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麦奥(天津)节能灯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办法(暂行)为了更广泛、有效地推广MaiAo照明灯节能技术和产品,实现全社会照明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率,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麦奥(天津)节能灯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奥(天津)公司)决定在全国各地有序地发展若干MaiAo节能灯服务管理中心,从事与照明节能项目相关的经济活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经麦奥(天津)公司认可(授权)并与之签订代理协议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及个人。第二条 代理机构与麦奥(天津
2、)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后,由代理机构进行营销业务和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并以麦奥(天津)公司的名义,使用麦奥(天津)公司的合同文本,对外签订业务合同、协议,开展业务。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麦奥(天津)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维护麦奥(天津)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对于代理区域内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及时上报麦奥(天津)公司。第三条 代理机构与麦奥(天津)公司只是业务代理关系,没有其他隶属关系。代理机构在经济上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所雇佣员工之间所发生的任何人事纠纷及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代理机构自行解决,麦奥(天津)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及连带责任。第四条 代理机
3、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社团管理等有关部门合法登记注册;(二)在代理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三)代理人应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具备与代理活动相适应的经营范围、从业经验,并热衷于节能事业者。(介绍个人简历、人力资源)(四)配备必要电子商务和专业管理人员(具有亲和力,最好是营销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服务中心在开展业务操作中,配备一名持有有效电工证件的工作人员,来完成前期测试、后期灯具安装及日常维护工作。(会安装两路对比电表并具备基本照明电路知识)(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符合麦奥(天津)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代理机构认定程序:(一)有关机构
4、、个人提出加入麦奥(天津)公司代理机构的申请;(二)申请机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机构简介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三)申请机构提供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一份;办公场所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四)通过麦奥(天津)公司的审核后,申请机构与麦奥(天津)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第六条 代理机构分类 (一) 省级代理(含直辖市):(二) 区域代理(地区、市、县级代理):(三) 信息业务(连锁业务): 第七条 代理机构分类说明及服务费标准 (一)省级代理(含直辖市);省级代理的主要职责:开拓市场、扩展业务、建立省属服务网点
5、,督促、检查、指导各代理机构工作,定期向麦奥公司汇报相关业务情况。另外,凡取得省级代理资格的,麦奥公司将不在该地区发展第二家代理公司,同时麦奥公司亦不在该地区发展相关业务(连锁业务为通用业务)。如省级代理在该省签订区域代理机构之后,代理机构在区域内开展业务,但不得向区域以外扩展,如需扩展,须与麦奥公司协商,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省级代理在发展下级代理时应保证代理费和奖励分配方案内容的落实并足额发放,确保下级代理业务管理费的正常收取(二)区域代理(地区、市、县级代理)依据代理申请,可在相关地域(地区、市、县)内从事节能灯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推广。麦奥公司免收业务代理费。在签订协议后,代理商在3个月
6、内没有合同意向的,经双方协商,麦奥(天津)公司有权在该地区另行开展业务。区域代理机构职责:开拓市场、业务洽谈、灯具测试、合同签订、灯具安装验收(安装费由麦奥公司支付)、合同期内管理、向甲方催交合同能源管理费等。(三)区域代理机构与所属代理的的管理费1. 代理机构应享受的管理费为麦奥(天津)公司向客户方收取节能费总金额为基数,(即单只灯代理费=25元*15%+(单只灯年收入-25元)/2),拨付给管理服务中心至合同终止。麦奥(天津)公司在收到客户方节能分成费以后,七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代理机构(节假日顺延)。(代理机构的业务费、或向麦奥公司邮寄信函及样品费由服务中心自理)2. 区域代理机构在发展下级
7、代理时,应确保下级代理足额享受业务管理费。(四)信息业务及管理(连锁业务) 信息业务遇连锁超市、商场、企业等大型场所的总部所签订的能源合同管理业务,由该总部计划在各连锁店、厂统一完成的项目。该业务由所在地域的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灯具的测试、安装、验收、管理并为麦奥(天津)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所在地域的服务中心享受节能分成总金额的40%,信息业务机构享受节能总金额的60%。连锁业务业绩不再管理服务中心累计之内,业绩归信息业务机构。管理有障碍时,需原信息业务机构和地当地管理机构及客户三方协商解决,妥善协调处理,保证优质服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安装费由麦奥公司支付) (五) 改造安装费: 由麦奥(天津)
8、公司支付拆、装改造费用单价:1、电感直管日光灯改造单价0.8元/支;2、电子直管日光灯改造单价1.3元/支;3.筒灯改造单价1元/支。上述费用支付须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依据甲方竣工验收签证单结算拆装费用。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权利: (一)以麦奥(天津)公司代理机构的身份在指定区域内开展与照明节能项目及有关的经营、服务管理活动;(二)从麦奥(天津)公司获取项目照明节能灯产品、科技转化技术及有偿信息;(三)参加麦奥(天津)公司举办的研讨会、展览会、技术说明会、沙龙和培训等活动;(四)按照麦奥(天津)公司的规定,按时向麦奥(天津)节能灯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合同能源管理的管理费。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义务(
