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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密码使用规定银办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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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银行支付密码使用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支付密码管理,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7年第 2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指引(银支付200351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59 号)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支付密码是用于验证支付凭证上存款人签章真实性的辅助措施。它是将支付凭证上的编码要素按规定的算法进行计算,并填写到支付凭证上供银行核验的一组密码数据。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存款人,是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

2、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营业网点,是指各直属支行、异地分行的营业部和各支行。本规定所称开户行,是指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我行营业网点。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支付密码分为密码器和密码单两种 模式。密码器模式是指银行向存款人发行密码器并在其中加载账号及账户密钥,存款人在签发支付凭证时,使用密码器对凭证上的相关要素进行综合加密运算产生支付密码,并将其填写在支付凭证上,开户行凭以审核支付。密码单模式是指开户行在发售支付凭证时,打印与每一支付凭证号码对应的支付密码,存款人在签发支付凭证时直接将支付密码填写在对应的支付凭证上,开户行凭以审核支付。第五条 支付密码的使用范围:支票(

3、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业务委托书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第六条 支付密码的推广本着存款人自愿使用的原则。第二章 基本概念第七条 密码器发行。存款人申购密码器时,开户行通过联机方式,登记空白密码器编号,然后将产生的解锁密钥写入空白密码器。第八条 密码器登记。当存款人要求使用非我行发行的密码器时,开户行通过联机方式,登记密码器编号。第九条 密码器中增加账户。开户行根据存款人要求,通过联机方式给已经发行的密码器添加账户。第十条 密码器中删除账户。开户行根据存款人要求, 通过联机方式给已经发行的密码器删除账户。第十一条 密码器解锁。存款人连续输入错误口令的次数,达到密码器上最高用户的

4、口令限制次数,导致密码器锁定,开户行根据存款人要求,通过联机方式用解锁密钥将密码器主管密码重置为初始状态,并解除密码器的锁定。第十二条 密码器停用启用。存款人密码器不慎丢失或损坏或主动要求暂时停止密码器功能,可申请密码器停用。密码器停用启用只针对账户。密码器停用后,不能再执行密码器端的各项功能;停用满 30 天之后如果不启用,该密码器自动作废。停用 30 天之内存款人找回或密码器修复或主动要求恢复密码器功能,可申请密码器启用。密码器停用启用必须在密码器账户开户行办理。第十三条 密码器作废。存款人不需要在开户行使用指定密码器或密码器损毁无法修复或遗失无法找回,可申请密码器作废。开户行根据存款人要

5、求,将已登记过的密码器置为作废状态。作废后该密码器不能在我行继续使用,也无法重新启用。第十四条 更换账户密钥。存款人申请更换账户密匙,开户行通过联机方式更换用于生成支付密码的密钥。第十五条 指定签名密码器。同一账号使用多个密码器时,用于确认存款人真实身份的第一台已设置账号的密码 器。“一户多机”时,存款人可以到开户行通过核验在已有的密码器中重新指定签名密码器,但必须保证其唯一。“一户多机”是指同一账号可使用多个密码器,以满足客户的特殊需要。使用“一户多机”的存款人,应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持签名密码器到开户行办理其他密码器的账号设置手续。第十六条 “一机多户”是指一台密码器能够设置存款人在不

6、同银行的账号,根据每个账号编制的支付密码能够实现在各自银行的正确核验。一台密码器应能设置不少于 20个账号。第三章 支付密码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 密码器和密码单须纳入重要物品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支付密码保管人员兼管支票、业务委托书等重要空白凭证。第十八条 凡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均应购买和使用密码器或密码单。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新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系统支取方式原则上必须选择“Z-印鉴和密码器”方式。对于特殊情况,须报各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备案。第十九条 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应印制支付密码填写栏框。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使用支付密码时,须与开户行签 订支付密码协议书(以下简称

7、协议书,见附件),约定除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付款的依据外,支付密码也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已签约使用支付密码的,开户行核验支付密码不符的,不予付款。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在填写支付凭证环节支付密码填写错误的,可在划掉错误的支付密码后填写正确的支付密码并在更正处签章确认。第二十三条 开户行受理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时,除按原规定审查有关要素及支付凭证本身真伪外,在提交支付指令时还必须输入支付密码,支付密码核验通过后方可办理支付。第二十四条 支票上支付密码的相关使用规范。(一)对一定时期内多次发生支付密码不符或漏填支付密码造成退票的存款人,开户行可停止办理支票业务。(二)在

8、向已签约使用支付密码的存款人出售支票时,开户行应在支票票面加注“加验密码”的字样。(三)对已加注“加验密码”字样但未填写支付密码的支票,持票人委托其开户行收款的,持票人开户行应拒绝受理;持票人直接向存款人开户行提示付款的,存款人开户行应拒绝付款。持票人或存款人开户行应做好持票人的沟通解释工作,并按规定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 (四)对未加注“加验密码”字样但密码栏已填写支付密码的支票,持票人或存款人开户行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 开户行向选用密码单模式的存款人交付密码时必须封装,不得以明码交付。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申请办理密码器的发行、登记、增加/删除账户、解锁、停用启用、作废、更换账户密匙

9、、指定签名密码器等操作业务时须向开户行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公函、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对于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须联网核查并打印核查件。对于密码器的登记、增加/删除账户、解锁、更换账户密匙、指定签名密码器等需要联机进行的操作,存款人还须向开户行提供密码器机具。第二十七条 存款人办理销户时须申请将该账户在所有已加载的密码器中删除。第二十八条 密码器在停用、作废、删除账号、更换密钥前已签发的支票在其提示付款期限内,签发的密码继续有效,变更当日起已签发的其他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支付密码一律无效。第二十九条 支付密码各项

10、操作业务的机打凭证加盖核算用章作记账凭证,单位公函原件左上角加盖附件章作记账 凭证附件。协议书及授权书原件、单位公函复印件、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网核查件等资料一并放入账户档案,以备查验。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条 支付密码仅限存款人本人使用。经办柜员不得代客户保管、使用支付密码,并对客户支付密码信息保密。第三十一条 各分行应向总行科技信息部指定的经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鉴定通过的合格厂家购置密码器。第三十二条 各分支行领取密码器应在重要物品登记簿上交接登记,并定期对密码器收发库存情况进行检查与核对。第三十三条 作废的密码器销毁时应由分行(含)以上机构运营管理部

11、门会同保卫、内控合规部门共同实施,参销人员均应对销毁记录签章确认。第五章 部门职责第三十四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支付密码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各分支行负责支付密码业务的推广和办理。第三十五条 科技信息部负责选定密码器厂家、负责核心业务系统支付密码器模块的正常运行、维护及管理。第三十六条 科技信息部发现有攻击核心业务系统支付密码的迹象,应予以记录和跟踪,并及时通告运营管理部同 时书面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有关部门。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行应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使用和管理的沟通,当地人民银行对支付密码的使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并报总行备案。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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