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为保证进货查验记录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器械验收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对照商品和送货凭证,进行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产品注册证号、数量等的核对,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标示模糊等问题,不得使用。 二、医疗器械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供货单位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的原印章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的复印件。 2、进货查验检查项目: (1)核对进口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进口医疗器械需有中文说明书及标签; (2)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规定一致; (3)说明书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产品注册证中批准的适用范围; (4)产品商品名的标注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5)标签和包装标示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规定。 3、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 2 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