多个定时计息账户进行管理和计息。不足定时计息账户金额部分的存款仍按活期计息。在每个定时账户的到期日日初,我行核心系统将自动按签约存款种类对应的利率及人行的计结息方式结息,并将本金及利息金额分别转入签约客户主账户,如客户主账户资金仍符合存款协议商定金额,则我行可按当前签约存款种类循环再次进行转存。 2、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审批客户办理承兑保证金账户财富管理计划的生息方式。经营部门收到客户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文件资料后,提交一式三份的《承兑保证金财富管理协议》报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审批,公司业务管理部在《承兑保证金财富管理协议》上签署审批建议或意见后,一份随当天传票装订,一份在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保管,其余一份交还客户财务归档。 3、经办机构可依据有关客户存入保证金的日期与承兑到期付款日期进行匹配,为客户提供保证金财富管理存期建议,但必须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避免因存期错配而造成的承兑到期客户结算账户无足额资金、定时所有转回活期的利息损失纠纷。 (1)如客户签发承兑汇票到期日与保证金存入日期相隔期限超5个月的,可依据有关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回款情形选择保证金财富管理计划保证金存期6个月; (2)如客户签发承兑汇票到期日与保证金存入日期相隔超3个月,则选择保证金财富管理计划保证金存期3个月; (3)如客户签发承兑汇票到期日与保证金存入日期相隔期限超7天不长于3个月的,则选择保证金财富管理计划保证金存期7天。 第十九条  承兑保证金财富管理计划业务终止 承兑保证金财富管理计划是依照客户与我行签订协议所确定的定时计息账户存期为周期自动循环,客户如需解除,可持该公司签章的《终止承兑保证金账户财富管理协议申请书》(附件3)到开户银行办理终止手续。我行同意终止协议后,客户如有未到期的定时存款子账户本金及计息积数可所有一次性转回保证金活期账户,并在结息日依照当天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结利息。 第二十条 罚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承兑保证金利率生息方式违规行为,总行将视情节轻重依照《金融违规处罚办法》、《****银行职工或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经办人,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交监管部门处理。 1、擅自或变相提升或降低存款利率的; 2、未按授权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权限给予客户优惠利率的; 3、向总行出具不真实的客户信息报告而损害本行权益的; 4、故意隐瞒或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 第四节 低风险授信审批转授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低风险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转授权管理依照我行经营管理授权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低风险银行质押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低风险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种类 依据有关我行《风险管理手册》的有关规定,低风险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种类主要包含全额我行存单质押、全额我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质押、全额保证金表外授信、全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准全额保证金的表外授信、黄金质押等。 第二十七条 低风险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管理原则 1、质物必须合法合规,出质人具备无争议的、完全的质物所有权、处置权,不存在任何法律和政策风险。 2、严禁办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挪用客户保证金类的质押,原则上不接受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理财类资金质押。所有涉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质押授信均不属于低风险业务,一律由信贷审批条线按权限审批。 3、全额质押或保证指质物价值或保证金额100%覆盖我行债权,我行债权包括本金和利息(质物价值指票面价值,不含孳息,准全额保证金的表外授信指保证金加孳息必须100%覆盖我行债权)。 4、除全额我行存单质押、全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全额保证金表外授信、准全额保证金表外授信以外,其他低风险质押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有关部门对质押物的有效性出具专业审核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全额我行存单质押 全额我行存单质押是指在我行存单质押项下,我行提供的低风险银行承兑汇票授信。 (1)《单位定时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2)质押的外汇币种仅限于美元、欧元、日元、港元、英镑和瑞士法郎。发生币种错配的情形时应充份考虑汇率风险,原则上质押率不得超过85%; (3)客户在我行开展相应远期结售汇业务,锁定远期结售汇价格的情形下,质押率可适当提升; (4)外币存单质押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全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 全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是指在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项下,我行提供的低风险银行承兑汇票授信。 1、纸质票据质押 (1)拟出质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在我行的同业授信名录内,且有同业担保额度可供占用; (2)出质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须先于授信到期日; (3)票面金额能够全额覆盖我行授信本息; (4)授信申请人必须与持票人一致。