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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303—2004
替代 SDJ 338—8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Planning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2004—08—23 发布 2004—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水总局科[2001]1 号)文件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SL 1—2002)的要求,对 1990 年 1 月 1 日发布的行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试行)》
(SDJ 338—1989)进行修订。
和 SDJ338-89 相比,本标准基本上保持了原标准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全 标准分为 8 章 38 节 284 条和 8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明确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则、工作依据、所需资料和引用标准;
──对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工作(施工导流、主体工程施工、施工交通运输、施工工厂设施、 施工总布置和施工总进度)的一般要求、采用标准、设计原则和有关技术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适用范围增加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参考使用本标准;
──标准中尽力反映了“市场经济”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标准中体现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增加了施工组织设计的“引用标准”;
──施工导流中列入了“风险度分析法”;
──修订了“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
──取消了“过木设施”的内容;
──增加了部分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
──强调了“料场规划”的作用;
──增加了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控制的有关施工要求;
──增加了“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方法的有关要求;
──增加了“施工总布置堆场及仓库面积估算”的有关要求;
──施工总进度中补充了“工程准备期”和“地面厂房”的施工进度。
本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有 3.2.1、3.2.2、3.2.4、3.2.5 第 2 款、3.2.6、3.2.7、3.2.12、3.2.16、
3.2.17、3.4.10、3.4.12、4.2.7、4.6.13 黑体部分、4.7.14 第 4 款、6.5.6 黑体部分、7.3.3, 以黑体字标识,应严格执行。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版本为: SDJ 338—198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原水利部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金明(主 编) 肖焕雄 胡志根 崔金铁 程 燕 赵永君 杨明刚 齐志坚 苏 石 黄 俊 于长征 史有富 林淀翔 吴显伟 胡 东 谭继文 贺昌海 周宜红 薛云飞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马毓淦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何定恩 雷兴顺
1 总则 ⋯⋯⋯⋯⋯⋯⋯⋯⋯⋯⋯⋯⋯⋯⋯⋯⋯⋯⋯⋯⋯⋯⋯⋯⋯⋯⋯⋯⋯⋯⋯⋯⋯⋯⋯⋯⋯1
2 引用标准 ⋯⋯⋯⋯⋯⋯⋯⋯⋯⋯⋯⋯⋯⋯⋯⋯⋯⋯⋯⋯⋯⋯⋯⋯⋯⋯⋯⋯⋯⋯⋯⋯⋯⋯⋯2
3 施工导流 ⋯⋯⋯⋯⋯⋯⋯⋯⋯⋯⋯⋯⋯⋯⋯⋯⋯⋯⋯⋯⋯⋯⋯⋯⋯⋯⋯⋯⋯⋯⋯⋯⋯⋯⋯3
3.1 一般规定 ⋯⋯⋯⋯⋯⋯⋯⋯⋯⋯⋯⋯⋯⋯⋯⋯⋯⋯⋯⋯⋯⋯⋯⋯⋯⋯⋯⋯⋯⋯⋯⋯⋯⋯⋯⋯⋯⋯⋯⋯⋯3
