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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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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为加强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后续管理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检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 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总行投行部”)和负责项目管理的分行负责组织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后续管理 第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分行主管投行业务的部门应设立后续管理岗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工作。分行后续管理岗及相关人员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企业与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的职责为编制风险排查报告,持续督导企业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负责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建立重点关注池,指导安排分行相关人员(包括分行后续管理岗人员以及客户经理等,以下同)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行业运行变化情况,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二级市场交易、公开市场信息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对于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督促其及时 披露;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企业,应纳入重点关注池;对于偿债能力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的企业,应进行压力测试。 第六条 总行后续管理岗及分行相关人员通过动态监测,发现企业或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出现以下可能影响偿债能力能力情况的,应及时将企业纳入重点关注池: (一)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出现不利变化; (二)内部管理架构、高管人员出现重大变化; (三)主体或债项跟踪评级级别下降,或评级展望调至负面; (四)未按时披露财务信息或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五)未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六)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应入池的其他情况。 总行后续管理岗及分行相关人员对重点关注池施行动态管理,对于池内企业,经风险排查确认其偿债能力不会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及时调整出池。各分行在池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存续期内企业数量的 20%。 第七条 分行后续管理岗应对存续期内企业开展定期(每季度一次)和不定期的风险排查,查找风险点,评估风险程度及影响。风险排查主要包括: (一)行业运行情况; (二)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点; (三)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 (五)募集说明书风险提示中揭示的风险 (六)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排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总行后续管理岗及分行相关人员通过动态监测、风险排查,发现对企业偿债能力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对企业开展定期(季度一次)和不定期的压力测试。测试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分行在池企业数量的 20%(至少 1 家)。 第九条 分行后续管理岗应通过压力测试,测算企业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如经评估,对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可能带来严重影响的,应督促企业积极自查、防范风险,并会同企业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上报总行投行部。 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确保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按期兑付为目标。预案具体内容可包括企业易变现的资产所有权质押、第三方流动性支持、企业兑付款预存、企业关联方担保等方式。 第十条 对于已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的企业,分行后续管理岗应加强沟通与联系,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根据情况适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及时向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报告,由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再上报至交易商协会。 第十一条 对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突发事件,分行后续管理岗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分行后续管理岗应按要求形成相关后续管理报告,报告应情况明了、层次分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明确。 第十三条 后续管理报告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其中定期后续管理报告为每季度上报,并在企业财务报表披露后 15 个自然日内提交。报告内容包括后续管理开展情况、当期风险排查情况以及压力测试情况;不定期报告包括专 项风险排查报告、专项压力测试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各报告应在相关工作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十四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存续期内债务融资工具情况概述,包括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包括动态监测、重点关注池管理、风险排查及压力测试等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下一季度后续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风险排查情况部分应参照本指引第七条。 第十六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压力测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进行压力测试的原因分析; (二)压力测试具体方法、测试过程及结果分析; (三)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风险处置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债务融资工具情况概述,包括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包括动态监测、重点关注池管理、风险排查及压力测试等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下一季度后续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分行应按时将电子版上报至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部岗,并将纸质版加盖分行公章后上报总行投行部。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投行部后续管理岗和分行相关人员督促企业进行后续跟踪评级并及时发布评级结果,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管督促分行按照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披露信息规则》对企业按以下要求进行持续披露辅导: (一)每年4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 30 日和 10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财务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时间。 (四)财务报表格式需参见附件交易商协会表格体系 C 表。 第二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总行投行部应督促企业及时向市场披露: (一)企业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企业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 的; (七)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企业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企业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可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申请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需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二十三条 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 15 个工作日向分行相关人员与企业发提示函,兑付日 5 个工作日前,分行后续人员督促企业通过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发兑付公告,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各种信息披露文件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PDF)发送到总行投行部,由总行投行部审核后统一发送到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若涉及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总行投行部以及分行相关人员应负责督促信用增进服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兑付第二十五条 兑付资金落实情况 总行投行部以及分行相关人员负责督促企业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前完成兑付准备工作。 分行相关人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前 3 个月,对企业进行检查、督导,预测企业能否兑付,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按时兑付。总行投行部与企业协商兑付事宜, 兑付日的两个月前,要求企业拟订兑付办法;兑付日的一个月前,要求企业落实兑付方案。 若企业未能如期落实兑付资金,分行主管投行业务的部门应及时与企业协商解决方案,并将有关情况报总行总行投行部,由总行投行部上报总行领导,并组织有关各方同企业协商解决兑付资金事宜。 第二十六条 分行主管投行业务的部门在兑付日前 15 个工作日在确认企业已落实兑付资金的条件下向企业发兑付提示函,督促企业在兑付日 5 个工作日前 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兑付公告,企业在兑付日前 1 个工作日将兑付资金本息足额划入托管结构所指定账户,兑付当日向托管机构有关人员确认兑付完成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总行投行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交易商协会表格体系 C 表 附: 交易商协会表格体系 C 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表) 序号 信息披露要点 页码 备注 C-1 第一部分 审计报告 C-1-1 审计报告编写应遵照《审计准则》。引言段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财务报表已经过审计,包括:(1)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张财务报表的名称;(2)提及财务报表附注;(3)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导致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及审计意见。 C-1-2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基 础描述与附注中会计政策描述、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一致。 C-1-3 审计报告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C-2 第二部分 财务报表 C-2-1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财务报表形式上至少包括: 企业名称、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标明合并财务报表或个体财务报表、各会计科目期初和期末数(本期数和上期数)、签字栏 (签章遵照《会计法》相关要求,由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若公司设置总会计师的,总会计师应签名并盖章)。若为三年连审 的财务报表,应列示各会计科目三年对比数据。 C-2-2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应披露子公司的清单、合并报表范 围变动情况。 C-3 第三部分 财务报表附注 C-3-1 附注至少应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二)编制基础;(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四)重要会计政策和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六)对已在财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若为三年连审的财务报表,对资产类、负债类项目,至少注释近一年期初、期末数, 对权益类、损益类、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注释近三年可比数。 C-3-2 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二)说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的性质、累计影响数和财务报表中各个比较期间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说明该事实和原因,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和对更正时点财务状况或本期经营 成果的影响。 C-3-3 或有事项:(一)关于预计负债,披露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定 的预期补偿金额;(二)关于或有负债,披露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形 序号 信息披露要点 页码 备注 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说明;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 响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要说明原因。 C-3-4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批准报出日; 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估计的要说明原因。 C-3-5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一)母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二)对关联方交易,披露企业与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金额、提供或取得担保的情况、未结算 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备注 说明: 1、本表格依据财政部 2006 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准则讲解(简称“新会计准则”)等规定编制。 2、注册发行企业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严格遵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要求。本表格为投资者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的基本关注内容,不论本表格是否有明确要求,企业均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审计师应严格按照企业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 3、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企业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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