持票人(即出质人)签订《质押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关于规定作成质押背书:在质押的商业汇票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且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银行xx行; (5)对于出质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时应由我行托收,将收回票款直接偿还我行授信,或转入保证金帐户(限于表外授信业务),或在我行开立定时存单继续提供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如托收有问题时,出质人应无条件地补充提供全额保证金/存单质押,或立即清偿我行授信,收回其出质的票据; (6)对拟出质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和管理要求依照我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规定执行,保管依照我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中关于抵质押品记销账及入出库管理规定执行。 2、电子票据质押 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一)前期筹备 质押申请人开通我行对公专业版的网银并与我行签署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见附件4),票据中心产品经理在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二期中维护该客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签约状态,签约品种为质押。 (二)票据产品经理在票据系统对出质人提交的拟质押电子商业汇票的有关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名称、账号、电子商业汇票票号、票面金额、承兑人/行),以及是否符合质押要求进行审查。 (三)审查通过后,票据产品经理在票据系统中签收质押票据,打印《****银行电子票据质押明细表》并签字确认,随后在系统中提交质押申请。 (四)经办客户经理对上述明细表记载的质押票据进行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在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并将明细表交与放款审核中心;放款审核人员据此和客户提供的跟单资料文件资料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查并留存。 (五)放款审核人员依据有关票据系统生成的质押批次号或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将质押票据明细引入CECM系统;批次引入时,依照 “电子与实物未能同批次、商票与银票未能同批次”的原则执行。 (六)导入后的商业汇票信息,在CECM系统中做虚拟封包入库 CECM系统与核心系统在进行代保管份数对账时,应剔除电子商业汇票虚拟入库的部分。但在检查代保管品对应的授信业务时,应包含虚拟入库部分 ,触发票据系统。票据封包时,依照“电子与实物未能同一封包、商票与银票未能同一封包、银票承兑行不同未能同一封包”的原则执行。 (七)代保管品中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比照实物商业汇票的操作。质押的电子商业汇票封包后应与抵质押物价值帐、从协议、主协议有关联,并依据有关实际业务决定占用的额度类型,并在CECM系统中进行额度扣减(占用自身额度的除外)。CECM系统履行操作后联动票据系统向人民银行ECDS系统发起变更票据状态。 (八)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依据有关业务的实际情形确定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九)质押的电子商业汇票可参照实物的商业汇票质押手续办理授信业务(包括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满足授信批复和有关要求的情形下,实物类与电子类商业汇票作为抵质押物可相互置换。 第三十条  准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准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客户保证金金额、保证金存款期限,开具不大于保证金与其孳息金额之和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本产品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须超过三个月,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转授权管理 准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属于低风险授信业务,但须依照转授权管理规定由分行对公主管行长按权限审批。 2、保证金管理 (1)保证金的实际存款期限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一致; (2)考虑到活期存款利率存在下调的风险,因此本产品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须超过三个月。如汇票确定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考虑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期限存款造成或产生的孽息。如汇票期限超过三个月不足六个月,仅考虑三个月期限保证金存款造成或产生的孽息。如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仅考虑六个月期限保证金存款造成或产生的孽息。 3、保证金金额依据有关客户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期限计算 保证金计算公式:保证金金额=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保证金存款期限×保证金存款利率)。 如汇票期限超过三个月不足六个月,保证金存款期限使用三个月定时存款期限,孽息利率依照三个月定时存款利率,计算保证金金额。 如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保证金存款期限使用六个月定时存款期限,孽息利率依照六个月定时存款利率,计算保证金金额。 如汇票期限确定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依照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的期限及相应存款利率计算,计算保证金金额。 4、在业务操作中,必须锁定第一还款来源为保证金账户,第二还款来源为结算账户。 5、在签署《银行承兑协议》(见附件5)中,在担保事项中加入:“本协议项下所称的保证金范围包括保证金账户存入资金的本金及本金存续期间所造成或产生的孳息。” 