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决策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控制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投资方向与投资规模,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内部管理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包括对所属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合营企业投资及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进行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如下。(一)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投资项目状况的跟踪。(二)公司资金财
2、务部对投资项目定期收集财务报表,并做分析与管理,监督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投资项目的所有相关文件均需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存档。(四)签订对外投资合同时,应当征询公司风险控制部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审查通过并办理授权后方可签订。第二章 长期股资投资决策权限及投资方向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如下。(一)股东大会为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活动的最高审批机构,根据对外投资活动涉及金额的大小,授权董事会、经理层分级审批。(二)公司所有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均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审批权限逐级报批。(三)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活动的审批,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活
3、动分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提交公司战略与执行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四)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交易时应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完整、详实,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第六条 公司对与公司主业关联度较高的投资领域内投资项目应给予积极鼓励;对于投资领域外的其他投资项目,将严格控制。第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投资和被投资主体、投资方式、作价依据、投资金额及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投资后必须将投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第三章 投资的申报审批第八条 公司投资由规划发展部根据部门相应职责对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目市场前景、所在
4、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项目由规划发展部相关人员会同其他部门人员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第九条 由规划发展部或相关部门组织调研,并制订投资计划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组织评议提出意见。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章程及审批权限审批或逐级报批。第十一条 经公司审批机构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 所属全资、控股(有实际控制权)公司参照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其修改权、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