3.2 施工导流标准 ⋯⋯⋯⋯⋯⋯⋯⋯⋯⋯⋯⋯⋯⋯⋯⋯⋯⋯⋯⋯⋯⋯⋯⋯⋯⋯⋯⋯⋯⋯⋯⋯⋯⋯⋯⋯⋯⋯3
3.3 施工导流方式 ⋯⋯⋯⋯⋯⋯⋯⋯⋯⋯⋯⋯⋯⋯⋯⋯⋯⋯⋯⋯⋯⋯⋯⋯⋯⋯⋯⋯⋯⋯⋯⋯⋯⋯⋯⋯⋯⋯⋯6
3.4 围堰 ⋯⋯⋯⋯⋯⋯⋯⋯⋯⋯⋯⋯⋯⋯⋯⋯⋯⋯⋯⋯⋯⋯⋯⋯⋯⋯⋯⋯⋯⋯⋯⋯⋯⋯⋯⋯⋯⋯⋯⋯⋯⋯⋯7
3.5 导流泄水建筑物 ⋯⋯⋯⋯⋯⋯⋯⋯⋯⋯⋯⋯⋯⋯⋯⋯⋯⋯⋯⋯⋯⋯⋯⋯⋯⋯⋯⋯⋯⋯⋯⋯⋯⋯⋯⋯⋯⋯9
3.6 河道截流 ⋯⋯⋯⋯⋯⋯⋯⋯⋯⋯⋯⋯⋯⋯⋯⋯⋯⋯⋯⋯⋯⋯⋯⋯⋯⋯⋯⋯⋯⋯⋯⋯⋯⋯⋯⋯⋯⋯⋯⋯11
3.7 基坑排水 ⋯⋯⋯⋯⋯⋯⋯⋯⋯⋯⋯⋯⋯⋯⋯⋯⋯⋯⋯⋯⋯⋯⋯⋯⋯⋯⋯⋯⋯⋯⋯⋯⋯⋯⋯⋯⋯⋯⋯⋯12
3.8 施工期蓄水、通航、排冰⋯⋯⋯⋯⋯⋯⋯⋯⋯⋯⋯⋯⋯⋯⋯⋯⋯⋯⋯⋯⋯⋯⋯⋯⋯⋯⋯⋯⋯⋯⋯⋯⋯⋯12
4 主体工程施工 ⋯⋯⋯⋯⋯⋯⋯⋯⋯⋯⋯⋯⋯⋯⋯⋯⋯⋯⋯⋯⋯⋯⋯⋯⋯⋯⋯⋯⋯⋯⋯⋯⋯13
4.1 一般规定 ⋯⋯⋯⋯⋯⋯⋯⋯⋯⋯⋯⋯⋯⋯⋯⋯⋯⋯⋯⋯⋯⋯⋯⋯⋯⋯⋯⋯⋯⋯⋯⋯⋯⋯⋯⋯⋯⋯⋯⋯13
4.2 土石方明挖 ⋯⋯⋯⋯⋯⋯⋯⋯⋯⋯⋯⋯⋯⋯⋯⋯⋯⋯⋯⋯⋯⋯⋯⋯⋯⋯⋯⋯⋯⋯⋯⋯⋯⋯⋯⋯⋯⋯⋯⋯14
4.3 地基处理⋯⋯⋯⋯⋯⋯⋯⋯⋯⋯⋯⋯⋯⋯⋯⋯⋯⋯⋯⋯⋯⋯⋯⋯⋯⋯⋯⋯⋯⋯⋯⋯⋯⋯⋯⋯⋯⋯⋯⋯⋯15
4.4 料场选择、规划与开采⋯⋯⋯⋯⋯⋯⋯⋯⋯⋯⋯⋯⋯⋯⋯⋯⋯⋯⋯⋯⋯⋯⋯⋯⋯⋯⋯⋯⋯⋯⋯⋯⋯⋯⋯⋯15
4.5 土石坝施工⋯⋯⋯⋯⋯⋯⋯⋯⋯⋯⋯⋯⋯⋯⋯⋯⋯⋯⋯⋯⋯⋯⋯⋯⋯⋯⋯⋯⋯⋯⋯⋯⋯⋯⋯⋯⋯⋯⋯⋯17
4.6 混凝土施工 ⋯⋯⋯⋯⋯⋯⋯⋯⋯⋯⋯⋯⋯⋯⋯⋯⋯⋯⋯⋯⋯⋯⋯⋯⋯⋯⋯⋯⋯⋯⋯⋯⋯⋯⋯⋯⋯⋯⋯⋯18
4.7 地下工程施工 ⋯⋯⋯⋯⋯⋯⋯⋯⋯⋯⋯⋯⋯⋯⋯⋯⋯⋯⋯⋯⋯⋯⋯⋯⋯⋯⋯⋯⋯⋯⋯⋯⋯⋯⋯⋯⋯⋯⋯21
4.8 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 ⋯⋯⋯⋯⋯⋯⋯⋯⋯⋯⋯⋯⋯⋯⋯⋯⋯⋯⋯⋯⋯⋯⋯⋯⋯⋯⋯⋯⋯⋯⋯⋯⋯⋯25
5 施工交通运输 ⋯⋯⋯⋯⋯⋯⋯⋯⋯⋯⋯⋯⋯⋯⋯⋯⋯⋯⋯⋯⋯⋯⋯⋯⋯⋯⋯⋯⋯⋯⋯⋯⋯26
5.1 一般规定 ⋯⋯⋯⋯⋯⋯⋯⋯⋯⋯⋯⋯⋯⋯⋯⋯⋯⋯⋯⋯⋯⋯⋯⋯⋯⋯⋯⋯⋯⋯⋯⋯⋯⋯⋯⋯⋯⋯⋯⋯⋯26
5.2 对外交通 ⋯⋯⋯⋯⋯⋯⋯⋯⋯⋯⋯⋯⋯⋯⋯⋯⋯⋯⋯⋯⋯⋯⋯⋯⋯⋯⋯⋯⋯⋯⋯⋯⋯⋯⋯⋯⋯⋯⋯⋯⋯26
5.3 场内交通 ⋯⋯⋯⋯⋯⋯⋯⋯⋯⋯⋯⋯⋯⋯⋯⋯⋯⋯⋯⋯⋯⋯⋯⋯⋯⋯⋯⋯⋯⋯⋯⋯⋯⋯⋯⋯⋯⋯⋯⋯⋯27
6 施工工厂设施 ⋯⋯⋯⋯⋯⋯⋯⋯⋯⋯⋯⋯⋯⋯⋯⋯⋯⋯⋯⋯⋯⋯⋯⋯⋯⋯⋯⋯⋯⋯⋯⋯⋯28
6.1 一般规定 ⋯⋯⋯⋯⋯⋯⋯⋯⋯⋯⋯⋯⋯⋯⋯⋯⋯⋯⋯⋯⋯⋯⋯⋯⋯⋯⋯⋯⋯⋯⋯⋯⋯⋯⋯⋯⋯⋯⋯⋯⋯28
6.2 砂石加工系统 ⋯⋯⋯⋯⋯⋯⋯⋯⋯⋯⋯⋯⋯⋯⋯⋯⋯⋯⋯⋯⋯⋯⋯⋯⋯⋯⋯⋯⋯⋯⋯⋯⋯⋯⋯⋯⋯⋯⋯28
6.3 混凝土生产系统 ⋯⋯⋯⋯⋯⋯⋯⋯⋯⋯⋯⋯⋯⋯⋯⋯⋯⋯⋯⋯⋯⋯⋯⋯⋯⋯⋯⋯⋯⋯⋯⋯⋯⋯⋯⋯⋯⋯29
6.4 混凝土预冷、预热系统 ⋯⋯⋯⋯⋯⋯⋯⋯⋯⋯⋯⋯⋯⋯⋯⋯⋯⋯⋯⋯⋯⋯⋯⋯⋯⋯⋯⋯⋯⋯⋯⋯⋯⋯⋯30
6.5 压缩空气、供水、供电和通讯系统 ⋯⋯⋯⋯⋯⋯⋯⋯⋯⋯⋯⋯⋯⋯⋯⋯⋯⋯⋯⋯⋯⋯⋯⋯⋯⋯⋯⋯⋯⋯31
6.6 机械修配、加工厂⋯⋯⋯⋯⋯⋯⋯⋯⋯⋯⋯⋯⋯⋯⋯⋯⋯⋯⋯⋯⋯⋯⋯⋯⋯⋯⋯⋯⋯⋯⋯⋯⋯⋯⋯⋯⋯32
7 施工总布置⋯⋯⋯⋯⋯⋯⋯⋯⋯⋯⋯⋯⋯⋯⋯⋯⋯⋯⋯⋯⋯⋯⋯⋯⋯⋯⋯⋯⋯⋯⋯⋯⋯⋯33
7.1 一般规定 ⋯⋯⋯⋯⋯⋯⋯⋯⋯⋯⋯⋯⋯⋯⋯⋯⋯⋯⋯⋯⋯⋯⋯⋯⋯⋯⋯⋯⋯⋯⋯⋯⋯⋯⋯⋯⋯⋯⋯⋯⋯33
7.2 施工总布置及场地选择 ⋯⋯⋯⋯⋯⋯⋯⋯⋯⋯⋯⋯⋯⋯⋯⋯⋯⋯⋯⋯⋯⋯⋯⋯⋯⋯⋯⋯⋯⋯⋯⋯⋯⋯⋯33
7.3 施工分区规划 ⋯⋯⋯⋯⋯⋯⋯⋯⋯⋯⋯⋯⋯⋯⋯⋯⋯⋯⋯⋯⋯⋯⋯⋯⋯⋯⋯⋯⋯⋯⋯⋯⋯⋯⋯⋯⋯⋯⋯35
8 施工总进度 ⋯⋯⋯⋯⋯⋯⋯⋯⋯⋯⋯⋯⋯⋯⋯⋯⋯⋯⋯⋯⋯⋯⋯⋯⋯⋯⋯⋯⋯⋯⋯⋯⋯⋯37
8.1 一般规定 ⋯⋯⋯⋯⋯⋯⋯⋯⋯⋯⋯⋯⋯⋯⋯⋯⋯⋯⋯⋯⋯⋯⋯⋯⋯⋯⋯⋯⋯⋯⋯⋯⋯⋯⋯⋯⋯⋯⋯⋯⋯37
8.2 准备工程施工进度 ⋯⋯⋯⋯⋯⋯⋯⋯⋯⋯⋯⋯⋯⋯⋯⋯⋯⋯⋯⋯⋯⋯⋯⋯⋯⋯⋯⋯⋯⋯⋯⋯⋯⋯⋯⋯⋯37
8.3 导流工程施工进度 ⋯⋯⋯⋯⋯⋯⋯⋯⋯⋯⋯⋯⋯⋯⋯⋯⋯⋯⋯⋯⋯⋯⋯⋯⋯⋯⋯⋯⋯⋯⋯⋯⋯⋯⋯⋯⋯38
8.4 基础开挖与地基处理工程施工进度 ⋯⋯⋯⋯⋯⋯⋯⋯⋯⋯⋯⋯⋯⋯⋯⋯⋯⋯⋯⋯⋯⋯⋯⋯⋯⋯⋯⋯⋯38
8.5 土石坝施工进度 ⋯⋯⋯⋯⋯⋯⋯⋯⋯⋯⋯⋯⋯⋯⋯⋯⋯⋯⋯⋯⋯⋯⋯⋯⋯⋯⋯⋯⋯⋯⋯⋯⋯⋯⋯⋯⋯⋯39
8.6 混凝土工程施工进度 ⋯⋯⋯⋯⋯⋯⋯⋯⋯⋯⋯⋯⋯⋯⋯⋯⋯⋯⋯⋯⋯⋯⋯⋯⋯⋯⋯⋯⋯⋯⋯⋯⋯⋯⋯⋯39
8.7 地面厂房施工进度 ⋯⋯⋯⋯⋯⋯⋯⋯⋯⋯⋯⋯⋯⋯⋯⋯⋯⋯⋯⋯⋯⋯⋯⋯⋯⋯⋯⋯⋯⋯⋯⋯⋯⋯⋯⋯⋯40
8.8 地下工程施工进度 ⋯⋯⋯⋯⋯⋯⋯⋯⋯⋯⋯⋯⋯⋯⋯⋯⋯⋯⋯⋯⋯⋯⋯⋯⋯⋯⋯⋯⋯⋯⋯⋯⋯⋯⋯⋯⋯40
8.9 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施工进度 ⋯⋯⋯⋯⋯⋯⋯⋯⋯⋯⋯⋯⋯⋯⋯⋯⋯⋯⋯⋯⋯⋯⋯⋯⋯⋯⋯⋯⋯⋯⋯⋯40