第四章 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第一节 手续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手续费收费标准 1、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万分之五收取,工本费0.28元/份。电子商业汇票无工本费。 2、对于客户未用退回的银票,已扣收的银票承兑手续费依据有关情形不同,采用如下处理: (1)因客户原因造成未用退回 如因客户的原因造成银票未用退回,扣收的银票承兑手续费不予以退回。 (2)因银行原因造成未用退回 如因银行的原因造成银票未用退回,扣收的银票承兑手续费可以退回。 第三十二条  手续费收取方式 经协议明确商定后,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前一次性交清,通过柜台、网上银行办理。 第二节  风险敞口承诺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是指我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依据有关对承兑申请人的风险管理成本,依照风险敞口金额及风险大小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的担保承诺费用。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敞口承诺费=(承兑金额﹣低风险质押物金额X质押率-保证金)X费率 第三十四条 费率标准 费率的标准依照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承诺期限分为以下两档: 1、3个月以内(含),费率为0.5%-1.5%; 2、3个月以上,费率为0.8%-2.0%。 第三十五条 敞口承诺费的减免 各分行应结合本分行风险资产的实际占用情形,依据有关客户风险评级、客户类型、与我行的历史合作情形、承兑保证金缴存比例、担保方式及客户对本行的综合贡献等因素综合评定承兑业务授信敞口的风险成本及管理成本,确定本行表外承兑业务敞口承诺费的费率价格。针对特定客户,可在总行收费下限的基础上进行下浮及减免。 1、可执行较低收费标准或费率下浮的客户如下: (1)总行战略客户或分行重点客户; (2)大型央企或特大型企业客户; (3)保证金比例高于40%的客户; (4)评级B级以上的客户。 2、对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中小企业标准的小型、微型客户,统一免收承兑业务敞口承诺费。 3、对于本地监管机构有明确限制此类收费建议或意见的区域,分行须严格依照本地银监局下发的书面通知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审批权限 为了简化审批操作流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敞口承诺费的最终审批权由分行对公主管行长负责,费率审批表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间业务收费通知书》(附件6)。各分行可依据有关实际需要,将符合减免条件的业务由分行对公主管行长转授权经营机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或二级分行负责人审批(详细权限可见附件7《费率审批权限一览表》),建议参考如下: 1、原则上费率下浮在收费下限40%以内的业务审批权,分行对公主管行长可授权给经营机构负责人; 2、原则上费率下浮在收费下限60%以内的业务审批权,分行对公主管行长可授权给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或二级分行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敞口承诺费的管理和收取 1、分行要依据有关客户及业务详细情形,拟定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敞口承诺费的详细收费标准及实施细则,稳步开展表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分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要提前与客户沟通我行的敞口承诺收费规定,在与客户充份协商收费事宜后方可在协议中进行商定; 3、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原则上于承兑当天一次性收取,特殊情形下可在协议中补充商定后分次收取。 第三十八条  敞口承诺费的核算及收取方式 1、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承诺费与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收入一起纳入我行360206会计科目核算,用于核算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中间业务收入。360206项下业务代码0778为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收入,用于核算按万分之五标准收取的手续费;360206项下业务代码2352为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费收入,用于核算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对风险敞口部分收取的承诺费。 2、银行承兑汇票一经签发,已收取的承诺费不因客户增加保证金或低风险质押物金额再行冲减(未用退回情形除外)。 3、柜台人员在使用“9569收费”交易向客户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费时,费率种类应选择“AK 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费”。 第五章  内控与监督检查管理 第一节 集中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集中操作管理要求 (一)银行承兑汇票签发行为集中 1、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保管集中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由分行会计结算部门集中统一保管。分行指定机构或经转授权的二级分行(包含经授权的异地支行)应严格依照我行有关规定办理空白票据的领用; 2、放款审核集中 分行放款审核中心及经转授权的二级分行放款审核中心(包含经授权的异地支行)对下级机构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依照我行现行的放款审核规定集中对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信贷手续进行审核确认; 3、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收取集中 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由分行指定机构或经转授权的二级分行(包含经授权的异地支行)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集中收取; 4、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集中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客户现场填写(我行商业汇票打印系统开发完毕后,依照相应的办法操作,严禁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带离柜台。