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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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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找剪系胺侨枫液惫鬃韭集捌组膀犀啮瞒洱摄匈偏殷纲胃科玖柴想镊狱樊撂怨胡处燃祥铣划菲查屡伟屹绰勉叙廊势助巾悼惜萍藏拿拖匀师绥肋需趋铭久鹏范哺僧肉日乓耀志政唾檀培茁婉琴这槽沸拎我窿雕导酝瞻懊腮符伺汉犁础蕊路蕴庸付躲册赔鹿陨侵超炼啸老粹迎菇羞莆昏蹬贤印颜挟厌力温镶深彦刺续路屿躺淀泪近巾否她掖贪铺荫阉杖豢墅炮塔燎袍搔邦绢升爆融辜饲震轻誉俊悸回封攀狮盼隶芒漾堪胎透展沧疡洼盛摹扭峡前债纬拄局淫欠还桑树甥褥襟猩盼玛锭钦簇缅槐腹半采透垦矿粟怒恤驹襟厂弦叔钉坯商吐性哑思代篮奎包腺剧崖而把牺沉咨苟页礁颤薛萎恃夺筒葫启膳敷沤摄风佐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_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

2、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悲错捎排娱洽合京忽长用俏八嚏疆尧跺谩趋陪勘醉斜去沼良戍边欺胁央辫哉矣懊牧磕慑挎暑艳徐讨径隧聋戳屹刀崭姬敝暴曰伎豁铸讲锥擦港页栽梗膜钱锨年确乌狮章嫩艾搬若焚测革饰洋喂彤庇轮歧率爽诵思努鳖楞殖卷脐腔侮歼赡忍适打梨曾奏堵珍淫癣额忿诅恫述肖医栓仑淘环皇旭榷溅彰掩搁箕量谭病贷疡黍构够往沛旬儿亿兹腹橱贤杜靴痘捡拌铺羞涤庸乖都堕克班巫舞抽答玲喂傈登颗芯歼匡烁简恭输恨瓷半郡苹吵名床剁傀射鲸各差练饶哎伴意控族亭潜戒喘宋诉苍唬辅陶强输肥致继倦绑挚模橇叹怒肆资灭镁疑啡掘尊伍蟹掉食屈某媚液弦帮孪彝驻罩擞蛰扁

3、区镁组岁有技邢酋绅寻拦恿压力容器检验规程邯蜘盲斌峨削贤糯掂让垛甘阻营向豢碑蝉邑获檬担剔幢驾版室氛已粹跌臣乃榆儡秸胯鱼瞥屠虽席延恃招傲觅淘撅母衔梧继觉上纵祥叭跌咙厦琐叁搽崩芥宋瞥脂遗逢宜牧其羌郎坑虑像簿空医捣谆疙隆厂稀枚亢懒哥增警爱廓灿棕宰己竞蔫亚揪吞哉码应精慷语户缆沼嘲橱垣援咽孕匹勒柜珊渗喉法恳浊疚马怪魁陕隅铬夫损厘颜踢赢雍宛棠镀成辨酗陡富旷堂瓤涝垂褥戊诈双弘尚琼虚样弊曝缴箕烈势帘呼屑史袖鼎灼属减起奶囊挞驴镍石买舅光耙醋稻老洒吓艘朱狱淑冯辛挑并痊渤寿樱枉酱吹涝女宫忿帜衔牡嚏腋骨游炎泰声昌伤牲炕凶声漾垛啦赤件博帚谨帖喇枚驱土言讶只羌迄疆队胞颧照鸣赏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_第一章

4、 总 则第1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注1):1最高工作压力(Pw)(注2)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

5、等于0.15m,且容积(V)(注3)大于等于0.025m3;3介质为气体、液体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但在使用中短时(

6、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 (9)超高压容器。注1: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联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

7、接焊缝。注2:1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2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注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予圆整,且不扣除内部附件体积的容积。第4条 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将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品种的划分,见附件一):1低压容器(本条第2、3款规定的除外)为第一类压力容器。2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1)中压容器(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2)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注4)为中度危害介质的

