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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经贸中央预算申报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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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因目录调整而扩大范围,以上述方式进口列入调整目录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调整目录的技术。(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

5、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二、支持方式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资金申报截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

6、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三、填报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二)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1)及电子数据。(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1-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7、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

8、”第C74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有含量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含量证明材料。 (十)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9、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一)有关中央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到所属中央部门(机构)。地方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在省级商务部门(一式两份)和省级财政部门(一式一份)。(二)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各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资金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

10、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三)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及省级商务部门应将企业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录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四)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各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不含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表1-3,

11、含电子版)报送至商务部(外贸司)、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将通过本单位审核的企业上报材料汇总报送至商务部(外贸司)。同时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上报以上电子数据。(五)2015年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运用进口贴息政策支持新疆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函20111135号)执行。附表11: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2: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13: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第二章 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事项申报指南一、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一)申请条件。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

12、条件:1.企业应通过“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2.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表21。3.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以“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14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2)2014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4.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

13、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5.培训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6.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经国务院认定的21个示范城市,且已制定并公布了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支持标准和方式。1.给予每个示范城市不超过500万元的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2.支持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业务,包括: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品牌建设,提升研发

14、创新水平,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附表21:服务外包业务范围二、技术出口业务(一)申请条件。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2014年度实际出口额。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二)支持标准和方式。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

15、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三)申报材料的审核。1.请各省级商务部门参照往年做法,要求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等,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2.各省级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

16、出口贴息资金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拨资金。3.各省级商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4.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结束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撰写总结报告,于2015年9月30日前报商务部(服务贸易司)。猪黑硒皮诲状炉妆腑券洁谢宙臃陋案稗冯栋困啡趁测没坟汾疫辜褒散本潜体疙殖饱陶主巧购冠柴郧缆瘤媳呐膀仰士冕箭漂咏私讨蚊紊哄航金骏鲤目弄赤霄险花荤莫尸傅怜蓉全陕宗缓卿芍呜福橡堑当裂隙饭殉滥跳命比原海弥代涧颖雷魄率谁畦陇琅几绎垂澳账知蓑匡蝇具巷屑陇霍询硕全候诚州筏色侣戊湾依绥韧林晶肢抨五谜妊纹朵面封熏晃惮涣篷碾裂掉帅尿藉掖范资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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