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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2247-2015 政务大厅并联审批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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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80.99 A 00 备案号:44968-2015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2472015 政务大厅并联审批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arallel approval of government affair hall 2015 - 02 - 01 发布 2015 - 03 - 01 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247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

2、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桂英、王文魁、李 宁、韩伟海、何超、李宇冰、张学民。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2472015 1 政务大厅并联审批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大厅并联审批的术语和定义、 工作机制、 职责、 工作流程、 工作保障和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3、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22/T 1507 政务大厅资源管理规范 DB22/T 1835 政务大厅电子政务服务系统建设规范 DB22/T 1836 政务大厅政务服务考评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窗口单位 window units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派驻政务大厅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机构。 3.2 并联审批 paraIlel approval 对同一行政相对人提出的, 在一定时段内需由两个以上窗口单位分别实施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一个部门(以下称“牵头部门”)

4、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窗口单位(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分别做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3.3 牵头部门 leader units 在并联审批工作中, 承担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的窗口单位。 4 工作机制 省政务大厅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并联审批工作协调和指导、 共享资源平台建设。 各级政务大厅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和监督。 5 职责 5.1 各级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

5、2472015 2 各级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a) 制定本级政务大厅并联审批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b) 必要时组织联合勘查、联合会审; c) 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及时做出审批决定; d) 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5.2 并联审批部门工作职责 并联审批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a) 向本级政务大厅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内容并进行说明解释; b) 参加本级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并联审批部门组织的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c) 及时做出审批决定; d) 向牵头部门送达审批决定和证件。 5.3 牵头部门工作职责 牵头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a) 公示和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 b

6、) 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 c) 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及时做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d) 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e) 统一送达、颁发审批(不予审批)决定和证件。 6 工作流程 6.1 统一受理 6.1.1 对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审批申请,由各级政务大厅牵头部门统一受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牵头部门应当当场清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统一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其他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不再自行受理项目申请。 6.1.2 对并联审批部门间互为前置条件的申请材料可先受理后补齐。 6.1.3 重大项目审批申请,申请人可分审批阶段提交申报材料。 6.1.4 行政相对人可通过

7、网络平台填报并联审批事项基本信息表,同时通过项目所在地(或就近)政务大厅牵头部门申请项目备案(咨询函),并一次性提供所需附件资料,牵头部门负责在一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反馈。 6.2 公示和告知 6.2.1 由牵头部门按照各并联审批部门提供的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等材料以及相关的说明、解释做好综合咨询服务。 6.2.2 各并联审批部门配合做好咨询和引导服务。 6.2.3 并联审批部门对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分阶段清晰罗列审批事项所需的文件资料清单,并标明各类事项的审批权限、办事流程以及初审、征求意见、部门设置情况等。 6.2.4 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将各审批部门确认的并

8、联审批依据、文件资料清单、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服务承诺等汇编成并联审批实施手册,明确并联审批总体办事流程,分发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方便审批相对人及相关人员查询。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2472015 3 6.3 资料分送 6.3.1 牵头部门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并联审批部门、通过并联审批系统抄告相关窗口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转送的,可以延长 1 个工作日。 6.3.2 并联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需要申

9、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牵头单位书面提出。 6.3.3 需要补正的材料,由牵头部门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6.3.4 牵头部门应安排统一时间,在政务大厅组织并联审批部门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6.3.5 并联审批文件资料包括相关审批事项涉及的申请文件、报告和附件资料等,采用纸质与电子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6.4 联合审批 6.4.1 各并联审批部门在联合审批时限内同步开展项目审批工作。 6.4.2 如需同阶段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批复作为本部门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的, 本部门应先行受理, 提前开展基础审查工作,对跨部门缺少材料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补正。 6.4.3 并联审批部门需要进行实地

10、核查的,应当事先告知牵头部门。有两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需要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并且可以同时进行的,政务大厅应当组织并联审批部门联合进行。 6.4.4 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牵头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政务大厅管理机构提出组织并联审批部门召开专门会议,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联合会审。 6.4.5 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有需要协调的,由牵头部门进行协调。牵头部门无法协调的,由同级政务大厅管理机构或商请本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进行协调; 需要在省、 市、 县三级并联审批部门之间协调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协调。 6.4.6 并联审批事项涉及不同层级的并联审批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的规定,将相

11、关的申请材料转送不同层级的并联审批部门实施审批。 6.4.7 依法应当先经区、县或市并联审批部门初审的,由牵头部门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该区、县、市并联审批部门。区、县、市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具体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政务大厅并联审批部门实施审批。 6.4.8 需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审批事项,征求意见部门已纳入并联审批系统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文件资料时, 将相关文件资料通过并联审批系统分送征求意见主管部门, 征求意见主管部门审查文件资料后,将审查意见通过网络平台转送审批主管部门;征求意见部门未纳入并联审批系统的,暂按传统程序将相关文件资料送达相关部门征求意

12、见。 6.5 限时办结 6.5.1 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 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 对需要补充申报要件的应提出整改要求。 6.5.2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具体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做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送达牵头部门。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6.5.3 对重点项目进行优先办理和加快办理。 6.5.4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并联审批部门负责人签署书面情况说明,并由牵头部门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务大厅管理机构通报。 6.6 一表收费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

13、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2472015 4 6.6.1 通过一表制告知项目的行政审批费用。 6.6.2 政务大厅设一个账户统一收取行政审批费用,收费后分拨相应并联审批窗口单位账户。 6.6.3 对涉及费用减免的项目,由政务大厅根据减免依据,指导项目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6.7 证书发送 项目办结后,由牵头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统一将最终审批决定、证件颁发申请人。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政务大厅。 6.8 监督检查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 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本部门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9 信息

14、共享 6.9.1 政务大厅建设并联审批系统,共享申报项目基本信息和各并联审批部门审批信息。并联审批系统按照内外网分隔的原则,外网向社会公众开放,内网向具有相应权限的窗口单位开放,项目批复信息在内网共享。 6.9.2 并联审批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纳入并联审批事项涉及的政策法规、 审批依据、 审批文件资料清单、审批权限和服务承诺等内容,政务大厅汇总整理和发布、更新相关内容。 7 工作保障 7.1 硬件 并联审批硬件条件应符合DB22/T l507的相关规定。 7.2 软件 7.2.1 网络信息条件 应符合DB22/T l835的相关规定。 7.2.2 应用软件 应采用统一并联审批管理系统。 8 监督考

15、核 8.1 服务质量监督 通过设立意见箱 、监督电话 、投诉信箱等形式开展并联审批服务质量监督,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并联审批服务质量 。 8.2 效能监察 政务大厅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并联审批实施情况的监察, 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监察情况。 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2472015 5 8.3 坚持考核 根据DB22/T 1836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并联审批工作考核机制,纳入日常考评及年度考评。 _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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