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篇一:绍兴房地产买卖合同2013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事人基本信息:卖方(甲方):姓名:身份证:_ 联系电话: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共有权人:_买方(乙方):姓名:身份证:_ 联系电话: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拥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二)房地产座落于:房屋类型: ;结构: ;(三)房屋登记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
2、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甲方应当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五)甲方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附属设施与设备如下: ;装饰情况。(六) 甲方保证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没有租约,也未被查封,并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地产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等。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该房屋产权纠纷或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第二条 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该房地产所附
3、着的户口,卖方保证于过户之日起 _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第三条 转让价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该房地产交易定金为人民币:_元,(大写):_拾_万_仟_佰_拾_元。买方同意:本合同签订后_日内,向卖方一次性支付定金人民币:_元,(大写):_拾_万_仟_佰_拾_元。第四条 付款方式乙方分期付款给付除定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_拾_元(小写:_元):(1)乙方于_年_月_日支付首期款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_拾_元(小写:_元)至甲方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双方
4、应同时到付款银行现场,甲方应于乙方汇入上述款项后立即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条。卖方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名称:账号:(2)乙方应于该房地产过户后_日内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发放贷款金额为准;银行发放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乙方应于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_日内补足应付房款余额。第五条 交房方式甲方应当于年 月 日前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并履行下列手续: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付款的(因银行贷款原因导
5、致乙方逾期付款的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七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甲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八条 关于产权过户的约定甲、乙双方确认,在 年月 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元整。第九条 附随债务的处理本合同生效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
6、等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乙方有权从最后一期交付的房款余额中抵扣上述欠费。第十条 税费承担按有关规定,卖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10)提前还款罚息。买方需付税费:(11)印花税;(12)契税;(13)产权登记费;(1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15)房地产证贴花;(16)抵押登记费;(17)借款(抵押)合同公证
7、费;(18)授权委托公证费。其他费用:(19)权籍调查费;(20)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21)评估费;(22)律师费;(23)保险费(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经双方协商,其中:上述_项由卖方支付。上述_项由买方支付。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新增的税费, 由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任何一方不按约定或法律、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即视为违约。第十条 生效时间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其他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_的违约金。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纠
8、纷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_执一份。各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邱绍兴与张灶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邱绍兴与张灶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09)赣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绍兴,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灶生,男。上诉人邱绍兴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全南县人民法院(2008)全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9、。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原告张灶生与案外人黄金明、曹红亮等三人从全南县建设局转让取得县城含江路建材巷原砖瓦厂2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全国用(2002)字第6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标明土地用途为住宅。同月,以黄金明的名义从全南县建设局取得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上的用地项目名称和建设项目名称均注明是私宅。此后,原告张灶生经过与曹红亮、黄金明、丁上伟等人协商,他们同意将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设项目转让给原告。因此,原告从黄金明手中取得了该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两证。但原告并未到相关部门将建设规划两证变更到自己的名下。2003年,原
10、告张灶生委托全南县建筑设计室对准备在该宗土地上兴建的住宅楼进行设计。全南县建筑设计室为张灶生设计了六层十二套、底层为柴房(车库)的住宅楼建设图纸一份。同年8月,原告张灶生即以该图纸的设计要求为依据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同年10月31日,原告张灶生与被告邱绍兴签订了全南县中南海小区住宅楼共建合同一份。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将c栋西边第一层夹层房屋一套和店面一间出售给被告,全套价格为28000元。双方还约定:甲方(张灶生)负责房屋外墙立面装修,供电到户并装表,供水主管道到卫生间,卫生间设大便器,并安装好排污管,户门装高级防盗门,内门留门洞,窗户留窗洞,并为乙方(被告)免费办理房屋产权证、水电进户
