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办理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协作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做好人力资源的全面保障,更好的调动公司职工或员工的乐观性,完善公司的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职工或员工自我保障意识,形成有xx特色的职工或员工保障体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关于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公司福利保障管理,遵循合理性、必要性、方案性、社会性、公正性原则,使其成为分配的重要组建部分,是工资的必要、有益的补充。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其所属各分子公司所有职工或员工。第二章社会保险的交纳范围第四条凡是公司聘用的职工或员工(离退休人员除外)自签订劳动协议之月开始,公司均为其办理所有社会保险
2、,劳动关系终止,即办理停保。第五条对于公司保安、清洁、厨师等临时人员,劳动关系在物业公司,依照物业公司的标准执行。第三章社会保险的交纳的标准第六条社会保险交纳的基数是依据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交纳的。其中申报的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支付费用基数进行征缴;申报的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支付费用基数进行征缴;申报的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在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实
3、际工资收入确定为支付费用基数进行征缴;用人单位未申报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为支付费用基数进行征缴。第七条新职工或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基数规定1.新职工或员工保险关系从原单位转出的,该职工或员工社会保险基数依照其原单位所报社会保险基数执行。第二年社会保险基数依据公司制度依照劳动协议商定工资金额执行(如工资金额超过当地社会保险封顶基数,按社会保险封顶基数执行)。2.新职工或员工未办理过社会保险的,该职工或员工社会保险基数依照入公司第一个月整月工资金额执行(如工资金额超过当地社会保险封顶基数,按社会保险封顶基数执行)。第八条公司为职工或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种
4、类及支付费用标准:1.公司为职工或员工办理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2.公司为职工或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支付费用比例依照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比例支付。第四章社会保险的交纳的细则第九条凡在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的职工或员工,所有社会保险金中个人应缴部分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由公司统一交纳。第十条凡以前未办理社会保险的职工或员工,可写出书面申请提交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统一办理,逾期不办理者,公司不再补发或支付取齐时间的社会保险,从申请之月起,公司为其支付社会保险(经人事部门批准的特殊状况除外)。第十一条凡在原单位办理有以上五种社会保险关系,原则上要将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转到公司帐户,需在入职之月到人事部门办理关于增减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公司不再补发或支付逾期时间的所有社会保险,从手续转来的当月起,公司为其支付社会保险(经人事部门批准的特殊状况除外)。第十二条所有社会保险办理新增、削减及转移时间是每月10日至20日之间。第十三条每月所有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通过银行划拨。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集团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另行规定通知。第十五条本制度将随国家关于政策的调整做出相应的调整。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说明权归集团行政人力资源中心。