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对出口企业的金融支持,满足出口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拓展和巩固优质出口企业客户群体、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出口退税是指为了鼓励出口,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我国税法将对出口企业已报送离境的货物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缴纳的流转税退还货物出口企业和税收制度
第三条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指各类出口企业由于出口退税滞后,流动资金不足,我行为解决出口企业短期资金困难,在以该企业的出口退税账户实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担保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经营行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各类出口企业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我行暂不受理异地报关结汇企业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申请。
第五条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发放的对象(借款人)为具有出口经营权且依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各类出口企业,并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本外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原则上要求其申请办理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所对应的出口业务已在我行办理结算;
(三)已在我行开立或承诺开立税务部门认可的惟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四)原则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在BB级(含)以上,且无不良融资记录;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过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六)生产经营正常、有稳定的出口业务,信誉良好;
(七)未被列入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的违规行为通报名单;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向我行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出口退税收款权利的出质人应当为同一法人。
第七条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应退未退出口退税款的70%。
第八条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具体贷款期限应根据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退税资金到位的时间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贷款步骤
第十条 借款人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应收出口退税额明细表;
第十一条 借款人需在我行开设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填好《出口应退未退税款入帐专户确认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填好《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书》(见附件2),到税务机关核定出口退税专户和应退未退税额,并得到税务机关部门确认回执;
第十三条 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客户(借款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经营权许可证书及经外贸部门批准企业拥有出口经营权的批文,特殊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五)出口收汇单证(如外汇核销单),如果出口结算业务在他行办理的,要求提供他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证;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按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价与审批。调查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对外经贸部门了解出口退税政策,调查借款人以往出口业务运作情况;
(二)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人以往收汇核销记录;
(三)借款人以往在我行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信誉记录;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和数额是否与其应退税额和退税时间相匹配,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我行有关规定;
(五)必要时,须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实该笔出口业务的收汇情况和外汇核销单的真实性。
经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在借款合同中应增加一条:“如果出口退税质押的出质人涉嫌发生或暴露税收违法行为时,甲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或停止发放全部或部分贷款”。同时在借款合同中应注明:“借款人的出口退税额经国税部门审核后,资金直接拨付到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中,资金到账后,我行有权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或对该账户进行冻结。”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有无重大事项发生;
(二)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中退税资金的到位情况;
(三)贷款资金运用是否合理,有无挪用贷款的情况;
(四)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和外贸政策变动情况,向海关、外经贸部门及税务部门跟踪了解借款人出口业务经营状况和出口退税变动情况;
(五)到税务部门实地询问或了解借款人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是否发生变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银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废止。
附件:1、出口应退未退税款入账专户确认书
2、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书
附件1:
出口应退未退税款入账专户确认书
___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现向我行申请用该企业截止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申报出口应退未退税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万元质押贷款,该笔税款应入专户:________________(户名),账号: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在未经我行同意,不得更改该税款退回时入账的专户,请贵局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文件要求,给予确认办理。
(出口企业)
签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 执
经我局查验后,从现在起将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所有的出口退税资金一律划入到其在_____________(银行名称)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请核对,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国税局盖章)
附件2:
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书
___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现向银行___支行(部、中心)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该企业截止_____年____月___日已申报出口应退未退税款______万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文件要求,特向贵局查询该企业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有关情况,请予以协助并回复。
此致
____________(银行)
(盖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回执
银行_____支行(部、中心)
经我局审核,截止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 已申报并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应退未退税额为(大写)人民币 ___________万元,(小写)人民币________万元。
此复。
________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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