11、手续及土地使用证。合同订立后,被告邱绍兴支付了房款22000元给原告张灶生。2004年6月左右,该大楼六楼封顶。此后,原告张灶生因工程建设费用短缺,无力继续施工,遂撂下工程离开全南。张灶生未完成的工程主要有:外墙正面没有粉刷,其余三面及套房内墙也只粉至四楼;楼梯没有抹面,也没有安装扶手;水、电、防盗门、柴棚门均没有安装;卫生间蹲位未砌,也未安放大便器;该楼房四周的排水沟未挖好。在此情况下,被告邱绍兴等十二人于2004年7月14日与案外人曾火正(原告张灶生聘请的施工人员)达成协议,由曾火正、曾庆光将张灶生未完工的部分工程(主要是外墙正面粉刷,其余三面五至六楼外墙粉刷,楼梯抹面等工程)继续施工,施
12、工费用由被告邱绍兴等人直接付给曾火正1000元,平均每户为83.33元。楼梯扶手至今仍未安装。另外,被告所购这套房屋的水、电、防盗门及套内墙体粉刷等均由被告自已请人完成,为此,被告支付了费用3407元。2006年1月,被告搬入该房居?2005年,购房人之一罗龙辉向全南县建设局申请在该楼的楼顶加建一层,县建设局于同年4月20日向罗龙辉颁发了加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罗龙辉据此在该楼的楼顶加建了一层两套住房。2005年12月18日,原告张灶生与被告邱绍兴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作了重大变更。该补充协议约定:店面价格600元/?,夹层价格为320元/?,店面另外要补地皮和基脚及其他费用
13、300/?,被告应在同年12月25日前把工程款、土地费、基脚款及其他费用付清给张灶生,水、电、房产证由被告邱绍兴自己解决。该补充协议内容系张灶生本人手写,且只由张灶生一人持有。原告张灶生没有取得建筑资质,也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其建该大楼时,挂靠了江西省全南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该栋楼房设计六层十二套,罗龙辉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楼顶加建了一层,实际建了七层。该工程至今尚未进行总体竣工验收,但全南县建筑设计室出具的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明示:该工程观感质量验收认为符合合格要求已通过验收。同时全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赣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全南分公司、全南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及设计单位
14、全南县建筑设计室均证实在该大楼的建设施工过程中,上述单位均派人参与了该工程的基础及隐蔽工程的验收。经全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测量,被告购买的住房面积为86.06?(包括楼梯分摊面积),店面面积为29.719?。2007年7月,原告张灶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被告邱绍兴订立的合同无效,由被告邱绍兴将房屋返还给其。对原告张灶生的这一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作出(2007)全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l、原告张灶生与被告邱绍兴于2003年10月31日签订的全南县中南海小区住宅楼共建合同无效。2、驳回原告张灶生要求被告邱绍兴返还座落在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建材巷c栋西边第一层夹层房屋一套和店面一间的诉讼请求。该判决
15、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6月27日,原告张灶生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邱绍兴支付工程款、土地款和房屋基础费共计33975.33元并从入住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利息。原告张灶生开发的这栋住宅楼,买卖双方发生争议的有11套,现有 7套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6套还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合同的性质。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名为住宅楼共建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实为商品房买卖关系,故本案应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 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被告签订的名为共建实为商品房买卖的全南县中南海小区住宅楼共建合同被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为无效。根据法律
16、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因被告已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搬入居住,且该栋住宅楼的部分住户也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应可入住,且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已也被判决驳回,故本案房屋按折价补偿方式处理为宜。3、关于该房屋的折价补偿标标准。折价补偿的方式可参照商品房买卖的交易惯例和公平原则及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酌情决定。据了解,原告张灶生于2005年12月18日与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写明的单价与全南当时的商品房的单价基本相符,故该协议虽然无效,但该协议中约定的单价可作为该房屋折价的参考。4、关于未完工项目的处理。根据商品房买卖的交易惯例和公平原则
17、,出卖人将商品房出卖给买受人时,一般应保证水、电到户、内墙、楼面有一般标准的粉刷装修,每套商品房的户门应安装房门。故应由原告张灶生完成的项目而张灶生未完成的,应由张灶生继续完成,或将完成该项目所必须的费用折抵房屋的价款。就本案而言,张灶生应继续完成并且能完成的项目主要有楼梯扶手的安装和房屋四周排水沟的开挖、完善。应由张灶生完成但已由购房户完成或已没有必要由张灶生完成但必须将完成该项目所必需的费用折抵房屋的价款的项目主要是水电的到户、相关住户的内墙及楼面的粉刷、防盗门的安装、柴棚或车库铁门的安装等。5、在房屋还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被告自行装修并搬进居住,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6、关于
18、房屋产权证书的问题。根据商品房买卖的交易惯例和本案的特殊情况,房屋产权证应由出卖方办理为宜,办证的有关税收及相关办证费用由出卖方即原告张灶生先行交付或垫付,税收及相关办证费用的最终纳税主体和交费主体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确定。同时,考虑到原告张灶生目前的经济状况,难于完成相关后续工程和办证工作,故可由被告先行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的一部分,由原告张灶生完善相关工程项目和办好相关产权证件后,被告再行支付余下的折价补偿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邱绍兴仍应支付给原告张灶生购房款计人民币28795.97元(套房86.06?3
19、20元/?=27539.20元,店面29.719?900元/?=26747.10元,合计54286.30元。已付22000+3407元+83.33元,仍欠28795.97元)。上述款项,限被告邱绍兴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先支付15000元给原告张灶生,由张灶生用此款完善该栋房屋的楼梯设施、排水沟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余款在原告张灶生完善该栋房屋的楼梯设施、排水沟及办好房屋产权证书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二、依相关规定须由买方承担的购房税收和相关办证费用已由原告张灶生先行垫付的,由被告邱绍兴在原告张灶生办好房屋产权证书后一个月内凭原告张灶生提交的垫付相关费用的票据付清给原告张灶生。三、驳回原告张灶生的
