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新产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对代销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新产品管理,规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新产品评估程序,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人是指我行拟代销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新产品是指我行拟代销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产品。第三条 我行代销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新产品必须满足易推广性和风险可控性。易推广性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新产品具备良好的*场和成长前景,可在全行范围内推广;风险可控性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新产品的风险能预测监控。第四条 我行代销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新产品评估是指我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拟代销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新产
2、品在推广性和风险可控性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最后给出是否销售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新产品的明确建议或意见。第二章 组织管理、职能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的评估流程为首先由理财事业部初步筛选出拟合作的基金管理人并收集有关材料,再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基金新产品的评估流程为:由理财事业部初步筛选出拟销售的基金产品并收集有关材料,再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评估重点包括:(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实力;(二)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能力;(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四)评估必须的其他内容。第七条基金新产品评估重点包括:(一)基金新产品风险评估;(二)基金新产品收益能力评估;(三)我行是否适合销售
3、该产品;(四)评估必须的其他内容。第八条理财事业部职责(一)负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新产品评估的日常工作;(二)对拟评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新产品的推广性、风险性、合规性等进行分析,提出实施措施并明确提出评估建议或意见;对拟评估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新产品提出明确建议或意见;(三)负责归档、保管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新产品评估资料文件资料。(四)参加基金管理人评估会议(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三章评估材料第九条 理财事业部负责搜集、整理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并依据有关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新产品特性、场环境等出具初步审查建议或意见。对于经理财事业部初步审查同意合作的基金管理人,应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对
4、于初步审查同意销售的基金新产品,应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评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文件资料:(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形;(二)拟签销售基金管理人协议;(三)理财事业部对该基金管理人的初审建议或意见;(四)评估必须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第十一条基金新产品评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文件资料:(一)基金新产品描述;(二)基金新产品招募说明书;(三)拟签销售基金新产品协议;(四)理财事业部对该基金新产品的初审建议或意见;(五)评估必须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第四章评估规则第十二条理财事业部对基金管理人的引入提出初步评估建议或意见,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第十三条 理财事业部向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行领导及有关部门阐述拟合作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形、拟签订的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以及拟销售规模等内容,同时明确表达对该基金管理人的初步审查建议或意见,并说明风险管理委员会出席人员提出的疑问。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理财事业部提出的议题应充份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有权签批人签批。 第十五条 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送的评估有关材料由理财事业部归档并妥善保管。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