8.10 施工劳动力及主要技术供应 ⋯⋯⋯⋯⋯⋯⋯⋯⋯⋯⋯⋯⋯⋯⋯⋯⋯⋯⋯⋯⋯⋯⋯⋯⋯⋯⋯⋯⋯⋯⋯⋯⋯40
附录 A 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依据和所需资料⋯⋯⋯⋯⋯⋯⋯⋯⋯⋯⋯⋯⋯⋯⋯⋯⋯⋯⋯⋯⋯⋯41
附录 B 导流标准确定的风险度分析法⋯⋯⋯⋯⋯⋯⋯⋯⋯⋯⋯⋯⋯⋯⋯⋯⋯⋯⋯⋯⋯⋯⋯⋯⋯44
附录 C 岩 土开挖 级别 划分及 洞室 开挖通 风指 标⋯⋯ ⋯⋯ ⋯⋯⋯ ⋯⋯ ⋯⋯⋯ ⋯⋯ ⋯⋯ 47
C.1 岩土开挖级别划分⋯⋯⋯⋯⋯⋯⋯⋯⋯⋯⋯⋯⋯⋯⋯⋯⋯⋯⋯⋯⋯⋯⋯⋯⋯⋯⋯⋯⋯⋯⋯⋯47
C.2 洞室开挖所需通风量及风速值⋯⋯⋯⋯⋯⋯⋯⋯⋯⋯⋯⋯⋯⋯⋯⋯⋯⋯⋯⋯⋯⋯⋯⋯⋯⋯⋯⋯49
附录 D 混凝土温度控制施工⋯⋯⋯⋯⋯⋯⋯⋯⋯⋯⋯⋯⋯⋯⋯⋯⋯⋯⋯⋯⋯⋯⋯⋯⋯⋯⋯51
D.1 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 ⋯⋯⋯⋯⋯⋯⋯⋯⋯⋯⋯⋯⋯⋯⋯⋯⋯⋯⋯⋯⋯⋯⋯⋯⋯⋯⋯⋯⋯51
D.2 低温季节混凝土施工气温标准和保温防冻措施⋯⋯⋯⋯⋯⋯⋯⋯⋯⋯⋯⋯⋯⋯⋯⋯⋯⋯⋯⋯⋯⋯53
附录 E 施工交通运输主要技术标准⋯⋯⋯⋯⋯⋯⋯⋯⋯⋯⋯⋯⋯⋯⋯⋯⋯⋯⋯⋯⋯⋯⋯⋯⋯⋯54
E.1 公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54
E.2 水运主要技术标准⋯⋯⋯⋯⋯⋯⋯⋯⋯⋯⋯⋯⋯⋯⋯⋯⋯⋯⋯⋯⋯⋯⋯⋯⋯⋯⋯⋯⋯⋯⋯⋯56
E.3 场内道路主要技术标准⋯⋯⋯⋯⋯⋯⋯⋯⋯⋯⋯⋯⋯⋯⋯⋯⋯⋯⋯⋯⋯⋯⋯⋯⋯⋯⋯⋯⋯⋯⋯57
E.4 窄轨铁路主要技术标准⋯⋯⋯⋯⋯⋯⋯⋯⋯⋯⋯⋯⋯⋯⋯⋯⋯⋯⋯⋯⋯⋯⋯⋯⋯⋯⋯⋯⋯⋯⋯60
附录 F 施工工厂设施⋯⋯⋯⋯⋯⋯⋯⋯⋯⋯⋯⋯⋯⋯⋯⋯⋯⋯⋯⋯⋯⋯⋯⋯⋯⋯⋯⋯⋯⋯⋯62
F.1 筛下负累积产品率典型粒度方程⋯⋯⋯⋯⋯⋯⋯⋯⋯⋯⋯⋯⋯⋯⋯⋯⋯⋯⋯⋯⋯⋯⋯⋯⋯⋯⋯62
F.2 压缩空气需用量估算公式⋯⋯⋯⋯⋯⋯⋯⋯⋯⋯⋯⋯⋯⋯⋯⋯⋯⋯⋯⋯⋯⋯⋯⋯⋯⋯⋯⋯⋯62
F.3 各类用水水质及水压要求⋯⋯⋯⋯⋯⋯⋯⋯⋯⋯⋯⋯⋯⋯⋯⋯⋯⋯⋯⋯⋯⋯⋯⋯⋯⋯⋯⋯⋯63
F.4 各级电压合理输送半径及容量⋯⋯⋯⋯⋯⋯⋯⋯⋯⋯⋯⋯⋯⋯⋯⋯⋯⋯⋯⋯⋯⋯⋯⋯⋯⋯⋯⋯64 附录 G 施工总布置堆场及仓库面积估算⋯⋯⋯⋯⋯⋯⋯⋯⋯⋯⋯⋯⋯⋯⋯⋯⋯⋯⋯⋯⋯⋯⋯⋯65 附录 H 土石坝工程和混凝土工程受气象因素影响的停工标准⋯⋯⋯⋯⋯⋯⋯⋯⋯⋯⋯⋯⋯⋯⋯66
H.1 土石坝采取一般防护措施的停工标准⋯⋯⋯⋯⋯⋯⋯⋯⋯⋯⋯⋯⋯⋯⋯⋯⋯⋯⋯⋯⋯⋯⋯⋯⋯⋯66
H.2 混凝土浇筑受气象因素影响的停工标准⋯⋯⋯⋯⋯⋯⋯⋯⋯⋯⋯⋯⋯⋯⋯⋯⋯⋯⋯⋯⋯⋯⋯⋯⋯66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68 条文说明⋯⋯⋯⋯⋯⋯⋯⋯⋯⋯⋯⋯⋯⋯⋯⋯⋯⋯⋯⋯⋯⋯⋯⋯⋯⋯⋯⋯⋯⋯⋯⋯⋯⋯⋯⋯⋯69
1 总则
1.0.1 施工组织设计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工程投资概(估)算的主 要依据和编制招、投标文件的主要参考,是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的指导性文件。认真作好施工组 织设计对正确选定坝址、坝型、枢纽布置、整体优化设计方案、合理组织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 量、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性强,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投标文件可参照执行。编制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可参 考使用。
1.0.3 施工组织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结合实际,因地、因时制 宜,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妥善协调枢纽工程各部位的施工,结合国情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和新设备。
1.0.4 施工组织设计应重视基础资料的收集。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依据和所需资料见附录 A。
1.0.5 施工组织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 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198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GBJ 146—1990);
