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的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规范发展,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及*银行的规章制度,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以下简称:代(经)销业务)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销售符合国家关于规定的非自主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目前的业务品种包括黄金、白银两类。第三条 代(经)销业务全行执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即统一协议管理、统一业务操作流程、统一合作模式、统一系统管理。第四条 代(经)销业务涉及与外部合作机构签订意愿协议、产品代(经)销协议的,由总行统一拟定协议文本并签
2、署,分行及其辖内机构不得擅自与外部机构签订代(经)销业务协议。第五条 依照与外部机构合作模式的不同,业务分为经销和代销两类。“先买入,再卖出”的经销模式下,分行按总行与合作机构商定的贵金属产品进货价格买入产品,再按销售价格对外出售。分行在贵金属产品经销过程中,获取差价收益并自担价格波动风险。“先销售,后结算”的代销模式下,分行依据有关本地*场及客户需求情形,向合作机构提出贵金属产品供货需求,供货期间分行无需向合作机构支付任何货款。贵金属产品到货后,分行组织进行产品销售,并按实际销售情形定时与合作机构进行货款与代销手续费的结算。分行在贵金属产品代销过程中,获取固定的代销手续费,无价格波动风险。第
3、六条 代(经)销业务销售的贵金属产品,若无特殊规定或说明,不进行产品回购。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行开办代(经)销业务的各级机构。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代(经)销业务涉及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及分行。第九条 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一、代(经)销业务的全行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代(经)销业务有关的规章制度建设、营销推广宣传、组织销售、人员培训及客户服务等工作;二、负责牵头组织并会同行内关于部门,选择代(经)销业务的外部合作机构,并签订代(经)销业务有关的框架合作协议、产品代(经)
4、销协议等法律文本;三、负责指导分行开展代(经)销业务的前期筹备工作;四、负责协助配合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对代(经)销的贵金属产品进行价格管理工作;五、负责提出代(经)销业务系统的开发和优化需求,并参加系统测试工作。第十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牵头与产品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代(经)销有关贵金属产品的价格管理,包括费用标准确定、服务价格报备、授权等。第十一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一、负责协助与国家税务部门沟通协调有关税收政策,指导全行代(经)销业务纳税事项的处理;二、负责拟定代(经)销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总行资金结算部一、负责依照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代(经)销业务有关系统账户的开立等有关审核工
5、作;二、负责有关重要单证的印制及订购管理。第十三条 总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一、负责私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下代(经)销的营销推广组织管理、合作商及产品准入退出管理;二、在授权内与获准入的实物贵金属合作商签署合作协议;三、收集私行实物贵金属代(经)销需求,提出参数设置优化方案。第十四条 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代(经)销业务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升级维护及技术支持。第十五条 总行营运管理部一、负责代(经)销业务系统有关参数的设置维护;二、负责代(经)销业务系统日始、日终运控流程的监控及问题反映,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三、负责拟定代(经)销业务有关的产品验收、出入库与库存管理等规定。第十六条 总行安全保卫部
6、负责代(经)销业务有关安全防护设备标准的拟定和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总行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一、负责代(经)销业务的整体对外营销推广宣传工作;二、负责全行性营销推广活动中海报、折页等宣传材料的审核。第十八条 分行职责一、负责拟定代(经)销业务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二、负责与合作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和处理发票等工作;三、负责贵金属产品的验收、出入库、库存管理、交收与登记等工作;四、负责依照总行的价格规定向客户销售贵金属产品;五、负责依照规定向本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工作;六、负责代(经)销业务的推广及宣传营销推广,组织辖内有关人员培训,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七、负责按总行制度规定开展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 业
