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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委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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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采 购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甲 方(采购人): 乙 方(采购代理机构): 委 托 时 间: 年 月 日 委 托 地 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 就 项目实行政府采购。乙方受甲方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组织采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一)、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二)、甲、乙双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实施本次采购。 (三)、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四)、甲、乙双方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循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保证质量,按期完成,共同做好本项目的采购工作。 (五)、甲、乙双方在采购过程中,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委托范围 代理采购的具体采购内容是:货物( )或工程( )或服务( )的项目采购。详细内容与规模范围为(清单及其它资料另附):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及采取除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有关报批手续; 2、甲方委托专人全权代表甲方与乙方联系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3、负责向乙方提供委托采购项目的技术资料(必须有工程、货物、服务的详细清单、技术参数、安装调试及使用要求、合同特殊条款等资料); 4、配合乙方做好采购文件的编制,以及有关文件的澄清、答疑和修改工作; 编制好的采购文件,必须经双方签字认可,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为有效。 5、必要时组织采购项目进行技术交流咨询活动,如召开标前会等; 6、参加开标会; 7、协助乙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推荐本单位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 8、根据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9、对评标内容保密; 10、供应商的质疑涉及到甲方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与义务。 (二)、乙方的责任 1、精心组织本项目的采购工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采购进度, 保证采购的顺利实施。 2、负责对全部采购文件的综合编制和解释工作。若是国际招标,还须负责采购文件的英文(或其他语言)翻译本。在编制采购文件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必须紧密配合,对采购文件中的商务部分,以乙方为主,甲方协助;技术部分,以甲方为主,乙方协助。若甲方确无提供编订技术要求的能力,经甲方提出,可由乙方编制,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按时提供技术部分所需的基础材料。 乙方有权就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中不合理条件,对潜在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内容进行修正; 3、负责将采购文件送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等工作。 4、负责及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有关采购信息公告,并向潜在的供应商发出邀请。负责发售采购文件; 5、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询价小组或谈判小组; 6、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和主持开标、澄清、评标,整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需要时,联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7、负责将采购文件、评标报告、合同副本等资料及时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8、负责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中标信息; 9、负责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并以口头方式通知未中标单位; 10、对评标内容保密; 11、负责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调查; 12、协助甲方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与义务。 四、时间要求 (一)、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向乙方书面提供采购文件所需的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 (二)、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完成全部招标工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争议的解决 (一)、甲乙双方应及时通报执行本委托协议所发生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办法。 (二)、由于任何一方过错使协议不能履行或造成其他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如造成任何一方的损失,则由损失方自理。 (四)、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其他 (一)、甲方如在开标前要求撤标,需提出书面理由并作违约处理,且向乙方交纳委托采购金额1%的违约金,如果甲方采取了撤标的实际步骤而导致采购活动中止,按同上违约处理。开标定标后,甲方不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方签定合同,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二)、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集中采购机构除外)。收费标准如下: (三)、乙方违规操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八章有关条款处理。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甲、乙双方不得再签定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或规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甲方(采购人): (盖章) 乙方(采购代理机构): (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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