20、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元(原告张灶生已申请缓交,但至今未交),由原告张灶生承担149元,被告邱绍兴承担500元。一审判决宣判后,邱绍兴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理由及请求为:2005年12月18日,张灶生写好协议的上半部分说是要办房产证,叫大家签字,大家签字后,其再写上增加房价款的内容,因此,该增加房价款的协议内容是无效的。本案房屋应参照2003年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房款。原判处理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第一项并驳回张灶生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张灶生答辩称:如果上
21、诉人不同意履行一审判决,上诉人可以将房屋退回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同意返还上诉人所交的购房款22000元。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03年11月31日张灶生与邱绍兴签订的合同名为住宅楼共建,实为商品房买卖,因张灶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该合同无效。因为主合同无效,所以,双方于2005年12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无效。但该协议约定的房价可以作为本案房屋折价的参考。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篇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业务编号: 房地产买卖合同 no:填写说明:【 】中内容,打选择,打删除;三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位内打,以示删除。卖方
22、: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号码:联系地址:买方: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号码:联系地址:买卖双方就买卖位于业)的所有买卖条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如下:(以下简称该物一、该物业【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为平方米(以房地产证【 】 【 】为准)。该物业是以现状按套售予买方,而买方已全面检查并清楚了解该物业的所有情况而并无异议。该物业现状是指吉屋(即为不附任何家私电器、不附租约)【 】 附带家私电器(详见清单或备注)【 】附租约,买方连租约一同购入,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与承租人签订新租约【 】。二、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总楼价为人民币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元)。此价格已包括卖方
23、自买入该物业后至本次出售前已产生及已支付之一切费用(包括维修基金、煤气管道、电话、网络使用费、有线电视初装费、装修费用等等)。为本次交易而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支付一切税费的方式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卖方承担【 】买方承担【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原因发生税费种类及标准的变化,则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卖方承担【 】买方承担【 】。提示:国家规定房屋买卖必须按真实成交价格报税,不得瞒报或少报成交价,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三、卖方合法持有房地产证【 】或【 】 ,号码为。卖方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合法所有权,如存在隐瞒与该物业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
24、信用行为的,或因卖方导致该物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及经纪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四、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卖方收齐楼款当天【 】;【 】买卖双方应在收楼当天一并到场查验房屋。卖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方【 】即视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卖方交楼后应及时迁出户口【 】。五、卖方应在该物业正式交付使用前,交清所有该物业名下发生的欠款及应付费用(如银行贷款、欠税款、债务及水电、煤气、电话、网络使用、电视天线、管理费等费用)。卖方保证在交易后买方无须对上述卖方欠款及应付费用负责,否则,视为卖方逾期交楼,买方有权拒绝收楼及追偿。六、因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
25、所需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逾期支付房款等无故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则(1)逾期未超过十天的,违约方须按逾期每日总楼价的千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发出之日起五天内退还。(3)若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总楼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经纪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履行期限。七、基于经纪方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中介代理
26、业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天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其中:卖方应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人民币元整(¥ 元)。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人民币元整(¥ 元)。逾期支付的,须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按代理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本代理费的支付。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代守约方向经纪方支付代理费。守约方已支付的,经纪方不予退还,应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八、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纪方必须严守诚实、信誉、高效的服务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买卖代理服务。九、本合同与任何在此之前任何一方
27、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及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十、经纪方已就本合同所有条款向买卖双方作出详尽解释。合同三方对上述每一条款之含义均清楚明白且并无异议。十一、合同三方同意以下列一种途径解决本合同之任何争议纠纷: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2、向上述物业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合同其他方,否则仍以上述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一经正常投递即视为送达。十三、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买卖双方各持一份,经纪方持一份。十四、如
