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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土地的程序与实务
一、政府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的概念和基本程序
(一)概念
在政府供地环节,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共同之处在于:均是由市、县政府作为供地主体,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只有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代表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意向用地者,不存在其他经济主体。
在实际出让活动中,以下两种情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可以确定为政府供地环节的出让:
第一,集体农用地办理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可以实行协议出让。
第二,政府收购、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可以实行协议出让。
(二)政府供地环节协议出让的基本程序
政府供地环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一项政策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政府供地环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在操作程序上一般包括以下十个步骤或阶段。
1.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5.协商,签订意向书;
6.公示;
7.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8.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9.办理土地登记;
10.资料归档。
二、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一)公开出让信息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以及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布。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同时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二)接受用地申请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三)确定供地方式
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协议出让范围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三、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一)协议出让方案的编制主体
法律政策明确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出让方案的编制主体,要求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
(二)协议出让方案的内容
协议出让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拟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空间范围;
2.土地用途;
3.出让面积;
4.出让年限;
5.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6.供地时间及供地价格等。
四、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一)地价评估的组织实施主体及组织方式
出让中的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既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出让底价的确定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前保密,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五、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一)审批的主体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协议出让方案,集体确定出让底价后,应当将该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经营性基础设施将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油田等矿业开采用地也将逐步有偿使用,这些用地均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在协议出让过程中,意向用地者与出让方在出让价格方面可能产生争议,难以达成一致。
为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明确规定: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此类用地在协议出让过程中,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六、价格协商和签订意向书
(一)土地出让价格协商
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谈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协商谈判的代表不少于2人。
(二)签订意向书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意向用地者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市(县)________局(甲方);
拟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方与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________的宗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宗地编号为__,宗地面积(大写)____平方米(小写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东________,南________,西________,北________。
第二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年。
第三条 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_通,即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通,即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总额为人民币____(大写)万元(¥____),付款方式为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在本用地意向书的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强度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同意在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知悉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土地交易场所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____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符合本意向书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本意向书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甲方): 拟受让人(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七、公示
(一)公示制度的内容
为规范协议出让行为,防止暗箱操作,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首次确立了协议出让公示制度,将国有土地协议出让公示作为协议出让的一个必经环节,通过程序公开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协议出让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后,应当将该《意向书》的内容,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及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方可按照《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出让结果也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内容主要是《意向书》的基本出让信息,主要包括:
1.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
2.用途;
3.面积;
4.出让年限;
5.土地使用条件;
6.意向用地者;
7.拟出让价格等。
(三)公示的时间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要求,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四)出让程序中止
在协议出让公示期间,对协议出让有异议且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八、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一)签订出让合同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公布出让结果
1.公布的要求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协议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公布的内容
公布出让结果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
九、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
(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二)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资料归档
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出让信息公布、用地申请、审批、谈判、公示、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1.用地申请材料;
2.宗地条件、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3.宗地评估报告;
4.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
5.协议出让方案;
6.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7.谈判记录;
8.《协议出让意向书》;
9.协议出让公示资料;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1.协议出让结果公告资料;
12.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与交付土地的相关资料;
13.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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