《防洪标准》(GB 50201—199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287—1999);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1988);
《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 25—1991);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施工技术规范》(SL 47—1994);
《水利水电工程防火设计规范》(SL 278—1990);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试行〕》(SL 251—200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2002);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 282—2003);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 5021—1993);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 5061—1996);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 5099—1999);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00);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 63—1989);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1—1997)。
—2—
3 施工导流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导流设计应充分掌握基本资料,全面分析各种因素,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并 能使工程尽早发挥效益的导流方案。
3.1.2 施工导流设计应妥善解决从初期导流到后期导流施工全过程中的挡、泄、蓄水问题。对各 期导流特点和相互关系应进行系统分析,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处理洪水与施工的矛盾。对大型 或有特殊要求的水利水电工程可进行风险度分析,风险度分析方法见附录 B。
3.1.3 水力条件复杂或在运用中有通航、引水、冲沙、排冰等综合要求的大型工程,应进行导流 水工模型试验。
3.2 施工导流标准
3.2.1 导流建筑物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工程规模划分为 3 级~5 级,具体 按表 3.2.1 确定。
表 3.2.1 导流建筑物级别划分
级别
保护对象
失事后果
使用年限
(年)
导流建筑物规模
围堰高度(m)
库容 (108m3)
3
有特殊要求的 1
级永久性水工建 筑物
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或 推迟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
电,造成重大灾害和损失
>3
>50
>1.0
4
1 级、2 级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
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工程 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而造成
较大经济损失
1.5~3
15~50
0.1~1.0
5
3 级、4 级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
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批)
机组发电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
<1.5
<15
<0.1
注 1:导流建筑物包括挡水和泄水建筑物,两者级别相同;
注 2:表列四项指标均按导流分期划分,保护对象一栏中所列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系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
—2000)划分;
