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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章程模版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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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信用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信用卡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中国x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中国x银行(含中国x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允许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又称附属卡);单位卡按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产品等级不同分为无限卡、钻石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和普通

2、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IC)复合卡;按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和多币种卡;按卡片形状不同分为标准卡和异形卡;按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计息方式及优惠条件不同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信用卡将使用中国银联、VISA(维萨)、Master Card(万事达卡)、JCB或其他信用卡组织的标识。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信用卡组织”信用卡组织的作用主要是建立和运营全球或区域统一的信用卡信息交换网络;负责信用卡交易的信息转换和资金清算;负责经营和

3、管理卡组织自身的标识和品牌;制定并推行信用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目前,常见的信用卡组织主要有:VISA(维萨)、Master Card(万事达卡)、American Express(美国运通)、JCB(Japan Credit Bureau)、Diners Club(大莱)及中国银联(Chinaunionpay)等。“持卡人”是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授

4、信限额。“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贷记卡持卡

5、人当期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超限费”指当贷记卡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滞纳金”指当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分期业务”指持卡人在发卡机构提供的分期期数范围内,按照

6、与发卡机构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向发卡机构归还应还款项并支付手续费,直至清偿完毕为止。“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是金融IC卡特有功能,具有小额快速支付应用,可实现脱机消费和圈存等交易。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第六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它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请商务采购卡。如申请外币单位卡,还须具有稳定外汇来源、能够合法支配其外汇的账户。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其持卡人资格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

7、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且信誉良好的中国公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副卡。第八条 持卡人名下不同账户共享同一信用额度(准贷记卡、智能商务卡、公务用卡等除外);主卡持卡人与副卡持卡人共享同一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副卡的使用限额;副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副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当主卡持卡人未履行还款责任时,副卡持卡人需对其名下副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

8、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并在申请材料上亲自签名确认,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副卡,须由主卡持卡人对申请材料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并决定信用额度。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范围为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未结清债务,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材料上

9、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信用卡组织、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持卡人提取外币现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渠道办理业务,应同时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交易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由持卡人本人承担还款责任,依据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信用卡安全码(如CVV2、有效期)或密码等电子信息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

10、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署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作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持卡人申请分期业务时应遵守发卡机构相关规则。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计息以及费用记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持

11、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应还款项一次性计入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一次性偿还。第十五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具体期限以卡面上显示为准,已过期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发卡机构会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1个月以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到期不更

12、换新卡的,持卡人须结清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第十七条 信用卡卡片损坏、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应通过发卡机构办理卡片停用或挂失(发卡机构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并可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办理补换卡。卡片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第十八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应先清偿透支本息和费用。主卡持卡人可申请副卡停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发卡机构在确认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没有未结清的款项时应及时为持卡人销户。销户后持卡

13、人仍须承担信用卡内尚未结清的债务。第十九条 信用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可分别设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并核定相应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可循环使用。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或境外特约商户消费或取现,按发卡机构与转接交易信用卡组织预先约定的币种记账。第二十一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欠款时,可通过现金方式或转账等方式还款。第四章 计息、费用及还款规定第二十二条 贷记卡计息规定:(一)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变动而调整。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二)贷记卡持卡人使用贷记卡交易享受以下优惠条件:1、免息还款期待遇:交易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

14、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三)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未偿还全部应还款额、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等情况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支付透支利息,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四)贷记卡持卡人未全部偿还最低还款额或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缴纳滞纳金或支付超限费。第二十三条 准贷记卡计息规定:

15、(一)准贷记卡透支消费及取现自交易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单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变动而调整。(二)准贷记卡消费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储蓄账户资金按照发卡机构发行的借记卡计息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可以相应的币种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当偿还外币欠款时还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相应款项。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确定的年费标准及相关年费政策缴纳年费。持卡人接受发卡机构其他信用卡相关服务的,应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示为准。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16、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单位征询申请人的有关信息,有权依法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资料不予退回。(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三)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向持卡人本人或其担保人催收、有权对催收过程进行录音,可依法追索及停用持卡人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有权要求其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或依法处置其抵、质押物。(四)对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

17、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五)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等资料被盗用、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申请资料虚假、资信状况恶化、套现、洗钱、欺诈、非法融资等非正常用卡行为的风险时,有权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信用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操作,并有权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信用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六)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机构行使

18、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示,且公示一经发布即生效。(七)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八)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九)发卡机构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时,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利息、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一)发卡机构应向申请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的有关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安全用卡提示等。(二)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销户、投诉受理

19、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的要求给予答复。发卡机构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持卡人授权,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三)发卡机构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定期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四)发卡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向持卡人宣传信用卡风险防范知识。(五)发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银行卡交易监测系统,加强大额、可疑交易信息监测和报送,并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渠道对可疑交易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或提醒、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以提高

20、持卡人账户资金的安全。(六)发卡机构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到期还款日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机构等情况除外。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有权通过发卡机构网站等渠道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式。(二)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索取最近两个月内的对账单免费)或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三)对有疑义的交易,持卡人有权在账单日后六十日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

21、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四)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的义务:(一)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或在需要的时候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二)如持卡人和担保人的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交易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不得出租和转借信用卡。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信用卡卡片,

22、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挂失即时生效。(五)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六)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七)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交易日后六十日内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八

23、)当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时,发卡机构会主动为其调高信用额度,如持卡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可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九)为确保账户安全,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采取交易监控措施。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相关信用卡组织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中国x银行信用卡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x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后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网站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即为生效。修改后的章程生效时,原有章程同时废止。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受本章程约束的所有当事人应遵守公告后施行的最新章程。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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