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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00418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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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一年四月制目录第一条借款种类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期限及利率、计息 第四条提款条件、贷款支付及费用第五条还款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甲方特别保证事项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附则合同编号:( )年洪银( )流借字第 号编号规则:“年份+贷款行简称(或贷款行号)+贷款行+借款种类+合同签订笔数”,如:2010年洪银利民流借字第111号。借款人(甲 方): 住 所(地 址): 法 定

2、 代 表 人: 贷款人(乙方):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地 址): 负 责 人 : 合同的填制的说明: “”为选择框,在“”中打“”,表示合同中紧随其后的内容被选中。 甲方因本合同第2.1.条的需要,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贷款新规已构成对贷款通则的更新补充,因此,删除贷款通则的表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种类 1.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2.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增加行数便于充分明确表述借款用途。【办法第9条第

3、一款】2.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乙方发放贷款后,有权禁止甲方将借款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用途。相似条款合并 第三条借款金额、期限及利率、计息 3.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借款期限仅为合同项下借款的可能最长期限,实际借款期限以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及借款借据约定为准,且借款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本条约定的到期日。3.3. 如借款实际发放日期、借款金额及利率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则借款起止日期、借款实际发放金额及利率以借款借据的记

4、载为准,但本合同第5.3.2条约定了分次还本计划的,以第5.3.2条约定的日期为相应借款金额的到期日。据了解,支行操作时”借据填一张,到期日只能填一个最迟到期日,而本合同第5.3条又约定了分期偿还“,为规避借款人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日以借据约定为准为由不按5.3条约定还款的风险,因此进一步明确。3.4. 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但在第5.3.2条约定了分次还本日期的情形下不包括借款到期日)修订理由:同上、借款金额及利率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3.5.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发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季/年)结息,

5、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每季末的20日每年末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3.6.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以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月/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确定为(上下)浮 因该表述也适合固定利率情形,因此从3.6.2条调整过来。同时,调整了相关表述,将本条明确为利率浮动幅度条款。(该浮动比率仅为表面浮动比率,实际浮动比率可能因实际借款期限不足本合同3.2条约定的最长借款期限、提前还款或分次还本等原因而产生差异)考虑到贷款可能因办理担保手续或约定了分次还本等原因导致利率可能与实际不符,为避免借款人或担保人提出异议,为此进行加粗提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项

6、约定的方式确定:3.6.1. 本合同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 ),合同期内不调整。 3.6.2. 本合同利率为浮动利率,合同期限内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一年半年一季一月)为一期。 3.6.2.1. 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借款发放日(即:借款借据中载明的借款发放日),由乙方按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第一期利率,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由乙方按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借款

7、发放日的对应日。 3.6.2.2. 分次提款的,合同期内无论分几次提款,都按当次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并在下一期提款日的对应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 3.6.2.3. 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是指借款发放日满一期之后的相应日期,如借款发放日为某年5月9日,则以一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6月9日;以一季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8月9日;以半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11月9日,以一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次年5月9日,以后各期依此类推。 3.6.3. 本合同

8、利率为浮动利率,合同期限内合同利率实行遇调则调,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随之调整。 3.6.3.1. 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借款发放日,由乙方按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第一期利率,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新基准利率”)的当日,由乙方按新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 3.6.3.2. 分次提款的,合同期内无论分几次提款,都按当次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

9、期利率,此后遇调则调。 3.6.4. 其他方式: 。 3.7.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利率变更调整无须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对利率变更调整有异议的可要求乙方做出相应解释,甲方未接受该解释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3.8.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的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3.9. 依据本合同第5.2条约定所扣划的增加说明有利于理解本段内容。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乙方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需要办理结售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提款条件、贷款支付及费用 4.1 提款条件办法第24条甲方提款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本合同

10、及其相关附件已生效;(2) 甲方及其担保人未发生违反相关合同约定及承诺事项的情形或发生了该类情形但已纠正、完善并得到乙方认可;(3)甲方已向乙方预留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甲方文件、单据、印鉴、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4)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5)于提款前 3请业务部门提出明确期限,避免遗漏填写的风险。 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及有关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6)甲方已向乙方提交股东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借款的决议;(7)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8)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

11、件: 。上述提款条件未满足,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提款申请,但乙方同意放款的除外。4.2贷款支付甲方应通过以下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未按下列条款约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办法第22-24.2.1自主支付甲乙双方未另行签订贷款委托支付协议或虽签订贷款委托支付协议但未达到协议约定的委托支付条件的,则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将借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后,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甲方通过自主支付使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借款资金的,应当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使用完毕前按月向乙方书面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修订理由:办法第20-4及第28条规定。4.2.2 委托乙方支付甲

12、乙双方另行签订了贷款委托支付协议且符合协议约定的委托支付条件出现的,则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4.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1)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资料以获取借款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对乙方贷款资金安全有重大不利变化和影响,或甲方信用状况下降,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3)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和支付借款资金;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乙方受托支付; (5)甲方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