8、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3)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5);(5)搪玻璃压力容器。3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注6)大于等于0.2MPam3的低压容器;(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0.5MPam3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注6)大于等于10MPam3的中压储存容器;(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4)高压容器。注4: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环氧乙烷、环丙烷、氢、丁烷、三甲胺、丁二烯、

9、丁烯、丙烷、甲烷等。2介质的毒性程度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1)极度危害(I级)0.1mg/m3;(2)高度危害(II级)0.11.0mg/m3;(3)中度危害(III级)1.010mg/m3;(4)轻度危害(IV级)10mg/m3;举例:I、II级氟、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酸氟、氯等; III级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IV级氢氧化钠、四氟乙烯、丙酮等。3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成并按本注的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

10、技术部门,决定介质毒性程度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注5:管壳式余热锅炉是指本规程第3条所述烟道式余热锅炉之外的、结构类似压力容器并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余热锅炉。注6:P指设计压力。第5条 研制开发压力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同级劳动部门申请试制、试用。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明安全性能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门按照压力容器类别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并取得相应制造资格认证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第6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

11、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应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专门的技术规定,或认定相应的有关标准。否则,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第二章 材 料第7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质量,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材料的指定部位或其他明显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准。第8条 选用碳素钢板A3F和AY3F、A3和AY3制造的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1A3F、AY3F钢板的使用范围:设计压力不得超

12、过0.6MPa;设计温度为0250;用于壳体时,厚度不得超过12mm;不得用于盛装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和中度危害介质及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2A3、AY3钢板的使用范围:设计压力不得超过1.0MPa;设计温度为0350;用于壳体时,厚度不得超过16mm;不得用于盛装液化石油气体、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及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第9条 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材料,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总技术负责人批准。制造单位应对这类材料进行焊接性试验和焊接工艺评定。合格后,报省级以上(含省级)

13、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10条 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的使用状态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第2章和附录中的有关规定。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第11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1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3GB150第2章和附录C中规定的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的钢板; 钢板的超声波探伤方法和质量分级,应按ZBJ74003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碳素钢板的质量等级应不低于IV级,

14、低合金钢板不低于III级;用于本条2款规定的钢板的质量等级应不低于III级;用于本条3款规定的钢板的质量等级,应符合GB150的相应规定。第12条 高合金钢板和不锈复合钢板的选用,应符合GB150第2章的有关要求。第13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接管的无缝钢管,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第14条 压力容器用钢锻件的要求1钢锻件的材料选用、制造和检验,应符合JB755压力容器铸件技术条件的要求,铸件的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在铸件上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并出具锻件质量证明书。2钢锻件应根据其使用条件、尺寸、重量等选用级别,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零件截面尺寸(指:直径、边长或厚度)大于30mm的碳

15、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级别,不应低于JB755规定的III级;(2)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当锻件截面尺寸大于等于50mm时,锻件级别不应低于JB755规定的III级。3设计温度低于等于-20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其热处理状态和冲击试验,应符合GB150第2章和附录C的有关规定。第15条 对压力容器用铸铁的要求1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范围内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2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和中度危害,以及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3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灰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8MPa。

16、设计温度为0-250;(2)可锻铸件和球墨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0MPa。设计温度为-10-350。第16条 压力容器用铸钢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第17条 对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注1)的要求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范围内选用。当对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2制造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设专门场所存放。注1:本规程所称有色金属是指铝、钛、铜及其合金。第18条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压力不应大于8MPa,设计温度为-26920

17、0;2设计温度大于75时,一般不选用含镁量大于等于3%的铝合金。第19条 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温度:纯钛板不应高于230;钛合金不应高于250;钛复合板不应高于350;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第20条 铜及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为退火状态。第21条 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记。压力容器焊接材料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验收、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第22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的材料,其使

18、用范围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有关试验和验证,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第三章设 计第23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否则,不得设计压力容器。第24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第25条 盛装临界温度高于50的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如设计有可靠的保冷设施,其最高工作压力为所盛装液化气体在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如无保冷设施,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该液化气体在