注 3:有、无特殊要求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均系针对施工期而言,有特殊要求的 1 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系指施工期不应过水的土石坝 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注 4:使用年限系指导流建筑物每一导流分期的工作年限,两个或两个以上导流分期共用的导流建筑物,如分期导流一期、二期共用 的纵向围堰,其使用年限不能叠加计算;
注 5:导流建筑物规模一栏中,围堰高度指挡水围堰最大高度,库容指堰前设计水位所拦蓄的水量,两者应同时满足。
3.2.2 当导流建筑物根据表 3.2.1 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准。但列为 3 级导
流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
—3—
3.2.3 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导流建筑物的级别和设计洪水 标准,应经充分论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3.2.4 应根据不同的导流分期按表 3.2.1 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同一导流分期中的各导流建筑物 级别,应根据其不同作用划分;各导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相同,以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为准。
3.2.5 下列情况导流建筑物级别可适当调整:
1 利用围堰挡水发电时,围堰级别可提高一级,但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2 当 4 级、5 级导流建筑物地基地质条件复杂、或工程具有特殊要求采用新型结构的导流建 筑物,其结构设计级别可提高一级,但设计洪水标准不提高;
3 当按表 3.2.1 和上述各条规定所确定的级别不合理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和施工导流阶 段的不同要求,经过充分论证,予以提高或降低。
3.2.6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 3.2.2 规定幅度内选择。对导流 建筑物级别为 3 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预案。
表 3.2.2 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划分
导流建筑物类型
导流建筑物级别
3
4
5
洪水重现期 (年)
土石结构
50~20
20~10
10~5
混凝土、浆砌石结构
20~10
10~5
5~3
3.2.7 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导流建筑物设计级别与洪水标准仍应按表 3.2.1 及表
3.2.2 规定执行;但成为永久建筑物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
3.2.8 在下列情况下,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可用表 3.2.2 中的上限值:
1 河流水文实测资料系列较短(小于 20 年),或工程处于暴雨中心区;
2 采用新型围堰结构型式;
3 处于关键施工阶段,失事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4 工程规模、投资和技术难度用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大;
5 在导流建筑物级别划分中属于本级别上限。
3.2.9 当枢纽所在河段上游建有水库时,导流建筑物采用的洪水标准及截流设计流量可考虑上游 梯级水库的调蓄及调度的影响,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选确定。
—4—
3.2.10 围堰修筑期间各月的填筑最低高程应以安全拦挡下月可能发生的最大设计流量为准。计 算各月最大设计流量的重现期标准可用围堰正常运用时的标准,经过论证也可适当降低。
3.2.11 过水围堰的挡水标准宜结合水文特点、施工工期、挡水时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在重现 期 3 年~20 年范围内选定。
当水文系列不小于 30 年时,可根据实测流量资料分析选用。
3.2.12 过水围堰级别应按表 3.2.1 确定,该表中的各项指标系以过水围堰挡水期情况作为衡量 依据。
3.2.13 过水围堰过水时的设计洪水标准宜根据过水围堰的级别和表 3.2.2 选定。当水文系列不 小于 30 年时,也可按实测典型年资料分析选用。并应通过水力学计算或水工模型试验,找出围堰 过水时最不利流量作为设计依据。
