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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联合社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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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商行联合社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保障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务车辆是指所有权归属省联社,并为省联社公务活动服务的各类机动车辆。第三条 省联社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费用控制、目标考核的管理原则。第四条 省联社行政处(以下简称“行政处”)是省联社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的主管部门,负责省联社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机关。省联社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车辆的配备与使用第六条 省联社公务车辆的购置和配备经审批后由行政处统一办理。第七条 以下情形可以使用公务车辆:(一

2、) 公务用车;(二) 员工因特殊情况用车;(三) 其他经省联社领导批准的用车。第八条 以下情形应当优先从速派车:(一)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二) 收发机要、保密文件以及交接印章;(三) 办理提款、票据等相关事宜;(四) 其他紧急情形。第九条 使用车辆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 车辆使用人员填写出车单,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并由行政处审批后安排出车;(二) 长途出车应当至少提前半天填写出车单,按第(一)项程序审查后,由行政处安排出车;(三) 省外执行公务、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用车,特殊情况经省联社领导批准后,由行政处安排出车。第十条 节假日期间除接待任务、突发事件、检查等业务用车外,原则上不得动用

3、公务车辆,车辆钥匙交由行政处统一管理。未经批准擅自动用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毁、丢失、人员伤亡的,由违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仅供省联社机关内部公务使用,原则上不予外借。第三章 车辆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 车辆日常管理包括车辆档案、保险、年检、费用预算、定点维修、养护、加油、停放等事项。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应当按“一车一档”的原则建立管理档案。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的购置、保险、型号、车牌号码、行车证、维修保养记录、出车记录、报废报告等内容。第十四条 车辆档案应当由行政处指定专人统一集中管理,档案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车辆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遗失车辆档案的,应当追究档案管理人的责任

4、。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强制保险,任意保险应当根据需要办理。第十六条 车辆保险相关事宜由行政处负责办理;年度车辆保险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支付,按省联社财务费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省联社公务车辆由行政处统一组织年检。第十八条 行政处每年年初根据车况、耗油量标准、单车日常平均费用等情况制定公务车辆的经费预算,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并严格按预算控制费用。第十九条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和配件更换应当由行政处指定专人负责,先申报审批,后组织维修,统一结算报销。未经批准发生的修车和购置零配件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维修点由行政处根据不同车型和技术要求,通过市场调查择优选定。

5、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和配件更换应当在指定维修点进行。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按以下程序办理:(一) 车辆维修应当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行政处同意,并按照省联社财务费用审批权限批准后,到指定维修点修理;(二) 驾驶员在维修车辆过程中,需要增加修理项目时,必须经行政处同意,并按照省联社财务费用审批权限批准后,再行修理,未经批准而增加的维修费不予报销;(三) 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应当认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车;(四) 出差异地的公务车辆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理或更换零件时,驾驶员应当及时向行政处报告,经同意后进行维修,事后应当及时补填车辆维修审批单。(五) 未附车辆维修审批单的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6、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修应当以保障和提高车辆性能为原则,维修配件应当尽可能选择原厂配件,没有原厂配件时可选择其他配件。第二十三条 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应当送指定维修点进行例行检查和保养,单车可根据实际情况个别处理。第二十四条 车辆修理费用由行政处指定专人每月与维修点进行结算。第二十五条 公务车辆用油统一使用中石化加油卡,行政处统一购买,一车一卡。按照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每月限定消耗限额,年终对车辆耗油情况进行统计。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应当对加油卡的使用进行监督,具体内容为:(一) 每台车辆只能领取一张加油卡;(二) 加油卡内所存的车辆信息应当与实际加油车辆相符;(三) 不得用一张加油卡给两台车辆加

7、油;(四) 严禁用加油卡换取油票或用其它容器加油;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定期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对耗油量进行分析汇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一) 爱岗敬业,坚守岗位。驾驶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强化服务意识,遵循职业道德;严格执行省联社考勤制度,做到有事请假,无出车任务时,应当在机关待命,并协助机关做好其它公勤工作;(二) 遵章守纪,文明行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保密规定,对所知悉工作内容不外传、不泄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行驾中应当注意力集中,严禁开车时吸烟、接听和拨打手机,高速公路行驶时应当关闭手机,

8、确保行车安全;(三) 爱护车辆,钻研技术。驾驶员应当对所驾车辆精心爱护,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处于良好安全状态。每日出车前和长途车返回后,应当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查,不得带故障出车;车辆停放应当选择有安全保障的停车场;驾驶员应当刻苦学习、钻研驾车技术,提高驾驶水平。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应当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交通法规等内容的教育培训,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评比,对优秀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第三十条 驾驶员出车补助按照定额标准执行,国庆节、春节所在月份每月补助800元,其它月份每月补助600元。第五章 旧车的处理与报废第三十一条 对已确定要处理的车辆(尚未到报废期),由行政处作出书面

9、处理报告,经批准后予以拍卖或置换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到期需要报废的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汽车报废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车辆转让给他人或流入社会。第六章 事故处理及罚则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人员伤亡时,驾驶员应当及时报警,迅速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及时向行政处报告,接受相关指示。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未经许可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违规驾驶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因违章停车、证件不全受到处罚,应当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相应罚款。 第三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损坏的,以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实际经济损失为依据,对驾驶员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调度指挥,作风松散,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行为恶劣,耽误公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驾驶直至辞退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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