13、付。4.4 费用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公证、鉴定、评估、登记、委托支付增加理由:主要考虑到交易对象为他行账户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跨行手续费。等事项产生的费用,以及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偿付应付费用的情况下,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甲方全额承担,甲方授权乙方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可直接从其银行账户中扣除。如有不足,甲方保证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偿还。甲方如需扣款证明材料,可向乙方索取。修订理由:表述更显公平 第五条还款 5.1. 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债务的还款顺序修订理由:进一步明确为“债务的还款顺序”按以下

14、原则偿还: 甲方同意修改理由:将“乙方有权”改为“甲方同意”更显协商一致的原则。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乙方有权在不额外增加甲方还款责任的前提下对还款顺序进行调整。增加理由:由于“先还息后还本”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仅为最有利保护银行债权的方式,鉴于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银行方面可能会有监管指标等方面的考虑,对应不良贷款采取“先还本后还表外利息”的方式也符合会计核算要求,且信贷系统也能支持该种方式。 5.2. 还款方式 5.2.1.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上备足

15、当期应付利息并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上划款付息。不足部分,乙方有权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从甲方在乙方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转款用于付息。 5.2.2.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本金并自行转款还本(还款日乙方营业终了前,甲方未自行转款还本的,乙方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本)。不足部分,乙方有权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甲方在乙方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转款用于还本。 5.3. 还本计划 甲方应按下列第项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5.3.1. 一次性还本,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5.3.2. 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

16、和日期如下: 5.3.2.1.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 ; 5.3.2.2.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 ; 5.3.2.3.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 ; 5.3.2.4.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 ; 5.3.2.5.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 ; (期数较多时可附页) 5.4. 提前还款 5.4.1.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5.4.2.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5.4.3.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

17、,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项标准确定: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当期借款利率50%,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5.4.4. 甲方分次还本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偿还对象,即可偿还任何一期借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5.4.5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笼情况单方面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但不得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办法第21-4条甲方确定以下账户为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办法第31条,同时,提示:请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实际需求另行制定账户管理协议加强对贷款回笼资金的管理

18、。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 6.1.1.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得借款; 6.1.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使用借款(另有约定除外)增加; 6.1.3. 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提出借款展期的申请; 6.2. 甲方的义务 6.2.1. 甲方承诺办法第21条: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对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过程中,及借款发放后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的真实、完整及有效修订依据:【办法第12条】负责; 6.2.2. 甲方提取借款、支付借款,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提款条件和贷款支付条件;采取受托支付的,应向乙方提交商务合同、甲方交易对手名称、账户、支付金额等必要付款信息

19、和资料。修订依据:办法第21-2及27条 6.2.3. 甲方承诺办法第21条:接受并配合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以及配合乙方其他贷后管理工作;修订依据:办法第21-2及27条 6.2.4. 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用借款,修订依据:【办法第9条第三款】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的虚假合同虚构资金需求; 6.2.5. 不得将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及修订依据:【办法第9条第二款】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以银行贷款资金投入使用的项目;6.2.6. 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

20、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不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甲方承诺其贷款期限内持续满足下述财务指标要求: 增加依据:办法第22-4条规定。此外,建议业务部门确定几个关键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指标,在合同中可以直接明确,避免日后合同使用人员填写麻烦。 6.2.7.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甲方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担保或

21、按乙方要求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 6.2.8. 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6.2.9. 发生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2.10. 对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函件或文件(包括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乙方; 6.2.11. 利用本合同项下借款进行生产制造、工程建设等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6.2.12. 甲方承诺办法第21条:如进行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

22、减资、分配利润或股权变动办法第21-3条规定等重大行为,将事前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按乙方要求立即提供证明文件且同意乙方参与相关活动办法第34条规定以维护债权安全,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进行上述行为;如上述行为不存在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情况,甲方将在做出上述行为的同时书面报告乙方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乙方有权作出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等决定; 6.2.13. 甲方承诺办法第21条:如出现对自身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状况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突破本合同第6.2.6条约定的财务指标等,将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

23、面通知乙方,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究担保或单方面决定采取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发放全部借款本息等措施;增加提前收贷的权利。 6.2.14. 发生歇业(或依法视为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出现其他非正常经营状态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在收到乙方提前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6.2.15. 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6.2.16. 甲方有向乙方确认其处于正常存续

24、、正常经营状态的义务。甲方应在首笔借款发放之后,自次月起,每隔三个去除本条选择框,作为借款人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同时明确为每三个月进行生存报告。月(以月末最后一日为限,月末最后一日非银行工作日的,以随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为限)向乙方送达一份证明其处于正常存续、正常经营状态的书面声明。乙方没有收到该书面声明的,视为甲方处于异常状态,乙方有权采取提前收回借款本息等措施;6.2.17. 甲方如存在法定代表人、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之外对甲方经营管理有重要影响力的实际控制人的,甲方必须在借款申请时向乙方诚实披露该等人士。甲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甲方及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7日内共同

25、书面告知乙方及担保人。6.2.18 甲方承诺:保证按约还本付息,且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笼情况单方面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办法第21-4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的权利 7.1.1. 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甲方账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1.2. 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1.3. 在发现甲方出现履约风险或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禁止甲方使用尚未使用的借款。 7.1.4.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