3.2.14 截流时段应根据河流水文特征、气候条件、围堰施工条件以及通航等因素综合分析选定。 宜安排在汛后枯水时段,严寒地区宜避开河道流冰及封冻期。
3.2.15 截流标准可采用截流时段重现期 5 年~10 年的月或旬平均流量,下列情况截流标准及截 流设计流量亦可按下列方法选取:
1 在有 20 年以上的水文实测资料的河道,截流设计流量可采用实测资料分析确定。
2 若由于上、下游梯级水库的调蓄作用而改变了河道的水文特性,则截流设计流量宜经专门 论证确定。
3.2.16 当坝体填筑高程超过围堰堰顶高程时,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 容按表 3.2.3 规定执行。
表 3.2.3 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
坝型
拦洪库容(108m3)
≥1.0
1.0~0.1
<0.1
洪水重现期(年)
土石坝
≥100
100~50
50~20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50
50~20
20~10
3.2.17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
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 3.2.4 规定执行。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 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能满足蓄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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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4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
坝 型
大坝级别
1
2
3
洪水重现期(年)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设计
200~100
100~50
50~20
校核
500~200
200~100
100~50
土石坝
设计
500~200
200~100
100~50
校核
1000~500
500~200
200~100
3.2.18 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封堵时间应在满足水库拦洪蓄水要求前提下,根据施工总进度确定。
封堵下闸的设计流量可用封堵时段 5 年~10 年重现期的月或旬平均流量,或按实测水文统计资料 分析确定。
封堵工程在施工期间的导流设计标准,可根据工程重要性、失事后果等因素在该时段 5 年~
20 年重现期范围内选定。
3.2.19 水库施工期蓄水标准应根据发电、灌溉、通航、供水等要求和大坝安全加高值等因素分 析确定,保证率宜为 75%~85%。
3.2.20 导流建筑物封堵、水库施工期蓄水过程中,应满足下游必需的供水要求。
3.3 施工导流方式
3.3.1 施工导流可划分为分期围堰导流方式和一次拦断河床围堰导流方式,与之配合的包括明渠 导流、隧洞导流、涵管导流、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坝体底孔导流、缺口导流和不同泄水建筑物的组 合导流。施工导流方式应经过全面比较后拟定。
3.3.2 施工导流方式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1 适应河流水文特性和地形、地质条件;
2 工程施工期短,发挥工程效益快;
3 工程施工安全、灵活、方便;
4 结合、利用永久建筑物,减少导流工程量和投资;
5 适应通航、排冰、供水等要求;
6 河道截流、围堰挡水、坝体度汛、封堵导流孔洞、蓄水和供水等初、后期导流在施工期各 个环节能合理衔接。
3.3.3 采用分期围堰导流方式时,一期围堰位置应在分析水工枢纽布置、纵向围堰所处地形、地 质和水力学条件、施工场地及进入基坑的交通道路等因素后确定。发电、通航、排冰、排沙及后
期导流用的永久建筑物宜在第一期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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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采用隧洞导流时,隧洞断面尺寸和数量视河流水文特性、岩石完整情况以及围堰运行条件 等因素确定。当导流隧洞的使用经过不同导流分期时,应根据控制阶段的洪水标准进行设计。