7、务开办第十九条 开办代(经)销业务的分行,必须已经开办我行自主品牌“*金”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第二十条 分行开办代(经)销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资质;二、具备拟定完善的代(经)销业务实施细则;三、具备符合贵金属产品存储条件的金库,以及检验贵金属产品入库标准的专用计量设备;四、贵金属产品的收货、验收入库及配送应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操作;五、总行要求的其他开办条件。第二十一条 代(经)销业务的办理应视同于现金管理进行操作,有关交易应在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的营业网点区域内进行。在进行贵金属产品展示时,若采用真品,应将产品放入符合规定的展示柜中进行。若采用仿真品,应做好仿真品的日常管理,禁
8、止将仿真品与真品进行混合存放。第四章 订货第二十二条 总行通过签订意愿协议、代(经)销协议的方式与外部机构确定代(经)销业务的合作关系,分行开展代(经)销业务的产品订货范围为总行已签订合作协议并确认代(经)销的贵金属产品。分行不得擅自代(经)销总行未确定合作关系的外部机构贵金属产品。第二十三条 分行在确定贵金属产品订货量后,填制并向合作机构下达贵金属产品订货单(附件1),在得到合作机构的正式确认后,通过证券业务系统录入贵金属产品订货单,及时做好产品交接验收的筹备工作。第二十四条 经销模式下,分行需在所订购的贵金属产品到货前向合作机构支付货款,买断产品。代销模式下,分行在订货环节无需支付货款,在
9、产品履行销售后,定时按规定与合作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分行应严格依照生效的贵金属产品订货单及总行规定的订货结算价格,与合作机构进行有关费用的支付结算。第五章 产品运输第二十五条 代(经)销业务贵金属产品的运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贵货物流,二是专人送达。第二十六条 贵货物流流程一、分行应提前与合作机构确认发货时间、运输航班等准确信息,接收合作机构发送的发货单回执并予以确认。二、分行收货人员在提取贵金属产品时,应携带单位证明资料文件、本人身份证件、发货单回执备查。三、分行收货人员在提货时,须在确认货物外包装完好、包装箱上有合作机构专用标签后,方可确认提货。四、分行在办理完提货手续后,负责承担贵金属产品
10、从提货处到金库的运送风险与责任,待回行验收入库后方视为正式收货。第二十七条 专人送达流程一、分行与合作机构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贵金属产品的交收,并将送货与收货人员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书当面提交换的方式互相备案。二、交收人员备案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岗位及职位、身份证号码、近期免冠照片、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号码电话、签字样本等。送货或收货人员变更时,变更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并重新办理人员信息备案手续。三、分行在与合作机构办理贵金属产品交收前,应相互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与各方备案人员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收手续。第六章 产品验收及入库第二十八条 分行收到贵金属
11、产品后,应在产品入库前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对产品的质量、重量和数量等进行检验。一、质量检验是检验贵金属产品外包装是否完好、防伪(若产品设计中有)是否符合标准;产品是否有明显变形、划痕等瑕疵;产品表面文字、字母、数字等标示是否准确、齐全;贵金属产品与产品证书、配套包装物是否一一对应等。二、重量检验是指称量贵金属产品的重量是否符合标准。检验时,参考合作机构提供的贵金属产品及外包装重量及误差标准进行检验。重量检验采用抽样检验方式进行验收,贵金属产品按种类、规格分别进行抽检,原则上抽检比例为1%,且每种规格抽检数量最低不少于2块。若同一批次贵金属产品入库量较大,抽检比例达到上限困难的,抽检最多可不超
12、过5块,但要在验收记录上注明未达到抽检比例上限要求的情形。若某种类某规格贵金属产品抽检样品所有合格,则视同该种类该规格贵金属产品所有合格,办理入库;若某种类某规格贵金属产品抽检出现不合格贵金属产品,则视同该种类该规格贵金属产品所有不合格。三、对于合格产品,分行按规定填制贵金属产品交收清单(附件),并办理入库。对于不合格产品,分行不予收货,并单独妥善保管,及时以传真号码方式与合作机构联系确认。由合作机构负责无偿更换,因产品更换所造成或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合作机构承担。第二十九条 分行应将贵金属产品及其附属物作为整体进行管理,金库须每天日终双人盘库,确认实物与内部账相符,盘库程序执行*银行出纳制度中关
13、于规定。第七章 定价与销售第三十条 总行依据与外部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代(经)销协议,与合作机构共同拟定详细贵金属产品的销售定价,并下发分行执行。第三十一条 客户须以实名制方式购买贵金属产品,可以由他人代办。代办时,需要同时出具客户与代办人的身份证件。第三十二条 客户在我行第一次购买实物贵金属产品(含自主品牌和代(经)销品牌)时,营业网点应要求客户签署纸质*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业务客户须知。第三十三条 客户购买贵金属产品时,可以使用现金或卡折进行结算,结算账户包括理财卡、储蓄卡和活期一本通等,使用异地账户结算应按现有规定收取通存通兑手续费。第三十四条 客户持柜台出具的贵金属产品交易凭证与关于