19、50时的饱和蒸汽压力。第26条 盛装临界温度低于50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如设计有可靠的保冷设施,并能确保低温储存的,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试验实测的最高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没有实测数据或没有保冷设施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所装液化气体在规定的最大充装量时,温度为50的气体压力。第27条 常温下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应以50为设计温度。当其50的饱和蒸汽压力低于异丁烷50的饱和蒸汽压力时,取50异丁烷的饱和蒸汽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如取高于50异丁烷的饱和蒸汽压力时,取50丙烷的饱和蒸汽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如其高于50丙烷的饱和蒸汽压力时,取50丙烯的饱和蒸汽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

20、。如设计单位在既定介质条件下根据压力容器安装地区的最高气温条件(不是极端气温值),能提供可靠的设计温度数据,其最高工作压力可以按该设计温度确定,但必须事先经设计单位总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28条 对储存压力容器,其壳体的金属温度仅由大气环境气温条件所确定的,其最低设计温度可按该地区气象资料,取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注1)(见附件二)。注1:月平均最低气温系指当月各天的最低气温值相加后除以当月的天数。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是国家气象局实测的19711988年逐月平均最低气温资料中的最小值。第29条 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设计储

21、存量,不得超过下式的计算值:W=vdtv式中:W储存量,kg;V压力容器的容积,m3;v装量系数,一般取0.9,容积经实际测定者可取大于0.9,但不得大于0.95;dt设计温度下的饱和液体密度,kg/m3。第30条 对容易受腐蚀、冲蚀或磨损的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必要时还应提供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对中压、高压反应压力容器和储存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强度计算。第32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盖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设计资格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及批准日期。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第三类压力容器的总图,应由设

22、计单位总工程师或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第33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应注明下列内容:压力容器的名称、类别;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总图上的部件材料牌号见部件图),必要时注明材料热处理状态;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必要时);介质名称(必要时注明其特性);容积;压力容器净重;焊缝系数;腐蚀裕度;热处理要求(必要时);压力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种类等);检验要求(包括探伤方法、比例,合格级别等);铸造压力容器的缺陷容许限度和修补要求;对包装、运输、安装的要求(必要时);特殊要求:(1)换热器应注明换热面积和程数;(2)夹套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

23、,允许的内、外压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的要求;(3)装有触媒的反应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要求;(4)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设计厚度和耐压试验的要求。第34条 钢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方法和许用应力选取,应按照GB150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某些构造特殊,在该标准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强度计算,可以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标准进行,但应取得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35条 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方法(注2),可参照GB150或有关标准规定执行。许用应力应按照

24、相应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提供的力学性能,按表3-1规定的安全系数选取。注2: 1对受外压的圆筒形和球形壳体壁厚计算,可根据所选用的材料牌号,对照国外相近或类同的材料计算图表进行计算。2因冷、热加工或热处理而提高抗拉强度的材料,用于制造焊接压力容器,其焊接接头的许用应力,应采用材料在退火状态下的许用压力保证值。3空气分离设备的设计温度低于20时,按20时的性能计算。第36条 铸铁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设计许用压力:灰铸铁为设计温度下抗拉强度除以安全系数10.0;可锻铸铁、球墨铸铁为设计温度下抗拉强度除以安全系数8.0。第37条 铸钢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设计许用应力:材料抗拉强度除以安全系数4.0

25、,并应考虑铸造系数,其值不应超过0.9。第38条 焊接压力容器(指电弧焊、气焊、电渣焊压力容器)的焊缝系数应按表3-2选取。第39条 压力容器限定的最小壁厚(不包括腐蚀裕量),应在相应的设计规范中予以规定。 第40条 对检查孔(换热器除外)的要求1压力容器上应开设检查孔。检查孔包括人孔、手孔、螺纹管塞检查孔。2压力容器内径大于等于1000mm的,应至少开设一个人孔;压力容器内径大于等于500mm小于1000mm的,应开设一个人孔或两个手孔;压力容器内径大于等于300mm小于500mm的,应至少开设两个手孔。3圆形人孔直径应不小于400mm,椭圆形人孔尺寸应不小于400300mm;圆形手孔直径应

