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法人客户
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授信业务的调查工作,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调查指授信业务调查人员根据本行目标客户的授信业务申请,按照调查程序,遵循调查要求,深入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实地并结合间接调查的方法,通过沟通、收集和查阅相关资料、凭证,对客户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授信用途和担保能力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与分析,并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企业未来(截至授信期限届满时)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预测,同时对客户的还款意愿和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进行充分估计、推测和判断,并进行信用评级、测定授信限额,撰写授信调查报告,设计授信方案,提出初步的授信意见,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
所有授信业务必须经过调查,未经调查的授信业务不得进入审查审批或出账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客户(含其他经济组织)向我行分支机构申请的各类本外币贷款、贴现、保理以及贷款承诺、保证、保函、贸易融资、票据承兑、透支等表内外业务,对具体的业务品种同时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授信业务调查应遵循真实、全面和完整的原则。
“真实”主要是指授信主体合法存续、授信业务真实;担保人合法存续、具备担保资格且担保事项真实;调查过程真实、调查收集的资料及资料记载的事项真实等。
“全面”是指调查人员要针对授信业务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点,充分运用各种调查方法、分析工具,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预测,以全面反映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
“完整”是指在调查过程中要收集足够的资料,以完整、可靠地反映授信业务的真实情况,对调查结论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五条 授信调查必须采取直接调查(低风险业务除外)的方式,并必须同时结合间接调查方式。
(一)直接调查。指直接接触客户,通过现场访谈、查阅账册、实地参观等手段进行实地调查。
(二)间接调查。指通过对工商、税务、环保、供水供电公司、新闻媒体、银行同业、中介公司和相关监管部门及客户的供货商、销售商、竞争对手等其他渠道间接收集客户信息。
第二章 授信调查的组织
第六条 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根据我行确定的信贷指导意见和各项信贷政策,筛选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第七条 调查小组的组建
对经初步筛选符合我行基本授信条件的客户,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在受理其申请后,要根据授信业务特点立即指定主办客户经理,并组建授信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有两名调查人员。主办客户经理是授信调查的第一责任人。
(一)流动资金贷款等中短期授信项目,由经营部门负责调查,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并由主辅调查人组成调查小组;
(二)银团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授信项目,应根据相关规定成立至少三人的项目调查评估小组。
第八条 调查程序
(一)初步调查:根据客户需求和授信业务特点,在实地调查访问前,调查人员应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收集客户和相关行业信息等基本资料。
(二)确定调查计划:分析初步收集的基本资料,结合国家和我行信贷政策,提出疑问,确定调查重点,拟定调查提纲,制订调查计划。
(三)直接调查:赴申请人、担保人所在地、抵质押物存放地、项目所在地等实地走访调查,包括与企业管理人员面谈、查阅账目、观察工作车间、项目建设现场、走访员工、盘点库存、查看抵(质)押物权属、存放及使用状态等。同时应收集相关文件资料。
直接调查时,应当与客户的主要管理人员面谈,并约见客户尽可能多的中高层管理层成员,包括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财务、市场、生产、科研等部门的经理,以全面了解企业管理、生产、经营、财务等情况,并同时获取对企业管理层的感性认识。
直接调查时,要现场观察客户的生产办公现场,判断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状况。
直接调查时,应与一般员工交谈,了解员工对公司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情况,感知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企业文化等。
直接调查时,应查阅公司的账册,对货币资金、投资类科目、往来科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税金等进行总账和明细账的核对,必要时应核对原始凭证,以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对短期投资科目,应查看近一年来的交易明细、持仓情况,判断其投资风险程度;对往来科目中金额或占比较大的相关单位,原则上要发询证函确认或进行实地调查。
直接调查时,要实地考察公司的车间、仓库,了解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库存情况等;要对报表所列的重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抵(质)押物进行实地观察,以确认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及其使用状态和价值情况;要对项目进行现场观察,以掌握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等。
直接调查时,应对收集的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如为复印件的,应比对原件核实,并要求资料提供方加盖单位公章;应充分利用多媒体(录音、摄像、照相等)手段,获取有关多媒体资料。
(四)间接调查:充分利用各种其他渠道全面深入地了解客户信息并收集相关资料,整理、进一步补充充实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向工商、税务、环保等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征询,取得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并进行核对;获得公司的纳税信息;取得对企业的环保评价资料等;