28、本合同在签订后需要删除、补充、更改,必须由三方在删除、补充、更改处签字盖章确认方为有效。本合同未经三方一致同意,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三方未尽事宜可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补充约定。备注: 附件填写说明:【 】中内容,打选择,打删除。每一条款中有数个选项,只能选择一项。不作约定应在空位内打。一、物业无抵押登记情况适用(一)一次性付款【 】1、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须在年 月 日支付给卖方。【 】2、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元)买方应于 a、买方于递件成功当天支付卖方 【 】 b、买方于 年 月日前直接支付卖方【 】。买卖双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备齐交易所需资料到房屋
29、登记机关办理申请买卖手续。如因房管局或政策变化等合同三方以外之原因导致交易延迟,则交易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上述情况解除之日止。3、楼价余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元)a、买方于完税过户当天直接支付卖方【】;b、买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给卖方【】。(二)按揭付款 【 】1、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元)买方须在年 月 日支付给卖方。【 】2、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应于a、买方于递件成功当天支付卖方【 】b、买方于 年 月日前直接支付卖方【】。买方应于 年月日前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并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卖方必须提供协助。买卖双方应在a
30、、 年月日前【 】;b、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或相关意向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 】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申请买卖手续。如因房管局或银行等合同三方以外之原因导致交易延迟,则交易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上述情况解除之日止。3、楼价余款:(贷款银行批准按揭的金额)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在该贷款银行指定开设的帐户内。若因买方的原因造成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贷款额度不足的,则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应付楼价余款的差额由买方于递件成功后缴交税费前与首期楼款一并支付给卖方。买方不能如期支付的,则属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4、若因金融政策性调整导致按揭抵押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或者贷款额度不
31、足的,买方亦不能一次性补足全部楼款余额给卖方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各自返回楼款。但基于中介方已经促成合同的成立,且合同解除非中介方的过错造成,买卖双方仍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经纪方支付代理费。二、物业有抵押登记情况适用涂销抵押后付款(一)、赎契出资方: 卖方【 】1、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须在年 月 日支付给卖方。【 】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天内向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并在经纪方或银行发出还贷通知之日起 天内还清贷款(若存在逾期供款,卖方应提前偿还),卖方承担还贷之一切手续费用。买方按揭付款的,买方须在合同签订后天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申请,签署购房抵押贷款合同,提供贷款所需资料,
32、同时卖方必须提供协助。2、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元) a、买方于递件成功当天付卖方【】;b、买方于 年月日前支付卖方本人或卖方指定帐户(到帐即视为收取)。【 】3、楼价余款:(1)一次性付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元) a、买方完税过户当天直接支付卖方【】;b、买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给卖方【】。(2)按揭付款:贷款银行批准按揭的金额,该款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在该贷款银行开设的帐户内。【 】若因买方的原因造成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贷款额度不足的,则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应付楼价余款的差额由买方于递件成功后缴交税费前与首期楼款一并支付给卖方。买方不
33、能如期支付的,则属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4、若因金融政策性调整导致按揭抵押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或者贷款额度不足的,买方亦不能一次性补足全部楼款余额给卖方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各自返回楼款。但基于中介方已经促成合同的成立,且合同解除非中介方的过错造成,买卖双方仍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经纪方支付代理费。5、买卖双方于签订本合同后天内书面委托经纪方办理该物业转名之一切手续并提交交易所需之全部资料及支付各自承担之公证、交易费用。【 】6、买卖双方须在完成提前还贷、涂销抵押登记及归档手续后(买方须按揭付款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在得到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或相关意向回复)天内备齐交易所需
34、之资料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买卖。7、卖方出资赎契后,因买方原因导致无法交易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属于买方违约,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等额于总楼价20%的违约金。二)、赎契出资方: 买方【 】1、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须在年 月 日支付给卖方。【 】买方出资赎契的,卖方必须于本合同签署后三天内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经纪方办理赎契手续,并将相关的供款存折及对应的银行卡、借款合同等资料交给经纪方保管并全力协助经纪方办理赎契手续,同时签署公证委托书,委托经纪方代办提前还贷及取回产权资料、交易过户等相关手续直至完成上述事项为止,不得中途擅自撤销委托和在未得到经纪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从贷款银
35、行取回产权资料,否则视为严重违约。买方赎契款项一旦划至卖方贷款帐户,到帐即视为卖方已收取该部分楼款,该款项专用于赎契,卖方不得擅自挪用。方承担还贷之一切手续费用。买方按揭付款的,买方须在合同签订后天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申请,签署购房抵押贷款合同,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同时卖方必须提供协助。【 】3、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 元整(¥ 元)买方应于经纪方或银行通知还贷之日起 天内由买方付至卖方贷款帐号内。【】4、余下首期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 元整整(¥ 元)买方须于递件成功当天直接支付卖方。【 】5、楼价余款:(1)一次性付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 元整(¥ 元)a.买方于完税过户当天