3.3.5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枯水期围堰挡水的导流方式:
1 一个枯水期能将永久建筑物(或临时挡水断面)修筑至坝体度汛标准的汛期洪水位以上时;
2 汛期虽淹没基坑但对工程进度影响较小且淹没损失不大时。
3.4 围堰
3.4.1 围堰型式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安全可靠,能满足稳定、抗渗、抗冲要求;
2 结构简单,施工方便,易于拆除并能利用当地材料及开挖渣料;
3 堰基易于处理,堰体便于与岸坡或已有建筑物连接;
4 在预定施工期内修筑到需要的断面及高程,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5 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指标。
3.4.2 不同围堰型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土石围堰时应能充分利用当地材料,造价低,施工简便;
2 混凝土围堰宜采用重力式;当堰址河谷狭窄且堰基和两岸地质条件良好时,可用混凝土拱 围堰;采用碾压混凝土围堰时应做到造价低、工期短、工艺简单;
3 钢板桩格型围堰或钢管桩格型围堰最高挡水水头宜小于 30m;
4 低水头情况可结合材料、环境保护和施工队伍情况考虑采用木笼、竹笼、草土围堰等型式。
3.4.3 土石围堰填筑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防渗体土料渗透系数不宜大于 10-4cm/s;若当地富有风化料或砾质土料、并经过试验验证 能满足防渗要求时,可选用;
2 心墙或斜墙土石围堰堰壳填筑料应为无凝聚性材料,渗透系数大于 10-2cm/s,宜采用天然 砂卵石或石渣;
3 围堰堆石体水下部分不宜采用软化系数大于 0.8 的石料。
3.4.4 围堰结构设计荷载组合只考虑正常情况。堰顶宽度应能适应施工需要和防汛抢险要求。
3.4.5 重要的和高水头混凝土围堰的安全稳定除应采用材料力学方法计算外,还宜采用有限元法 复核其应力和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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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混凝土围堰的安全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最小垂直正应力可按材料力学公式计算。围堰在设计工况时,迎水面允许有 0.15MPa
以下的主拉应力,堰体允许有 0.2MPa 以下的主拉应力;
2 核算堰基面的抗滑稳定采用抗剪强度公式或抗剪断强度公式。
3.4.7 围堰堰基覆盖层防渗处理可采用下列方式:
1 覆盖层及水深较浅时,设临时低围堰抽水开挖齿槽,或在水下开挖齿槽,修建截水墙防渗;
2 根据覆盖层厚度和组成情况,可比较选用高压喷射灌浆、混凝土防渗墙或自凝灰浆槽、水 泥或粘土水泥灌浆、板桩灌注墙、防渗土工膜等处理方式;
3 采用铺盖防渗时,堰基覆盖层渗透系数与铺盖土料渗透系数的比值宜大于 50,铺盖厚度不 宜小于 2m;
4 卵石和漂石含量多的地层,不宜采用钢板桩。
3.4.8 土石围堰与泄水道接头处,宜适当加长导水墙或设丁坝将主流挑离围堰,防止水流冲刷堰 基。
土石围堰迎水面堰坡保护范围可自最低水位以下 2m 起至堰顶。保护材料在水下部分可用沉排、 柳枕、竹笼或混凝土柔性排等;水上部分可用砌石或钢筋石笼,根据材料获得条件、水流流速、 施工难度及经济等因素综合比较选定。
3.4.9 过水围堰在各级流量时的流态和水力要素可采用水工模型试验验证。对最不利的溢流情况 可通过有效措施改善其流态及上、下游水面衔接。并可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1 过水前向基坑充水形成水垫;基坑边坡覆盖层预先作好反滤压坡;
2 溢流面型式和防冲材料宜作方案比较;土石过水围堰溢流面根据水流流速、施工条件等因 素采用竹笼、钢筋石笼或混凝土柔性板等保护, 并在其下设置好垫层(反滤层);
3 在岩基上设重力式挑流墩;
4 两岸接头处采取防止岸坡冲刷的工程措施。
3.4.10 不过水围堰堰顶高程和堰顶安全加高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堰顶高程不低于设计洪水的静水位与波浪高度及堰顶安全加高值之和,其堰顶安全加高不 低于表 3.4.1 值;
2 土石围堰防渗体顶部在设计洪水静水位以上的加高值:斜墙式防渗体为 0.8m~0.6m;心墙 式防渗体为 0.6m~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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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考虑涌浪或折冲水流影响,当下游有支流顶托时,应组合各种流量顶托情况,校核围堰堰 顶高程;