2.积极通过与监管部门和银行同业的交流,及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获得监管部门和同业对客户的评价情况,掌握企业的授信情况和信用记录信息;
3.了解企业的水电费缴纳信息,是否存在欠费的情况;
4.通过各种媒体搜寻客户相关信息,如报纸、书刊、杂志、互联网等。搜寻调查时应注意信息渠道的权威性、可靠性和全面性;
5.向客户的上下游合作伙伴、竞争对手、和其他债权人调查以了解企业商业信誉、行业情况、债权、债务关系等;
6.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九条 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对授信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按有关规定不需评级的除外),核定统一授信限额,编写调查报告,提出授信调查意见,并按本行相关要求送审。
第十条 后续调查
(一)调查人员必须对审查、审批人员要求补充、落实的资料、问题及时补充调查,并在调查材料中补充记载。
(二)当申请人或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动时,调查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新的调查材料并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方案的意见。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对收集的资料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整理,去伪存真,以确保所收集的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对每次调查的过程及调查的内容形成书面记录(附录1),参与调查人员应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 客户资料收集与授信调查内容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验证,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按照我行具体业务品种的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收集的资料如为复印件,由资料提供方加盖公章,调查小组成员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意见并签名,收集的资料如为间接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资料内容主要如下:
(一)授信申请人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工商登记机关打印的企业基本信息;
2.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和近一年的纳税证明资料(主要指所得税纳税证明及按企业主营业务类型提供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新公司法实施后新设立的公司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其中以货币出资的提供银行进账单、以非货币出资的提供财产转移权证明);
6.公司章程;
7.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名单和签字样本;
8.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原则上三个月以内,集团客户四个月以内);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提供合并报表的,还需同时提供母公司本部近三年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如报表未经审计或不符合要求,应由企业出具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说明并由调查人员签字确认(说明样本见附录2);
9.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0.授信申请书与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1.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包括股权结构图、关联客户简介等;
12.贷款卡及密码复印件、查询贷款卡的委托书及查询资料(即信用报告);
13.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和环保达标、评价资料;
14.公司简介、经营计划及授信期内现金流量预测;
15.贷款用途相关的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16.有关办公场所、生产线、仓库等的多媒体资料;
17.按我行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授信担保人资料
保证人应提供以上1-14、16所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抵/质押人资料应提供1-10、16所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第3项可不提供纳税证明资料,第8项可只提供经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三)抵/质押担保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管理机关颁发的权属证明;
2.有关抵、质押物价值报告;
3.有关抵、质押物及仓库的多媒体资料;
4.其他材料。
(四)如因企业经营特点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资料,应作说明;前述董事会/股东会名单、签字样本及决议可在出账前提供。
(五)对低风险业务的申请人,可只提供1-10、12、15项资料,其中第3项可不提供纳税证明,第8项可只提供公司上年度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对授信申请人调查的内容如下:
(一)对客户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对客户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企业规模、资质情况、历史沿革、职工情况、股东与主要关联企业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
(二)对客户管理情况的调查:应调查客户是否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规章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企业文化、经营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模式、人事激励机制、质量、技术、信息管理;核心领导层的综合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及运作风格,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品德与诚信度;领导层后备力量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等。