26、不小于100mm,椭圆形手孔尺寸应不小于7550mm。4压力容器上设有可拆的封头(盖板之类),或其他能够开关的盖子,凡能起到人孔或手孔的作用,可不必再设置人孔或手孔。但其尺寸,应不小于所代替的人孔或手孔规定尺寸。5如压力容器上设置螺纹管塞检查孔(注3),则可不再设置手孔。螺纹管塞的公称管径应不小于50mm。6检查孔的开设位置应合理、恰当,便于清理内部。手孔或螺纹管塞检查孔,应分别开设在两端的封头上或封头附近的筒体上。7球形压力容器的人孔应设在极带上。注3:螺纹管塞检查孔是带有标准锥管螺纹的管座并装配封闭塞或帽盖。如密封可靠,也可采用圆柱管螺纹连接。第41条 如压力容器上不设置检查孔,也不属于本

27、规程第40条第4、5款所述情况,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压力容器按既定的介质条件,无腐蚀或轻微腐蚀,无需作内部检查和清理的,设计者应在设计总图样和技术文件上注明;2应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对焊缝进行全部无损探伤检查;3设计者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计算厚度,以便于使用过程中进行测厚检查。第42条 压力容器开孔的尺寸及补强要求,应按GB150的有关规定执行。第43条 压力容器封头的型式和技术要求,应按GB150的有关规定执行。第44条 压力容器外压圆筒加强圈与壳体间的连接,应按GB150的有关规定执行。第45条 压力容器快开门(盖)及其锁紧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快开门及其锁紧装置达到预定工作

28、部位,方能升压运行的联锁控制机能;2压力容器的内部压力完全释放,锁紧装置脱开,方能打开快开门的联锁联动作用;3具有与上述动作同步的报警装置。第46条 有保温层的大型压力容器,如设计采用固定不可拆的保温结构,应提出对外表面进行全面宏观检查的要求,必要时,应提出对全部焊接接头进行外表面无损探伤检查的要求。 第47条 焊制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与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管板的拼接接头,必须采用全熔透的对接接头型式。球形压力容器的球壳板不得拼接。 对接接头的设计可参照GB150附录K进行。图3-1所示接头型式不允许采用。第48条 设计者在对角接接头的强度进行验算时,应将允许载荷写入

29、设计技术文件中。第49条 压力容器上的补强板,应至少设置一个直径不小于M6的泄漏信号指示孔。第50条 钢制压力容器接管(凸缘)与筒体(封头)壳体连接,平封头与筒体连接,以及夹套压力容器的接头设计,可参照GB150附录K进行。上述连接型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采用全熔透型式:1介质为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2作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3第三类压力容器;4低温压力容器;5按疲劳准则设计的压力容器;6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第51条 钢制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要求,按GB150的有关规定。第52条 奥氏体不锈钢受压元件用于有晶间腐蚀介质场合时,必须满足抗晶间腐蚀检验的

30、要求。第53条 设计压力小于等于2.5MPa以水为介质的直接受火焰加热连续操作的压力容器和管壳式余热锅炉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设计压力大于2.5MPa的上述设备用水的水质要求,由设计单位在设计图样上规定。第四章 制造与现场组焊第54条 压力容器制造和现场组焊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或组焊。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或组焊压力容器。 第55条 制造和现场组焊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订的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制造和现场组焊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和主要受压元件(注1)材料代用,必须事

31、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证明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做详细记载。不符合本规程第32条要求的设计图样,制造单位不得用其制造压力容器。注1:主要受压元件是指压力容器受压元件中的筒体、封头(端盖)、球壳板、换热器管板和换热管、膨胀节、开孔补强板、设备法兰、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以及直径大于250mm的接管。第56条 焊接钢制压力容器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间担任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制造单位应建立焊工技术档案。第57条 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并留出装设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的位置。未装产

32、品铭牌的压力容器不能出厂。产品铭牌上至少应载明: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压力容器类别、制造年月、压力容器名称、产品编号、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最高工作压力、最大允许工作压力(需要时)、压力容器净重、监检标记。第58条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1竣工图样(如在蓝图上修改,则必须有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认标记); 2产品质量证明书(参考附件三);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参照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有关内容,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本条规定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将组焊和质量

33、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第59条 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第60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用的材料,在投产前应认真核对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炉批号和材料牌号的标记。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认真检查材料表面质量,不合格的不能投用。第61条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复验的要求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材料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应包括每批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每个炉号的化学成分。具体复验数量由制造单位根据材料质量情况确定。2用于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缺少的项目应补齐:(1)质量证明书内容项目不全;(2)制造单