4 可能形成冰塞、冰坝的河流应考虑其造成的壅水高度。
表 3.4.1 不过水围堰堰顶安全加高下限值(m)
围堰型式
围堰级别
3
4~5
土石围堰
0.7
0.5
混凝土围堰、浆砌石围堰
0.4
0.3
3.4.11 过水围堰堰顶高程应按静水位加波浪高度确定,不必另加堰顶安全加高值。
3.4.12 混凝土围堰、浆砌石围堰与土石围堰的稳定安全系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重力式混凝土围堰、浆砌石围堰采用抗剪断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 K 不小于 3.0,若考虑 排水失效情况,K 不小于 2.5;按抗剪强度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K不小于 1.05;
2 混凝土拱围堰、浆砌石拱围堰的稳定安全系数及应力控制指标分别参照《混凝土拱坝设计 规范》(SL 282—2003)和《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 25—1991)的有关规定选取;
3 土石围堰边坡稳定安全系数:3 级,K 不小于 1.20;4 级~5 级,K 不小于 1.05。
3.5 导流泄水建筑物
3.5.1 导流明渠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1 渲泄能力大,开挖量小;
2 弯道少,避开滑坡、崩塌体及高边坡开挖区;
3 便于布置进入基坑交通道路;
4 进出口与围堰接头满足堰基防冲要求;
5 避免横向水流形成过大的水位差;避免泄洪时对下游沿岸及施工设施冲刷。
3.5.2 明渠底宽、底坡和进出口高程应使上、下游水流衔接条件良好,满足导、截流和施工期通 航、排冰要求。设在软基上的明渠,宜通过动床水工模型试验,改善水流衔接和出口水流条件, 确定冲坑形态和深度,采取有效消能抗冲设施。
3.5.3 明渠断面型式应方便后期封堵。应在分析地质条件、水力条件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衬砌方式。
3.5.4 导流隧洞选线应根据地形、地质及水力条件,保证隧洞施工和运行安全。相邻隧洞间净距、 隧洞与永久建筑物之间间距、洞脸和洞顶岩层厚度均应满足围岩稳定及安全运行的要求。有条件 时宜与永久隧洞相结合,其结合部分的洞轴线、断面型式与衬砌结构等应同时满足永久运行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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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导流要求。
导流隧洞具体布置应符合《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2002)关于导流隧洞的有关规定。
3.5.5 隧洞断面型式、进出口高程宜兼顾导流、截流及其它需要,进口水流顺畅、水流衔接良好、 不产生气蚀破坏。洞身断面宜方便施工;洞底纵坡随施工泄流等条件选择。应注意出口的消能防 冲及对岸坡的冲刷。
3.5.6 导流隧洞在运用过程中,若遇明满流交替流态或有压流为高速水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产 生空蚀、冲击波、振动等而导致洞身破坏。
隧洞衬砌范围、型式及封堵措施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5.7 导流底孔设置数量、高程及其尺寸宜兼顾截流、排冰等要求。进口型式选择可通过水工模 型试验确定。
利用永久泄洪、排沙和水库放空底孔兼作导流底孔时,应同时满足永久和临时运用要求。坝 内临时导流底孔完成其使用功能后,应以坝体同标号混凝土回填封堵,并采取措施保证新老混凝 土结合良好。
3.5.8 坝内导流底孔宽度不宜超过该坝段宽度的一半,并宜骑缝布置。
3.5.9 可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导流底孔水流流态。当底孔内发生高速水流时,应采取预防空蚀 措施;底孔上方设有缺口或梳齿双层泄流时,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应研究导流底孔的出口消能 方式,以防止出口水流对下游坝基破坏。
3.5.10 导流涵管轴线宜顺直,进口要求与隧洞和底孔相同,但涵管内不应发生明满流交替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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