(三)对客户经营情况的调查:公司主要涉及产业、产业关联度、产业发展阶段;各产业的销售收入、盈利情况;主要产品、产品质量、市场份额、产品用途及品牌效应;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的先进性、设计生产能力、实际开工率;近三年主导产品的产量、销售收入、成本及利润的结构、变动及未来发展趋势;原材料供应及库存情况;销售模式、产品定位、销售网络、销售政策、主要客户、结算方式;是否合法经营,按章纳税及环保情况;企业未来经营规划和发展前景等。
(四)对客户财务状况的调查:审计报告的类型及有关意见,因特殊情况未经审计的报表,应加强调查;采取的财务会计政策、财务报表各科目余额、结构及变化趋势;调查各项财务指标的发展变化情况;分析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现金流量的结构和变化趋势及对偿债能力的影响情况;或有负债情况等。
(五)对客户资信状况的调查:对客户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核心领导层的履约记录的调查,重点关注客户贷款卡查询信息、信用记录、商业信誉、公众媒体有无负面报道,客户与本行的关联情况等。
(六)对客户所在行业和市场状况的调查:客户所在行业的行业特征、所处周期、行业管制以及发展状况、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客户的行业地位,在行业中的定位、生产技术水平、规模水平、行业竞争力及发展战略,市场份额变化情况;客户上下游行业情况,原材料、销货价格变化情况;主要竞争对手的相关情况与竞争力对比等。
(七)对宏观环境及客户所在地区政策环境、经济金融环境、投资环境、政府支持力度等的调查。
(八)对企业授信真实用途和项目情况的调查。
(九)对客户是否存在对我行贷款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要事项的调查,如对企业资金、效益以及竞争力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人事变动、资产重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或有项目、法律诉讼、账户冻结等;是否被列入银监会等的预警名单、黑名单及原因等。
(十)其他需调查的情况。
第十六条 对担保的调查应侧重调查担保人的担保主体资格、担保能力、担保行为的真实性,担保动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等,并针对不同的担保方式,调查的重点有所不同:
(一)对保证人的调查与对授信申请人的调查要求一致。
(二)对抵(质)押物调查应着重调查抵(质)押物是否属于本行规定的可以接受的财产;其权属是否明确、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文件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抵押物的使用期限、剩余期限情况;抵(质)押物是否存在出租、在先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抵押物的所在地及存在状态是否与产权证书的记载相符合;抵质押物由第三方保管的,应调查保管方是否具有保管抵质押物的能力或资质;以存单或保证金作质押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抵(质)押物价值是否充足、合理、是否易于变现等。
第十七条 对民营企业申请授信还应侧重调查:
(一)民企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主要股东是指持股50%以上,或持股20%以上持股最多的自然人股东。应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简介、是否与本行有关联关系,增加对其家庭情况的介绍(包括配偶、子女下同),追加保证的,需增加对其家庭主要财产情况及对外抵质押情况的调查分析;
2、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拥有外国护照(包括国家、证号等,如有多个应一并列示)及在国外的生活、工作经历、状态、出国频率等情况;
3、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征信记录;贷款卡及密码复印件、查询贷款卡的委托书及查询资料(即信用报告);
4、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执行信息。查询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夫妇被执行情况,对存在被执行信息的,必须分析被执行信息对授信客户经营状况和对我行信贷资产的影响程度,并提出和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
5、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或消费水平明显超出其收入水平的情形;
6、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及高利贷、民间融资及规模、状态等;
(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包括出资的真实性和企业实际净资产及固定资产情况等。
(三)法人代表或实际经营者个人或家庭财产情况。
第十八条 对集团客户,应按照《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调查。
第四章 调查情况的分析评价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按照《银行法人客户财务会计报表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审核,判断企业的总体财务状况。认真分析审计报告意见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仔细分析主要科目的构成情况、变动趋势,全面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判断其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资金营运能力及现金流量的质量情况。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资产、负债、盈利和现金流量情况,评价第一还款能力。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包括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经营记录、股东实力与支持情况、资信情况、宏观环境、行业特点、生产经营、产品和市场、设备状况和技术能力、排污和环境保护等。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并确认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意愿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价值充足、变现能力强。