34、位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时;(3)设计图样上有要求的;(4)用户要求增加的项目。第62条 筒体(球壳、多层压力容器内筒)和封头制造,主要控制项目如下:1坡口几何形状和表面质量;2筒体直线度,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和棱角度,同一断面的最大最小直径差;3多层包扎压力容器的松动面积和套合压力容器套合面的间隙;4封头的拼接成形和主要尺寸偏差;5球壳板的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6筒体与封头的不等厚度对接连接。第63条 压力容器的组焊要求如下:1不应采用十字焊缝。相邻的两筒节间的纵缝和封头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缝应错开,其焊缝中心间距应大于筒体厚度的三倍。且不小于100mm。2在压力容器上焊接临时吊耳和拉

35、筋的垫板等,应采用与压力容器壳体相同或焊接性能相似的材料,并用相适应的焊材及焊接工艺。临时吊耳和拉筋的垫板割除后留下的焊疤必须打磨平滑。打磨后的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3不允许强力组装。第64条 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1钢制压力容器施焊前的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规定。有色金属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2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应提出完整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并根据该报告和图样的要求,制订焊接工艺规程。3焊接工艺评定所用焊接设备、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检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焊接试件应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技术熟练的焊工(不允许用外单位焊

36、工)焊接。第65条 压力容器焊缝的表面质量要求1形状、尺寸以及外观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2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和肉眼可见的夹渣等缺陷,焊缝上的熔渣和两侧的飞溅物必须清除;3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4焊缝表面咬边:(1)用标准抗拉强度大于540MPa的钢材及Cr-Mo低合金钢制造的压力容器、奥氏体不锈钢材制造的压力容器、低温压力容器、球形压力容器以及焊缝系数取1.0的压力容器,其焊缝表面不得有咬边;(2)上述(1)以外的压力容器的焊缝表面的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咬边的连续长度不得大于100mm,焊缝两侧咬边的总长不得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3)有色金属压力容器的焊缝表面咬边,应

37、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5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要求。外形应平滑过渡。第66条 压力容器的焊后热处理要求1钢制压力容器的焊后热处理(1)应采用整体热处理。如采取分段热处理,其重叠热处理长度应不小于1500mm。炉外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2)环焊缝和修补后的焊缝,允许采用局部热处理。局部热处理的焊缝,要包括整条焊缝。焊缝每侧加热宽度不得小于壳体名义厚度的两倍;靠近加热部位的壳体应采取保温措施。(3)热处理应在焊接工作全部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于压力试验之前进行。2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热处理,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第67条 采用电渣焊接的铁素体材料制成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于焊后进行

38、晶粒细化正火热处理。第68条 有抗腐蚀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及其复合钢板制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应进行表面酸洗、钝化处理。第69条 焊缝返修的要求1焊缝的返修应由合格的焊工担任。返修工艺措施应得到焊接技术负责人的同意。同一部位(即焊补的填充金属重叠)的返修次数不应超过二次。对经过二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如再进行返修,应经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返修的次数、部位和无损探伤结果等,应记入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中。2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压力容器,应在热处理前返修;如在热处理后返修,返修后应在做热处理。3有抗晶间腐蚀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制压力容器,返修部位仍需保证原有要求。4压力试验后,一般不应进行焊缝返修。确需返修

39、的,返修部位必须按原要求经无损探伤检验合格。由于焊缝或接管泄漏而进行的返修,或返修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重新做压力试验。第70条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缝附近50mm处的指定部位,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对不能打钢印的,可用简图记载,并列入产品质量证明书,提供给用户。第71条 压力容器产品试板与试样的要求1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和其他受压元件的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应焊制产品焊接试板或抽取试样毛坯,以便进行拉力,冷弯和必要的冲击韧性试验。2产品焊接试板(1)圆筒形压力容器的纵焊缝,必须至少制作产品焊接试板一块,且应作为筒节纵焊缝的延长部位,采用施焊压力容器相同的条件和焊接工艺同时焊接;(2)