填写完毕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客户按规定加盖预留印鉴后,由分行指定机构或经转授权的二级分行(包含经授权的异地支行)集中进行承兑签章; 5、银行承兑汇票查复集中 对于我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查复,实行集中统一处理,由分行指定机构或经转授权的二级分行(包含经授权的异地支行)依照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查复业务的关于规定进行受理,及时回复; 6、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备款集中 由分行指定机构或经转授权的二级分行(包含经授权的异地支行)负责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备款,包括扣收客户银行承兑汇票项下保证金及申请人结算账户费用; 7、银行承兑汇票对外付款集中 收到持票人开户银行发来的托收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由分行指定机构或经转授权的二级分行(包含经授权的异地支行)集中进行审查后付款; 8、承兑档案管理集中 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完毕后,要将银行承兑业务档案依照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分类管理、分别建档、专人负责。分行放款审核部门及分行指定机构或经转授权的二级分行(包含经授权的异地支行)要对承兑档案进行集中管理。 (二)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集中 1、分行用于质押的实物票据必须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包含经授权的异地支行)的专门部门进行集中保管;   2、二级分行或异地支行本部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借用分行营业部的库房进行统一保管;   3、如有保管在支行或一线经营单位的存量质押票据,各经营机构要及时进行上报并加强对账,直至授信业务结清; 4、新发生的业务,分行须严格依照集中保管的规定执行,质押票据的操作须同时依照我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的关于规定执行。 第二节 授信后管理 第四十条 客户经理应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及资料文件资料归档。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申请人是否依照协议商定在承兑开出后2个月内提供与交易协议相吻合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原则上应为第二联购货方发票联,符合税法规定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性商品交易,须提交足以证明其真实商品交易的普通发票或其它有效书面材料),经双人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后复印留存; 3、申请人是否按承兑要求分期存足兑付费用。如未按规定分期存入,应督促申请人立即存入; 4、申请人承兑期间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 5、申请人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回行率; 6、保证能力、抵押物和质押物变化情形; 7、其他授信后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客户经理在检查中发现影响银行承兑汇票按时兑付的重大问题时,要求立即向上级报告,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三节 风险防范及监控要点  第四十二条 风险防范要点 1、对第一次来我行申请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的客户,应高度警惕,严格依照我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认真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资质、票据交易金额与企业的经营规模、营业收入是否匹配,严格审核商品交易协议是否真实有效,确认客户经理是否按规定双人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后在留存的资料文件资料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在办理全额、准全额保证金等低风险承兑业务时,不得降低对保证金来源、质押票据的票面真实合规性、客户资格/资质及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标准。 3、在开展票据质押时,必须查询查复完毕后再行办理,对于质押票据承兑行查复时提及已被多次查询的票据,要十分谨慎,采取实地验票、传真号码底联等验证措施,同时及时与承兑申请人联系,防范质物伪造、变造可能。 4、我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如遇法院冻结止付等事项,有关分行应在收到法院通知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方式通知票据查询行。  5、在签发承兑汇票时,经办人员一定要依照总行的规定,在一式三联银行承兑汇票“备注”栏手工套写签名,同时还应自制一些不易被外人观察和模仿到的暗记,以便日后对票据进行识别。 6、如发现签发后的承兑票据出现被“克隆”、“仿造”或“变造”等可疑情形,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疑点进行排查,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应尽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授信后监控要点   1、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有无虚构贸易背景,循环开票融资的现象。