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企业及决策层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加强经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内部审计部门运用审计手段,对与企业经济活动、财务收支有关或者公司领导交办特定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专项审计调查的目的是通过对某些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发现企业管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其他非正常现象,分析原因,总结规律,为公司提供可靠、有用的决策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分)公司的专项审计调查活动。
2、第二章 审计调查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作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第六条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严格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第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应紧紧围绕公司运行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第八条 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应是企业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或经营管理措施,审计部门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与企业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1、 确定调查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决策、规定所覆盖的范围
3、; 2、 审查控制范围内,相关经营管理业务是否按规定运行; 3、 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的后果; 4、 提出改进建议,如果问题严重,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管理活动 1、 审查重大经济活动、管理活动的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论证是否合理,决策依据是否充分、准确; 2、 审查是否对重大经济活动、管理活动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经济活动、管理活动是否按规定进行; 3、 分析经济活动、管理活动带来的效益性、效果性、效率性,并作为以后决策的依据。 (三) 领导关注、群众关心及企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四) 企业的经营管理措施,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五) 公司
4、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专门事项。 第三章 审计调查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单独确定项目,或者结合其他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与被调查事项相关的业务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时间及人员分工等。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通知被调查单位。专项审计调查组到达被调查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
5、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 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 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 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 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 内部审计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在开展调查中,可以采取审计方法和其他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6、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写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既要有综合性数据,又要有典型事例,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调查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 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 调查结论; (五) 改进建议; (六) 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听取被调查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领导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公司领导。上级审计部门统一组织或授权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调查结果报告授权的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根据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调查结果报公司领导。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