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对授信用途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结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授信用途与贸易背景等的分析,确定申请授信的真实用途,分析我行投入资金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还款来源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我行相关要求对客户和保证人进行信用评级(按有关规定不需评级的除外)、核定综合统一授信限额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充分、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情况和不同授信业务的特点,运用必要的分析工具和合理的方法(如回归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和因果分析法等)对客户现在和未来的经营、财务、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对授信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以及授信业务用途、还款来源等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分析论证与客户建立授信关系可为我行带来的综合收益和面临的主要风险点以及控制风险的重要措施,初步确定授信方案,形成调查报告(格式见附录3,可根据具体的业务种类、实际情况等适当增减报告内容)。
确定授信方案时,应结合企业的实际资金需求,充分考虑申请人行业、经营特点和营运周期、信用等级、授信限额和担保方式的保障程度等,科学地进行授信业务品种的设计、额度及期限安排等。
设计的授信方案中,授信品种应符合企业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授信额度应与偿债能力相匹配、授信期限应与企业资金营运周期一致(项目贷款授信期限符合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点提出明确的风险防范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五章 授信调查报告的编写
第二十六条 授信调查报告是授信决策、授信管理、稽核评价等环节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文件,报告必须格式规范、要素齐全、重点突出、分析全面、有理有据、观点明确,相关数据等内容尽量用图表形式表示,相关章节内容前后一致。
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的全面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调查报告一经报出,对原则性的问题不得进行修改,确需补充说明的,另附补充材料。
第二十八条 调查报告的有效期为三个月,从调查报告完成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授信材料的送审
第二十九条 授信业务经营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授信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本笔授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在调查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若发现调查不够完善,应要求经办人员补充调查。
第三十条 调查人员应按《银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授信调查报告、授信申报审批表(附录4)、授信调查记录表、信用等级评定报告、授信限额评定表及调查中收集的材料等进行整理,加封面(见附录5)后按顺序装订,完成授信调查手册,填写授信资料移交清单,按照本行授信工作程序和要求送审。
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复印在A4纸上,有电子文档和多媒体资料的,必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和多媒体资料,且各类资料反映的内容必须一致,如有差异的,调查人员必须做出书面说明。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授信调查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尽职调查的,造成申报的授信资料及报告编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将根据本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风险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对企业历史及现有情况的调查分析如果不真实、不全面、不到位,要加大责任处罚力度;调查人员运用合理的方法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得到的预测性判断,不对其可靠性承担责任;但对因逻辑不严密、论证方法不科学所做出的错误预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我行低风险担保条件的授信业务,可不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内容、收集资料和调查报告(附录3)等根据授信品种、担保特点等可适当予以简化,并侧重于对低风险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和低风险担保条件的调查。
第三十四条 授信后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调查工作也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操作流程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修改,由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1. 调查工作记录表
2. 说明书
3. 《调查报告》示范格式及要求
4. 授信项目申报审批表
5. 封面格式
附录1
调查工作记录表
授信人:
担保人:
1、 实地调查
序号
时间、地点
调查过程
调查内容
备注
1
2
3
2、 新闻媒体
序号
时间
媒体名称、刊号、页号、网址、题目
内容
备注
1
2
3
3、 第三方了解
序号
时间、地点
第三方名称
调查内容
备注
1
2
3
4、 其他方式
序号
时间、地点
方式描述
调查内容
备注
1
2
3
调查人员声明:
本人采取如上所列的调查方式对授信申请人、担保人、抵质押物等进行了调查,本人对调查过程、调查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调查人员签字 :
附录2
说 明 书
银行 :
我公司 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我公司承诺,该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数据真实有效,在所有的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我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名称:
企业公章或财务印鉴
年 月 日
调查人员承诺:
经实地调查及账务核对, 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数据真实有效,在所有的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主、辅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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