9、一)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服务管理合同,切实做好项目的服务与管理,每月定时向甲方索要当地当月收取甲方的电费清单并及时反馈到麦奥公司,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每月在收到麦奥公司结算单后应及时交付甲方相关领导及财务主管,及时收取节能服务费,不得拖延扣压,代理中心无任何正当理由延误结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警告、扣发奖金、直至取缔代理资格。(二)服从麦奥(天津)公司的业务管理,既独立业务和连锁业务的有偿管理。主动维护天津麦奥公司的良好信誉,诚实、守信、勤勉、合法地开展照明节能项目的服务管理活动。(三)定时、及时向麦奥(天津)公司报告业务信息和开展业务的详细活动情况。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要详尽了
10、解甲方装修改造具体时间以及安装灯具准确日程,以利麦奥公司准确制定生产、运输时间表,减少灯具在甲方人为积压时间,保证生产资金正常周转。代理商误报或错报用灯准确时间,公司将酌情追究代理商的相关责任,必要时给予经济制裁或减扣工资、扣发奖金直至取缔代理资格等处分。(四)妥善保管麦奥(天津)公司或客户方交付的灯具、样品、资料等。各工地安装剩余灯具,应在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点,如代理处无保管库房,除给甲方按合同约定留足备用品后,其余灯具及时委托物流公司返回麦奥公司,不得延误,无正当原因扣押剩余灯具,麦奥公司将按照灯具出厂价格减扣代理商的工资奖金,直至灯具总价值结清为止。(五)遵守保密原则,未经麦奥(天津)公
11、司和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将麦奥(天津)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六) 保证机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若机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或E-mail形式通知麦奥(天津)公司。(七)报备制度:在没有设立服务中心的地区准备开展新的业务之前,先将业务信息报到我公司备案,以避免与其他服务中心发生业务冲突,同时申请该地区的代理权。(八)在麦奥公司与客户的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共识发生诉讼的,代理机构应协同麦奥公司参与诉讼,直至诉讼结束。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奖励与处罚(一)代理机构积极推动照明节能能源合同管理工作,诚实守信,成效卓著的
12、,麦奥(天津)公司可给予内部表彰、网上表彰以及其他精神和 物质奖励;(二)代理机构奖励明细表奖励分配表序号单位累计灯具数量分成比例(%)备注1支100012000012支200013000023支300014000034支400015000045支5000110000056支10000115000067支15000120000078支200001以上8依据每个独立合同收入作为奖励计算基数,奖励提成八个点封顶。 (三)直接销售的灯具业务不在奖励范围之内。(四)代理机构在工作中因失误导致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天津麦奥公司可给予内部通报批评、网上通报批评、要求赔偿损失、降低代理等级以及物
13、质处罚。(五)代理机构因故意行为而严重违反本暂行办法及麦奥(天津)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损害麦奥(天津)公司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麦奥(天津)公司可立即撤消其代理资格,并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触犯法律的,由麦奥(天津)公司提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六)代理机构在为甲方应收款项目中,在 壹 个收款期内未收取能源管理费(即节能分成费)的,因客户方原因未能完成收费工作的,服务中心应尽快向公司说明原因,以期尽快解决收款。如服务中心原因,公司将查明情况,酌情予以处理,直至处罚。(处罚额度公司视情况决定)。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灯具样品押金在订立合同时,代理机构应交纳仪器设备和样品押金1500元(测试仪器
14、设备一套,样品规格型号待定),(自行购置仪器设备和样品的除外)。仪器设备和样品押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由麦奥(天津)公司代为保管,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所有仪器设备和样品使用状况完好或属正常损耗的状态下,及在麦奥(天津)公司办结相关财务手续和结清债务后,无息返还给代理机构。如果在代理期间需要增加样品灯具,样品灯具仍需按出厂价格交纳押金。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一)服务中心之间如在没有代理机构的区域内发生冲突,以备案日期为准,先备案者进行该业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服务中心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业务发展的,公司视情况解决。经公司协商调解仍不改正,公司将严肃处理不正当竞争者,直至取消服务中心资格。(二)代理机构
15、与麦奥公司签署协议后应尽快开展业务,并定时向麦奥公司汇报所在地区开展业务情况及时递交计划改造单位的测试报告,如在一定时间内业务没有进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经双方协商,允许另一家服务中心同时经营该地区业务。(三)代理机构在从事照明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过程中,如与麦奥(天津)公司发生争议,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和代理协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甲、乙方可提请异地仲裁委员会解决。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一)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二)双方有变更及时通知对方。(三)本协议自签订日起有效期为3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自行顺延。第十四条 麦奥(天津)公司有权对本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16、。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麦奥(天津)节能灯合同能源管理 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
17、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
18、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
19、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