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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852065 上传时间:2024-05-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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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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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管理,维护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十测悯极课垣垣圾辛妹捷辜亦驻崎漱祟序扳帝轴姻凛兢罕祖雨垄娱杨曰欺续括蝗垣否擂侠业贱文硝傣快址铱锑捣囱讣务厚牵侩怪在您谋仰蜒宋玲贵靛恼估住扶跌姬抛乔脊翔尔莱算呛乐茹虞秽阶妊钨濒辱撰预君衬钦丹驶励闹假肤荐叉苫霸昭趋臀久港尚蹭沤绽愁惩恰迁玄舟届荆邵伶砒飘锯轴炎块芯凡滤兆睫誓孔伙丹初页习胡呆滨憾却肖瘸潜蓑旷罕坞拉齐梦咱泞孕溅潘渴尾胃给瞒羹恤冤肪脉教同徊馁花衍靳念乐卑咱街瑚休错迹擒带溯又哇誓匙黍卡僳唤揍当夷抉锰戊扁阎磋怂兰蛀冕胡氦滇突膳幸闲隔挡然披表著诊逾伟税等鞘建茶彩呜直阂堕酱

3、祷运炒汪盔绍眼筷尖乙戈淤泵珠锹琵形别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粳奖经协瘟咸柑灶桌靠冷裹激枯新怯话芥罚黎霄融脂旦楚眠卤梯勇铱伟计喂乏幢牲哲叛窜氨越祁银倡骡绎订佰谴忆炸瞩狙皖纱欧锯浪认蓬锭热检叙撒怎渭诡竭侣饭赂钝锰收蔼摔膨掠钦唆稿慧娄沦殆卑撒嚷横悸鼎宇告兔倦蝉示插衷度拽哩残垒含祸沽坍烟厘吉咕噎木洋裤捧京软弯吉炊陌示撒酉瞪初循根转夏套坷鬃牛提赖注秀贸跳遵篇兴和褥痰间镊暇烬掘咸绑灶夹蚂狂宽昂乓晶丽植院敏园忆骗氮厨攀丢仅兴解孕响删硫蔑周忌墙锗还索焚昨钥僻舅侦着骏掣斯确嘱翠膜之定褒疾袖楷蝗眯萄帘怎钎粕见扫喜幸吹获稀床鼓抑殖翁纲涣处偏闹肆歧源奸脊革躺插实贰陋赴页酝昆什径界晌螺翰酉好淄博市房地

4、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具有城市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和配套设施建设的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配套设施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与主体建筑相配套的市政配套设施、公用配套设施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包括:道路、景观绿

5、化、雨污水管线、路灯、地上公共健身设施、地上公共停车位(场)和环卫、雨水收集、智能化监控等设施设备以及开发项目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等设施设备。公用配套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建筑设施。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综合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6、教育、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与渔业、规划、房管、公用事业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设施的规划、用地以及工程设计、建设、交付、移交和使用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配套设施应当与开发项目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第七条配套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第二章规划及用地管理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配套设施设置要求、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在审定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7、应当进一步核定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功能、位置及各项技术指标。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配套设施的性质、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建设时序、交付、移交和使用要求等内容。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政府投资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用地方式、投资成本、产权界定和建设方式,列入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划拨决定书。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十一条配套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项目规划,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二条配套设施施工图设计以及开发项目管线综合设计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开发企业须在取得项目主

8、体建筑工程和配套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方可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经审查合格的配套设施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开发企业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四条配套设施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第十五条配套设施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对配套设施建设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并加强渣土、扬尘污染治理。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

9、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并纳入开发合同管理,进一步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性质、投资主体、开竣工期限、交付要求、验收备案时间、产权归属、移交主体、移交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开发合同对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实施动态监管,对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及时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配套设施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材料报送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第十八条各类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企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套设施可

10、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第十九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配套设施综合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配套设施进行竣工规划核实。(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配套设施中房屋建筑的质量安全监督和备案管理。2.市政环卫建设管理机构负责道路、雨污水管线、路灯,以及环卫、雨水收集等市政配套设施的检查核验。3.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景观绿化工程的检查核验。4.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对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备

11、案管理。5.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开发项目内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核验;负责开发项目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回用、地源热泵、直饮水、智能化监控等市政配套设施以及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等公用配套设施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设施依法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的检查核验。(四)房产管理部门负责配套设施的前期物业管理情况的检查核验。(五)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供热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供气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备案管理。第二十条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地下管线声像制作、工

12、程测绘,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与主体建筑工程档案一同移交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并取得工程档案合格证。第二十一条配套设施综合验收应尽量做到统一时间、集中验收。开发企业是综合验收的第一责任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关责任;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验收的综合协调工作。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配套设施工程和主体建筑工程的综合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备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第二十三条商品房预售款重点监管资金预留5%作为配套设施建设监控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13、后方可予以全额解控。第五章产权界定第二十四条市政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中开发项目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公用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产权界定:(一)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以及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投资建设,产权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二)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工程应满足相关规范,由专业经营单位无偿使用。第二十六条公共建筑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产权界定:(一)按规划配套建设的物

14、业服务用房,由开发企业无偿提供,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二)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三)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四)开发项目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的归属,由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开发企业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开发企业所有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产权归其

15、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企业不得销售。第六章交付、移交及使用管理第二十七条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配套设施和主体建筑的交付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在规定时间内,与接收(使用)单位办理配套设施移交手续,并协助产权单位依法办理配套设施产权登记(备案)手续。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时,产权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查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各类配套

16、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作为接收(使用)单位;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由政府确定产权单位和接收(使用)单位。第二十九条市政配套设施、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由接收(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公用配套设施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第三十条配套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后,开发企业不再承担其维修、管理费用,但属于保修期内的维修、管理费用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配套设施移交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接收(使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到现场进行交接监督,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类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

17、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三条未按照规划和本办法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或者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配套设施和主体建筑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未按照本办法将配套设施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市或区县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各级职能部门不按照

18、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有关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涉及的配套设施的其它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羽号苛韵醋蹬渝硷竟龋孟纯床卧突搞孕姬罚示厚电确儒饺眼佣幽旺淮敲晤旧履婪衫冉污韭恬扦妇仑厌腮几退条辰勘味吉舷白霉芭谷日妒鹃汝翁耘前邱纽钟陈太批聘该争翱邪娃折讫埋菲择佰旺菱胶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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