36、直接支付卖方【】;b、买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给卖方【】。(2)按揭付款:贷款银行批准按揭的金额,该款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在该贷款银行开设的帐户内。【 】若因买方的原因造成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贷款额度不足的,则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应付楼价余款的差额由买方于递件成功后缴交税费前与首期楼款一并支付给卖方。买方不能如期支付的,则属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6、若因金融政策性调整导致按揭抵押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或者贷款额度不足的,买方亦不能一次性补足全部楼款余额给卖方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各自返回楼款。但基于中介方已经促成合同的成立,且合同解除非中介方的过错造成,买卖双
37、方仍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经纪方支付代理费。7、买卖双方于签订本合同后天内书面委托经纪方办理该物业转名之一切手续并提交交易所需之全部资料及支付各自承担之公证、交易费用。【 】8、买卖双方须在完成提前还贷、涂销抵押登记及归档手续后(买方须按揭付款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在得到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或相关意向回复) 天内备齐交易所需之资料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买卖。.卖方: 买方: 经纪方: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湖南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
38、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IC芯片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 二、定义 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采购订单,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规定。 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 产品指采购订单中所列名称及型号的货物,即IC芯片 采购订单指乙方发给甲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交货期和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文件,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双方交易内容。 销售出库单是甲方按乙方之要求,送货至乙方工厂或指定地点之交货凭证,乙方应安排人员签收或盖章。 三、合同有效期及续展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期限届满续展:本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如双方未另
39、行签订新协议替代本协议时,本协议始终有效(即每过壹年均持续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壹年)。 四、标的: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产品,合同期内甲方按要求提供乙方采购订单中经双方确认的产品。 五、品质条款 5.1、质量检验期限: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甲方每次供应时向乙方注明要求样品检测。如有异议,乙方应自货物接收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自接收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验收合格。 5.2、不合格产品:当产品的某项技术要求与甲方提供的规格书中的标准不符,乙方应自收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收,可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40、。对于不合格品,甲方可以予以换货、降价或退货。但如产品缺陷系因乙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善等非甲方原因引起,甲方一律不予以任何形式的换货、退货或者降价。 5.3 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为从甲方送货至乙方之日起( )个月,超过保质期或者因乙方保管 不善等任何非甲方原因所致的品质问题,甲方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不论是否在质保期限内,点焊品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 六、安全责任与赔偿: 6.1经双方确认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爆炸、起火,甲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乙方的直接财产损失,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如发生爆炸、起火,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有效报警并采取妥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以及在第一时间有效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
41、的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 不当只是损失扩大的,甲方对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爆炸、起火是由于乙方(含其员工)搬运、装卸、存储、使用不当或者是由于第三方原因等非甲方品质问题原因造成的,甲方不对乙方(含其员工)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如甲、乙双方对爆炸或者起火的原因存在争议,有双方聘请独立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如果系非甲方品质问题所致,卸缓细癫贰杂诓缓细衿罚追娇梢杂枰曰换酢导刍蛲嘶酢绮啡毕菹狄蛞曳奖懿簧啤褂貌簧频确羌追皆蛞穑追揭宦刹挥枰匀魏涡问降幕换酢嘶趸蛘呓导邸? 5.3 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为从甲方送货至乙方之日起
42、( )个月,超过保质期或者因乙方保管 不善等任何非甲方原因所致的品质问题,甲方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不论是否在质保期限内,点焊品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 六、安全责任与赔偿: 6.1经双方确认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爆炸、起火,甲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乙方的直接财产损失,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如发生爆炸、起火,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有效报警并采取妥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以及在第一时间有效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 不当只是损失扩大的,甲方对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爆炸、起火是ac4ca5fb-b952-4195-bf2d-11cb50c134b8_xljte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