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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借改制非法变 更劳动合同、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错误应当给予纠正
民建临汾市委
我们在履行参政议政职责,开展社情民意社会调查中,了解到一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借国企改制,非法变更劳动合同,侵害留用员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被侵权人张巧兰,女,汉族,现年57岁,身份证号14010419551002036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退休员工,2010年11月退休,养老保险号6507000062。
张巧兰于1989年5月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临汾市分行工作,于1995年1月至2007年3月受聘高级会计师长达13年,期间胜任工作,没有犯任何错误。2007年3月,张巧兰已经52岁,临近退休,属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改制后的特殊留用员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国企改制为由,违反《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劳资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强行变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张巧兰的专业技术职务由高级会计师变更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经理)。张巧兰以理据争,从2007年3月至2010年11月退休前的三年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始终没有就变更劳动合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无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存在违法单方面强行变更劳动合同问题。
国家和山西省对企业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退休金待遇和待遇调整上有特殊照顾。例如,《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8号)就规定“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010年11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给张巧兰办理退休手续,在填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职工退休(职)审批表》时,弄虚作假,把张巧兰工种(职务)填为“会计”,不把张巧兰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长达13年的经历如实申报,致使张巧兰无法享受国家和山西省对企业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退休金待遇和待遇调整上的特殊照顾政策。
对于这起案件,我们提出以下四点意见:
第一,张巧兰属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改制后的留用员工,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依法享有平等法律权利,劳资双方之间存在平等的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进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国企改制为由,违反《劳动法》第十七条,未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单方面强行变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第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改制方案规定,不能不考虑留用员工临近退休的特殊情况,强迫留用员工接受,更不能倚强凌弱,乘人之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在张巧兰临近退休之际,以国企改制为由,违反《劳动法》第十七条,未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单方面强行变更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剥夺张巧兰高级会计师职务和待遇,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第三,《劳动法》是1994年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属于上位法,法律效力不仅高于国务院有关部委国企改制文件,而且更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文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改革为由,违反《劳动法》第十七条,未经劳资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擅自单方面强行变更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剥夺张巧兰高级会计师职务和待遇,侵害张巧兰合法权益,是非法的无效的。
第四,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了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借国企改制,非法变更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侵害张巧兰合法权益的错误应当给予纠正,张巧兰合法权益应当给予保护,高级会计师退休待遇应当给予解决。
2012年2月7日星期二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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