26、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担保,也可直接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7.1.5. 本合同履行期内,为本合同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抵押、质押财产应办理期限不短于本合同履行期限(包括本合同展期之后的履行期限)、保险价值不低于抵、质押物评估价值的保险。抵押人、质押人未恰当履行保险义务的,乙方有权代其购买保险,相关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该保险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 7.1.6. 对甲方逃避乙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施公告催收; 7.1.7. 除非有可靠

27、、确定的相反证据,否则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的记录和还款记录等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等,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因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7.1.8. 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等,乙方有权将其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债权转让的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达甲方预留通讯地址,甲方应当签收。如甲方通讯地址变更或甲方未正常签收该通知的,乙方可以在本地报纸上刊登公告向甲方送达。自该公告刊登后的第4天,视为债权转让的通知已送达甲方。 7.2. 乙方的

28、义务 7.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但因甲方原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后续借款不发放的除外; 7.2.2. 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等方面的情况资料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尽合理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在本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 7.2.3. 不得有违诚信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含本合同附件约定)的任一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按约定方式支

29、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约定、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等,乙方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采取有关资产保全措施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为避免合同约定不全的风险,增加此概括性条款。【办法第22条】8.2. 甲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要求限期清偿,甲方授权乙方扣收甲方开立在南昌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以抵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8.2.1. 若甲方未按期此处约定模糊化更有利保护我行合法权益。归还借款本息的,即逾期未归还的借款本息,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 8.2.2. 贷款期内,甲

30、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按(月季/年)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8.3.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或甲方自主支付情形下未能按约向乙方提供资金支付情况证明材料,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合同,对违约使用部分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的罚息。 对于甲方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的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8.4. 甲方

31、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上述情形的,乙方应择一重罚,不能并罚。 8.5. 甲方依据6.2.16.条之规定,被视为处于异常状态时,乙方有权立即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立即收回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全部本息,申请查封、冻结、扣押甲方资产等。 8.6.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有权要求甲方采取乙方认可的补救措施,亦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 8.6.1. 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8.6.2.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8.6.3. 未按时办理年检注册等手续的;

32、 8.6.4. 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8.6.5.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乙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8.6.6. 未经乙方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 8.6.7.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8.6.8.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8.6.9. 未

33、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在借款存续期间对外提供新担保的; 8.6.10. 甲方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向乙方披露其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甲方不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或甲方及其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 8.6.10.1. 甲方的关联方财务状况恶化; 8.6.10.2. 甲方或其关联方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8.6.10.3. 甲方与其关联方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8.6.10.4. 甲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或因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

34、8.6.10.5. 甲方的关联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 8.6.10.6. 甲方的关联方发生可能对借款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8.6.10.7.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本条中的关联方是指:甲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直接或间接控制甲方的其他企业、以及与甲方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甲方的合营企业;甲方的联营企业;甲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甲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条中的其他词语与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相同词语具有同样含义。8.6.11. 其他

35、任何可能导致乙方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9.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修订理由:1、为避免个别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在外又未事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情形下无法签字,但有私章。为此,将双方签字加盖章的规定进行修改。(本条修改不影响行内信贷制度要求签字加盖章的规定)2、已增加提款条件,为此本合同可以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无需先成立再生效的过程。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借款本息,赔偿损失; 9.2.1. 甲方发生

36、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 9.2.2.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担保的; 9.2.3. 甲方未按期归还借款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欠息或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9.3. 甲方如要求乙方贷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9.4.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已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

37、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甲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第十条甲方特别保证事项 10.1. 甲方是依照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合法存在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10.2. 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股东会、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的充分、合法、有效授权; 10.3. 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保证人、抵(质)押人、抵(质)押物的文件、资料、凭证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且与担保人充分沟通,不存在欺骗担保人为自身

38、债务担保的情形; 10.4. 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发生对甲方或甲方主要财产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并且没有预见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会发生此类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如有发生,甲方保证立即通知乙方; 10.5. 在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甲方法定许可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10.6. 保持或提高现有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现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放弃任何已到期债权,也不以无偿或其他不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10.7.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没有发生任何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义务履行的重大事件。 10.8.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信贷征信主管部

39、门批准建立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向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打印、保存甲方的信息和信用报告;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甲方信息、信用报告和银行业务信息;有权在因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信用报告、银行业务信息,但这种披露不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10.9. 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 10.9.1. 如因适用法律或政策发生变更导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行为成为违法,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宣布已发放的所有借款提前到期,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立即予以偿还。 10.9.2.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一方或双方遭遇不可抗力,遭遇不可抗力的一

40、方无须就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有义务就扩大的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1.1.1.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1.2. 修订理由:由于借款合同实际签订过程中均选择对本行最有利的银行所在地法院诉讼方式,因此为了简便操作,一般情况下11.1.2项不填,自然选择11.1.1.如有特殊需求另行在11.1.2中约定,且不排除我行选择11.1.1项约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2.1. 12.2. 第十三条附则 13.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甲乙方持有合同份数不一,为此进行修改,便于使用人员灵活填写。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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