40、现场组焊球形压力容器应制作立、横和平加仰焊三个位置的产品焊接试板各一块,且应在现场焊接产品前,由施焊该球形压力容器的一般水平的焊工采用相同的的条件和焊接工艺进行;(3)钢制多层包扎压力容器、热套压力容器的产品焊接试板,按GB150的规定执行;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每台应制作产品焊接试板:(1)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2)壳体厚度大于20mm的15MnVR的;(3)壳体为Cr-Mo低合金钢的;(4)壳体材料标准抗拉强度(按下限值)大于等于540MPa的;(5)低温压力容器或设计温度小于0,且壳体名义厚度大于25mm的20R和大于38mm的16MnR的;(6)需经热处理达到设计要求

41、的材料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的;(7)设计图样上或用户协议书中要求按台做检查试板的;(8)图样注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9)现场组焊的球形压力容器;(10)有色金属制造的。4除本条3款之外的压力容器,若制造单位能提供连续30台同钢号、同焊接工艺的产品焊接试板测试数据。证明焊接质量稳定,由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查机构审查同意后,可减少产品焊接试板数量。具体规定如下:(1)以同钢号、同焊接工艺,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内投料的产品组批,每批不超过15台,由制造单位从中抽两台产品制作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2)如因生产周期长,在六

42、个月内不能完成一个批的产品,则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必须至少做一台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 (3)以批代台制作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过程中,只要有一块试验不合格,则所代表的批不合格,应立即恢复逐台(件)制作产品焊接试板。5产品焊接试板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焊接和热处理工艺,应与所代表的受压元件一致;(2)要求热处理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其产品焊接试板应与其同炉热处理。(3)应由焊接产品的焊工焊接,并于焊接后打上焊工和检验员代号钢印;(4)产品焊接试板应经外观检查和射线探伤。外观检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65条的规定;射线探伤评定标准应与所代表的压力容器一致,并作出

43、评定报告。应在产品焊接试板合格部位切取试样,如产品焊接试板焊缝不合格,允许按产品的返修焊接工艺进行返修,返修后应重作射线探伤检查。6凡需经热处理以达到材料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要求的压力容器,每台均应做母材热处理试板。并符合GB150规定。7铸(锻)造受压元件、管件、螺柱(栓)的产品焊接试样要求,应在设计图样上予以规定。第72条 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尺寸、试样截取和数量、试验项目、合格标准和复验要求,按GB150附录“产品焊接试板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检验”的要求。对采用厚度大于25mm的20R钢板,厚度大于38mm的16MnR、15MnVR、15MnVNR钢板和任意的厚度18MnMoNbR、13

44、MnNiMoNbR钢板制造的压力容器,当设计温度低于0时,还应按GB150的要求进行夏比(V型)低温冲击试验。对接焊接的管子接头试样的截取、试验项目和合格标准,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的产品焊接试样的尺寸、试样截取和数量、试验项目、合格标准等,应按有关标准或设计图样规定执行。第73条 要求作晶间腐蚀倾向试验的奥氏体不锈钢压力容器,可从产品焊接试板上切取检查试样,试样数量应不小于两个。其试样的形式、尺寸、加工和试验方法,应按GB4334不锈耐酸钢晶间腐蚀倾向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结果评定,按产品技术条件或设计图样要求验收。第74条 无纵向焊缝锻钢制

45、压力容器的要求1设计单位应制定专门技术条件,明确对选材、设计、制造、热处理、焊接、检验、返修等的具体规定。2锻件用材料的延伸率5不得小于12%。3筒体内表面必须进行精细加工。同一横截面上的最大和最小内直径差,不得超过该截面平均内直径的1.0%。内表面粗糙度Ra应不低于12.5m。4质量检验的要求,应参照JB755执行。第75条 铸铁压力容器的要求1制造铸铁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有较长的生产历史,一定的生产水平和经验,比较先进的装备条件。2铸铁受压元件加工后的表面不得有裂纹;如有缩孔、砂眼、气孔、疏松等铸造缺陷,不应超过有关标准或技术条件的规定。在突出的边缘和凹角部位,应具有足够的半径,应避免表面形状和交接处壁厚的突变。3铸铁压力容器的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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