银行承兑汇票开出后2个月内须由企业提供与交易协议相吻合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原则上应为第二联购货方发票联,符合税法规定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性商品交易,须提交足以证明其真实商品交易的普通发票或其它有效书面材料),经双人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后复印留存。对于超过规定时间甚至承兑到期不能提交发票归档的客户,分行应暂停对其继续开票。虚构真实性贸易背景的形式表现为: ①缺少、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虚构贸易协议(关注交易协议中标注的商品是否属于各方的经营范围,特别是交易金额较大、频率较高且内容一致的企业;关注协议交易各方的办公地址及交易商品的场地与协议中交货地点的关系,有无交货点与运输方式相矛盾的问题); ③增值税发票金额、协议金额小于对应承兑汇票金额; ④重复使用增值税发票、贸易协议; ⑤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贸易协议; ⑥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期明显早于承兑票据出票日,且缺少合理贸易背景说明的; ⑦ 检查是否存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远大于企业全年商品交易总量;关注企业报表反映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情形、盈利情形与承兑金额、协议中商品交易数量是否相适应,有无明显的金额夸大、数量失真的情形。    2、对保证金专户的资金变更情形进行监控,保证金专户的存款是否用于承兑项下到期债务的支付,有无提前支取或挪用保证金行为;保证金余额是否与批复的敞口金额匹配。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是否依照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费用。 4、申请人在承兑银行和其他银行存、贷款及对外担保的变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发票审查要素   (一)增值税发票审查要素: (1)发票必须复印清晰,申请企业可提供任一联次发票复印件,但必须为已加盖该企业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的复印件,且所有复印件上均需加盖企业公章,若发票数量较多,除首页加盖公章外,其余可骑缝加盖公章; (2)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应与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详细填报发票的经办人要签署姓名或盖私章,日期清晰; (3)发票名称上不带“*,*,自治区”字样,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密码区采用电脑随机造成或产生84 位码,只有机器才能识别到。发票8 位数流水号、10 位数发票代码(坐落于发票左上角)应与密码区的流水号、代码号一致,流号为铅字流水打印; (5)非重复使用的发票,不同票号的发票密码区应不同; (6)发票购销方与交易协议供需方及商业汇票最后背书人关系一致,购销各方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单位办公地址、电话、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及账号要填齐全; (7)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协议交易的货物名称须一致,单价要相符; (8)发票的总款项必须大于或等于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发票金额的大小写前封顶符为增值税发票专用封顶符; (9)增值税发票应为机打,特殊情形需提供本地税务机关的有关证明资料文件; (10)原则上开具发票的日期应在交易协议日期之后; (11)发票上的字体一般应为5号宋体字; (12)货号计量单位必须是企业一贯使用的单位; (13)发票购销各方办公地址、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货物总款项、增值税税率及税额、发票开具日期等项目要齐全,不得有遗漏,不得使用简写;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印章要齐全规范;发票日期应在协议签署后和票据贴现前,发票期限的跨度监控在半年以内并能有合理的说明; (14)如所进行的交易无需增值税发票,应出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经营范围能证明其能够从事此类商品的交易,或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免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资料文件或关于法规规定,并同时提供普通商业发票复印件; (15)经审查合格的税务发票,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我行“已与原件核对无误”审核专用章后,留档保存。 (16)已办理票据承兑的发票、单据等凭证,经办行应在原件正面注明承兑的银行名称、日期、金额等有关信息,防范虚假交易或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的重复使用。 (二)普通发票审核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免税货物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 (5)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这主要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支付营业税、补缴增值税的行业提供的劳务,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医疗行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6)企业提交的发票是货票。依照税法规定,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货票,可以认定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7) 已办理票据承兑的发票、单据等凭证,经办行应在原件正面注明承兑的银行名称、日期、金额等有关信息,防范虚假交易或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的重复使用。 第四节  监督检查管理 第四十五条 总、分行公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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