14、身份证明的资料文件,提取贵金属产品实物与领取发票。第三十五条 客户在办理贵金属产品提取前,应在柜台当面确认贵金属产品实物。产品提取后,原则上不办理退换,若确有需要更换的,须经网点负责人授权。第三十六条 分行应按总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行内有关会计核算规定的要求,定时办理货款与手续费的清算、定时纳税及成本结转等。第八章 提取凭证办理及特殊业务第三十七条 我行对购买且未办理柜台交割的实物贵金属可开立提取凭证。第三十八条 提取凭证对应的实物贵金属包括指定块号待提取(下称指定待提取)和不指定块号待提取(下称不指定待提取)。指定待提取是指客户选号购买并申请开立提取凭证,被指定的实物贵金属不得再
15、次出售,客户提取时我行交付购买时选中块号的实物贵金属。不指定待提取是指客户不选号购买并申请开立提取凭证,客户提取时我行交付同类产品即可。第三十九条 对于客户不指定块号的待提取实物贵金属,我行有权对该不指定块号的待提取实物贵金属进行处分。第四十条 客户可到原申请网点关联金库所对应的任意提金网点办理提取凭证对应的实物贵金属的提取。第四十一条 客户持提取凭证办理实物贵金属提取时,须提供购买或开立提取凭证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提取凭证等材料,准确输入预留密码。第四十二条 客户可通过代办人办理有关业务,其中办理重量10克(不含)以上实物黄金提取,以及提取凭证的补打、更换和挂失业务时,代办人需同时出示委托
16、人身份证件和代办人身份证件。第四十三条 客户办理提取凭证部分提取的,经办网点应收回原提取凭证,据实重新开具提取凭证。第四十四条 客户的提取凭证破损或者部分司法平仓等情形下,我行可为客户提供提取凭证更换服务。第四十五条 提取凭证挂失一、提取凭证挂失包括口头挂失、书面挂失、密码挂失、挂失补发、密码挂失补设、书面挂失解除、密码挂失解除等,有关流程参照储蓄存单折的挂失规定办理。二、提取凭证口头挂失、书面挂失、密码挂失后未能办理提取业务,但可办理冻结等有关司法业务。第四十六条 司法冻结一、司法等有权机关可以依法冻结客户提取凭证名下的贵金属产品,有关流程参照储蓄业务关于冻结规定办理。二、司法冻结期间,客户
17、未能办理贵金属产品提取等交易。第四十七条 非交易过户客户在办理继承、赠与等业务时,我行可以为客户提供提取凭证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网点应仔细核对过户各方有效身份证件、原提取凭证及有关法律文本,有关流程参照储蓄业务关于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变更客户信息特殊情形下,我行可以为客户办理变更提取凭证客户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但不可以同时变更客户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有关交易须经授权。第四十九条 交易冲正特殊情形下,可为客户办理贵金属产品出售(包括提取出售和提取凭证出售)和提取的冲正。贵金属产品出售可以办理隔日冲正,交易须回原交易网点经授权后办理。在办理出售隔日冲正时,若间隔天数超过系统设定
18、时限,须上报上级行逐笔审批后方可办理。第九章 领用、上缴及尾箱管理第五十条 领用是指营业网点从指定金库提取用于柜台销售的贵金属产品;上缴是指将贵金属产品从网点缴回指定金库存储。领用及上缴均须双人操作,严格防范风险。第五十一条 金库应对上缴的贵金属产品重新进行检验,如发现产品重量不符、损毁或其他未能满足入库的情形,应据实登记并按分行拟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 贵金属产品尾箱管理比照现金尾箱管理操作,营业日日终,网点应对尾箱进行清点,并与会计账务进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第十章 退 货第五十三条 总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退货条款时,分行可对未销售完毕完好无损的贵金属产品进行退货处理。
19、经销模式下,贵金属产品按原订货价格进行退货,分行应与合作机构联系确认,及时收取退货款。第五十四条 办理产品退货时,分行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库存盘点、退税申请和有关账务处理等工作。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银行总行负责说明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后,原*银行个人实物黄金经销业务管理暂行规定(*7号)同时废止。附件:1贵金属产品订货单 2.贵金属产品交收清单附件1:贵金属产品订货单订单编号:20120101 订单下达日: 年 月 日序号分行名称产品代码产品名称订购数量(块/套)重量合计(克)备注12 总重量大写(克):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订货方: 供货方:*银行
20、分行 *公司(盖章)部门: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说明:1.订单编号由11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代表订单年份,随后三位代表制售企业编号,最后四位代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该企业的订单序号;2产品名称及代码总行将随贵金属产品订货通知一并下发;.此表可依据有关实际情形注明单位后打印使用。附件2:贵金属产品交收清单年 月 日交付方: 收入方:产品代码产品名称数量(块/套)块号实际重量(克)是否质损无质损合计数量(块):质损合计数量(块):总计数量(块):无质损合计重量(克):质损合计重量(克):总计重量(克):交付方:(签章)收入方:(签章)金库负责人: 金库复核: 金库经办:说明:1本单一式两联,一联交付方留存,一联收入方留存; 2.产品名称及代码总行将随贵金属产品订货通知一并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